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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安全案例内容

发布时间:2020-12-22 02:29:48

㈠ 有关小学生安全应急处理案例

小学生春游安全应急预案 春游原则 1、就近原则。一般不要超出一天的行程。2、节俭原则。严格控制费用,少去费用较高的旅游景区,多到乡村、户外体验大自然。3、环保原则。注意收集春游过程所产生的各种垃圾,不要乱写乱画乱扔废弃物品,保护自然环境。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有秩序地排队,清点人数上报,并收拾活动场地上的果皮纸屑,打包放成一堆。4、安全第一原则。事前进行春游专项教育,包括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内外环保教育等。 成立春游安全领导小组 为应对春游期间的突发事故,成立春游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后勤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紧急处理组、春游全面协调人等各职能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出行时应有校级带队领导。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带队领导报告。带队领导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二)一般性事故,带队领导可根据情况自行进行解决,并进行记录。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给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开展工作,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 (三)校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应尽快向公安、医疗、教育、旅游等部门上报,同时增派人员赴现场进行组织抢救。 (四)在组织应急抢险过程中,以保证学生安全为首位。写出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安全应急具体措施 (一)安全常规措施:1、随车队单独配备应急反应车一辆,一名校级领导、一名校医随车。2、所有教师、工作人员手机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前一天必须检查手机充值状况,确保资费充裕。3、进入春游目的地后,由校级领导原地执守,担任总指挥。4、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几人一组,不要个别行动。5、每次转移活动地点及活动结束时必须清点人数,一个不能少。 (二)因天气因素变更活动处理:1、活动前一天了解天气情况,通知学生做好相应准备。2、发车时遇天气变化,要认真分析趋势和可能,做出延时、变更处理。3、针对学生可能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好引导、说服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项。 (三)车辆故障处理:1、活动前要求承办方检查车辆车况,车况不良必须更换,否则不得发车。 2、中途车辆故障:(1)带队跟车老师及时把故障情况通知校领导和承办方。(2)故障为影响安全的,一律停驶,由承办方紧急调车改乘。 3、途中车辆失火,应立即要求司机停车开门,用灭火机扑灭。同时指挥学生不要惊慌,如火势较小,前部学生从前门下,后部学生从后部应急门下;如火势较大,可视情况破窗逃生。下车后,及时组织疏散,一名教师负责清点人数,一名教师负责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如有学生受伤应立即组织抢救。 4、 车辆换乘时,带队教师维持好学生秩序,严禁下车随意走动,尤其应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四)、学生突发疾病、意外伤害:1、师生在途中突发疾病、意外伤害,随车带队教师立即联系应急车,视轻重由校医作处理或就近送医院。2、师生在园内突发疾病、意外伤害,带队教师立即联系总指挥,视轻重由校医作处理、或送园内医务站诊疗,病情严重的送当地医院急救。 (五)学生走失处理:1、允许学生带手机,师生互留电话号码,以便电话联系。2、如发现学生走失,切不可大意、拖延,应立即组织就地寻找。3、从学生最后接触的同学入手,了解最后行踪。4、电话通知其它带队教师关注寻找。5、利用广播等形式发布寻人启示。 (六)、交通事故处理:1、有严重受伤即刻拨打120、122,并立即组织抢救。2、迅速报告校领导,调动应急车赶到事发现场,视伤情确定立即送医院,还是紧急处理后送医院。3、保护好现场,指挥师生撤离至安全地点。4、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5、安定学生情绪,询问、检查学生受伤情况,受轻伤学生送医院检查、诊治。6、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分别负责家长、公安、医疗、保险各方接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㈡ 小学生安全教育案例

同是学生被教师的课堂提问难住,甲、乙、丙三位老师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1、教师甲:(语气很重,冲着该生)整天上课开小差,结果怎样?这么简单的问题都不能回答,太笨了!坐下!
2、教师乙:(生气,但不表现出来)坐下。谁来帮他?
3、教师丙:(微笑、和蔼地)别急,回忆一下,我们昨天学过的内容,当时你听得很认真。想想,昨天××同学是怎样回答的?
学生:(思索片刻,说出了与问题答案相关的一句话。)
教师丙:(很兴奋)对呀!看来,你是很棒的!
学生:(体面地坐下,并投入到后面的学习中)
问题:就三位老师不同做法,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尊重、信任学生是新课改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当学生遇到困难时,教师就耐心点拨,鼓励学生积极思考,而不能冷言冷语,甚至讽刺挖苦。
第三种方式最好。

㈢ 中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骑车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邮一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小胡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对方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事发时有同学突然喊他名字,于是小胡边骑车边掉头看同学,此时同学又喊道:“前面!”但当小胡再转头时已经避让不及,车篓与老太的腰相撞。

2、“抢绿灯”遇上闯红灯,学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时02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江都区仙女镇金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城西路交叉口斑马线处。此时绿灯已经闪烁,他未采取减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东未按信号灯通行的14岁学生小李,导致小李腿部及脸部鼻梁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3、花季少女用煤气自杀

因与母亲争执,仙桃市大洪路一16岁的花季少女在家中关房门开煤气自杀。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门成功救出女孩。

据现场知情人介绍,2楼有一名16岁的学生因与自己的母亲发生争执,赌气把自己反锁在房间内,并打开煤气罐,企图自杀。

由于该学生吸入大量煤气,导致意识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将该学生抱至通风的空地上,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2分钟后,该学生恢复意识。中队官兵迅速将其台上担架,移交给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4、两中学生钓鱼不幸溺水

2017然后6月10日上午9点多,怀柔区汤河口镇发生一起事故。几名中学生在河边钓鱼时坠入河中,其中两名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当地人表示,由于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机在附近河段开采砂石料,导致原本很浅的河底出现大坑,这也是两名中学生没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岁初中生跳楼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区内,14岁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楼身亡。事发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小明母亲质疑老师教育过激导致孩子轻生,校方对此予以否认。三河市警方称,小明自高楼坠亡,已排除他杀。

㈣ 有哪些关于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事件和事例

我国拥有不到全球2%的汽车,交通事故却占全球15%,居世界各国之首——我国日均300人命丧车轮下
“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近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张小虞在上海召开的“2005上海嘉定论坛”上透露。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副理事长段里仁教授还说,中国由于交通事故每年死亡超过10万人,死者大多是年
轻人,占全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五分之一,居世界各国之首。
交通意识相对薄弱
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每年因为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的死亡达到了120万人。在这些道路事故造成的死亡当中,50%的人都是属于15到44岁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在这些事故中,有85%或者是有90%的事故造成的死亡都发生在低收入国家或者是中等收入国家。
目前我国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在内的机动车总量已经达到1.2亿辆。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交通意识和交通道德却还没有建立起来。据中国公安有关部门权威的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在道路上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死亡达11万人,日均300人命丧车轮下。
道路交通死亡率趋向上升
在中国的道路上致伤、致死的都是弱势群体,更震惊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乘客的死亡率和伤残率很高,中国的道路交通死亡率是世界上排名最高的几个国家之一。
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则预测,到2020年,中国因道路交通造成的死亡还会再上涨92%。每年道路交通造成的伤害、死亡的经济损失造成的损失经济总量达到5000亿美元。在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了GDP的1.5%,相当于210亿美元

㈤ 小学生校园安全事件真实故事

甘肃3名小学生掉入污水坑溺亡 校园安全引关注 摘自:兰州晨报(2007-12-25) ----------------------------------------- 12月23日下午,张掖市海星双语学校发生了一起事故,该校一年级的3名7岁小学生掉进学校的一污水坑导致死亡。 12月24日早晨,记者来到位于张掖市东门外的海星双语学校,见到了3名死者的家长。据死者张凯(化名)的叔叔张某讲,他7岁的侄子张凯在海星双语学校的一年级读书,由于该校是寄宿制学校,因此孩子两三周才 回家一次,平时吃住都在学校。12月23日晚上10时许,他们接到学校的电话,称孩子住院了,让他们赶快到医院,可是等他们急忙赶到医院时,得知孩子已经死亡。他们了解到,孩子是当日下午掉进学校一个倾倒污水的坑里淹死的。在现场,记者采访3名孩子的家长时了解到,3名小学生都是该校一年级1班的学生,另外两名死者分别是朱永(化名)和许强(化名)。 在一名学生家长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位于该校教学楼后的“肇事”污水坑,看到该坑直径不到两米,用一根木棍预测了一下,大约有1.5米深。据孩子的家长们反映,学校的这个污水坑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事情是12月23日下午发生的,他们在晚上才接到学校的电话,学校是如何打捞救援的他们一概不知。而且事情发生后,只有学校的几名老师陪伴他们,却没有相关负责人前来协商处理。 据记者了解,事发后,该校学生已经停课。在该校一间办公室,甘州区上秦镇、教育和公安部门的有关领导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该校负责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河南一小学生上课时被歹徒砍头 校园安全成焦点 -------------------------------------------------------------------------------- 2001年3月23日17:11 ChinaRen新闻中心 新华网郑州3月23日电 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刘辉,日前在学校上课时,被闯入的歹徒用利斧冲脖颈连砍7下身亡,至今凶手未抓捕归案。学生在校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当地学生和家长议论的焦点。 3月17日,记者来到刘辉的家中。刘辉的妈妈因伤心过度至今卧床不起,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刘辉的爸爸一大早就到乡教管站交涉此事还没有回来。奶奶王多的哭着说:“俺与凶手刘贵林是邻居,平常关系很好。因为俺家盖房下地基高,贵林通过他堂哥想让俺降两砖,俺没有同意,但也没有吵架。事发头一天,他家还来还借的煤球,晚上刘辉还到刘贵林开的小卖铺买了一条烟,谁知道他竟对孩子下毒手。” 刘辉的同班同学刘彩丽和刘鹏超战战兢兢地向记者介绍了案发当天的情况。刘彩丽说:“那天上语文课,刘贵林来找冯艳娥老师,说‘你妈来找你,叫你赶快回去’,老师就让我们写字,她走了。后来刘贵林叫刘辉出去,刘辉不去,他就把刘辉拽出去,把门关上了。我们隔着窗户看,刘鹏超在外面看。我们听见刘鹏超喊‘刘辉要不中了’,看到满地都是血。我吓哭了。刘振华还去拉刘辉的胳膊,说‘刘辉刘辉你起来’,结果刘辉的头掉开了。”刘彩丽还说,今天刘振华听说记者问刘辉的事,吓得在家直哭,不敢出门。 刘鹏超说:“我看见刘辉出门想跑,刘贵林一把拉住他,将他的头往墙上撞了好几下,(死后发现刘辉头上有四个窟窿)。然后刘贵林把刘辉按在地上,从包里掏出斧头,就这样一下一下往刘辉的脖子里砍。”刘鹏超挥着手比划着,哭出声来。 据介绍,刘贵林行凶杀人后,拎着斧头下楼,与正上楼的校长徐富贵走了个对面。校长看他满脸满身是血,问了句“贵林你干啥”,刘贵林没吭声,径直下楼走了。校长上楼看到凶杀现场,没有呼喊阻拦罪犯,也没有报警和救人,而是等刘贵林走后才跑到村支部汇报,当村支部成员赶到凶杀现场打“110”和“120”时,凶手早已逃之夭夭。 村民们愤慨地说,小孩当天下午就埋了,可过了3天,学校也没有一个人来家问问啥情况,安慰安慰家属。后来村干部做学校的工作,他们才来看看就走了。至今校方和当地政府未对此事做出任何解释。 学生家长刘金旗说,刘辉死后,刘彩丽和刘振华坐在汽车里路过学校门口都吓得趴在座位上不敢抬头。两个孩子经常半夜做噩梦,正睡着就突然大哭着坐起来。他只好买了安神定气的药给孩子吃,并给孩子转了学。现在,岗西村小学规定,谁转学不仅学费不退,还要给学校交一定的损失费。村民刘明的说:“我的孩子在这个学校三年级上学,家长一年交200元学费,孩子在学校里教师就应该负责。刘辉的死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乡里、村里、学校的态度让人寒心。” 据了解,岗西村小学门卫管理松散,村里人和外来人进出非常随意。身为一年级班主任和语文老师的冯艳娥,经常上课时脱岗办私事。刘辉被杀后,学校没有清理凶杀现场和安抚学生,冯艳娥还在继续授课。在家长们的强烈要求下,学校才草草冲洗了血迹斑斑的地面,更换了一年级的教室,暂停了冯艳娥的课。 记者走进岗西村小学,一进大门是一个深50米的院子,院子后部坐落着一座两层教学楼。刘辉的教室在二楼,门正对着楼梯口。一上楼梯,就能看见地上依稀可辨的大片血迹,墙上的血迹没有清理,喷溅的血有1米多高。教室后墙的《学习园地》赫然写着“一、不要到危险的地方去;二、不要玩火不动电;三、不爬墙头和树枝;四、处处要注意安全。”记者要求采访校长,却被告知“找不到校长”。

希望采纳

㈥ 介绍几个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㈦ 小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㈧ 有哪些关于小学生安全事故的事件和事例

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㈨ 小学生交通安全案例

某中学十五岁学生陈杰无证驾驶一部两轮摩托车搭乘三个伙伴,结果在路上与同向行走的陈某尾随相撞,造成陈某被撞死,驾车人陈杰也死亡的惨剧,而搭乘摩托车的三个伙伴也受重伤。这一起事故造成两死三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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