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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预防意外伤害知识

发布时间:2020-12-09 09:31:35

1. 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一)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回身故/残疾/烧烫伤,给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二)交通意外保险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 小学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的承诺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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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保证一下就可以了

3. 小学六年级上册的综合实践课第一单元;意外伤害的预防与自救作业资料!!!急求!!!!!!!!!!!!

知识方法一:要了解和熟悉环境。当你走进商场、宾馆、酒楼、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时,要留心太平门、安全出口、灭火器的位置,以便在发生意外时及时疏散和灭火。

知识方法二:要迅速撤离。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自己被火围困时,要立即想法撤离。

知识方法三:要保护呼吸系统。逃生时可用毛巾或餐巾布、口罩、衣服等将口鼻捂严,否则会有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

知识方法四:要从通道疏散。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知识方法五:要利用绳索滑行。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暖气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

知识方法六:为低层跳离,适用于二层楼。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的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

知识方法七:要借助器材。通常使用的有缓降器、救生袋、网、气垫、软梯、滑竿、滑台、导向绳、救生舷梯等。

知识方法八:为暂时避难。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避难。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知识方法九:是利用标志引导脱险。在公共场所的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都设置“太平门”、“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电话”和逃生方向箭头等标志,被困人员按标志指示方向顺序逃离,可解“燃眉之急”。

知识方法十:要提倡利人利己。遇到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和前拥后挤现象,要坚决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4. 小学生意外伤害-——法律知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5. 小学生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教育内容的重点是什么

孩子事大,参照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重点注意学校和监护人两部分责任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中意人寿保费188元
1意外身故。烧伤或残疾 ,可获得 基本保费的10% 至100%的赔偿
2门诊住院等得内医药费在所选额度内容100%报销,一年不限次数。保额低保障大。连续5年保额递增的特色。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公司给付3000元作为抚恤金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第二保险人可领取20000元的保险金

7. 小学生预防意外伤害的文章

在儿童健康中,意外伤害是主要的内容,以前我们总说呼吸道的疾病是致命的杀手,现在我们已经有统一的认识了,所以要特别主要意外伤害对儿童的影响。

首先,意外伤害是有生理基础的,就拿儿童过马路来说吧,有时候家长会对孩子说:"你没有长眼啊,过马路车过来都看不见。"的确如此,家长说的是对的,十二岁的孩子视网膜不同同时处理两个的物体,所以,儿童过马路是需要大人牵着的。另外,在农村,孩子容易被狗咬,男孩女孩性别不一样,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也不一样。如男孩子喜欢逗狗,所以狗容易咬上身,而女孩见到狗,喜欢跑,所以狗多半咬下身,因此,我们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应该区别对待。

另外,自杀也是一种意外伤害。如果一个孩子受到了心理伤害,而导致他采取了自杀的形式,这叫不叫也是一种意外伤害。有时候,我们家长在吃饭的时候,不停地对孩子嘟噜,这也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所以预防校园伤害,不能忽视心理伤害。事实上,意外伤害是有规律、有措施、有办法的。少年犯罪本身也是一种意外伤害。

预防意外伤害要从多方面来入手,举个例子,从建筑设计上就可以预防意外伤害。在国外儿童医院的楼房的设计和各科室的设计,包括走廊的宽窄,都是以预防意外伤害为主题来设计的。我们曾经请领导去看过全球主要的儿童医院,希望领导能够重视。

那么儿童医院主要的特点是:它的门得宽,走廊得大,可以保证救护车直接开进来,不像我们还有楼梯,门脸什么的。真来一人,还得扛着,骨折了,脾裂了,怎么办?第二个,所有的急救室都在一层,然后各个科室的设计,都按照轻重缓急来设计,外科、内科等等,不像我们国内,根本没有把意外伤害当成一个特别重要的主题。

所以,引申开来,我们的校舍,我们的厕所是不是都以意外伤害为主题来改造,这实际上是思想的改造。如果有可能,我希望我们中国医师学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医师学会能加入到其中来,因为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要科学化,要上升到学术水平。我想提一个问题,你们有监测系统吗?你们有报告系统吗,今年全国到底发生了多少例意外伤害的事故?机制是什么?我们曾经给国务院反复提过几次议案,但还没有到议事日程,但在国外,两类人必须报告儿童的意外伤害,不得超过24小时,一个是学校教师,一个是儿科大夫,如果你这个学校没有报告,你的校长就得下台。我们当然没有条件,但我们得努力,利用我们的条件先建立监测与报告系统。

意外伤害里面的的防和治有一个很大的科学基础,叫做第一次现场救助和报告系统。事件一发生,我要马上报告,报告什么东西,这都是学问,你要在美国,孩子身上出现一点青的,老师没有报告,三天以后,你这校长就撤职了。先报,再调查。这个得培训。第一次现场救助,这非常重要,孩子能活不能活,活下来后的生命质量,与这个非常重要,光靠大夫是不行的,开着救护车需要时间,而且要是遇到了堵车就更麻烦了,第一次现场救助是预防他变重,挽救他生命的第一个关键,谁在现场谁有责任。如果有交叉性骨折了,你非要把他背起来,一下就穿透了肺和肝。还有一个叫做转运,这就需要公安部、交通大队啊,得开出一条通道来。

我们得以意外伤害为中心安排我们的建筑,我们的一切管理。我们愿意尽我们最大的努力。

8. 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例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版构,未尽职权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9. 如何对小学生进行意外伤害教育

“安全第一”,这是大家的共识,一切漠视生命的态度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学校教育把安全放在头等位置也是必要的。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全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6万之多,平均每天就要有40名中小学生死于非命。
春天是个播种的季节,孕育着希望的开端,预示着未来的收获。青少年正值人生的春天,对中小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无疑如同在生命中播下了平安的种子。俗话说,春种一粒籽,秋收万颗粮。要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抓好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抓好学生的安全教育,重要的是开展好班级安全教育。班级安全教育要从小事做起,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从而做到润物细无声。
首先,晓之以理,从小事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当班主任已有六个年头,总有这样的体会:现在的学生难教。是的,现在的学生接触的事物并不比成人少,并易受社会习气的影响,导致学校教育常常在社会不良气氛中显得苍白无力。如何抵制这些消极影响呢?必须注重从学生的日常小事入手,润物细无声,在小事中挖掘安全教育的材料。
1)从听到的小事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
我们在日常生活、教育过程中总会听到这样那样的事儿,其中不少是进行安全教育的好材料,如果我们善于发现、挖掘,学生会很容易接受教育。如:教师组织学生平时注意收集广播、电视、生活中听到的安全事故,然后谈谈自己的体会和看法。对学生收集的材料和体会,教师进行必要的点评,并张贴宣传,以提高安全警示教育。如前面镜头二的例子,收集学生在体会中写到:我也曾经有爬上电杆拿风筝的想法,今天我听到了这件事,回想当时的想法是多么的可怕。
2)从看到的小事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眼睛是我们接受信息的重要途径,生活中看到的许多小事同样是很好的安全教育材料。安全隐患不可根除,也时时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做的就是防范于未然。镜头一的情况就经常在我们学校、影剧院、集会时出现,严重的发展为镜头三。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镜头一,我在班队活动课上让学生讨论:假如有同学不小心把这位女同学踩去了,后果会怎样?假如那时是全校集会(人多5倍),这位女同学会怎样? 假如你当时就在这位女同学的身边,你会怎样做?假如你是这位女同学,你会怎么办?学生通过充分的讨论后积极发言,认识到位,提高了类似安全事故发生的防范意识。
组织学生寻找发生在身边的安全事故及藏于身边的安全隐患,把自己的所见所闻编成小报张贴于班级或学校的公告栏,让学生得到警示教育,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过,教育艺术的本质不在于传授,而在于唤醒、激励、鼓舞。我们通过学生身边的小事唤醒了学生对安全事故的重视与防范。
其次,动之以情,在小事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有研究表明,体验是学生发展能力、形成技能的最好途径。教师只是一味地反复叮嘱或是训斥,而没有真正让学生去体验、去感受,那么学生是无法形成良好的技能的。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也要从小事入手,在小事中让学生体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及自我保护的过程,从而形成技能。
1)在小事中利用各种机会去丰富学生的自我保护体验。
“有同学在削铅笔时不小心把手割去,捏着伤口,哭着,跑进教师办公室请求教师的帮助;有同学上体育课,不小心脚上擦破了皮,哭着……”各种各样的大小问题全部找老师,学生已没有自己处理的意识。针对这一点,我班召开了班会,倡议大家自己能解决的小伤小问题自己解决。同时在班中准备了一些伤口消毒药水及一些包扎伤口用的物品,教学生尝试包扎一些轻微的小伤口。从此,班中学生在校园中发生的一些小意外,能自行简单的处理,并在处理时同学们互相帮助、相互协作,共同体验了自救、互救的过程,感受了自救、互救体验。
2)在小事中创设各种情境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使之有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沉着对付突发事件,这是安全教育的目的,也可说是现代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在创设的情境中,通过体验让学生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是一种捷径,能取到事半功倍之效。一日,我发现一位学生违反班规,带了一盒火柴到学校里玩。我就利用这一次机会创设了教室里着火的情境(烧报纸,制造浓烟),这时大家慌了,纷纷利用已学的火灾逃生方法逃生。事后,我进行了说明,肯定了利用逃生知识逃生的同学,批评了玩火柴的同学。在这件小事中,学生体验了火场的紧张场面,提高了火场逃生能力,惩罚了违反纪律的学生,真是一举多得。
再次,导之以行,引导学生远离安全事故。
安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促使学生形成安全行为,从而在学习生活中远离安全事故。学校是公共场所,学习是集体性生活,学生是未成年、缺乏责任感的人群,安全隐患不可避免,我们要做好的就是防范于未然。防范于未然,重中之重是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引导学生以安全的行为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生活、成长。导之以行,注重引导与规范,引导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规范学生不参与不科学的活动,不到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之远离安全事故。
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青少年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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