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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排队

发布时间:2020-11-30 20:07:11

A. 小学生排队歌

1、路队儿歌
出来排队不整队,三个对齐就出发,眼看前方不乱转,
三个随时对回整齐,不摸扶手答和墙壁,时时刻刻记心间,记心间。

2、放学路队儿歌
领:离开教室时,我们要做到,
齐:快速安静理书包,再把椅子轻轻放。快静齐,排好队,走路不声又不响。排好队伍站整齐,遵守规则别乱跑
(走廊排好队)
领:放学时,要牢记,
齐:陌生人,不跟走,回家路上不逗留,一直走到家门口,回到家,有礼貌,见亲人,要问好,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做个能干的好孩子。
老师:同学们,回家要注意安全,同学们再见,
生:老师再见,同学们再见。(师生相互用手势再见)

B. 快乐小学组织学生排队步行去郊游,步行速度是1米/秒,排头的王老师以2.5米/秒的速度赶到队尾,然后

王老师从排头赶到排尾用了x分钟,由题意
可得:
(1+2.5)×60x=(2.5-1)×60×(10-x)
解得:x=3
所以,队伍的长度为:
(1+2.5)×60×3=630(米)

C. 一年级小学生排队,可以用什么方法让队伍排的快静齐

1.“照相”法,即在教师给学生排好队后,让学生用自己的小手模仿照相机,把左右两边的同学“照”下来,让学生在兴趣中记住自己的位置,同时,也帮助左右两边的同学记住了位置。这种游戏的方法,不仅使学生产生浓厚的兴趣,而且使同学之间增进了友谊,培养了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精神。

D. 小学生排队问题如何解决

排队问题在一年级上学期的单元知识似乎只占据了一小部分,可是其中的概念其实包括了左右的方位,序数和基数的概念。

个人感觉这已经小学一年级现阶段应用题类的最高程度的难题,而且这类的概念在之后高年级学习中还会持续出现。

数学课本里,难度从数数升级到方位的左右前后,从不同的位置关系到正数倒数。而接下来马上就是基数和序数第几位的问题。

基数代表是数字的总数量,比如有10个东西,看到一个就数1,两个数2。1.2.3.4....以此类推。

序数则表示物体出现的顺序,第1个,第2个,第3个第4个.......这两个概念用个小笑话来解释就是:

有个饿着肚子的人进店点了5个包子。吃到第5个的时候饱了 ,不由的感慨:“早知道吃第5个包子就饱了,我干不先先吃这个包子呢?”
在这时候,数字5可以代表总量5个和第五这个顺序。

数学课本中其实只是一个章节的学习,但是实际应用题里却需要涉及到很多重的概念知识。

最初期会出现的是填空问题,判断总数有多少,xx排第几 找出第x个圈出来。要求是基础的数数,分辨左右。
很容易发生的错误在没弄懂第几个和几个的不同,审题不仔细看很容易忽略掉。

比如图中第5小题,从右边数第2只动物离队了,还有( )只动物?

是第二只,很容易看成是有两只离队了,一字之差结果就大不一样。

接下来题型会升级成:
没有图片的帮助数数,排位置顺序的时候,需要孩子能自己列出图示,完成解题。

考验的是数清几个和标注出第几个两个概念的互换。

如图中题目,已知小兔子从前往后在第9位,从后往前在第3位,问全部的个数。

先画出小兔子的位置▲,分出前后关系,再排列出剩下的个数。
画图就会发现,第9位往前数到第1位,和倒数第3位向后到最后一位,其实总数量是不变的。只要会数数,凭借图片中的个数,就可以得出最后的总数量是11。

而想要能完全掌握这种解题要点,还会经历多种不同的题型的考验。

排序应用题难点汇总:

(今天总结出来的题型全部来自老师布置的作业和练习册)

①排队问题——

数出全部人数(求总数量)

数排在第几个(求序数)

求之间有几个。(求部分数量)

E. 小学生排队分为那几种

一般分为横队,纵队,方队三种。

F. 小学生管理排队的感想100字

现在的小学生都很调皮,怎样管理好小学生的纪律成为了老师们应该探讨的话题。通过研究与探讨,我得出以下一些体会:
学生没有在听的时候不要说话,等他们注意力集中了才说话。
跟学生确定一个让所有人安静下来的信号,比如以固定方式拍手,或发出固定的口令。
课堂活动中,学生离开了自己的位置,教师说“结冰!”,所有学生都必须停止说话且像雕塑一样原地不动。等大家都停下来了,教师再说“融化!”,让学生回到自己的位置。
让学生知道在教室的各个园地的行为要求。如果问题比较多,可以暂时不让他们进入某个园地。
在讲台上放一只透明的大玻璃瓶,如果有学生表现好,就将一颗小石子(可用其他物品代替)放入瓶中,并对该学生进行表扬。当玻璃瓶被装满,对全班学生进行集体奖励,形式可以是做游戏、讲故事等。
不要用多做作业来惩罚学生。
训练学生在教室里走路。两人一组,其他人观看,主要是训练他们走进教室的速度。训练学生在教室走廊走路,主要是让学生明白,在走廊走路需要保持安静。训练学生在走廊排队行走,让他们明白必须跟着教师的速度走。教师可每次挑选不同的学生作为领队伙伴,注意一定要牵着他的手。
给学生讲课的时候,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聆听习惯。如果有学生控制不住自己,可让他坐到一个专门的座位上去,既不影响大家,也让他有所收获。作为奖励,让表现好的学生做作业时坐在你的位置上。
如果学生喧闹,可让学生趴在在桌上休息,并告诉学生:“喧闹的孩子一定累了,你们的声音告诉我,你们累了,需要休息。那好,大家休息一会。”
用温和的语气跟学生说话,他们通常也会温和地跟你说话。
表扬带头做得好的孩子。“噢,谁谁准备好了,我喜欢。”这会令其他孩子看他或她是怎么做的,并跟着他学。
标准、规则要一视同仁,不要对部分学生有偏心!
对学生说话的时候,要看着他们的眼睛。用“后脑勺上的眼睛”来警惕可能会出问题的学生。
使用非语言的沟通方式向学生传递正面和负面的信息,比如微笑、眨眼、点头、伸大拇指、抬眉、将食指竖着放在嘴前,等等。
记住,教师的重要职责是引领,孩子跟着领头的人做。如果教师的引领作用没有发挥好,孩子就会跟着别人学,不幸的是,领头的通常是教室里调皮捣乱的孩子。
行为出格的孩子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超出了边界。沟通的时候,把孩子叫到一边,要让他知道相关的规则是什么,并让他相信,你是知道他会表现好的。
努力在每个学生身上找到你喜欢的地方,并对他们进行表扬。
孩子们做得好、做得不好,都要及时告诉他们。对孩子要有耐心和信心,坚信孩子们每天都在进步。和蔼可亲而又意志坚定,不抱怨,不怀恨,相信每天都是新的
谢谢,请采纳!

G. 小学生排队有什么要求

精气神合一……

H. 小学生放学排队规则

小学放学排队规则,像这种情况呢,就是把一群人分配成一排,或者几个人,或者几个小组混成一组小组

I. 小学生排队会出现什么意外

你看看可有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法处理。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法处理。第四十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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