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学生在校,课间和同学打闹受伤,校有学何责任啊
(1)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应由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行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致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要看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应尽和管理教育义务、尽义务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该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为,因此,毫无疑问的是:第二、第三被告必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我认为学校在这个事件中仅有轻微的过错,即:在课间时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打闹并及时加以制止,但这个过错在伤害原因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所以,学校应负的责任是:10%-30%。
(4)学校“每周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觉得,学校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
(1)学校每周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交证据),学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较好,从未出过大的事故。
(2)课间经常安排老师巡视,只是那一时刻老师没有注意到。
(3)那二个学生平时就比较调皮,老师一直在注意他们。
(4)学校有不准一课间打闹的规定,三个学生是自己故意违反校规。
(5)校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和安全义务,不应承担或是仅承担与轻微过错相应的责任。
3、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4)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Ⅱ 小学生课间追逐受伤责任怎么分
(1)根据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应由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行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致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要看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应尽和管理教育义务、尽义务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该生致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为,因此,毫无疑问的是:第二、第三被告必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我认为学校在这个事件中仅有轻微的过错,即:在课间时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学生打闹并及时加以制止,但这个过错在伤害原因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所以,学校应负的责任是:10%-30%。
(4)学校“每周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是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合法、合理事由。
2、我觉得,学校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
(1)学校每周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交证据),学校管理秩序、教堂秩序较好,从未出过大的事故。
(2)课间经常安排老师巡视,只是那一时刻老师没有注意到。
(3)那二个学生平时就比较调皮,老师一直在注意他们。
(4)学校有不准一课间打闹的规定,三个学生是自己故意违反校规。
(5)校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和安全义务,不应承担或是仅承担与轻微过错相应的责任。
3、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4)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Ⅲ 小学生在课间打闹时发生的意外伤害该由谁负责
如果购买了学平险,医疗费用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如果没有购买的话,那应该是由家长承担吧。不过我不确定的是,牙科的费用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
Ⅳ 小学生在校期间因为其他同学打闹造成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学校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受伤学生家长可以向学校以及对方家长索赔
Ⅳ 学生之间打闹,一方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要根据你的年龄来确定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过这是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走诉讼程序。按照你这种说法,走官司你基本是没有胜算,肯定你是要负责人的,而且这样还会影响同学之间的感情。我建议私下解决就可以了。你只要主动承认错误,支付医疗费用,我相信你的同学和家长都会原谅你的,因为这本来就不是你的本意。
Ⅵ 小学生在校,课间和同学打闹受伤,学校有何责任啊
课间和同学打闹受伤学校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主要还是要看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应尽和管理教育义务、尽义务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中第九条规定,当学生在学校发生以下行为时,学校才会承担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由此可见,学生在学校的时候因为打闹手上,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学校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学校是没有责任的。
(6)小学生打闹受伤责任扩展阅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中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Ⅶ 小学生课间打闹导致受伤,是家长责任还学校的责任
小学生课间打闹导致受伤,是学校的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义务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更别说是在课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了。
Ⅷ 小学生在学校同学之间玩耍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学校就有责任。
在学校内发生意外受伤常常防不胜防,但学校不能因此不防,学校只要努力尽到监管责任,意外事件会减少到最少,即使仍有意外发生也怪不得学校,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小学生打闹受伤责任扩展阅读:
真实事件:
2013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学第三节上课铃声响了,小红像往常一样向教室跑去,在教室门口处,两名同学正在打闹,其中一名同学的腿恰好绊倒了正准备跨进教室的小红。小红当时就痛得倒地起不来了。她先被送往当地医院,后又转到菏泽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检查,小红左臂尺、桡骨骨折,住院期间,小红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
这一案件在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法院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及学校都有过错,两个孩子打闹是造成小红受伤的直接原因,当然应当担责。
而小红在奔跑中没有注意观察前面的情况,未尽到保护好自己的责任,所以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学校应对未成年的学生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也是有责任的。
最后判定结果是小红自己承担50%责任,学校和肇事学生承担50%。判令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校方赔偿原告1816.7元,两个肇事孩子的家庭分别赔偿原告3633.4元。
Ⅸ 小学生在学校内课间打闹摔伤,学校有责任吗
有责任。学校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所以就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