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乡村小学生因疾病死亡在入保范围内应该怎样赔偿
您好,可以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
Ⅱ 在校小学生意外死亡的责任怎么划分
这得分场合、时间、地点、和原因。
第一种,在校死亡,意外死亡,学校需要负内民容事责任。学校在教育活动中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具体表现在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
第二种,校外死亡。这接下来分两种情况,一是死亡原因与学校有关,比如学生因受到老师责骂回家跳楼自杀之类的,这样学校会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二是死亡原因与学校无关。如学生周末在公路上因车祸死亡。这样的话学校是没有责任。
当然事情或许有很多种情况,这里无法一一例举,总之,希望你与事实结合起来,查阅法律进行法理分析。如需权威的答案,希望你与律师进行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或启发。
Ⅲ 小学生急病死亡学校保50怎么赔
据我所知,泰康安心保学生平安险的保赔规则,投99元保费1年,学生意版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会权获赔10万元。你投的学校保50元,参照泰康安心保学生平安险的理赔数,我想大概在5万元左右吧,对于你家庭发生的不幸,我深表同情,希望你节哀顺变,勇敢地面对生活。
Ⅳ 小学生休学期间病死学校有多少钱赔偿吗
这要看整个过程中学校是否有责任。如果去世时休学在家,还要看生病原因与学校是否有关,若无关,学校不需赔偿。
Ⅳ 小学生因什么原因意外死亡的比例最高
溺水。请大家多多注意。
Ⅵ 学生在校死亡有什么赔偿标准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一、赔偿的条件: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小学生病死扩展阅读:
案例: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学校救治不积极担责3成
陈唯浩系綦江某职教中心学生,在校期间生病但未能及时救治,导致病情逐渐加重。后陈唯浩父亲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病情严重而不治身亡。陈唯浩父亲以学校救治不及时为由将当事学校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习时,班主任发现陈唯浩脸有点肿,便询问陈唯浩并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未到医院检查。次日早自习时,陈唯浩脸肿未有好转,班主任又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仍未就医,班主任当天拨打了陈唯浩留给学校的家长电话,告知了陈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陈唯浩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陈唯浩要么到医院治疗,要么回家,并再次打通了家长电话并告知病情加重情况。陈唯浩父亲于当日下午到学校将其接回家,后病情更加严重,11月15日送达当地医院,当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依法应承当相应责任。被告学校在知道陈唯浩生病后,虽多次劝导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多次联系其家长,但在陈唯浩病情逐渐加重家长又未在场情况下。
未采取积极、稳妥、谨慎的措施及时救治,仅口头劝导陈唯浩到医院治疗或回家治疗,消极等待陈唯浩家长到学校接人,存在一定过错,与陈唯浩死亡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因陈唯浩家长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Ⅶ 小学生人死了怎么办
看怎么死的了,如果在学校,在家里,在外面社会上情况都是不一样的,要分情况来看
Ⅷ 小学生学校死亡教育局怎么赔偿
教育局不用赔,学校要赔。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下面是国家规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从法的形式上回答了这些问题。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所谓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我国已成为学龄青少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一种特定的社会称谓。作为自然人,学龄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会身份,学生是其主要的社会身份。人们通常把在大中小学校读书的青少年公民,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与学校的责任挂钩。因而,哪些学生伤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学龄青少年除了在学校学习,还有很多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活动,划清学生人身伤害是学校的事故还是非学校的事故的界限,不仅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确区分学龄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教育管理标准,除了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确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的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比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是《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能会负有责任。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究其原因,这类事故属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基于此,学校不承担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的责任。然而,学生参加学校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比赛或者在学校运动队训练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应参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其根据不是体育活动的风险规则,而是源于“雇主规则”。
《办法》对自杀和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的规定,实为对众所周知的法则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机关所独创,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开展。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致害人经过归责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所以,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二是指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以及其它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学校应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学校依法应该赔偿多少呢?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这四个方面。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述四个方面13项的具体赔偿标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在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协商或调解时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问题,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依法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开展素质教育。
Ⅸ 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的真实事件
9月26日下午2点多钟,云南昆明北京路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目前伤亡人数为31人,其中6人死亡……2014年9月27日《人民网》
校园踩踏事故,昆明不是第一起,2013年02月27日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2013年03月28日西安发生小学生踩踏事件致16人受伤;2013年04月17日深圳发生小学生踩踏事故 8名儿童受伤4人伤势严重;2012年11月28日长沙育英二小发生踩踏事故 33人受伤3人留院;2010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期间学生下楼时,由于前面一名学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2009年12月07日湖南湘潭一中学发生踩踏事故 8死26伤……校园踩踏事故一二再再二三地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让我们带着悲重的心情再回顾一下这次昆明小学生的踩踏事故:事发时刚上完午休,时间也就是14点左右,起因是有几名学生在海绵垫子上玩,听到上课声后,“很多人都往下面跑,但是午休楼的出口有点窄,不好出去。”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王嘉说,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摔倒被几名同学压住后,王嘉也挤在人堆里,她使劲挣扎后才从人堆里钻出来。她看到有学生被压得透不过气,显得很痛苦,’现场很混乱,有的学生鞋子也被挤掉了,有的学生腰和腿受伤了。’听到学生大声哭喊,很快几名老师也跑了过来,开始疏导学生并报警,民警和120急救人员随后赶到。’楼上有老师也在喊让学生往后面退不要挤,但是有些学生很惊慌没有听到。’王嘉说,从午休楼房间走出来的老师现场疏导持续了将近一小时……”
细细梳理,事故前并并无危险成分的存在,真正的起因就是上课铃响了,同学们急着上课,所以使楼道口变得“狭窄”起来,前面同学摔倒,后面同学相拥,于是一场悲剧便发生了……
而实际上,这场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试想,如果我们的同学讲文明、懂礼貌,讲秩序,守规矩,相互谦让、相互照顾,顺序下楼,事故就不可能出现;如果我们的学生有防范意识,懂得出现意外如何应急,前面学生摔倒,后面学生就应该及时的停止、救助,那么,事故也就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下午14点左右,此时,正是光天化日,光线充足,前面出现意外,后面应该完全看得见,而且前面出现事故,肯定也会有同学呼喊,后面的同学也应该完全能够听得见,可是为什么后面的同学还是拥挤地那么欢?这不仅仅是物理学上的惯性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学生调皮、“恶作剧”,而是说明,我们的学生不讲秩序,不守规矩,缺乏安全意识,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甚至暴露了我们某些同学低下的道德素质……
此类事故出现后,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学校,第一反应就是强强校园的各项安全措施,对相关重点部位进行加固,对楼梯出口进行加宽,增加值班教师的人数,强化值班教师的责任等,对于校完安全来说,所有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笔者以为,这些措施只是安全的外在形式,是标不是本,要想真正保障学生的安全,要标本兼治。那么校园安全的本在哪里?那就是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自我防护能力,甚至还包括了我们孩子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把安全写进每个学生心里,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
记得看过这样一幅漫画:动物园里的猴子从围栏里子逃了出去,管理员于是将围栏加高,但猴子还是能够逃走;管理员再将围栏加高,可还是未能阻止猴子的出逃;在管理员第三次加高围栏的时候,小猴子不无担心地对老猴子说:“人们又在加高围栏了!”老猴子笑笑说:“不用担心,围栏再高也没用,你没看见,他们忘了给围栏的大门上锁!”
Ⅹ 小学生正常死因
除了因病而死,其之的都不是正常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