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学生转学的办理过程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才能申内请办理转学。小学容学生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一周内办理登记手续,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手续。
办事流程是:
1、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辖的小学联系、登记学位;咨询具体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
2、确定转入学校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4、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并办理有关手续。
家长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生的转学联系函;
2、学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居住住房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3、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或学生手册;
4、学生健康档案卡(或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Ⅱ 小学生转学需要哪些手续呢
根据有关规定,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才能申请办理内转学。小学学生转学一般在容学期结束一周内办理登记手续,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手续。
办事流程是:1.
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辖的小学联系、登记学位;咨询具体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2.确定转入学校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3.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4.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并办理有关手续。
家长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学生的转学联系函;2.学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居住住房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合法的租赁合同);3.广州市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或学生手册;4.学生健康档案卡(或广州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Ⅲ 小学生转学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流程是:
1、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辖的专小学联系、登记学位;咨询具体办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
2、确定转入学校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4、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并办理有关手续。
家长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生的转学联系函。
2、学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居住住房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3、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或学生手册。
4、学生健康档案卡(或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3)转校小学生扩展阅读:
1、不频繁转学
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给孩子转学,孩子在一个学校有了固定的伙伴,到了一个新的学校,会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适应,有的适应不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心情和学习成绩,所以最好在小学阶段不要给孩子频繁转学。
2、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父母打算给孩子转学时,最好是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不要擅自做主,自己认为给孩子换个好的学校,就是为孩子着想,万一孩子不领情,不理解,那反而会弄巧成拙,所以问问孩子是否想转学很重要。
Ⅳ 小学转校需要哪些手续
1、家长先与转出学校沟通并同意后, 填写《转学申请表》,递交转入学校。回
2、家长向答转入学校提供户口本、转学原因 及有关证件(如父母工作调令、转业证、房产证等)。
3、转入学校向家长开据《转学受理回执》;
4、转入学校与对方学校沟通并同意后, 在网上学籍管理系统办理上报并审核;
5、转入学校向学生家长开据《转学办理通知单》,并告知家长与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局联系办理网上审核(同意)及调转学籍档案手续。
6、转入学校持《转学申请表》到主管教育局办理网上审核手续。
学籍制度
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管理,规范该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流失,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该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础及保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制定如下规定:
学籍注册
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Ⅳ 小学生转学需要怎样办理
每个省市的转学手续不同,以泉州市为例:
申请表由转入(出)或借读学校及学区(教委内办)审核签盖章容后,交县(区、市)教育局初教股审核盖章。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学籍卡原件;
3、义务教育登记卡;
4、转学证明书或转出回执;
5、转学须提供户口簿原件等材料。
办理流程:
1、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经学校(中心、或学区、教委办)同意后向学校(中心、学区、教委办)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
3、申请表填好后,由转入(出)或借读学校及学区(教委办)审核签盖章后,交县(区、市)教育局初教股审核盖章。
扩展资料: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