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校园发生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占多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版务的学校、权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学校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一般由法官按照案情的不同进行自由裁量的。
B. 小学生校园内打架一方受到伤害,怎么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版到人身损害的,权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C. 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及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款和具体案例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应属学校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小学生校园伤害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确立学校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无需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并且该责任为法定责任,不能被推翻。
D. 小学生在校园里哪些行为表现容易对自己或别人造成伤害
奔跑、推拉、拥挤、太剧烈的游戏都有可能。
E.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伤害赔偿怎么处理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 可以起诉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由侵权人的监护人赔偿,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非本意的
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外来原因造成的
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突然发生的
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F. 小学校园安全小常识
一、上学路上的安全
1.行走的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行走时,哪些情况最危险呢?
(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2.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3.乘车安全
(1)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5)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二 、课余时间玩耍要注意安全
课余时间主要是休息好,并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下课时,千万不要在走郎里推推攘攘,在校园里追追赶赶。以免互相碰撞,造成伤害。
三 、同学间不要做危险游戏
做游戏可以起到增长知识、锻炼身体的作用。但一些游戏非常危险,轻则伤人,重则危及生命。哪些游戏不能做呢?
第一、“拔萝卜”:一个人用双手夹住另一个人的头往上拔。这种游戏容易造成颈椎脱臼或骨折。
第二、“挤夯”:大家把一个人推在角落里用力挤。这种游戏容易造成窒息、胸腔出血甚至危及生命。
第三、“砸夯”:四个人各拉住一个人的一只胳膊、一只腿,用力往地下墩屁股。这种游戏往往造成尾骨骨折。
第四、在游戏时不用玻璃制品玩具、暴力性玩具(弹弓、弓箭、发射子弹的玩具枪)、含有化学性质的玩具。
第五、游戏时不搞“突然袭击”玩笑,如突然在同学背后大喝一声或猛拍对方的头等。
四 、体育活动中的自我防护
经常要参加体育活动,可以增强体质,更好地学习文化知识,但要注意安全:
第一、要在运动之前换上胶底运动鞋。运动鞋弹性大、摩擦力大,而塑料皮底的鞋又硬又滑,不适宜运动时穿。
第二、要认真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否则肌肉拉伤、扭伤、骨折等都可能发生。
第三、运动前,女孩子摘下发卡、塑料或玻璃饰物,男孩子不要在衣裤内装小刀等锋利物品。
第四、要在教师或同伴的保护下做器械运动;如单杆、双杆运动时,严格按老师的要求去做,尤其是投掷标枪、铅球时,不能擅自投出或捡回,否则有可能被击中受伤,甚至危及生命。
第五、一旦摔伤,不要急于起来,也不要乱搬动胺伤同学,等校医或教师来处理。
第六、夏天运动后不要喝凉水,可以喝些淡盐水,防止中暑;运动后及时擦净汗水穿好衣服,不要立即冲凉,以防感冒。饭前饭后及睡觉前不要做剧烈运动。
五 、寝室里不能点蚊香与蜡烛
寝室是休息的场所。有的同学学习非常用功,往往在熄灯后打手电看一会书,有的甚至在用蜡烛照明,其实这是不可取的行为。因为,这影响了他人的休息,也不能确保自己得到充分的休息,并且这存在着安全隐患。另外,在夏天,有的同学喜欢用蚊香驱赶蚊子,这同样会引发火灾。因为,当你熟睡后,身体转身有时会使被子或衣服从床上掉落到蚊香上,从而发生火灾。
六 、还要做到八个“不要”
1 、不要把开水往窗外倒。
2 、不要站在窗台上擦玻璃。
3 、不要在打球时戴眼镜。
G. 介绍几个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H. 小学生室内活动应当注意什么:防范校园伤害安全常识
当然是室内活动,不要有大的剧烈运动,毕竟空间小
当然了,人口比较密集,也不要互相打闹,注意安全的
防范校园伤害安全常识,也是需要多多宣传,让孩子们多多注意。
I. 小学生应该怎样预防校园意外伤害
小学生怎样避免校园意外伤害
1、课间活动切勿因开玩笑、恶作剧而引起打架、翻脸,损坏公物,造成伤害事故。
2、行走时,不以跑代走,防止跌倒或碰撞。如有急事可快步走,注意来往行人车辆。
3、携带劳动工具或用具,应注意误伤他人。
4、不拿石块、硬棍丢人,不小心摔、砸、碰伤流血时应迅
速报告,及时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处理。
5、离校没有家长接着的要结伴回家,途中不随意逗留,以 免受诱骗。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甜言蜜语,不贪小便宜。不因贪吃、贪玩上当受骗。
6、当路遇他人索要钱财,要留心坏人的特征,尽量拖延时
间,巧设计谋,瞅空溜走报告老师或家长,也可向路人呼救。看到同学被威胁利诱,随行同学应主动迅速报告。
7、遇到电线断头,切不可随意拉、拔。不熟悉的电器不乱摸,以免危险。
8、若遇闪电打雷,刮台风,要尽量避开大树和危险建筑物。
平时不到建筑工地手脚架下或危墙、广告牌下玩耍。
9、没有家长带领,不能擅自游泳。
10、自行参加社会活动,要注意安全,防止被人挤伤踩伤。
11、不在公共场所、校园内放鞭炮,也不围观他人放鞭炮。
12、不在楼梯、栏杆旁、阳台上拥挤、打闹、捉迷藏或探头捡东西。不从楼梯栏杆上往下滑。
J. 校园发生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占多少...
校园发生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当然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这个东西要看他到底发生了多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