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残疾儿童如何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主要指在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等某一方面存在残疾的儿童、少年,还包括患有精神病残疾或综合残疾的儿童和少年。
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提供条件保障每个残疾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根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班)接受义务教育。
肢体残疾、稳定期的精神残疾、视力残疾中的低视力、听力残疾中的重听、智力残疾中的轻度弱智等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够适应普通中小学的教育方式和学习生活。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此类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让他们随班就读,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招收。
盲、聋哑、中度以上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的残疾儿童、少年因不能适应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方式和学习生活,他们则需要进人特殊教育学校(班)通过特殊教育方式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材内容、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上不能完全与普通学校一样,而必须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征,适当调整,有增有减,因人施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2.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和在校年龄,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的普通儿童、少年相同,但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年龄段。
3.家长应该按照入学通知的要求,送适龄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如果残疾儿童、少年因残疾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或者因严重智力障碍,丧失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需要免予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缓学或免学。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减免杂费。国家提供助学金,帮助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