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学一年级上册卫生与保健教学计划
可以参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订计划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才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贰』 如何制定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和内容
英盛观察之后认为对儿童青少年实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学校健康教育是全民健康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的青少年来说,学校健康教育的作用极为重要。
健康教学是学校健康教育的一条主要途径,旨在让学生学到提高健康水平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养成维护自我健康所必需的基本技能,以利于学生改善态度和行为习惯。学校健康教学计划应规定学生掌握必备的健康知识、技能,其服从于实现学校健康教育目的的需要,也是确定教学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的依据。
一、制定学校健康教育计划的依据
制定学校健康教学计划,确定健康教学的内容体系,应有一定的理论作为它的依据。主要来自三个主要方面:社会的需要;学习者的需要;学习者的兴趣及其所关心的问题。
(一)社会的需要
学生生活在具有复杂关系的社会文化体系中,这个体系中的各种因素,包括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关系、伦理道德、宗教、风俗、教育以及社会人际关系等,在不同时期对学生的健康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作用,也会对学生的健康维护和增进提出不同的要求。现代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给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也破坏了人与环境原有的平衡,产生了新的问题。例如,青少年的吸烟、酗酒、吸毒、自杀、意外事故等问题,正在严重危害着学生的身心健康,这些问题在数十年前是较少或极少发生的。因此,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及教学内容应根据当代社会的需要而制定和调整,使健康教学的内容既具相对稳定性,又能针对学生面临的最为重要的健康问题。
(二)学生的需求
所有的学生都有对健康的基本需求,包括良好的营养、爱和友情、充分的安全感、牙齿保护、视力保护等等。健康教学计划及教程内容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各种健康需求,进行基础性的健康知识和技能训练教育,以达到自知、自防、自治和自我保健的目标。
(三)学生的兴趣
不同年龄的学生对于健康问题的兴趣是不一样的,年幼的学生对自身机体的结构和功能较感兴趣,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对于心理健康及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的兴趣会越来越浓厚。学校健康教学计划及教学内容应照顾到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兴趣。例如,小学中年级学生对于“耳朵是如何工作的?”“人是如何长胖的?”“小孩是从哪里生出的?”“人为什么会死?”这类问题感兴趣;而小学高年级学生所感兴趣的问题则是“人最佳的食品是什么?”“我怎么样会高兴或伤心?”“空气污染是怎样影响人的?”“我如何与朋友相处呢?”
二、学校健康教育内容的选择和组织
(一)学校健康教育内容的选择
学校健康教学内容的选择既要注意使教学内容保持相对的稳定,具有系统性,又要留有余地,使教学内容有一定灵活性,及时抓住学生现实生活中的健康问题进行教育。在选择学校健康教学内容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教程目标应是明确的;
2.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内容;
3.内容的选择与组织应有逻辑体系;
4.内容的选择应适合学生的兴趣和活动实践;
5.内容应具有灵活性与发展性;
6.要考虑教学时间的分配与制约。
在健康教学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内容是极为困难的,这不仅仅因为健康教学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而且由于各方面的内容与不同年龄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为了使教学内容具有代表性,往往只能为学生选择一些主要的概念、观念和技能。美国的健康教育家们常为健康教学规划10~20个不同的内容领域,规划的方式取决于教学内容如何加以组织。例如,大多数健康教育家都同意将以下方面作为小学健康教学的内容领域:心理健康;身体各系统和感觉器官;营养;家庭生活;酒精、药品和烟草;安全和急救;个人卫生;消费卫生;疾病;环境卫生;成熟;死亡。
(二)学校健康教学内容的组织
在学校健康教学内容的组织问题上,主要有按保健学逻辑程序和按心理程序两种组织方式,前者强调学科本身的逻辑体系,严格按照课程的目的任务组织教学内容,要求学生掌握系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后者则以学生自发的活动作为选择和组织教学内容的中心,强调学生的个人经验和教学内容的心理程序。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形式上有直线式和螺旋式两种,前者将健康教学的内容组织成一条在逻辑上前后联系的直线,内容基本不重复;后者则在不同的教学阶段使教学内容重复的出现,但逐渐扩大范围和加深程度。学校健康教学的性质决定了采用螺旋式的内容组织形式,比较有益于学生形成较为稳固的卫生态度和卫生行为习惯。
有些内容,在小学阶段、初中阶段、高中阶段都要进行安排。这种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的安排教学内容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而不是简单的重复,这对于改善学生的卫生知识、态度和行为习惯是合理的。教学内容领域一旦确定,即可根据各年级学生的发展水平、兴趣和需要安排教学内容,在各年级对不同的内容领域作不同的强化。
『叁』 小学卫生与保健教学计划怎么写
先要看你写的是哪个段的教案,要写符合学生年龄的卫生保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