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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教育报

发布时间:2020-11-26 12:23:16

小学生安全教育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一)遵守交通规则,实行路队制放学。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在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闹、玩耍。
5、学生放学可实行"小黄帽"路队制,要戴好"小黄帽",手持"让"字牌列队行走,每横列不超过二人。
6、上学放学途经山间小路时应尽量结伴而行,不做危险活动,避免意外伤害。横过马路(街)或通过十字街道时,要走交通部门设置的专门穿越道,如斑马线、人行过街(公路)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注意红绿灯信号标志:红灯停,绿灯行。
7、乘坐汽车、火车时要坐好扶好,身体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车外,不高声喧哗,不向外抛投物体,不搭乘货车、拖拉机等非载人营运车辆。
(二)骑自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和人小骑大型车。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弯。
2、不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经常性检查车铃、车闸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6、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并不准骑车搭人和在快车道上行驶。
7、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车辆;不闯红灯。
(三)水上交通安全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服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二、校内校外活动安全
(一)防止触电
1、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试电器外壳,更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或将电线直接挂在铁钉上。
2、发现绝缘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关、插座要及时报告,请专人检修,切勿乱动。
3、万一遇有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要迅速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4、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迅速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老师、家长或其他人员实施抢救。
5、远离高压带电体。不要接触电杆掉下的电线,不要攀变电器平台,不要攀电讯发射塔,高压输电塔,不要在高压电线下放风筝、钓鱼等。
6、打雷下雨时不在易导电的物体下躲避。雷雨时尽量避免或减少野外活动,路遇雷雨不要往高处走,迅速寻找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或低洼处躲避;不要携带雨伞等金属物,应双脚并拢抱头蹲下,以防止跨步电压的伤害和有效减少被闪电击的概率。
(二)防止落物伤害
1、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常
2、起重装卸、吊运用设备的下面严禁站立、通行和玩耍。
(三)楼道安全
1、各学校坚决不准搞紧急集合一类的活动,课间活动和放晚自习时,楼梯口要有教师值守维护秩序。
2、上下楼梯时有序缓慢右行,要听从值班教师的指挥,严禁拥挤,特别是发现有人摔倒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将摔倒者扶起。
3、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门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戏,身体不靠栏杆且使身体重心外倾或用力拉扯栏杆,不在走廊上"齐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损坏楼板。
(四)严禁学生将棍棒、刀具等各类尖利物品带入校园,更不得带进教室;学生在使用小刀、圆规、铅笔、钢笔等学习用具时,要注意安全,以免误伤自己和他人。
(五)幼儿玩教具安全
幼儿活动课要经常检查玩具、教具,是否有锈蚀、破损、脱落现象,若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超过使用期限的玩、教具及时更换。
(六)外出游玩
1、外出活动要有教师或家长带队,身体有病同学不要勉强参加。
2、最好是当日去,当日回,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在外宿营。
3、外出游玩,牢记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工作单位电话。
4、外出游玩,若遇歹徒抢劫、以大欺孝以强凌弱等人身侵害、伤病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公安、医院等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5、严禁私自下河游泳,以免溺水事故发生。严禁攀高探险。
6、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院处理伤口,若远离医院可迅速用清水或肥皂水对伤口流水冲洗。
7、被蛇咬伤千万不要惊慌,应迅速用手帕、皮带、绳索等物在距离伤口3-5厘米处绑扎,以减缓毒素扩散速度,每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们应该恪守的信念。要确保安全,首先必须强化人的安全意识。

㈡ 中国教育部小学生入学条件

中国教育部小学生入学条件:
1.入学条件: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入学办法:

小学入学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就近入学。也就是说,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一同具有实际居住地的户籍就可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办理时间及程序:

小学每年6月第一周教育行政部门在社区、学校和公众信息网发布入学登记公告,并公布学校新生入学班数;第二周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到指定的登记点报名登记;第三周公布入学登记名单。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入学登记情况和学校新生入学学位数,于7月15日左右完成划片或微机排位工作,并将学生的姓名、就读小学等重要信息在社区、学校公布;8月底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公办小学根据各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对口入学方案与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收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及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府委托的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免试招收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

入学工作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本省区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构建面向适龄儿童、少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益。

㈢ 小学生青春期教育

小学生青春期教育
一、教学要求:
学生了解青春期的生理、心理知识,掌握最基本的青春期健康卫生常识,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道德观念。
二、教学重点:青春期的健康生理、心理和道德观念。
三、教学过程:
导语:同学们想一想,进入四年级以来,我们的身体都发生了哪些变化?我们心里想的又和过去有什么不一样?(可让学生讨论,教师按照生理和心理两大类进行分类)
1、什么是青春期?
师:人的一生如同我们家里养的花草一样,春天发芽,夏天茂盛,秋天结果,冬天衰败。同学们现在正是春天的季节,如同池塘里的的荷花,才露出尖尖的角来,是个非常美丽的时期。但是这个的发展变化很快,所以我们今天我们就要来认识一下我们自身的发展--青春期。师:什么叫青春期呢?青春期就是由儿童发育到成年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一般为10年左右,即从10岁到20岁。其中,10到15岁这五年发展速度最快。
2、青春期有什么特征呢?
师:青春期有两大特征:一是身体和心理发展变化迅猛,二是男女第二性别特征开始出现。
那么第二性特征都有哪些呢?
第二性特征:男:胡须-声音-喉结-肌肉;女:声音-喉结-乳房-骨盆-皮肤脂肪。
3、青春期的男女发展差异:
师:青春期的生理发育一般是女学生比男学生提前两年左右,所以我们经常发现小学生中女孩子比男孩子个子高,这是因为女学生发育提前的缘故,一般是到了初中,男孩子的发育速度就加快了。
4、青春期的生理卫生要求
刚才我们讲了青春期第二性特征的发展,那么作为进入青春期的标志是什么呢?今天我们重点来认识女孩子的月经和男孩子的遗精。
讲解:
月经和遗精的生理原理:男女学生进入青春期后,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其中,女性月经初潮是女性青春期发育的重要标志,男性遗精是男性青春期发育的重要标志。女孩子第一次月经在13-15岁之间,男孩子首次遗精一般在14-16岁之间。月经的生理原理:女性在人类繁衍中担负着生育的任务。女性内生殖器--子宫就是生育子女的一个重要器官,子宫内有一层薄膜,如果没有精子和卵子在子宫里着落,子宫的这一层薄膜就会脱落,排出体外就是月经。女孩子有月经了,就表明逐渐成为大女孩子了,生理上是可以怀孕了,但如果怀孕年龄太小,对身体的伤害是很大的,所以女孩子尤其要注意保护自己,防止有坏人侵犯。 遗精的原理:男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睾丸开始产生精子,精子的形状想个小蝌蚪,但很小,需要在显微镜下才能看到。精子产生后就存在精囊里,若储存过多就会溢出体外。遗精是男性性成熟过程的一个标志,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
总结:
搞好青春期的卫生是确保青春期健康发育的一个十分必要的条件,希望同学们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青春期得以健康的发展。
5、青春期的心理发展和道德要求
刚才我们讲了青春期的身体发育现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生理发育的同时, 我们的心里也在快速地发生变化。那么,在青春期心里都有哪些变化呢?
讲解:由于青春期的身体上的明显变化,我们心理上就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男孩子或者是女孩子的性格特征。比如说:男孩子小时候哭,别人不会说什么,但是进入青春期了,男孩子动不动就哭,别人就会说不坚强,想个女孩子。女孩子也有很明显的变化,比如说穿衣服喜欢挑挑拣拣了,自己觉得不好看的衣服不喜欢穿了。这就是说,男女同学都意识到自己的性别特征,并且都希望自己的言行举止越来越符合自己的性别。再比如说,男女同学都希望在家里能有一个自己的小抽屉,好专门放置哪些不希望别人看到的东西,比如说自己的日记等等。这些变化说明我们已经再慢慢长大。感觉出自己长大的一个标志是什么呢?就是意识到:男女有别。所以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男女同学应该怎样交往。
讨论:
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男女同学应该如何交往的问题,想一想我们平时有没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教师随着学生的讨论给予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1、男女同学存在差异,所以要互相帮助,取长补短;
2、男女是我们的世界和社会的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所以要互相尊重;
3、应为男女有别,所以男女同学想处的时候要大方、得体;
总结:
青春期是人生的一个重要时期,是我们以后的发展的一个基础,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做好两方面的准备:一是关心自己的健康;二是学会正确与别人相处。

㈣ 小学生的作文可以向中国教育导报投稿吗

当然可以了,中国教育导报是面相全国的小学生投稿的。

㈤ 小学生家庭教育心得怎么写

家庭教育心得体会
八年14班某家长
孩子的受教育过程,离不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方面,但家庭教育在其一生的成长中始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本人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第一: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学习兴趣。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在孩子的心中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要想让孩子有浓厚的学习兴趣,首先父母要以身作则,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学习环境,闲暇之余,家长不要一顾地埋头于电视电脑中,带领孩子一起阅读,把书中有趣的内容分享给孩子听,慢慢地孩子也会对书产生了兴趣,你会发现孩子从一开始听,到自己认真地看,逐渐转化升华的过程就是一大进步。
第二:要给孩子树立自信心,在重视学习的同时不要给孩子施加任何的压力。
在孩子的学习过程中总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考试成绩不理想时不要轻则言语中伤,重则打骂,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在《家长肯“退步”,孩子才能进步》的文章中说得好:“父母的手是用来爱抚孩子的,不是惩罚孩子的工具,也就是不许打孩子。父母的手不是指指点点的,而是用来牵引和与孩子一起描绘未来的。”家长应以平和的态度与孩子共同总结失败的原因,不要挫伤孩子的自尊心,和孩子共同探讨好的学习经验和学习方法,适时加以鼓励,让其树立足够的自信心。孩子哪怕只有一点点进步,家长都应该及时地毫不吝啬地夸奖,这样就会增强孩子的自信心。当然家长绝对不能再给孩子施加任何压力,否则只会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产生厌学的态度。
第三,应该多抽些时间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你会发现孩子的思想也慢慢地成熟了,有些事不太愿意与父母说,这时父母要尊重孩子的人格,把孩子当成自己的朋友,认真倾听孩子的诉说,及时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在校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喜怒哀乐以及交友情况,孩子的想法对的加以勉励,错误的加以疏导,做孩子及时的老师。
第四:要教育孩子对待每一件事都要有一丝不苟,严谨认真的态度。无论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中养成此好习惯,对其将来的一生都受益匪浅。
第五:孩子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孩子的诚实,善良,吃苦耐劳的优良品德。当今的孩子面对复杂的社会,必须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首先自己要用一颗诚实善良的心去面对每一个人。其次,随着物资生活的提高,家长较容易满足孩子的各种要求,这样只会造就孩子不太珍惜自己轻而易举得到的东西,使得孩子面对一点点困难就容易退缩,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所以作为家长面对孩子提出的要求,绝不可以全盘吸收,合理的加以采纳,不合理的加以疏通引导。
第六:多带孩子参加户外活动,可以开阔视野。让孩子从小培养热爱大自然的好品德,从而也增长了不少见识。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共同抓好,才能塑造出优秀的人才。

㈥ 小学生该怎样教育,家长该如何教育上小学的孩子

一、共情:在孩子学习压力特别大的情况下,好多家长都遇到了你现在遇到的版这个问题,孩子认为是在帮父母学权,这让人很焦虑,我非常理解。
二、具体化:在哪些情况下孩子就特别容易有这样的想法出现呢?你可以具体讲讲吗?
三、探讨原因,并具体分析:
a孩子对学习没有兴趣。可以回忆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孩子不喜欢学习了,找到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小升初没过度好?或者是不喜欢某科老师?等等。
解决:找到原因,对症下药。重新发掘孩子对学习的主动性。
b家长对学习成绩太过关心,胜过关心孩子。
解决:多关心孩子的心智发展,而不是一味地盯着孩子的成绩。和谐的亲子关系才是第一位。多安排一些家庭时光,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
c孩子没有自己的学习目标。
解决:根据孩子的天赋及爱好,让孩子自己设定未来的目标。然后协助孩子制定达成目标的路径及计划。

㈦ 小学生网上报名怎么报

操作方法

1、首抄先浏览器中搜索袭“(地区)小学报名系统”,以北京为例。

㈧ 小学生怎样教育

1、教育过程中避免过多强调物质奖励:

过多的物质奖励可能会使孩子原本对学习的兴趣,变成为了获得物质奖励而学习。当学习变成为了获得奖励而不得不付出,学习就会变成一件苦差事。

此外,奖励物要适当,物质奖励不宜过多,物质奖励过多会削弱内部驱动力,精神奖励也很重要,比如一个爱的抱抱。奖励物不选贵的,要选对的。如:对于喜欢画画的孩子,当他学习表现好的时候,奖励他一盒好的油画颜料,奖励喜欢看书的孩子一套心仪已久的丛书都是非常好的。

2、教育过程中,孩子做的对的事情要及时奖励:

及时奖励更容易让婴幼儿将该行为与奖励结果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增加该行为频率的目的。当然,变化的奖励频率不仅能使儿童某种行为频率增高,而且还有抵御行为消退的能力。

不过,一味地表扬和过于吝啬表扬都不利,在使用奖励的时候多一点过程取向,多一些积极心理状态,养成积极心理行为。

3、及时鼓励孩子:

在遭遇挫折时,过程取向的表扬,使儿童的自我评价更积极、对自己在任务中的表现评价更客观、情绪状态更佳、也更愿意坚持。表扬事实,拒绝虚假表扬。可以提供具体反馈信息的表扬有助于提高儿童的自信心和自我评价。

4、给孩子适当提高要求:

为了避免孩子的水平停留在原来的高度,家长在肯定孩子、给孩子表扬的同时,也可以恰当地给孩子提出一点要求,让还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提高。

5、让孩子养成习惯:

习惯是不遗传的。用平常心来养育孩子。“我小时候也是这样。”不能用个例来代替全部,用这样的理由来纵容孩子的坏习惯。习惯培养有关键期。语言语汇培养关键期就在中班大班,要多听规范的语言,进行大量的语言刺激。

㈨ 小学生安全教育知识

如果遇到歹徒,要保持冷静,不要害怕,尽量说好话,跟他们说明自己没带钱,避免被他们绑架,如果他们继续坚持要钱,就向认识的人求助帮忙,如果一人遭挟持,不要“硬碰硬”,可以给钱,但要记住对方的相貌和特征,事后向公安局报案。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它事情。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小学生在放学排路队时要头戴小黄帽,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5、骑自行车时,不要骑速过快,要小心避让,要骑在自行车道上。(未满十二岁的,不可骑自行车上路!)



(9)小学生教育报扩展阅读

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 绿灯行,红灯停 ” ;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骑自行车横穿马路,要下车扶车横穿。

㈩ 小学生义务教育黑板报素材

可根据<<义务教育法>>写.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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