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
摘要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是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但并非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须作出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就近、平等受教育应是一个整体,都是为了保证居民子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择校是学生与家长维护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正当要求;限制择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施教区内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义务教育的标准化、均衡化是顺利推行就进入学政策的关键。 关键词 就近入学 权利 义务 就近入学是现代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子女入学。我国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学的主张,但限于当时社会经济与教育的条件,最终未能将此政策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学才逐渐成为普及初中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取消小学升初中的统一招生考试;凡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就近进入初中学习。《义务教育法》颁布前夕,原国家教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此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又多次发文,强调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 从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就近入学政策推行得十分顺利。但在大中城市,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则遇到了重重困难。“择校生”与高收费现象在部分大中城市至今依然存在,其“生命力”还颇为旺盛。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有人认为,限制学生与家长的择校行为,是对学生应有权利的剥夺,“就近入学”与否,应依学生与家长的意愿而定。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少年的应有权利。而教育行政部门则认为,限制择校是为了落实《义务教育法》,亦即“依法实行就近入学”。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的应尽义务。那么,“就近入学”究竟是学生与家长的权利还是义务? 一就近入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所谓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所谓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那么,就近入学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为,还是必须作出的行为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与就近入学有关的教育法律规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依笔者之见,这一法律条款,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即规定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一种明示义务(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它旨在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可以这样认为,“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的“必要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这一点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表述得更为明确。该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人学。”综上所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乃是政府的职责(义务)。与“就近入学”有关的教育法律规范均是“指政府在设立学校决定学校布局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就近入学。这是为消除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的不利因素,为少年儿童就学提供方便,而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1] 然而,对学生及其家长而言,《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就近入学”条款,则并非义务性规范,而择校亦非禁止性规范(即规定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就是说,就近入学并非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须作出的行为。从《义务教育法》的其它条款来看,“入学”确系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但“就近”则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对此,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早在1995年就曾予以确认:“就近直接入学也不是单纯入学地域的划分,而是使所有儿童、少年都能从那种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带给他们的沉重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下解脱出来,均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一种权利的体现。”既然“就近”不是必须作出的行为,那么,学生就可以放弃“就近”的权利而择校。 二择校是学生与家长维护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正当要求 家门口就有学校是古往今来多少人的梦想;小学毕业后免试、免费进入初中学习,更是国人曾盼望已久的事。然而,如今当这一切都变成现实时,却发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现象:有人为此拍手称快,有人则为此叫苦不迭。对某些学生与家长而言,就近入学竟成了“不受欢迎”的政策。 学生与家长之所以自愿放弃“就近入学”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学校成为人生的第一竞技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日益临近,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力资本特别是其中的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致胜的关键。由于学校向来被视为智力的加工厂,因此人们便竞相涌入优质学校,以期在人生的起点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其二是,由于种种因素造成了现实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格局。至2000年底,我国已在85%人口的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就数量而言,我国现有教育资源已基本能够满足公民及其子女接受初等及初级中等教育的需要,已具备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的基本条件。然而,就质量而言,我国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十分有限,而且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成为居民竟相争夺的对象。居住在农村的公民及其子女,由于受交通等因素的制约,便放弃了对这一稀缺资源的追求。这就是为什么就近入学政策在城乡产生不同效应的原因。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校附属小学就近入学怎样规定的
按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
『叁』 中国教育部小学生入学条件
中国教育部小学生入学条件:
1.入学条件: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入学办法:
小学入学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就近入学。也就是说,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一同具有实际居住地的户籍就可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办理时间及程序:
小学每年6月第一周教育行政部门在社区、学校和公众信息网发布入学登记公告,并公布学校新生入学班数;第二周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到指定的登记点报名登记;第三周公布入学登记名单。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入学登记情况和学校新生入学学位数,于7月15日左右完成划片或微机排位工作,并将学生的姓名、就读小学等重要信息在社区、学校公布;8月底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公办小学根据各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对口入学方案与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收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及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府委托的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免试招收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
入学工作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本省区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构建面向适龄儿童、少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益。
『肆』 就近上学的原则是什么
这个问题估计你是没有办法的
第1.开发商没有书面承诺或者广告的话,仅仅是口头的话你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他们的开发和销售有欺瞒的行为和欺骗消费者以及做虚假广告等
第2.因为你这个小区也不是纯商品房,看样子属于都不管的地,也没有什么好的部门去告的
第3.开发商并没有去教育局做什么,而对你的承诺只是口头的,所以你只能就该房子所属地段的指定小学就读了
当然还有更好的其他方法,但是不一定可以
1.和开发商协商,少数有良知的会履行承诺的
2.和学校协商,应该可以出一点钱之类的读书的
3.联合其他业主状告开发商,但是这样会比较破费,而且浪费时间金钱,而且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
希望你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伍』 中国在哪一年提出中小学采用就近原则入学
同样在高中入学阶段,对于有特殊长能的学生或成绩特优的学生可以参加提前招生或直接成为保送生,但也需加与相关的中考考试,取得相关成绩,只是这个成绩不用于入学资格评定。所以在中学入学阶段很难有真正的免试入学,。
大学免试入学:所有高中毕业生,都要参加一年一度的高考,来获取入学资格。对于免试入学主要来自保送生、特长生、特别贡献学生等。虽然近两年的入学比例在招大,但仍无法满足广大青年求学的需求。所以中国设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所有学生都是免试入学,但为了更好的保障毕业学生的质量,自学考试将在学生学完专业课后对学生进行考试测评。所以自学考试,已成为除高考之外另一大获取国家承入学历的高等教育途径。
『陆』 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是按户籍所在地吗
恩,是的,
『柒』 我想知道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就近入学的司法解释和施教区划分的操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这本书可能有解释。
划分依据要参考居住区设计规范和中小学设计规范,基本无意义。
孩子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我家住在学校校门外20米,可就不是校区。。。。。。
就近入学只是口号罢了。。。。。。
『捌』 就近入学政策是按住房还是按户口
一般情况下学校是按户口分的。部分城市还需户口和居住地吻合,才能算地段生。 不少好的学校规定,只有在学区范围内户口满2-3年以上,才可以就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8)国家教育法中小学就近入学扩展阅读: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就近入学政策。
按照北京市教委多年来小学升初中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不是指某个学生的家庭住址距离某一所中学最近就能就近入学,也不是指某一所小学距离某一所中学近就是就近入学。
每个学校的招生范围肯定会公布,市教委要求区县教委文件中必须公布学校招生范围,但这个招生范围的确定是以小区或者街道整体划分,居住地与学校虽然仅一墙之隔,确实不一定能被划进家长想要选择的学校。”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就近入学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玖』 为什么国家规定不能跨区上学
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9)国家教育法中小学就近入学扩展阅读:
禁止入学考试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纠正影响19个大城市入学工作的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免试规定。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19个大城市入学报名工作要在网上进行,要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不得办培训班
不得抢夺生源和举办相关培训班。纠正个别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初中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严查收择校费
保持治理择校乱收费高压态势。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坚决查处个别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特别要治理通知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义的择校费的行为。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取消了原来的“小升初”入学考试,使小学生一毕业后就近入户籍所在地的初中就读,确保适龄儿童均等接受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就是针对“择校”而言的,在学校资源较少的农村地区,就近入学推行得较为顺利,因为很可能除了一所学校就别无他选。在城市里虽说“就近入学”也是主流,但片区里学校较为集中、选择余地较大,能够“就近”多所学校,选择就成了难题。
与此同时,不单单学生选学校,学校也在选学生。有的家长为选择优质学校,利用权和钱打破就近入学的秩序,而“小升初”考试最大的价值就是维护秩序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