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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应有适当的惩戒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08 08:54:0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三、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五、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六、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七、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九、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十、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十一、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十三、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十四、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十五、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十七、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十八、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十九、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1)中小学校应有适当的惩戒教育扩展阅读:

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1、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2、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3、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㈡ 中小学教师适时教育惩戒规则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中小学教师适时教育惩版戒规则:

1、点名批权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4、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5、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2)中小学校应有适当的惩戒教育扩展阅读:

1、教育以人为本。应本着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教育规律,实现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加强自律、奋发向上的目标。

2、合法合规。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守法治,在事先公布的规则基础上,履行正当、客观、公正的程序。

3、处罚过重是恰当的。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致性表现、过错性质、悔改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4、 确保安全。提前了解学生行为的动机,判断学生行为的性质,注意道路、地点、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规定老师可对学生适当实施教育惩戒,具体的度如何把握

很多网友在近期的新闻上面也应该看到了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行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而且这个规则的提出之后,也让很多教师们对于这个规则特别的上心。因为这对于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上面的一些教育方式有一定程度上的规定以及限制,今后的工作上就要注意自己的惩戒方式。不然的话,就有可能会有一些违反规则的现象发生,对于他们的职业上面也会有很多不利的现象。

该规定也指出了,一些老师们他们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惩戒。比如说点名批评或者是责令赔礼道歉,以及在罚站或者是面壁思过的这种方式不能够超过一堂课的时间。另外也可以让一些学生们课后留校教导以及其他的一些适当的措施,在学生扰乱课堂纪律或者是影响别人学习的情况下,以及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老师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把孩子带离教师或者是进行暂时隔离管束。并且老师在实施必要的措施之后,也应当视情况跟孩子们的家长进行沟通,让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也要做好相应的家庭教育。

㈣ 怎样在中小学教学中适度开展惩戒教育

我国中小学,应该对学生实行这样的教育、管理,为此,需要从两方面努力回,一是修订完善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要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学生违反校规、触犯法律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一味强调“教育”,而不是依照规则惩戒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将会祸害无穷——严肃的、适当的处理、问责,是对违规、违法学生的最好的教育;二是制定学校章程,在章程中明确学生的权利、责任,以及对学生违规、违法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让学生有正常渠道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也让学校处罚学生有法可依。

㈤ 教育部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你觉得是否有必要

我觉得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现在有很多教师殴打学生,导致学生受伤的事情也是频发。对于这些事情,我们是感觉到十分心痛的。作为老师教书育人是他们的责任,但是他们却对孩子的殴打。这是让我们很不能理解的事情!虽然孩子有时候调皮捣蛋,但是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才是对的。进他们进行殴打,这种做法是十分可怕的,而且是十分不对的。

所以教育局明确了这些规定,也是让这些老师能够明白。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法。绝对不可以用暴力的教育方法去对待孩子!对于这些年老师殴打学生案件,频频被爆出来。所以我觉得,教育局明确规定了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这个做法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它对老师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同时也能提醒一些老师,应该文明教育学生。

㈥ 中小学教师适时教育惩戒意见稿体现和强调哪些方面的要求

中小学教师事实教育惩戒意见稿体现和强调了教师在城建学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寸,把握尺度,切,不可盲目的,一事造成太大的伤害,这就不行了。

㈦ 教师适当的惩戒权包括哪些

你好,中公教师考试网很高兴为您解答:
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社会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
惩戒权行使的原则
1.惩戒应该具有教育性

2.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3.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㈧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具体是什么规则呢

现在当一名中学生的老师可谓是非常的难,因为现在的孩子可真是说不得,如果你把他说哭了,他到家里面就会告诉家长你骂他,然后家长就会非常生气,到学校里面找你的事,在遇到那些不讲理的家长,甚至找到校长要求学校把你开除,认为你是在侮辱他们的孩子,导致一些老师现在不知道该怎样去教育孩子,尤其是那些顽皮的不听管教的学生,于是针对这类情况,教育局也是首次颁发了《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

所以说要想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就要老师,家长两方面共同下手,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体谅,不要对老师抱有一种怀疑的态度,相信老师老师才能把自己的孩子教好,也希望这个教育惩戒规则能够更好的让老师去管理学生。

㈨ 教师适当的惩戒权包括哪些

我个人觉得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关键。当然方式很重要,建议别采取人身攻击专、伤害自尊属的话就行,尽量避开人多的地方,对于初犯者尽量宽容、理解,多以说服教育;对于顽固不化、屡教不改者建议强硬一些,适当加大惩戒力度,比如体力上的劳动、班级上的检讨。当然我是个外行,可能说的不对,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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