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学生五分钟安全教育内容
一、开学初安全知识教育
1.在校内不互相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要拥挤,要注意礼让靠右慢行。严禁在楼梯的扶手栏杆向下直滑或追逐奔跑。
2.严禁爬高或在窗外探身取东西,大扫除时科技楼二层以上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要探出身去擦外窗玻璃。在做卫生时,禁止打闹,以防滑倒跌伤。
3.学习用电常识,不要用硬的物品接触电源,也不要用人体某个部位接触电源,以防触电。不要乱插、私接电源,特别是不要用湿手去插电源插头。不要用湿布擦电器开关。
4.做好秋季防病。秋季是多种传染病流行的季节,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通风,勤锻炼,不暴饮暴食。坚决杜绝购买路边小吃,流动摊贩的食品,以免发生食物中毒和诱发肠道传染病。
5.体育课要做好准备活动,以防拉伤身体。身体有某些方面疾病的同学一定提前报告给班主任,防止在体育课或做其他剧烈运动时发生意外。
6.同学们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玩网络游戏。严禁进入游戏机室、网吧、录相厅、歌舞厅,以免接触到一些坏人。
7、安排好作息时间,既要学习好,又要休息好。适当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活动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谨防意外伤害发生。
二、防溺水教育
游泳安全要点
1.下水时切勿太饿、太饱。饭后一小时才能下水,以免抽筋;
2.下水前试试水温,若水太冷,就不要下水;
3.若在江、河、湖、海游泳,则必须有伴相陪,不可单独游泳;
4.下水前观察游泳处的环境,若有危险警告,则不能在此游泳;
急救方法
1、将伤员抬出水面后,应立即清除其口、鼻腔内的水、泥及污物,用纱布(手帕)裹着手指将伤员舌头拉出口外,解开衣扣、领口,以保持呼吸道通畅,然后抱起伤员的腰腹部,使其背朝上、头下垂进行倒水。2、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一般以口对口吹气为最佳。
3、心跳停止者应先进行胸外心脏按摩。
三、秋季传染病的预防
我们应该保证方方面面的卫生,防患于未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习惯,避免病菌的传播,从控制传染源,切断病菌的传播途径和增强人体抵抗能力着手。
1、搞好周围环境,房间的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消灭苍蝇、.蚊子、.蟑螂、老鼠等。
2、养成个人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五要"、"五不要"。"五要"即要按时作息,要睡前刷牙,要饭前。便后洗手,要勤洗澡洗衣服,要勤剪指甲勤理发。"五不要"即不要随地吐痰,不要随地大小便,不要乱扔果皮纸屑等废物,不要喝生水,不要饮食不洁食品。
3、注意食品卫生.不吃腐败变质食物,食物应防苍蝇、蟑螂、老鼠等叮爬,碗筷等餐具要严格消毒,不食用"三无"食品,做到饮食有节制,不暴饮暴食。
4、肠道传染病的普通症状:起病急,腹痛.腹泻,排稀便,一天可十次以上,,继之脓血便,偶尔伴有发热.四肢无力,严重的有恶心、呕吐、脱水等症状,一旦出现此类症状,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加强个人体质锻炼,充分休息,注意劳逸结合,提高自身的免疫能力,增强机体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四、交通安全教育
一、交通标线
小朋友,你看见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吗?这就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虚线,叫“车道分界线”,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
二、隔离设施
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行人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
四、交通信号灯
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
五、人车分流 各行其道
每当你走马路,就会看到许多行人和车辆来来往往,川流不息。
六、安全走路
走路,谁不会呢?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不注意交通安全,走路也闯祸。
七、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
有的同学认为乱穿马路没啥关系,反正驾驶员会刹车的。
八、不在车前车后急穿马路
有人总是喜欢在汽车前、后急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
九、汽车的眼睛
汽车前面的两只“大眼睛”叫“大光灯”。
十、注意避让转弯的车辆
我们在通过马路时,除了注意来往直行的车辆外,还要注意避让转弯行驶的车辆。
十一、集体外出
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领队的带领下组织好队伍,横列不易超过两人。
十二、让特种车辆先行
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警灯闪亮、警报呼叫的车辆,这些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十三、不吊车 不玩车
有一些同学喜欢随便扳弄停在马路上的汽车,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吊车、向车辆投掷石块,以此作乐。其实这是十分危险和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文明乘车
当前,城乡道路上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合交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十五、学骑自行车
自行车轻巧灵活,是外出理想的交通工具,不少小朋友都想学骑自行车
『贰』 小学生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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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六年级下册法制教育 儿童的守护使教案
学习目标:1.学习并积累“酷热、铺天盖地、美不胜收”等词语和生动的句子。
2.了解“和田的维吾尔”的特点,感受文章所展示的维吾尔乡村风情及他们虽苦犹乐的精神风貌。
3.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教学重难点:通过独立阅读和交流探讨,感受和田的地域风情和维吾尔人的以苦为乐的民族风情。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准备:歌曲《我们新疆好地方》。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1.欣赏动漫歌曲《我们新疆好地方》,说说对维吾尔族的了解。(如能歌善舞、热情、漂亮等)
2.对维吾尔族除了我们所知道的这些,还有着许多饶有趣味的风俗。现在,我们就走进和田的维吾尔。(板书课题)
二、整体感知,理清脉络。
1.自由读,把课文读正确读流利。并说一说你了解到了维吾尔族哪些风俗习惯。(如,日常食品馕、烤肉和“库乃其”都是在沙土坑中烤制成的;把衣服铺在沙漠上晒干;天生爱花;能歌善舞等。)
2.快速浏览,画出能够反应和田维吾尔人性格或精神的语句。(六年前的一个夜晚,我感受了和田维吾尔人特有的豪气与乐观;和田维吾尔人热爱土地的程度令人惊叹;和田地处大漠边缘,那恶劣的自然环境并没有扼杀维吾尔人爱美的天性;豁达乐观的和田维吾尔人,纵使生活再苦,感觉也是甜的。)
3.讨论:最能集中反应和田维吾尔人性格的是哪一句?(豁达乐观的和田维吾尔人,纵使生活再苦,感觉也是甜的。)(板书:苦甜)
三、深读品悟,感受地域与民族风情。
1.默读课文,结合画出的句子,小组同学交流:和田维吾尔是一个怎样的民族?
2.全班交流,根据学生的理解,大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随机指导。
(1)豪气与乐观的维吾尔族。A.轻声读第1自然段,想像这段话所描写的情景:黑夜,铺天盖地的沙尘暴中传来热烈激昂的歌声。这歌声饱含着对黑暗与沙尘暴的蔑视,以豪气与乐观超越了可怕的黑暗与自然。B.找一找文中的对比:被沙尘暴统治与破坏的夜-热烈激昂的歌声;缩在被窝里惊恐地竖耳倾听--驾着马车迎风引吭高歌。这样的对比中不由得让人对和田维吾尔民族的豪气与乐观肃然起敬。C.有感情朗读这一段。
(2)酷爱土地的维吾尔族。读一读2.3自然段,和田维吾尔人的生活中,哪些与土息息相关?A.“民以食为天”,维吾尔族人的吃几乎离不开土。找一找,哪些句子写出了作者的惊叹。(“谁能想到”“谁又能想到”两个感叹句。看图片,认识烤肉、馕、“库乃其”这些美味,以及生产美味的馕坑。)B.把衣服铺在沙漠上晾晒。想象那样的情景:在寂静广阔而又单调的沙漠上,各色的衣服犹如巨幅抽象画。而能够在这样的背景下画出如此有创造力的画家,只能是热爱生活、热爱土地的维吾尔人。C.和田维吾尔人的吃和穿,都离不开他们深深热爱的土地。诗人艾青曾深情吟诵: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让我们也来有感情地朗读这一部分内容。
『伍』 对于小学生如何进行防拐教育
几年来,全国各地小学生被拐骗事件时有发生。小学生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辨别身边的危险。所以我们要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应教会孩子一些常见的骗术,防患于未然。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幸福源泉,一旦遇到孩子被拐卖的悲剧,孩子的父母、亲人就会痛不欲生,家庭就会经历破碎的巨大痛苦,希望大家紧记老师的话,时时提高警惕,牢固安全防范意识,不法分子就没有可乘之机了!在这里送给孩子们防骗拐“七字诀”——“屋外玩耍要结伴,集市街头别留恋。生人搭讪要防范,小恩小惠莫贪占!”
『陆』 小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动画片有一个叫乐乐的小朋友哪有啊/>
快乐星球?!
『柒』 如何加强小学生的爱心教育
第一次的爱和孝顺,要从娃娃抓起,父母有孝顺父母,是丰富的。父母的一面镜子,孩子是父版母的影子。只有照权顾父母培养一个有爱心的孩子,孩子的父母作为他们的榜样。他们的父母的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身教胜于重于言教就是这个道理,所以通常需要父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孝敬老人,关心孩子,关心他人,乐于助人,让孩子觉得的父母有爱心的人,他们必须做一个孝顺的。
培养孩子的自立能力,并谈到的父母要学会放手。喜欢的衣服,让你的床上,和小伙伴们做游戏,让孩子做,做的不好可以重新开始,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自信心变强。
举的例子来说明一个观点:孩子不能总是躲在背后的父母应该放手,让他们独立生活的机会,即使它会下跌会为你带来一些麻烦,这是孩子们长大方式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因此,父母需要做的是:信任孩子,鼓励孩子,帮助孩子。
『捌』 成长守护平台功能上线 小学生还能快乐的玩耍LOL吗
貌似是不能了,这个平台真的强大可以控制玩多久,挺好的,帮lol净化了很多,但是唯一不好的就是没人推广,现在人气不高,主要是小学生怕给父母看见,就隐藏了这个软件的消息吧。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