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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国防教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17 02:02:17

小学生国防教育

投掷、远足、国防法规讲座、国防科技常识学习等,这些通常只有在连队训练计划表上才能找到的课程,现在却编入了小学老师的教学计划;攀登越野、实弹射击、野外生存、急救技能比武等平时也只有在部队训练场才能看到的课题,却成了小学五六年级学生们的必修课程,这是笔者在刚成立不久的宁波市国防教育实验小学看到的可喜一幕。

国防实验学校把学生在“减负”后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利用起来,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教育观、价值观作为国防教育的宗旨。他们充分利用现有国防教育资源,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采取集中和分散、课堂和课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一系列以国防教育为主体的雏鹰争章活动、假日小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真正把国防教育融入到素质教育中去。

国防实验学校收集了有关国防教育影视片、图片、书籍、军事模型等资料,专门聘请了海曙人武部干部作为军政教员,自己编写了《分年级教育目标及参考活动》和《小学生国防教育》等教材,针对小学生普遍存在的身体素质差、自护自理能力弱、依赖思想强等特点,并结合学生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青年期和学文习武、增强素质最佳时机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系统化的少先队国防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学生们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组织纪律观念。

学生的家长们对建立这样的国防实验学校大都报以支持和赞同的乐观态度。他们说,这样既能让子女们学到有关国防的地理、法规、历史、科技等基本的理论常识,还能经受队列训练、爬越障碍等体能上的锻炼,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懂得洗衣、叠被子、打水、洗漱、冲开水等基本生活本领,更重要的还学会了家长和老师们所期盼的独立生活和自己照顾自已的能力。可以说,每一次教育后最大的感受是学生变成熟了,小孩更懂事了。

国防实验学校校长卢雄伟告诉笔者,学生知识上达到的水平只是素质教育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其自信心的树立,学习主动意识的培养和学习潜能的开发。“减负”不能以降低教学质量为代价,提高教学质量也不是惟一的目的,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把“减负”后留给孩子们的时间,转化为让孩子自我发展和主动发展的空间。抓住“减负”的有利时机,运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开展国防教育。

一方面把国防教育与学生所学的文化授课内容紧密相结合。例如语文教学时的国防知识写作、革命传统知识讲座,数学课中的军事知识应用计算,地理学中的军事地形及现地踏戡等等,让同学们在替移默化的文化学习中接受国防教育。另一方面国防教育与活动开展和培养学生实际动手动脑的能力相结合。在现代高技术信息时代,国防教育要不断赋予新鲜的内容,通过国防教育培养学生们的创作精神和创新意识。例如把国防知识与学生的第二课堂制作航模、船模相结合,把体育课程与队列、军体操和军事智能游戏相结合,组建一些与国防知识相关的兴趣小组。

⑵ 国防教育

在高校国防教育的实践中,对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思考,可以开阔视野、启迪思维,为提出新的改革创新思路提供参考依据和外部活动,使国防教育的改革成果共享,同时也能扩大高校国防教育的影响,有利于宣传推广国防教育的改革主张,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高校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应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深刻领会高校国防教育的意义,着眼于未来,立足于现在,为培养面向社会、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开展必要的理论研究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从事高校国防教育实践的教师要对过去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思考,以促成其在实践的基础上演绎、归纳、推理,使之理论化,并成为学校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以减少教学工作的盲目性,缩短教学改革质量转化的周期。使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构架起飞跃的平台,推动高校国防教育的良性循环和发展,为中华民族全民国防能力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顶层设计,形成“整体与模块”间清晰的理论体系
学校在进行国防教育课程设计时,首先,在理论上对国防教育课程要有一个清晰的整体构架,不能将国防教育课程简化为军训,为军训而军训。可以从整体上将国防教育课程的理论体系分为四个模块进行有区别的设计,即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两个基本模块和巩固养成与深化拓展两个发展模块。
在以往的国防教育课程教学中,我们对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部分内容主要在于为适应新情况而及时进行调整,而对于巩固养成和深化拓展两个发展模块,是往往被学校忽视的两个重要方面。巩固养成模块是为了将前期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学习的成果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各方面。学校可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引导,例如,可以将军事课程学习中一些规章制度应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之中,督促学生加强学习养成;还可以定期对于军事课程的学习内容进行简单的回顾等等,使学生在整个大学生生活阶段都能体会到军事课程学习的必要性。深化拓展模块是对学生提高全面素质的重要手段,通过贯穿于大学生生活的军事课程学习养成的培养,使学生最初的军事课程的学习深化拓展到自身全面素质的提高上来。
(二)利用资源,依托外部力量共同开展军事课程理论创新
在大学生国防教育课程的理论创新中,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依托当地部队建立国防教育课程教育基地,共同与部队在实践中完善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国防教育课程学习最终目标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及生活条件的改善,他们普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不善于集体生活。由于大学生总体氛围比较宽松自由,通过校内培养学生的毅力、自理能力、集体感、团队精神的效果往往效果不是很明显。充分利用部队资源,安排学生到部队军训,不仅能够让他们学到基本的军事理论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更重要的是能尝到如何独立生活,如何融入集体,如何与人合作,学会理解、尊重和信任。因此,学生在利用部队的资源优势,依靠并积极创造条件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由部队对学校国防教育课程理论总体设计进行实践,是提高军事课程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
(三)合理布局,构建“一—二—三”的理论创新联动机制
以往的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及课程实践工作,是一种“学生—学校—承训部队”的线性布局,课程理论的创新与实践成果的信息是单向传递,容易赞成各个环节脱节,影响了整体效果。在当前的环境下完成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创新应对学生、学校、承训部队几个环节进行合理布局。概括起来就是“一—二—三”的理论创新联运机制。
“一”是指下一个主体即国防教育课程的主体是学生。他们在学习中反馈的信息是国防教育课程理论的最好实践总结。在教学工作中,要把学生摆放在首位,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课程理论,并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选择适应时代变化需要的教学手段。如何以灵活地采用网上模拟教学方式进行授课,尽量采用实践教学和专题式的教学方式授课等。通过这些方式,既能调动学生学习实践军事课程的积极性,同时,还能及时收集学生对于新的教学方式的信息,为国防教育课程的理论创新积累经验。
“二”是指两条主线即形成学生与学校、承训部队与学校两条信息主线,并进行信息反馈,从中找出国防教育课程理论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学校在完成与国防教育课程主体学生信息交流反馈的同时,更应重视与部队的信息交流,以便收集更全面的实践成果。
“三”是指三维关系即通过对主体与主线的确认后,最终形成学校—部队—学生之间的三维关系,完成一个课程实施与效果反馈的良好结构。要建立起更加科学有效的三维关系,突出以学生为主体,同时,保持各环节之间的信息的畅通,从而建立起理论与实践的最佳互动模式。
(四)以人为本,完成理论创新与合理实践的和谐发展
以往的国防教育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课程理论与实际情况相脱节,制定的课程学习要求与学生实际承受能力不符。例如,有些学习计划表现出急功近利的倾向,想要“一步到位”,结果产生学生厌学、畏学的情绪,甚至导致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发生;还有些学习计划又显得过于宽松,学习完成后学生普遍反映“不知所以”,根本未达到真正的教学要求。要避免这两种情况,需要学校根据大学军事课程具有要求高、管理严格、时间短等特点,在形成国防教育课程理论及制订教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特点,并结合以往军事课程教学中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个既能让学生接受,又能实现锻炼和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目标的学习计划。当然,在训练的实践教学过程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调动学生与指导教师创新的积极性。只有使学生与指导教师真正理解创新实践的重要意义,并引入奖励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与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创新实践过程中产生兴趣,亲身感受创新的无穷乐趣,才能使创新实践在愉悦、和谐中进行。
总之,我们为了避免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相脱节,还应针对出现的各种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调整,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的国防教育。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理论创新与实践,一切为学生成长的需要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出发,重新审视、谋划国防教育课程理论体系建设,使国防教育在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⑶ 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⑷ 小学国防知识

兵器知识、舰船知识、航空知识三本精典军事杂志既可,它们是从小朋内友到成人都容适合的军事科普书,二年级可以先看《小哥白尼》军事科学画报。

⑸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什么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版务院开展全民权国防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六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5)小学国防教育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四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⑹ 小学生日常管理规定有哪些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2、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3、记载、登分、考核、评比制度:为了有效地规范学生行为,我制订了“班级规范考核细则”,将其打印后发给每个学生,每人都要学懂。因为每人都要按细则去约束自己,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每人都有做管理干部的可能(表现好的优先竞选)。

其次要求值日人员认真做好每天各项的检查、记载(出示:在校日常行为规范考核细则) 。

(6)小学国防教育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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