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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8 23:32:31

⑴ 国家规定教师每年继续教育要达多少课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是由教育部发布的,具体为: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内》 中华人民共容和国教育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重点内容是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开阔视野,启发创新思维,增强创新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从公布的公共科目课件中,自由选择课程,修完规定学分。根据国人部发[2000]96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13学时公共课程的学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24学时公共课程的学习。

⑵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什么时候正式颁布的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是由教育部发布的,具体为: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专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令属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几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至少要完成多少个学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1、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2、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3)1999年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规定扩展阅读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

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⑷ 关于继续教育

你好,不同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定不同。继续教育主要看积分。既然你职称申报的表格,还差一个继续教育的证明,那么你这个行业应该有关于继续教育的明文具体规定,你可以查一下。
比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06年11月20日 ,财会〔2006〕19号)等。
人 事 部 文 件

人核培发[1995]131号

--------------------------------------

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沦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杜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 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朔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一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基层事业、企业单位。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科技、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梯队。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十四条 鼓励联合办学.就近、就地、就便办学,注重质量、效益,提高继续教育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继续教育采取扶植政策。

第十六条 人事部负责全国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组织示范活动,进行协调和政策指导。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沟通国际交流。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面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将继续教育纳入发展规划,面向市场,根据需求,自主组织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计制度。根据管理需要,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四条 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评估制度。建立评估指标,对单位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继续教育运行实行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努力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2460希望对你有帮助!

⑸ 二零一七年小学教师晋升高级需要哪个阶段的继续教育证书

不需要三级甲等证书。晋升中学高、中教师职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三级甲等证书。
另外不同地区在不同年份对职称评定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下面是2011年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以及中央、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教师法》和《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任职年限
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不够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
[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申报评审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一年。
(三)学历条件
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高中教师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1、根据省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的规定,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免试和暂不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者除外),应参加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等级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即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B级合格证书,晋升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C级合格证书。 2、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与适用人员对应问题的补充通知》(川职改[2000]10号)的规定,“三州”、内地县(县级市、区)中小学校(不含少数民族县)的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C级合格证书;晋升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D级合格证书。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
(1)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
(2)参加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考试,高级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初级程序员级考试合格,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暂不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2)在少数民族县和内地县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工作的;
(3)按川职改(91)8号文件规定,初定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
(五)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令第7号)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教师[1991] 42号)、以及原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四川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师 [1997]24号)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同时,还应坚持自学,并经学校考核合格。
(六)基层支教工作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0]31号)“城镇中小学校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才可评聘为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和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川委办[2003]21号文的规定,从2004年
起,凡2000年及以后在大中城市城区中小学任教二年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一般要有一年及以上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学校支教的经历,才能晋升中小学教师职务。 (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要有二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含学校团委、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经历,且考核应在“合格”及以上。 (八)普通话等级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省令177号)第十一条:“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以及、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的要求,凡评聘教师职务的人员(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除外),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晋升中学高、中教师职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三级甲等证书。

⑹ 1999年国家批准63个公办学校作为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成人高升专,专升本的正规学校详细的有哪些学

目前有68所学校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网络教育,例如浙大、吉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郑州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你是要报远程教育么?我报的是桐乡党校内的弘成教育的吉林大学,个人感觉挺专业的,服务态度也好

⑺ 每年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该在几月份开始报名

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至少要完成120个学分。
一、根据1999年9月13日颁布的中小学教回师继续教育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内容第七条明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二、根据1999年9月13日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内容第七条第九条明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三、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折合计算不少于120学分。不同地区具体的学分计算标准会有差别,每周期至少要完成多少个学分以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的具体文件确定。

⑻ 小学高级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要多少才合格

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8)1999年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规定扩展阅读: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求规定: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2、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⑼ 一学年教师要继续教育培训多少学时

一学年教师要继续教育培训48学时,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9)1999年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规定扩展阅读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⑽ 教师继续教育多少分为合格

教师继续来教育不实行学自分,但要求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不少于24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10)1999年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规定扩展阅读:

教师继续教育要求规定:

1、全体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多数教师具备运用计算机的基本能力,能开展不同程度的计算机辅助教学。

2、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工程”结束时,各地要基本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初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3、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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