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②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③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六条
县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版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权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
(三)审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评估。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三)按规定保障继续教育经费;
(四)检查、评估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④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各内级教师进修院校应采容取措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校、中等师范学校)要安排好教师进修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⑤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按照不同类型完成相应的学时。新教师的培训应在版试用期内安权排。
骨干教师中和其他类别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职务培训成绩。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经批准可免予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相同内容的培训。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经批准可参加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⑥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任职学校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承担培训费用、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的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二)擅自中断培训的;
(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⑦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介绍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⑧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⑨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其他类别的培训;
(五)学历进修。
⑩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十二条
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