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内共和国义务教容育法》、《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②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省初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考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学生注册和变动手续。学生变动包括转学、留级、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辍学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本市学生注册和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按时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学业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进行考核;体育成绩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验和劳动实践等,由任课老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每学期最多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逐步做到每学期只进行一次。
各年级在学年结束时不单独进行升级考试。
所有考查、考试内容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条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学生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各学科成绩,以平时考
查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的60%。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成绩在本学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
初中学生学业成绩也可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初中最后一年的学年成绩作为本学段的毕业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操行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原则,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以鼓励为主,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差等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体育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末达标的不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因事、因病未能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生理上有缺陷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免试美术、体育、音乐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监护人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收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授予新的学籍号后,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流动儿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初中学生借读须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并经在读学校审核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批准后,接收学校方能接受学生借读。在读学校应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二十一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需向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将借读期间的学籍电子档案拷贝带回原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并登记注册。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含学籍电子档案),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学籍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借读初中学生原则上应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并发给“休学证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第二十三条 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初中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末,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初中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初中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经全面考核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复读学生。 第二十八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不符合毕业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初中学段达到二年级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经常违犯学生守则和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时,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条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学生,要分别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一般只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极个别错误特别严重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中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不满16周岁,且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学习,原校应予接受,妥善安排。 第三十七条 初级中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初中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一式三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组(办)或乡镇中心校、学校各存一份。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河北省初中学生学籍表、河北省中学生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等。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
1服务区内12—14周岁(11—13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
2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新生学籍注册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河北省初中毕业生简明登记表及毕业生照片底册;
5河北省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
6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九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③ 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育 (教导 )处具体主管,班主任配合。学籍档案要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县 (市 )区要在 24小时 (市属学校 12小时 )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普教处。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流失报告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由学校负责报乡镇政府和县 (市 )区教育主管部门 (市属学校报市教委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必须将“在校学生流动情况统计表 、“增减学生登记表 交县 (市 )区教育局 (市属学校报市教委 )。
二 00一年四月一日
④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介绍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使中小学学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包括《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⑤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使中小学学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版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同时,为便于统一管理,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生学籍卡》、《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学籍卡》、《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生卡样式》及《河北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照片存档卡》等各种证、卡样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一: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附件四: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生学籍卡
附件五: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学籍卡
附件六: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生卡样式
附件一:
⑥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文件内容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及盲、聋、哑等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教委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第六条 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新建住宅小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确定其对口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按“三对口”入学。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含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带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到暂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地域交错地带的学龄儿童,可以按照历史惯例就近入学。
适龄的盲、聋哑、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其它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在每年的7月20日前发出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盖有招生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小学毕业生需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流动人口子女应带上相关材料)在每年的9月1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 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八条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组织招生。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小学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四章 缓 学 免 学
第十条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五章 转 学 借 读
第十一条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入区县、转出区县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二条 对确因无法联系转入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学校借读,学生及家长(或指定监护人)须持书面申请、原学校借读证明、有关单位证明向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同时填写“借读登记表”,经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借读学校借读。
第十四条 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借读学校对借读生不列入正式学籍,但要建立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交学生转给原学校。
从新生年级起就在借读学校借读的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并注明“借读”字样。
第十五条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第十六条 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办理转学者,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六章 休 学 复 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时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第一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升学 留级 跳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总评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德体合格,予以升级。学年成绩不合格,可在下学年开学后补考,补考合格后可随班升级,补考不合格者,可随班附读。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德体合格,经学校考核,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或最后一学年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仍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为“D”等,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制发,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市或区县、学校、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凡授予“优秀少先队员(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学校应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成长档案。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且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确因错误性质严重的,可送工读校进行教育。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触犯刑律被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生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向区县教育行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解除劳教后需恢复学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 学籍管理 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市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的学籍管理细则。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和学校要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注册、变动手续等,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妥善管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学校所建立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三级学籍管理网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委备案。
⑦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合理引导。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普通小学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⑧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9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嗯,现在都是统一的电子文档电子管理,一经有了学籍之后确认内之后不会更改容,不管到哪里都是统一的学籍,如果学生转学走了,学籍也会跟着走啊,不会重新建一个,就像某个人的身份证是一样啊,几乎就是终身的了。
⑨ 连云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简介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县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及时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学籍会审结果。
第三条 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及时启动“控辍”工作流程(见《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工作流程》),直至将适龄儿童少年劝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 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在公办学校划片招生之前完成。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 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二条 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 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九条 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本规定为准。具体操作事宜参见《连云港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