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学生校园安全事件真实故事
甘肃3名小学生掉入污水坑溺亡 校园安全引关注 摘自:兰州晨报(2007-12-25) ----------------------------------------- 12月23日下午,张掖市海星双语学校发生了一起事故,该校一年级的3名7岁小学生掉进学校的一污水坑导致死亡。 12月24日早晨,记者来到位于张掖市东门外的海星双语学校,见到了3名死者的家长。据死者张凯(化名)的叔叔张某讲,他7岁的侄子张凯在海星双语学校的一年级读书,由于该校是寄宿制学校,因此孩子两三周才 回家一次,平时吃住都在学校。12月23日晚上10时许,他们接到学校的电话,称孩子住院了,让他们赶快到医院,可是等他们急忙赶到医院时,得知孩子已经死亡。他们了解到,孩子是当日下午掉进学校一个倾倒污水的坑里淹死的。在现场,记者采访3名孩子的家长时了解到,3名小学生都是该校一年级1班的学生,另外两名死者分别是朱永(化名)和许强(化名)。 在一名学生家长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位于该校教学楼后的“肇事”污水坑,看到该坑直径不到两米,用一根木棍预测了一下,大约有1.5米深。据孩子的家长们反映,学校的这个污水坑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事情是12月23日下午发生的,他们在晚上才接到学校的电话,学校是如何打捞救援的他们一概不知。而且事情发生后,只有学校的几名老师陪伴他们,却没有相关负责人前来协商处理。 据记者了解,事发后,该校学生已经停课。在该校一间办公室,甘州区上秦镇、教育和公安部门的有关领导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该校负责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河南一小学生上课时被歹徒砍头 校园安全成焦点 -------------------------------------------------------------------------------- 2001年3月23日17:11 ChinaRen新闻中心 新华网郑州3月23日电 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刘辉,日前在学校上课时,被闯入的歹徒用利斧冲脖颈连砍7下身亡,至今凶手未抓捕归案。学生在校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当地学生和家长议论的焦点。 3月17日,记者来到刘辉的家中。刘辉的妈妈因伤心过度至今卧床不起,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刘辉的爸爸一大早就到乡教管站交涉此事还没有回来。奶奶王多的哭着说:“俺与凶手刘贵林是邻居,平常关系很好。因为俺家盖房下地基高,贵林通过他堂哥想让俺降两砖,俺没有同意,但也没有吵架。事发头一天,他家还来还借的煤球,晚上刘辉还到刘贵林开的小卖铺买了一条烟,谁知道他竟对孩子下毒手。” 刘辉的同班同学刘彩丽和刘鹏超战战兢兢地向记者介绍了案发当天的情况。刘彩丽说:“那天上语文课,刘贵林来找冯艳娥老师,说‘你妈来找你,叫你赶快回去’,老师就让我们写字,她走了。后来刘贵林叫刘辉出去,刘辉不去,他就把刘辉拽出去,把门关上了。我们隔着窗户看,刘鹏超在外面看。我们听见刘鹏超喊‘刘辉要不中了’,看到满地都是血。我吓哭了。刘振华还去拉刘辉的胳膊,说‘刘辉刘辉你起来’,结果刘辉的头掉开了。”刘彩丽还说,今天刘振华听说记者问刘辉的事,吓得在家直哭,不敢出门。 刘鹏超说:“我看见刘辉出门想跑,刘贵林一把拉住他,将他的头往墙上撞了好几下,(死后发现刘辉头上有四个窟窿)。然后刘贵林把刘辉按在地上,从包里掏出斧头,就这样一下一下往刘辉的脖子里砍。”刘鹏超挥着手比划着,哭出声来。 据介绍,刘贵林行凶杀人后,拎着斧头下楼,与正上楼的校长徐富贵走了个对面。校长看他满脸满身是血,问了句“贵林你干啥”,刘贵林没吭声,径直下楼走了。校长上楼看到凶杀现场,没有呼喊阻拦罪犯,也没有报警和救人,而是等刘贵林走后才跑到村支部汇报,当村支部成员赶到凶杀现场打“110”和“120”时,凶手早已逃之夭夭。 村民们愤慨地说,小孩当天下午就埋了,可过了3天,学校也没有一个人来家问问啥情况,安慰安慰家属。后来村干部做学校的工作,他们才来看看就走了。至今校方和当地政府未对此事做出任何解释。 学生家长刘金旗说,刘辉死后,刘彩丽和刘振华坐在汽车里路过学校门口都吓得趴在座位上不敢抬头。两个孩子经常半夜做噩梦,正睡着就突然大哭着坐起来。他只好买了安神定气的药给孩子吃,并给孩子转了学。现在,岗西村小学规定,谁转学不仅学费不退,还要给学校交一定的损失费。村民刘明的说:“我的孩子在这个学校三年级上学,家长一年交200元学费,孩子在学校里教师就应该负责。刘辉的死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乡里、村里、学校的态度让人寒心。” 据了解,岗西村小学门卫管理松散,村里人和外来人进出非常随意。身为一年级班主任和语文老师的冯艳娥,经常上课时脱岗办私事。刘辉被杀后,学校没有清理凶杀现场和安抚学生,冯艳娥还在继续授课。在家长们的强烈要求下,学校才草草冲洗了血迹斑斑的地面,更换了一年级的教室,暂停了冯艳娥的课。 记者走进岗西村小学,一进大门是一个深50米的院子,院子后部坐落着一座两层教学楼。刘辉的教室在二楼,门正对着楼梯口。一上楼梯,就能看见地上依稀可辨的大片血迹,墙上的血迹没有清理,喷溅的血有1米多高。教室后墙的《学习园地》赫然写着“一、不要到危险的地方去;二、不要玩火不动电;三、不爬墙头和树枝;四、处处要注意安全。”记者要求采访校长,却被告知“找不到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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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小学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小学负担。
3.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过错责任相适当,小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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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
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在我国有很多,一一列举不过来,主要发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几种: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发期。最近频频发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为。我们建议:1.加强防护措施,安装护栏的话,最好间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户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养成开窗拉窗帘的习惯;4.告诉孩子任何时候不要靠近窗户;5.不要反锁房门,有事情可以托付给邻居照顾。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发期,尤其是留守儿童人群,每年这个时候,他们结伴去池塘、小河边玩水野泳,这些地方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隐患多,很容易发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体性伤害频发,一个孩子落水,其他孩子为救人也相继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让孩子发生意外不是鲜有的案例。作为家长,为人父母前,先要学习起码的安全常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婴儿,即使是大人不经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导致意外的发生。拿孩子抛着玩,相信这样的例子不多见,孩子大脑四肢骨骼结构都在发育中,经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险重重。严格意义上讲,这应该属于虐童罪的范畴。
另外,发生较少的还有撞车,狗咬,被遗弃等等的意外伤害。在此不一一赘述。
4. 介绍几个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5. 中小学重大教学事故有哪些
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版》(以下简称《权意见》)。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提升工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启动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教育
6. 有哪些关于小学生安全事故的事件和事例
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7. 小学生安全事故有哪些
少年张王辉9岁时因电击致双手和左腿截肢,当时责任方未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使他生活得不到保障,而就在这时,唯一能照顾他生活的父亲因车祸去世,张王辉处于走投无路的境地。2004年,当接到他请求法律援助的电话后,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吴小林律师承办此项援助。吴律师一面走访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掌握证据,全力为张王辉伤害索赔,同时又积极为张王辉父亲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法律帮助。经过近半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张王辉终于获得赔偿12万余元,同时当地政府还给了他享受终身低保的待遇。
5年前,小学生廖惠因在上学时受到同学殴打,致大脑受伤,经多次治疗效果都不佳。廖惠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无力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眼看唯一的女儿将受到终身影响,他们心如刀绞。在多次找校方和学生家长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去年,他们提出了援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过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近半年、数十次协调、取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终于同学校、学生家长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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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989年两年中,太原共发生涉及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伤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学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规定全市小学生放学时头戴小黄帽、建立路队制,小黄帽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地就是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学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现了“零”记录。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
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8. 小学生在校出现事故怎么办
1。可以与对方家长协商解决医药费问题
2。请老师调解双方矛盾并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
3。咨询律师
4。如若以上三点行不通,则可上法院起诉
9. 在校园里有哪些不安全的事例事故
1、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睛。
2、学生看铅球赛被砸伤。
3、学生在课余时间回相互追逐、戏耍答、打闹导致摔伤、擦伤等。
4、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校园设施老化,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
5、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
6、体育活动或课上不遵守纪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体育器械使用时不得要领而造成的伤害。
7、学生取暖、用电、饮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
8、因学生特殊疾病、特殊身体素质、异常心理状态受到意外冲击而造成的伤害。
9、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
10、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