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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黑板报

发布时间:2021-01-16 07:29:14

1. 中小学安全教育板报设计精粹的目录

消防安全
1. 每个公民都有履行《消防法》的义务和职责
2. 懂得防火知识,防止火灾发生
3. 生活中的消防误区
4. 自觉遵守普通住宅居民消防安全守则
5. 火灾时人的心理与行为误区
6. 家庭冬季防火七忌
7. 常用灭火器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8. 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9. 家庭火灾的火源有哪些?
10. 小孩玩火危害大
11. 小心小烟头酿大祸
12. 放鞭炮时应注意的问题
13. 要小心灯、烛引起的火灾
14. 点蚊香的学问
15. 炊事用火要小心
16. 住了楼房不能忽视防火
17. 怎样提高家庭成员的防火意识?
18. 家庭安装电线怎样注意防火?
19. 家用电线超负荷有什么危险?
20. 使用日光灯时怎样注意防火?
21. 落地式电灯的使用安全
22. 使用电器怎样注意防火?
23. 使用电热器应如何注意防火?
24. 电视机也会引起火灾吗?
25. 用电扇、电炉、电褥子应注意哪些方面?
26. 应怎样安全使用煤油炉、沼气?
27. 液化石油气灶怎样注意防火?
28. 使用液化石油气有什么危险?
29. 冬季使用液化气怎样注意防火?
30. 你知道这些消防知识吗?
31. 楼内发生火灾怎样自救?
32. 家庭灭火的主要手段
33. 遇火自救七法
34. 发生火灾时你应注意的事项
35. 高楼失火如何逃生?
36. 家居失火应急八要与逃生方法
37. 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逃生方法
38. 被困电梯怎样自救?
39. 学生宿舍、实验室的防火措施
健康天地
40. 健康身心的最新标准,你达到了吗?
41.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42. 注意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
43. 营养是健康的基础,卫生是饮食的保障
44. 青春期的饮食注意点
45. 中小学生应注意饮食卫生
46. 中小学生如何防治单纯肥胖症
47. 与青少年谈心理
48. 注意考试前的身体健康
49. 考试焦虑心理专家为你支招
50. 人人关心心理健康
51. 远离尼古丁,远离毒品
52. 预防肠道传染病,为了你的健康
53. 青少年甲型肝炎的传播和预防
54. 如何预防非典型性肺炎?
55. 谨防少年高血压
56. 从小保护你的牙齿健康伴终生
57. 为了美好的明天——预防近视保护视力
58. 严防少儿铅中毒
59. 肥胖不仅是胖,还可能是病
60. 流行性感冒的预防
61. 预防艾滋病的常识
62. 禽流感的预防及其他
交通安全
63.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告别不文明的交通行为
64. 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模范
65.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66. 认识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
67. 认识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二)
68. 明白交通指挥手势信号
69. 行人要走人行道
70. 骑自行车要注意安全
71. 乘汽车时要注意什么?
72. 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
73. 交通事故对中小学生的警示
74. 切莫在行走时违反交通法律、法规
75. 学习一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的救治
76. 中小学生遇险后的自我救护
意外事故防范
77. 校园安全警钟长鸣
78. 加强校园安全工作,防止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79. 学校体育运动安全事故防范
80. 校园楼道安全意识亟待加强
81. 整顿校园周边环境,保证中小学生安全
82. 出了校园应注意什么?
83. 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84. 在社区里参加健身活动也要注意安全
85. 认识雷电现象,减少雷电造成的损失
86. 洪水暴发时如何自救?
87. 了解地震预兆,努力减少损失
88. 了解地震特点,积极科学避险
89. 地震发生后的自救与互救
90. 泥石流的形成及防范
91. 山体滑坡的发生与应对办法
92. 海啸发生的特点与逃生救护
93. 关注台风警报,减少台风带来的损失
94. 龙卷风的预测及防范
95. 遇险不慌,镇静应对意外险情的发生
96. 危难时刻如何求救?
97. 常见的实用应急救护办法
98. 不会游泳的小朋友落水后的自救与互救
99. 在旅游、野营活动中遇险怎么办?
100. 不可忽视的网络安全教育
101. 携手构建家、校、社区学生安全网络

2. 小学值周教师常规教育板报

3. 小学生生态文明手抄报的资料

网上给你找的,你选择一些摘抄吧!
节约用电,保护资源,减少污染。
电是我们每一位小学生每天都会接触到的,也是我们每天学习生活都离不开的,但是现在消耗惊人。所以用电时的一举一动,都要从节约出发。
在我国,发电主要靠燃煤,而地球上的煤是有限的。按现在的耗用速度,全球的煤将在250年内消耗。到那之后,我们将无任何煤留给我们的后代。
节约用电,就是节约煤,也更是直接为减少大气污染做贡献。因为酸雨是因煤炭燃烧形成的,它能强烈的腐蚀建筑物,并能使土壤和水质酸化,导致粮食减产,草木鱼虾死亡。据计算,我国仅西南,华南酸雨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就达140亿万元。
节约用电,能够减缓地球变暖。由于煤碳燃烧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像一个罩子一样阻隔地面的热量向天空外散发,产生了温室效应,如果地球温度升高,会引起干旱或洪水,还会使冰山融化。如果地球上的冰山全部融化,海拔较低的国家和岛屿就会消失。
生活在今天的我们,是肯定要迈入下一个世纪的,他们很多都为全球日益变暖而脆弱。德国192所学校的13.5万儿童发誓要让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中造成温室效应的有害气体减少10%。他们换上节能灯,拒绝用空调,放弃用汽车,选用自行车。经过7个月的努力,他们已达到了目标。
转眼间,我们又进入了美丽的六月,这是植树造林,绿化国家的大好时机,为了创造良好的绿色家园,保护好生态环境,我建议同学们:
热爱大自然,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珍惜动物。
开展植树护绿活动。

4. 小学生冬至季安全教育黑板报内容

5. 小学生黑板报,《安全教育》的资料

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
1、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2)一旦发生火灾,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
(3)一旦火灾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
2、防火检查的内容:
(1)火源管理方面
(2)电气防火管理方面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管理方面
(4)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方面
(5)重点部位的管理方面
3、火灾隐患的整改
整改原则:安全与经济相统一、安全与生产相统一、时间与实力相统一、形式与效果相统一,并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
整改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及时研究制定方案,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
(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1、灭火器材:灭火器、消火栓、沙土、水等。
2、灭火器的种类:水及水基型、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3、室内消火栓布置要求
(1)各层均应设置
(2)栓口离地面应为1.1米
(3)同一建筑内统一规格
4、应急预案
《公安部61号令》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强化法制意识,防范可能事件;采取有效方法,控制事态发展。应急预案的作用:规范功能、指导功能。应急预案内容:事前监督检查、事后组织扑救。
具体的应急预案:
(1)报警:确认火灾后向119指挥中心报警;向本单位最高行政领导或总值班人员报告;领导接到报告后召集有关人员赶到现场。
(2)成立临时救灾指挥部:由领导选择合适部位成立指挥部,担任指挥。指挥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扑救措施;根据“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布置救人、疏散物资和灭火等任务;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协助扑救。
(3)通报:利用本单位一切宣传工具、通信设备向室内或被困人员发出通报。通报的内容有:火灾情况,稳定人员情绪,引导人员疏散。
(4)疏散和救护:划定安全区域,明确人员分工,确定疏散顺序。
(5)组织灭火器材:组织本单位人员成立灭火指挥组,组织本单位志愿消防队扑救,合理使用各楼层消防设施,如防排烟系统。
(6)安全警戒:划定警戒范围,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现场,配合火灾调查。
(三)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1、疏散的要求:
(1)根据现场人员特点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2)有组织,有顺序疏散
(3)正确通报防止混乱
(4)疏散时要注意防止烟气
(5)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2、逃生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持镇静,明辨方向;
(2)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3)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4)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5)火已及身,切勿惊跑;
(6)跳楼有术,莫入电梯;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公安部61号令》指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根据单位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在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 小学六年级安全教育黑板报

新学期开学寄语
1、新学期 新环境 新起点 新气象。
2、多点文明内,多点创新,让校园更美容好。
3、学习是首要,安全更重要。
4、多一份呵护,多一片绿地。
5、以真诚为半径,以尊敬为圆心。
6、要想成绩好,动手又动脑,要想环境美,大家齐创造。
7、我是校园小当家,我爱校园草与花。
8、每个人都争取成功。
9、新学年新风貌,工作学习更高效。
10、素质高一分,形象美十分,学校是我家,关爱你、我、他。

新的学期即将到来,为了使下学期的学习成绩进步、各科成绩优异、不偏科,在此做新学期的打算,如下:

一、做好预习。预习是学好各科的第一个环节,所以预习应做到:1、处读教材,找出这节与哪些旧知识有联系,并复习这些知识;2、列写出这节的内容提要;3、找出这节的重点与难点;4、找出课堂上应解决的重点问题。
就OK啦

7. 小学法制教育黑板报的资料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大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8. 小学生义务教育黑板报素材

可根据<<义务教育法>>写.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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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小学生安全教育黑板报分成三块写什么好

1、告知的安全规章制度(电、水、消防、交通等等)
2、通告校内外安全事故、危险事故
3、表彰安全先进个人,通报典型违反安全的行为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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