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哪些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哪些情形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二、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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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参考资料:网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⑵ 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2.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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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其管理的内容涉及建筑生产的各个环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安全政策、计划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检查体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量化。
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
⑶ 如何预防踩踏事件
1.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1)制定预案:要制定《校园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学校的发展不断完善。
(2)明确责任:学校要健全预防拥挤踩踏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3)落实措施
◎ 加强值班,建立教师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值班制度。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要有值班老师组织疏导。倡导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强调安全第一,不强调整齐快速。
◎ 强化学校对晚自习的管理。学生晚间自习,必须有教师值班、干部带班;当停电或照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开启应急照明设备,同时带班干部和值班教师要立即到现场疏导。
◎ 合理安排班级教室。学校要尽可能将班额大、年龄小的学生班级安排在底楼或较低楼层教室。
2.开展安全教育
(1)安全意识的教育:学校要通过惨痛的拥挤踩踏事故的案例,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学生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专题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让学生充分认识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和严重后果,掌握防范措施。
(2)安全行为的培养:培养学生上下楼梯轻声慢步并靠右行走的习惯,禁止追逐打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与学生的监护人沟通。同时,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对拥挤踩踏事故的训练,提高学生防范能力。
(3)如何应对拥挤踩踏事故:心理镇静是个人逃生的前提,服从大局是集体逃生的关键。当出现拥挤踩踏时,应保持情绪稳定,切忌惊慌失措。要听从现场老师的指挥,服从大局。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时,要马上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若被推倒,要设法靠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同时尽量露出口鼻,保持呼吸通畅。
3.加强检查,完善设施设备
(1)定期检查:学校要对楼梯通道、照明设施等,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校舍、设施设备,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解决。
(2)确保通畅:学校应在楼道里安装应急灯,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等通道的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
(3)标志明显:学校要在楼梯台阶上画中间标识线及行进方向指示标志,在楼梯迎面墙壁上悬挂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的标志牌,楼道和楼梯的墙壁要有标明逃生方向的灯箱。
⑷ 大学生安全教育生活常识 报警求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复杂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但各种新的不平衡、不和谐的因素以及各类影响安全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尤其是青年一代,由中学步入大学,远离父母,开始独立生活,加之经验不足,缺乏必要的预防和应对外来侵害、灾害事故等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经验,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对较弱,由此引发了许多安全问题,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了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收集整理了一些有关安全防范方面的知识,结合近几年来在高校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编辑了这本《大学生安全手册》,力求浅显易懂,微言大义,警钟长鸣,使读者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同时,我们还将有关治安报警、消防报警、户籍办理操作流程及有关制度性文件也编入手册,帮助读者了解校园有关规章制度,了解办事程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谐,安全愉快地度过美好的大学时光。
防 范篇
一、防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南京高校发生的各类案件中,盗窃案件最多,占案件总数的90%以上。盗窃类型主要有外盗、内盗和内外勾结三种。案发场所主要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等处;被盗物品主要是学生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案例:
1、某高校大二学生王某和其老乡李某同住一舍。放假归来,同乡李某将准备买电脑的钱用生日作密码存入银行。王某窃取李某银行卡后,用李某的生日试出密码,分四次将卡内的钱取尽。保卫处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此案。王某犯盗窃罪,被判管制一年。
2、2004年寒假开学报到日,某高校学生宿舍楼内,同学们兴高采烈地谈论着家乡的奇闻异事,畅叙寒假分别之情,直到深夜才入睡。凌晨3时左右,两个黑影窜至楼内,盗窃了八个宿舍(因门未锁)学生的手机、电脑、现金等财物,共计2万多元。案件被公安机关破获后查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原是某大学学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常见手段:①、顺手牵羊。犯罪嫌疑人在宿舍和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寻找机会,趁学生不备盗窃得手,迅速离开。②、溜门入室。犯罪嫌疑人以找人、推销为名,趁宿舍无人入室行窃。③、窗外“钓鱼”。犯罪嫌疑人站在窗外用竹竿、铁钩等工具将室内物品钩走。④、翻窗入室。犯罪嫌疑人攀越门窗入室行窃。⑤、撬门扭锁。犯罪分子乘学生上课之际,用各种工具撬开门锁或撞门入室行窃。
防范对策:①、平时要养成随手锁门关窗的习惯,贵重物品要放置带锁的抽屉、橱柜等安全保险的地方妥善保管。晚上睡觉不要把贵重物品和衣物放于窗前、写字台上。②、存折、银行卡密码不宜选用出生日期、学号等容易被破译的数字,不要与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共放,丢失后要立即挂失,随身不宜携带太多的现金。③、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留宿外来人员。④、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⑤、在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⑥、发现可疑人员时要提高警惕,加以询问;发现有人盗窃时,应见机行事,及时报警。
二、防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由于他一般不使用暴力,而是利用人们的善良心理和趋利心理,巧言令色,往往容易使受害者上当。
案例:
1、某高校大四学生张某,因毕业找工作,在网上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和家庭电话号码。一日,张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是重庆市公安局的,请张某配合调查一个案件,要求他关闭手机二小时。张某也没多想就关机了。与此同时张某家长也接到电话,自称是张某的辅导员,说张某在学校出车祸,正在医院抢救,急需5万元,学校已垫付了3万元,还缺2万元,需要家长急筹2万元打到他提供的帐号上。由于张某关机,家长与他联系不上,相信该生已出事。家长救子心切,紧急筹款汇出,随后赶到学校,方知上当受骗。
2、2007年5月某日,某高校学生宿舍来了一位不速之客,自称是某洗发液厂的业务员,因该产品刚上市,想在高校发展促销员,以每瓶低于市场50%的价格让利给学生。该宿舍同学认为有利可图,凑足3600元钱买了两箱。把货带进宿舍,开箱后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随即与对方进行联系,对方始终关机,方知上当受骗。
常见手段:①、以调查、报名等形式收集学生、学生家庭的信息资料,然后采取各种手段对学生和学生家长行骗。②、以打骚扰电话或假称配合公安民警破案等手段中断学生通讯,同时向家长谎称该生出车祸、病重住院,以急需用钱为由行骗。③、在车站、码头以求助为名主动与学生攀谈,骗取学生信任后伺机行骗。④、以借信用卡转账为名,伺机套取密码,后偷梁换柱用空卡替换,将钱取出。⑤、假冒大学生,以借钱为名,用假身份证、假姓名写借条行骗。⑥、冒充学生会干部或高年级学生到宿舍推销各类产品,许以各种优惠来骗取学生的钱财。
防范对策:①、不要将个人信息资料及信用卡密码等轻易告诉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防止被人利用。②、在提倡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同时,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特别不要轻易将钱物借给陌生人。③、慎对求职、应聘、培训等广告,谨防上当受骗。④、交友要谨慎,任何时候都要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⑤、发现可疑情形采取关闭手机等避险措施前,应及时告知父母、老师、保卫处或派出所。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⑦、上当受骗后要及时报案、大胆揭发,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防抢劫、抢夺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抢夺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行为都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且容易转化为凶杀、伤害、强奸等案件。
案例:
1、某高校9名同学,在某街道市民广场路边被四名犯罪嫌疑人以“我们一位兄弟被砍伤,怀疑是你们干的,去给伤者辨认”为由,带至某饭店二楼一包间内,用刀对学生进行威胁,将九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和银行卡抢走,并以出去接伤者为由而溜走。经统计,嫌疑人从现场带走现金5000余元,9部手机,并用银行卡取走6.8万元。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2、2007年3月某日21时许,某高校两位学生在公园游玩时被六、七名青年围住,抢走现金600元,苏果超市购物券50元,手机一部,总价值近2000元。后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常见手段:①、夜间作案多。②、校内或周边偏僻地点作案多。③、对单个行人尤其是年轻女性实施侵害。
防范对策:①、夜间不要单独到昏暗偏僻的地方行走。②、当人身受到威胁的时候,可采取默认方式交出财物,使作案人放松警惕,看准时机向有人或有亮光的地方跑,并大声呼救。③、与犯罪嫌疑人说笑斗口,巧妙麻痹作案人,看准时机进行反抗或逃脱其控制。④、理直气壮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晓以利害,造成其心理恐慌,迫其自动放弃。⑤、在能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有利地形和身边的砖头、木棒等与犯罪嫌疑人对峙,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近身。⑥、大声呼救,或故意高声说话,引起周围人注意。⑦、注意观察,准确记住作案人的身高、体态、发型、衣着等特征,并尽可能留下记号及物证,记住逃跑方向后及时报警。
四、防性骚扰、性侵害
性骚扰主要是指一方通过语言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
案例:
1、2006年10月某日19时许,某高校一女生,在学校操场锻炼后回宿舍的途中,被一个手持折叠式水果刀的男子强行将其拖至路边偏僻树林,威逼脱掉身上衣服并对其进行殴打,先后两次将其强奸。后经公安机关侦破,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
2、2002年4月某日中午,某高校女生张某,在去学生会办公室途中,遭遇社会青年齐某尾随,当齐某确认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后,马上用随身带的手绢蒙面,手持啤酒瓶闯入室内,将正在学习的张某按住,威胁她“把钱拿出来,别出声,出声整死你!”,张某慌忙将书包中仅有的十几元现金交给齐某,齐某遂生歹意,将张某摁倒在地,并解下张某的鞋带欲捆住张某,张某见状乘其不备,夺下啤酒瓶砸在齐某头部,并大声呼救。齐某受伤后慌忙逃跑。案发后,张某及时到学校保卫部门报案,并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数日后,齐某被抓获归案。
常见手段:①、暴力型性侵害。犯罪分子使用暴力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学生,或以暴力威胁和言语恐吓,从而达到对女学生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目的。②、胁迫型性侵害。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迫使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③、社会型性侵害。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④、诱惑型性侵害。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⑤、滋扰型性侵害。一是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故意触摸女性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挤碰女性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性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性进行调戏、侮辱。
防范对策:①、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拒绝。②、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③、发现有人对自己不怀好意、动手动脚或有越轨行为时,要严厉拒绝,大胆揭发其阴谋或罪行,及时报警。④、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地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不能过量饮酒。⑤、把握时机,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嫌疑人要害部位,并乘机逃离险境。⑥、注意设法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印记或痕迹,以备追查、辨认案犯时作为证据。
五、防校园流氓滋扰
流氓滋扰主要是指对校园秩序的破坏扰乱,对大学生无端挑衅、侵犯乃至伤害的行为。
案例:
1、2008年5月某日22时许,某高校学生张某等四人在离学校大门不远处被二名嫌疑人以无钱吃饭、抽烟,不给钱不准走为由,敲诈人民币200余元,二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
2、2008年3月中旬,一男子事先躲藏在某高校图书馆女卫生间里,用镜子折射的办法偷窥女生隐私,被当场抓获,处以行政拘留。经审讯得知,该男子经常浏览色情网站,中毒较深。
常见手段:①、校外的不法青年通过多种途径与少数大学生进行交往,发生矛盾或纠葛后,便入校寻衅滋事、伺机报复。②、在游泳池、电影院、舞厅等场所有意与大学生挑起矛盾,进而酿成冲突。③、有目的地到学生宿舍、教室等处寻找机会侮辱、骚扰、调戏女生。④、到校园内斗殴滋事,莫名其妙的恐吓和威胁,甚至敲诈勒索,伤害学生。
防范对策:①、讲究策略和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坚持以说理为主,不要轻易动手,避免纠缠,防止事态扩大,遭到伤害。②、注意留心观察、搜集、掌握证据(如手机拍照、录像、MP3录音等)。③、对公开侮辱、殴打自己同学的恶性事件,要敢于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积极地加以揭露和制止,并及时报警。④、在无法化解矛盾时及时告知学校、老师、同学或家长,请求帮助和支援。
六、防传销陷阱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主要手法是“杀亲杀熟”,欺骗拉拢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邻居加入传销活动,上线发展下线,一层一层欺骗拉拢人们参与,呈金字塔型地向下放射发展扩大。传销组织者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成为传销的牺牲品。
案例:
1、2008年5月某日6时许,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医院急诊室正在救治一名坠楼男子。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该坠楼男子姓孟,系某高校大四毕业生,被非法传销人员骗至某街道居民楼内限制人身自由,逼迫缴纳入会费,该生感到绝望,从六楼跳下致重伤。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2、某高校大四学生钱某,因找工作被骗至广东韶关,进入非法传销组织,先后三次以面试、公司配电脑需要押金等理由要求家里汇钱达5000余元。后家人了解到韶关根本就没有钱某所说的单位,也无法和钱某联系,只有当钱某需要钱时,家人才能听到他的声音,而且通话时间很短。家人随即到校保卫处反映情况,经过学校、公安机关和家长的共同努力,才成功地将钱某解救出来。
常见手段:①、抓住学生急于寻找工作的心理,以高回报和“参与创业”为诱饵进行欺骗。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以上课、谈心、感情交流等方式进行思想控制。③、洗脑后,学生被传销组织提出的平等、互爱等虚拟的东西所迷惑,对传销暴富神话产生浓厚兴趣,急于想改变自身现状。④、以要好的同学、亲友为发展对象,诱使其参与非法传销活动。⑤、要求交纳高额传销费用。
防范对策:①、了解传销活动系非法活动,认清非法传销的欺诈本质,增强抵制各种诱惑的自觉性。②、不要将个人信息资料轻易告诉他人,以防被他人以招聘、社会实践等活动为名骗入传销活动。③、到正规的人才市场应聘工作,不要轻信所谓优厚待遇的许诺。④、发现不法分子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时,应及时报警。
七、防网络侵害
网络对大学生造成的危害最为普遍的是“网络成瘾症”,由此引发的大学生退学、违法犯罪等现象屡见不鲜。同时,网络还隐藏着许多陷阱,经常被性犯罪、诈骗犯罪和高科技犯罪分子所利用。
案例:
1、2007年10月某日,某高校一名大学生想通过网络购买一部多普达P800型手机,进入了名为“特惠手机大卖场”的网站,该手机的标价为2000元,而实际价格应为5000多元,具有明显的价格诱惑力。该生按照网站的要求注册成会员,并在网站留下联系方式,后被对方多次以定金、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骗走8000余元,买手机不成反被骗。
2、2002年元月某日凌晨6时许,某高校一学生从宿舍楼六楼跳下身亡。经查是该校大四学生付某。因暑假期间在家上黄色网站,拔打色情电话,花去巨额费用,受到家长的训斥。当得知其父将来学校时,他不敢面对父亲,悲剧发生了。
常见危害:①、陷入网络游戏中欲罢不能,玩者在游戏过程中为了获得荣誉、自尊,不惜出卖友谊、信誉,对同伴欺骗、讹诈甚至施暴。②、玩游戏不仅花费业余时间,而且一旦上瘾就很难控制自己,甚至不想上学,经常旷课、逃学,成绩下降,导致退学。③、网上聊天交友是大学生喜欢的“节目”,但在虚拟环境下交网友比现实生活中更易上当受骗。④、利用信息与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国防安全等具有政治性质方面的犯罪。⑤、利用信息与网络系统从事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活动。⑥、利用网络系统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知识产权等。⑦、利用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实施制造病毒、非法进入、黑客攻击等破坏性犯罪。
防范对策: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②、不沉迷网络游戏、不浏览色情信息和不健康网站,不传播不健康和危害国家及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③、在网上慎交朋友,不要轻易将个人资料外泄,更不要随便答应“网友”提出的外出见面的要求,以防上当受骗。④、合理安排上网时间,切勿玩物丧志,不要因上网而荒废学业和发生中枢神经功能的损害。
八、防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灾害之一。
案例:
1、2005年11月某日,某高校研究生宿舍发生火灾。该楼系木结构三层老式楼房。一名二年级研究生违章使用“热得快”烧水。因人离开宿舍时忘记关闭电源,从而引发火灾,整幢楼毁于一旦,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该生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理。
2、2008年3月某日,某高校学生宿舍楼前草坪突然起火并迅速曼延,过火面积近数百平方米。经师生全力扑救,将火熄灭。因及时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起火原因是由该宿舍楼同学向窗外乱扔烟头所致。
常见原因:①、不注意用电安全,在教室、宿舍违章乱拉私接电线,使用电炉、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使电线过载变热起火。②、在宿舍擅自使用液化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引发火灾。③、在教室、宿舍、山林、草坪等公共场所吸烟,乱扔烟头或燃烧杂物引发火灾。④、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
防范对策: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学校有关防火规定,增强防火意识。不使用违章电器,不乱仍烟头,不擅自燃放烟花爆竹,不乱烧易燃物品。②、发现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③、视情灭火。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及疏散措施。④、逃生自救。熟悉楼宇消防通道,平时要学习和积累防火自救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九、防人身伤害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因学生户外剧烈运动、野外实习等活动不当或不遵守交通规则等所引发的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事故。
案例:
1、2003年2月某日,某高校一名女学生放寒假回家,和家人开车外出购物,因雪天路面结冰较滑,车速较快,导致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2、2003年10月某日,某高校二年级学生相某上体育课,突发心脏病猝死。后经调查了解,相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隐瞒病史,参加剧烈运动,导致悲剧的发生。
常见原因:①、未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②、乘坐超载或无证经营的车辆。③、不顾身体条件的限制,隐瞒病史,进行游泳、登山等危险或剧烈的活动。④、麻痹大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防范对策:①、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②、不坐超载或无证经营的车辆,不催促司机开快车。③、不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要告知学校,在参加体育锻炼和体力劳动时,要根据自身身体情况而定,切不可超负荷进行。⑤、在参加游泳、登山等高危户外活动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十、防传染型疾病与食品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品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性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案例:
1、2003年4月,某高校因学生宿舍洗漱用水被污染,先后有175名学生肠胃不适到医院就诊。
2、2003年9月,某高校学生到校外餐馆聚餐,食用了不洁变质食物,导致就餐学生出现不同程度呕吐、腹泻,去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食物中毒。
防范对策:①、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提高防病抗病能力。②、每天清扫宿舍,保持宿舍清洁;保持宿舍通风换气。③、养成勤换衣、勤洗手的良好习惯,提高自我的卫生防疫能力。④、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安排外来人员住宿,防止传染性疾病传入。⑤、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校医院、所在学院和学生处。⑥、不宜在卫生条件差的场所就餐,不吃未熟透的食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向学校报告。⑧、不要去疫区旅游或私自接待来自疫区的朋友、同学、老乡等人。
十一、防心理疾病
心理疾病是指由于身心疾病、感情波折、家庭矛盾、学习压力、经济困难等问题导致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包括严重的精神疾病和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往往导致极端行为。
案例:
1、2008年6月某日,某高校一大四女生在家服药自杀,留下一封遗书,称自己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但因毕业论文未通过,拿不到毕业证书使工作告吹,遂感到前途渺茫,产生轻生念头而自杀身亡。据家人称,该生平时不善言辞,性格孤僻,不愿多与人交往。
2、2004年元月某日,某高校一女生早晨被人发现死在校内的一个山坡上。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他杀的可能,认为是自杀。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她在日记上写到,她平时成绩很好,这次期末考试成绩下降,而同宿舍一名平时学习成绩不如她的同学这次却考得比她好,难以接受,整天抑郁寡欢、闷闷不乐,心里极不平衡,遂产生自杀行为。
常见表现:①、自卑心理。对自己的能力、品质等评价过低,心理承受能力极度脆弱,经不起刺激,常出现行为畏缩,瞻前顾后,心态不稳等心理症状。②、躁狂心理。由于自制力较差,常常为一点小事勃然大怒,甚至大打出手,表现为损坏公物、摔扔物品发泄心中的郁闷。③、抑郁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消沉,凡事提不起兴趣,常常喜欢独自一人静坐,独自伤心,严重的还出现自虐的趋向。④、孤僻心理。不愿与他人进行情感、思想交流,心理处于孤单寂寞的封闭状态,常表现出精神不振、待人冷漠等。⑤、嫉妒心理。在与他人比较过程中,若发现自己在能力、名誉等方面不如别人时,便产生不悦、自惭、恼怒等复杂情感。⑥、猜疑心理。主观地对人或事持不信任或否定态度的复杂情感体验。常表现为言行敏感,总以为别人在议论自己、看不起自己,甚至把别人的好意曲解为恶意。⑦、报复心理。在人际交往中以攻击方式来发泄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挫折的人的怨恨和不满。
防范对策:①、积极参加群体活动,主动与他人交往,不断扩展自己的交际范围,尤其要与性格开朗、乐观豁达的人多交往,学习他们的态度和方式。②、调整自我价值的确认方式,评价自己要以内在标准为主,不能简单地与别人相比,同时要经常培养自信心。③、要心胸开阔,学会容人容事,不要纠缠一些小事,要正确对待自己的不足。④、加强自身修养,开阔心胸,学会冷静思考,学会理解和容忍,逐步提高自己的自制力。⑤、推陈出新,改变自我,适时地对长期稳定的习惯做些小的调整。如对办公室或居室进行一些小的调整,改变一下装饰等。⑥、走进大自然,在大自然的奇山秀水中诱导良好的情绪。⑦、欣赏音乐,让抒情优美的音乐振奋自己的精神,增添生活和学习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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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