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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险

发布时间:2020-11-24 18:52:51

❶ 保险教育纳入到 哪门中小学课程中了

大学里金融相关专业才有这个课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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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孩子今年8岁,在上小学,这个时候为他做教育金保险规划,应该如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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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孩子的教育金保险应该如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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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意外险包括哪些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由于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可以认为是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应损失由学校来赔偿: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学校粗心大意,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这时,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后,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
[案例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律师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原因在于:第一,发生了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即发生了严重的伤害后果。第二,学校没有能够对教室进行安全维护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免受伤害,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定的义务。第三,学校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学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发生。第四,学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学校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应当对学生的伤亡后果负责赔偿损失。总之,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这样,学校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赔偿受伤亡学生的全部损失。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的法定义务,不仅要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还要求学校保证学校有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一般在学校读书的学生,有的是未成年的学生,即便是成年的学生,也较为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在保护自己、认识回避危险方面的能力也比较差。这样,就需要学校尽可能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秩序。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锅炉发生爆炸,学校有严重的过错,学校应是赔偿主体。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近年来,有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已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各地各学校已经着力开展食品、药品、饮用水方面的整顿工作。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仅是提供教育的机构,而且也是提供学生后勤保障的机构。这样,对于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供给,学校应当保证质量。如果学校向学生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饮用水,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2003年5月6日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最终全部脱离了危险。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事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在实践中,许多事故都是由于未成年学生不懂得安全知识,而学校和老师又没有给予安全教育和指导,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对自己未尽到教育和保护职责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未尽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措施的义务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较多,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4] 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热闹和欢喜。后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一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律师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成为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事情,而教育的实施者往往是教师以及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对于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有较为严格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尤其,对于根本不能胜任或不宜担任教师或学校其他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学校一定要采取措施杜绝。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让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担任教师,则在由于该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他的课,其他的课都不好好上。甚至在全班点名开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导致脑震荡。后接到学生与家长的强烈反映后,学校才将刘某换下,但由于学生受到的影响太深,这个班很长时间也没恢复元气。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从法律的视角看,对于未成年中学生遭受的身心损害,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员应负法律责任。对于本案的法律责任,应适用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任后对学生经常采取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措施,造成该学生脑震荡,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成长,以便将来能够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为自己的未来更美好而打下很好的基础。这就需要学校以重点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学校为了某种目的往往不合适宜地安排学生从事与其不相适应的活动。对于学校违反规定,让学生从事不宜的劳动、体育的情况下,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某市一家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商场,与外资公司合营,重新装修,即将开业。为造声势,他们邀请了社会名流、领导来参加开业仪式,还邀请了附近的某小学鼓号队助威。该商场许诺活动时间为5月18日上午9点到11点,前后两个小时即付学校酬金20Cm元,学校同意。鼓号队20个学生于18日上午8点40分就到商场门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岁的李某身体虚弱,这几天又在发烧吃药,早上他妈妈已经代他向老师请假了,可是学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来不可。这天天气气温反常,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着鼓号的小学生们站在太阳下,大汉淋漓,可还得在老师的督促下,一遍一遍地练习着。就这样在烈日暴晒下,李某突然晕倒,经查为高温导致的急性脑颅出血。后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本案中,学校组织小学生20余人参加营利活动,并且在36℃的高温下活动,身着厚重演出服的小学生怎么能够忍受如此恶劣的环境?并且,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发育时期,由于生理的因素,或者由于学生本身特定的体质和疾病,而不能够参加某些教学教育活动的,这种现象在学生中较为常见。如果学校在知道学生的体质情况下,还安排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教学活动,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某地区一年一度的3000米春季长跑越野赛又开始了,高二学生李某去年获得青年女子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来月经了,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后病倒了,刘某自知理亏,主动承担了药费和营养费。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根据我国教育部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未给予相应的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案情正是属于这种情况。高二学生李某虽然在上一年的越野长跑中取得优异成绩,身体素质较好,但在此次比赛前却出现了特殊的生理状况即来了月经。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妇女月经期间不宜从事剧烈运动,而教师刘某却置这一事实于不顾,在得知女学生李某来了月经的事实后仍坚持让其参赛,结果造成李某赛后病倒的伤害后果。这一伤害案件属于典型的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学校是赔偿责任主体。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规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生在学生接受教育期间,生病以及受到伤害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尽到保护和救助学生的义务。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疾病,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则学校应当对由于学校的不作为,而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后果加重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2003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课间时间,某初级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崔某和同一班的郑某、侯某三人上厕所。当时年满16岁的已被学校开除的关某从厕所内向外推自行车,撞了崔某一下,崔某只在口中嘟囔了一句。关某却不依不饶随即又用自行车猛撞崔某,崔某差点被撞倒,他甩手打了关某的头部一下。谁知关某丢下车随手从腰中陶出一把折叠刀用力扎向崔某,崔某躲闪不及,被扎中胸部,顿时血流如注,关某见事不好,拔腿就跑了。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在场的几名同学。郑某、刘某几名同学赶紧搀着脸色发白的崔某向厕所外走,刚走到厕所门口,崔某突然瘫倒在地。刘急忙去找校长,其余3名同学将崔某抬到操场上。当时操场上正有七八名教师打篮球,郑某急忙呼救:“扎死人了。”打球的几名教师停下走过来,可当他们看到满身是血的崔某不是本班学生时,竟从现场离开若无其事地继续玩起球来。后崔某被送至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停止呼吸。事发后,市教育局迅速于4月28日晚拿出处理意见:给予学区校长邓某降职处分;给予某初中校长胡某,撤职处分,调离原单位;副校长、教导主任等人也都受到处分。
[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在实践中,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中小学生中的该类情况更为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在造成学生伤害后,责任较为容易确定,一般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教学过程中,由于实施违法的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法律上所讲的职务行为,这样由于体罚学生而给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9]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造成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受害人以易某和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经过几年的诉讼,几经反复,终于在近日得到最终判决,判令学校和易某赔偿各种损失31万元。
[律师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10、学生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在学生受教育期间,学生之间可能会受发生各种各样的危险行为和状况,作为老师,应当在知道该情况下,及时制止和告戒。如果教师和学校在明知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置之不理的,当发生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后,学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0]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的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伤害事件发生的李某的监护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学校由于未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本案中,李某和陆某课间嬉戏打闹,李某见地上有一根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因此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在实践中,学生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还没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多。作为管理学生的学校,尤其是老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更为熟悉。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或者学生有其他的与学生人身不利的情况时,老师与学校应当对该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也应当将学生的情况告诉给学生的家长。否则,当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时,学校应当对其失职
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1]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觉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五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成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实际上,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纷繁复杂,各种各样。上面十一种情形,只是学校承担责任的较为常见的情形,实际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此,就规定了该“兜底”条款,对于所发生的不属于上述十一种情况的伤害事故,学校如果未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仍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12] 按照惯例,学校

❺ 购买小学生教育保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小孩购买保险首先要考虑健康,意外方面,其次在考虑教育金等等

❻ 什么义务教育,现在小学报名保险费都好几种

义务教育学费免如果你家孩子,吃饭自己带,保险不参加,校服不买那么可以不花一分钱,读完九年

❼ 购买小学生教育保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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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的教育金是孩子获得良好教育资源的前提条件,您在孩子尚未出世之时就考虑到期将来的教育问题,无疑是十分明智的。

教育金保险最小可以从什么时候购买?购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目前市面上的教育金保险大多数面向出生30日至18周岁的少儿,所以您为还没有出世的孩子购买为时过早,建议您提前规划好孩子的教育保障方案以便于孩子出生以后及时为其购买。投保前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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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问:我的孩子今年上小学了,想给孩子买些教育储蓄险,听说香港保险也有教育储蓄方面的,谁知道具体情况

别买境外保险,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提供保障,而境外保险对于内地客户能提供的保障是十分有限的,而且手续复杂,存在很高的理赔风险,这方面还是建议选择内地保险公司。另外就收益来说保险收益是很低的,如果你目的是想以钱生钱,那就不要选择保险,建议选择基金或者银行的理财产品。

❾ 小学生买什么保险

我建议您买(1)平安保险公司的万能保险——同业分红最高,该公司被全世界投资人看好。
(2) 医疗保险——(a)大病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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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保险——100%意外门诊报销

——手续简单,用你的身份证和你的存折就可以了——
请您注意——
(!)选择保险公司——最重要的就是这家公司是否有前景,是否能在未来仍独领风骚,同时也要注意这家公司是不是也在稳定地发展,至於在保障上,则是你对家人的拳拳的爱心,同时还可以为自己积累财富……
(!!)保险的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保险金的支付上。
(!!!)但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不像“索赔”两个字本身这么简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遭遇拒赔,有时是由于自身投保时或履约时的错误;有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时仅仅是一时急躁未按照程序办事;有时也可能是保险公司有违诚信或工作失误。索要保险金切忌焦躁,让我们来帮您理清头绪,轻松及时的获得保险给付。
(!!!!)基于上诉几点考虑,你找谁买保险就更为重要——业务员的选择:它该有丰富的方方面面的知识,真实的人格,负责认的品格,多年保险业的从业经验,多个保险案例的理赔经验等……

——最好选择意外、健康、教育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

要想了解如何购买儿童保险,弄清楚各种保险的功能是首要的。

对于少儿险来说,不同的险种是为了解决不同的问题,家长为孩子购买保险,关键要看家长最关心的是什么。现在市面上儿童保险品种繁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儿童意外伤害险。

儿童自制能力差,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据一项调查显示,意外伤害已经超过疾病成为儿童健康的头号杀手。

在北京,意外伤害是造成18岁以下儿童死亡和伤残的首要原因,北京市平均每天有139名儿童受到意外伤害,仅2003年一年有5万多儿童遭到不同程度伤害,据统计,

孩子在婴幼儿阶段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基本完全依赖于爸爸妈妈的照顾和保护;孩子在上小学、中学阶段,要负担照顾自己的责任,但作为弱小群体,为了避免车祸等意外,父母可以酌情为孩子购买意外类险种,一旦孩子发生意外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一类的保险一般是消费型的都不贵,一年仅需要几百元,各公司都有推出。

第二类:儿童的健康医疗险。

调查显示父母对孩子的健康格外关注。目前,重大疾病有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向,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已经成为一些家庭的沉重负担。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现状,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因此,利用保险分担孩子的医疗费支出就成为投保儿童保险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重大疾病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以0岁女孩子为例,年交费仅几百元左右就可买到5万元保障,并且分红+保障到终身。如平安人寿的各种重大疾病(分红)保险等等。

现在小孩感冒发烧,动辄住院,积累下来,花费也不小。在考虑购买险种时,建议买点附加住院医疗险。这样,小孩万一生病住院,一些医疗费用还可以报销,并获得20-50元/天的住院补贴,还是很划得来的。如平安少儿意外、医疗计划。

第三类:儿童的教育储蓄险。

这类保险主要解决孩子未来上学或者出国留学的学费问题。越来越高的教育支出,不可预测的未来,都给父母一份责任,提前为孩子做一个财务规划和安排显得非常必要。以购买保险的形式来为子女筹措教育费用,购买保险要按时缴费,无疑是一种强制性储蓄。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如果购买了可豁免保费的保险产品,孩子不仅免交保费,还可获得一份生活费。除此之外,购买保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由于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教育型少儿险都将教育基金与子女身故保障设计在一起。相比储蓄等单纯的投资渠道,购买教育型少儿险更多了一层保障功能。

如何为孩子投保

一份全面完整的少儿保障应该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保障,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以兼顾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保障,有些保险则是专门保障其中一类的。家长可以购买一个保险产品,也可以购买多个保险产品的组合。给孩子买保险最好是买全所有的保障,兼顾安全、健康和教育保障。父母在给孩子投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对待儿童保险在家庭整体保险中的地位

一个家庭中究竟先为谁投保呢?家庭投保应以夫妇为主,孩子为辅。夫妇双方尤其是家庭经济支柱的意外保障、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和寿险保障一定要充分,以保证父母这个经济来源万一中断时,孩子可以通过保险得到的经济支持而生存下去,并且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如果家长在单位里享受的保障比较健全,并且已经给自己买了充足的商业保险,则可以考虑多给小孩买点保险。

2、要先了解孩子的学生保险

在考虑给孩子买保险之前,应该先了解孩子已经有了那些保险这样可以避免重复花无谓的钱。所以建议在学校给学生上了保险的家长,先去了解一下这些保险的具体保障条款,然后再看孩子缺少什么保障,再购买这些保险作补充。这样做也可以监督一些学校收了保费,根本没有给学生上保险的行为。

3、年龄不同投保的重点不同

一般来说保险是越早买保费也越低,对于父母越合适,孩子也越早获得了保障。但是,如果您现在才开始考虑为孩子买保险。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其投保的重点和投保的多少也就有所不同。

幼儿时期,由于新生儿死亡几率大,学龄前儿童抵抗能力差,容易得一些流行性疾病,但这时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赔偿率也不高,一般而言,身故时年龄不足1周岁,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20%;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80%,满4周岁,给付比例才能达到100%。所以建议多买住院医疗补偿型的险种。有能力的父母可以考虑早为子女教育金做打算。

小学时期,由于意外隐患很大,应适当增加意外险的投入,并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当然如果家庭条件很好,应该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这样每年保费负担可以减少。

4、给孩子投保的金额

国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儿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最高投保金额限制在5万元,所以如果你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要注意总投保金额的限制,因为一旦投保超过限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费。孩子的健康疾病险,医疗补偿等等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可以投保超过这个限制。另外有些保险公司考虑到这个限制,在条款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给付5倍于投保金额的保险金。这样没有违反保险金额限制,也同时放大了保障功能。这类保险也可以作为加大保障的考虑。

5、花多少钱给孩子买保险

总体而言,整个家庭的保费支出应该在家庭总收入的10-20%左右。而如前所述,保险支出中大部分应该用来为家庭经济支柱投保,而非儿童。所以儿童的保费支出尽量不要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0%,同时要视家长的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而定。如果夫妻两人均有社保和医保,但没买商业保险,收入主要来源于各自的工作收入,而非投资收益性收入,风险系数就较大,一旦发生意外致使身故或失去工作能力,将导致收入中断,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

所以,应该给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家庭提供充足的保障。另外,为了使夫妇退休后享有较高品质的生活,还应早制订养老计划。医疗险可选择性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以解后顾之忧。这样一来自己保费支出就高了,孩子的保费就应适当减少,并且考虑有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

另外,投保儿童大病险时不仅要注意儿童宜发的疾病,而且肯定是保险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的,尽管有些只适用于成人的大病,然而我们的孩子会长大成人的,到那时如果大病险早已包含在儿童医疗险里,自然就会节约了咱孩子未来大病昂贵的保费负担。

❿ 宝宝要上小学了,先给宝宝买教育金还是意外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意外和疾病永远是孩子身边的最为主要的风险因素,此外,孩子教育的保障也应越来越受到家长的重视。经济能力允许的家长,选择给孩子买保险,就要把孩子的保障做足做全。一般情况,孩子的保障应是第一位的,因此给即将上小学的宝宝买保险,应优先考虑意外险等保障型的少儿保险产品,然后再考虑教育金保险等理财型的少儿保险。


如何给即将上小学的宝宝买合适她的少儿保险?
1、根据孩子的实际年龄买保险。未成年孩子,父母应考虑3个风险:意外险、重疾险和医疗险。
2、选择最合适孩子的保险产品。最合适的选择就是购买保障型产品,主要有寿险、意外险、医疗保险、重疾险等。在建立了基础保障后,一些投资型的保险产品,可作为一种稳健理财的方式酌情补充。
3、根据孩子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额。保额需求会随着家庭结构、收入以及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4、选择最合适孩子的保险公司,可以从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偿付能力等方面考虑。


给即将上小学的宝宝买最合适的少儿保险,最需要选择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优先选择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应该根据孩子的自身面临的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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