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依据是什么
命题依据是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考试标准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国家标准,是从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要求,是进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依据。考试大纲是命题和考生备考的依据,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目前暂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为考试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② 教师资格证考试有哪些规定
报考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下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的作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国家标准,是从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要求,是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依据。
④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办理标准是什么意思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办理标准:教师资格证报名的条件跟要求。
1、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教师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3、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识按照不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学习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学生的特长和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⑤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有知道的吗
报考条件
(一)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户籍在上海的外地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以上考生(含三年级),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六)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交的身份与户籍信息(以下所有规定材料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缺一不可)。
1.上海市户籍社会考生: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有考生信息页的复印件。
2.外省市户籍但人事关系在上海的社会考生: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非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市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证原件;
(3)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4.上海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有考生信息页复印件;
(3)学生证原件;
(4)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⑥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报考需要什么条件
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
6、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是肯定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
具体的报名时间和地点你可以去问一下你们当地的教育局、或者报名教师资格证的地方
学历要求
幼师: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职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职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高校教师: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⑦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 2020山东上半年教师资格证报名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就读学校(限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或居住地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
(二)符合相应的学历条件和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符合上述相应学历层次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
3.符合相应学历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3年级(含)以上在读学生可报考。普通高校全日制3年级(含)以上在读学生是指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3年级及以上专科、本科学生和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本科生、研究生。其中,初中入学的“3+4”本科生,“三二连读”和“五年一贯制”专科生的年级按转段高等教育后即注册高等教育学籍后起算。其他在读生不能报考。
(三)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如思想品德、身体条件(详见《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等有关要求和体检标准)、普通话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四)丧失教师资格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暂停参加考试的人员,处罚期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五)港澳台居民报考教师资格有关要求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山东省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要求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无犯罪记录,思想品德良好。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学习、工作或居住,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学历、身体条件等要求。
4.符合相应学历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三年级(含)以上在读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凭在校学籍证明报考,其他在读生不能报考。
⑧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⑨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5、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6、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7、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8、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⑩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依据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依据是什么?
答: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贯彻落实专《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属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文件开展实施的考试项目。
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