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要考哪几本书
小学考两门就是《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这两本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光出版社为明日报出版社;《综合素质》出版社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教师资格考试分统考和非统考,统考是教师资格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到2014年上半年就只有河 北、山 东、湖 北、上 海、广 西、浙 江、海 南、安 徽、贵 州这9个省份是统考省份,其他的省份都不属于统考省份。统考省份必考科目是:《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初中和高中还要加考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非统考省份一般都是考《教育学》和《心理学》。
目前我国的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大部分地区是实行全国统考,还有新疆、西藏、内蒙古是实行省考,两者考试科目不一样,所用的参考书也不同。
2012年之前,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各省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主要针对非师范专业需要考取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师范专业学校直接颁发教师资格证)
2012年后,教师资格考试纳入统考试点和省考相结合的模式。到2018年除了新 疆,内蒙古,西藏三个地区外其他省份全部纳入了教师资格统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出题,地方教育考试院主考。主要针对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需要考取教师资格证的考生。
⑵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怎么支付钱
1、考生报名审核通过后,再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报名信息】,显示待支付状态,点击【请支付】缴费
(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官网扩展阅读:
支付注意事项
1,在支付过程中,请始终关注并记录支付平台和银行给出的提示信息,并勤于核对指令和回答问题。
2,请使用IE浏览器,不要使用其他浏览器,以免因系统不兼容而无法付款。IE浏览器应该是6.0版。一些银行系统与IE7.0浏览器不兼容。
3,通过考试的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报名网站缴纳考试费。进入网上支付页面,确认考试费用金额,根据系统提示选择银行和您银行卡对应的卡片类型,点击“网上支付”,按照银行要求支付。
4,如果支付过程中出现异常步骤,严禁使用点心和IE浏览器恢复健康。相反,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应该是退回的,然后点击“网上支付”按钮生成新的订单号进行支付,否则系统永远都会出错。
5,如果重复支付的错误与多次提醒的错误相同,则可能是由于IE缓存造成的,您可以在IE工具菜单中选择“Internet选项”,单击并操作“删除Cookie”和“删除文件”按钮,然后再次支付。
⑶ 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以申请几次教师资格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根据2014年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秋季申请流程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认证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省市申请认定的,在本市申请认定为无效。
只能在1年内申请一个教师资格证,合格证只能用于一次教师资格证
后期需要考取其他学段要重新参加笔试、面试等考试重新进行考试
更多信息关注:上海教师资格证考试http://sh.zgjsks.com/?wt.mc_id=bd7696
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⑷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过了一天还能报名吗
不可以。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在笔试报名时间才会开放报名的,过了报名时间,报名入口就关闭了,不能再继续报名了,只能等下一次报名了。
中国教师资格报名入口:中国教育考试网
以下是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9月3日-9月6日;
2、审核时间:2019年9月3日-9月9日(17:00);
3、交费截止时间:2019年9月9日(24:00)。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部分省市专科不能报考初中教师资格证)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⑸ 广东省报考教师资格证在哪个网站
广东省报考教师资格证的网站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中国教育考试网”,专网址为:中国教育考试网
步骤属如下:
1、进入中国教育考试网首页,点击上方的“考试报名”,进入考试报名页面。
6、广东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为:
查询笔试成绩→笔试通过→考生登录报名系统→面试报名→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提交审核→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考生→网上缴费→完成报名(由于暂时未开放注册报名系统,此处就不放图片了,按照以上流程操作即可。)
⑹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是哪个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依据是什么?
答: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文件开展实施的考试项目。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⑺ 教育局信息网3月还有没有教师资格证考试
全国统考的在每年的3月和11月份有教师资格证统考的由教育部组织的。
所以说在明年的3月份有由教育组织的教师资格证统考的笔试考试。
相关公告如下,江西是全国统考,所以只要是全国统考的都是和江西的时间一样。
http://www.jsw123.cn/jszgz/zigezhenggonggao/1/2791_2.html
2.考试实施
考试采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国家、省、市分级方式进行培训和管理。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以国家规定时间为准。
笔试答题卡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扫描后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3.考试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由江西省教育厅确定。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考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⑻ 请问教育部官网查询的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证官网查询的教师资格证有
两者是有区别的。中国教育考试网不仅可以查询教师资格证,还可以查询别的考试项目。但是教师资格证官网只能查询教师资格证。中国教育考试网界面如下:
中国教育考试网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官方网站,是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官方网站。教育部考试中心为教育部"指定承担教育考试专项职责任务并赋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教师资格网成立于2007年08月,是专门为学员提供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服务的专业门户网站。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京ICP备09037134号),凭借本站核心团队在教育行业和IT业的多年工作经验,网站自诞生之日起,便成为每个学员的网上学习交流的园地。网站用户95%以上为在校大学生、在职人员或白领阶层,具有高素质、高消费能力等特点。
⑼ 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执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