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小学行政管理后备干部选拔考试1
第一题:矛盾调和的前提就是要先把矛盾的各方都拿出来。形成决策的过程版,离不开对各方情况的详细了解。权
第二题:会议有助于促成问题的解决。至于学校扩建经费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上级领导部门的协调和各方的支持。校长一个人无法决定学校经费的问题。
② 中小学行政管理后备干部选拔考试2
3.问学生是否听懂课程并不是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切实的人文关怀。学生提出的疑问,我们作为老师应该正视、并鼓励他们敢于提出问题。
同意校长的做法。于同学,鼓励了孩子。于老师,更正了老师的一些不合适做法、分别解决问题。
4.制定基本的组织制度,此基础上鼓励创新,将创新机制制度化,以实际行动鼓励组织创新。
学校的制度建设要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把每一个学生看成不同的主体,让每个学生的人格、个性、兴趣都得到尊重,使学生获得个性发展的主动权。
学校的制度建设要体现以激励为本的教师理念。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和教师投入的多少。在教育体制创新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激励。制度约束只是基本要求,激励人才是最高要求。约束机制拉不开教师发展的档次,而激励机制更能发挥出人的全部潜力。学校的制度建设,要实现让每个岗位都是必需的.每个岗位都有最适合的人。每个人都在最适合的岗位上。每个上岗的人都有责任和忧患意识。通过制度建设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营造出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用人环境。
学校的制度建设要有利于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各种群体利益。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学校各种利益群体的需求开始发生变化,出现了多元目标和多元需求。如一线教师与后勤职工、领导干部与一般管理人员等,虽然大家的总体目标和利益一致,但具体利益追求不尽相同。学校资源的动员、配置和各种群体利益的协调、兼顾,并非易事。单靠利益驱动、思想政治工作不行,这对学校制度建设提出了高的要求和大的挑战。管理者应通过改革创新、卓有成效的制度设计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校内外各种资源最充分地动员起来,在有利于加快发展的基础上整合、协调、兼顾各个群体的利益,让每个群体的劳动都得到尊重,努力都得到回报,最广泛地调动起各方的积极性。使每个人都能为学校的发展目标同心同德、共同奋斗。
5.
学校的处理有不当之处。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爱护同学。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一、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像教师的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部分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特定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可称“尊纪守法义务”。此项义务也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师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
表里一致,堪为学生和社会一切人的表率和楷模。
人民教师以身作则的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崇高理想和坚定政治信念。
第二、热爱伟大的祖国,具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第四、知识上的进取精神,教育工作上的改革精神。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悉心备课,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3款规定教师要有“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5款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称“提高水平”的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七)此外,教师还有其它权利
1.申诉权
(1)教师这一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申诉权利的特殊体现。
我国教师的申诉权利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其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申诉范围和程序来进行,其实现以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保障。
(2)教师提出申诉的范围:教师可以对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具体包括:
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虽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诉。尽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而应采用其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第的节指出,在需要对教师工作作出直接评价时,教师有受到客观评价、并了解评价内容的权利,当教师认为评价不公正时,也有权申诉。
(3)申诉人和受理申诉的机关
申诉人即提出申诉者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教师本人由于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直接到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地人民政府的某一决定或行为侵害了一批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避免单个申诉案件处理的重复性,可以由各级教育工会组织代表教师提起集体申诉。如乡镇政府对当地学校教师作出的不合理摊派决定等。
教师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的内容
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是指生存的权利,即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干涉,生命不得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