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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學經費保障措施

發布時間:2020-12-20 04:00:58

『壹』 物業公司環衛經費保障措施

一是召開業主大會,以業主大會形成的向各位業主收取環衛經費的決議供全體業主共同實施;二是廣泛宣傳動員,組織小區內環衛志願者,監督環衛工作的開展與經費的收取。

『貳』 職業衛生乙級技術服務機構經費保障措施都有什麼內容

為了保證維護、更新職業病危害評價的檢測、實驗儀器設備,提高職業病
危害評價服務能力,推廣專應用先進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以及職業病危屬害評價
培訓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制定本制度。
1、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的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職業病危害評價經費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職業衛生技
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第
十五條所列直接相關的費用列支。
3、投入費用的使用范圍:(1)實驗室檢測設備維護及更新費用、實驗室試劑費用支出;
(2)現場采樣設備維護、更新費用支出;
(3)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費的支出;
(4)職業病危害評價直接相關的支出;
4、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費用的提取及使用由總經理負責,如因職業病危害
評價費用投入不足或職業病危害評價的投入資金的使用不當造成一切損失,
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的投入要有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責任及責任人,
循序漸進。
6、年終總結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的投入資金的提取使用情況,並制定下年
度的職業病防治投入計劃

『叄』 如何充分運用政策和區位資源 提升經費保障能力

一、當前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存有的主要問題

區域發展是當代世界重大的社會經濟問題和現代經濟地理學研究的主要命題之一。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等當今世界面臨的諸多重大區域問題在我國表現得尤為突出。除此之外,由於中國的特殊國情背景,形成了諸多區域經濟問題。

(一)區域經濟發展的差異性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區域的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經濟結構和社會文化結構等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沿海一些地區由於地理位置優越,原有基礎好,再加上率先進行改革開放,享受到國家較多的政策優惠,因而獲得了較快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育,地區間的要素流動加快,因集聚優勢和規模報酬遞增等形成的有利因素促使沿海地區繼續保持高速增長的勢頭。相反,內地原有經濟基礎較差,自我發展能力較弱,改革開放步伐較慢,在全國經濟高速增長的宏觀背景下,地區經濟發展明顯滯後。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如何使區域經濟相互促進協調發展,使各區域差異控制在適度范圍之內,將是我國國民經濟長期穩步發展必須審慎決策、認真對待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區域產業成長的同構化

隨著我國經濟的連續高速增長,供求關系發生著重大變化。農產品、工業消費品和基礎性生產原料告別了普遍短缺狀態,買方市場初步形成。在這種情況下,「諸侯割據」的區域經濟體系使得發達地區為了保護自身在經濟發展中的領先地位,落後地區為了縮小與發達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大都選擇在附加值高、利潤大、周期短的加工工業領域來謀劃地區發展格局。其結果是地區發展格局缺乏總體科學規劃,項目的引進盲目,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區際間不能夠很好地形成分工,區域產業結構趨同現象普遍存在。這種結構趨同,反過來又引起新一輪的更加激烈的競爭,結果浪費大量的資源,降低了整體的經濟效益,許多企業沒有投產就開始大量虧損,成了區域發展的包袱。在此情況下,深層次的體制、機制性矛盾和結構性矛盾逐漸表面化。

(三)老工業基地經濟增長不景氣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老工業基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發達地區技術水平飛速上升,這些區域在發展過程中卻出現了不少困難和問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我國老工業基地經濟的相對衰退,特別是在全球經濟危機環境下,主要表現為:工業經濟增長不景氣,工業生產力日趨萎縮,產品老化、競爭力衰退等。我國老工業區的相對衰退,是歷史、體制和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對老工業基地經濟結構的老化和增長乏力等問題,必須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以推進老工業基地的再工業化,重振老工業區的昔日雄風。

(四)區域性貧困導致的貧富差距拉大

區域性貧困是中國貧困問題最重要的特徵。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政府累計投入了扶貧資金3000多億元,使農村貧困地區的絕對貧困人口基本脫貧,達到溫飽生活的水平線。目前,中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按現行匯率折算已超過1000美元,標志著中國整體上摘掉了「世界低收入國家」的帽子。然而,我們應該看到,目前中國的貧困線標准還較低,農村返貧率還很高。貧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地域偏遠、交通閉塞、資源匱乏和生態環境惡劣的地方,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佔全國貧困人口總數的80%以上。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主要集中分布在自然資源貧乏、生產生活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的高山區、深山區、石山區、黃土高原區、偏遠荒沒區、地方病高發區以及自然災害頻發區。

二、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財政政策因素

造成地區差距擴大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是內在經濟規律和市場的作用,但政府政策也是造成中國地區差別的重要原因,其中財政政策是國家履行其職能的重要手段,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無可置疑具有財政政策的因素。

(一)固定資產投資水平的區域差異是地區經濟發展差距擴大的直接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重心轉向東部地區。從國家所掌握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國家預算內和銀行貸款)的地區分布來看,東部地區的比重逐漸上升;在企業上市權益融資方面,西部地區上市公司數量少,上市融資的規模小,再融資能力不強。外資方面,東部地區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吸引著80%以上的外商投資額。還有個重要的現象就是,改革開放以來國有經濟投資比重不斷下降。顯然,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資金來源市場化趨勢,有利於國有經濟比重較小的東部地區而不利於國有經濟份額較大的中、西部地區。因而,國家投資重點的轉移,勢必對國有企業比重相對較大又長期依靠國家資金投入的中、西部地區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並將拉大同東部地區經濟發展的差距。

(二)「兩個比重」的下降直接弱化了中央政府對地區經濟發展差距的宏觀調控能力

由於中央財政困難,中央政府已難以運用轉移支付手段在全國范圍內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地區進行再分配。也就是說,中央財政對抑制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在人均GDP和人均投資額方面的巨大差距所起的作用已相當有限。這也是我們反復強調要逐漸縮小地區差距,而實踐的結果卻是地區差距逐漸擴大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不平等、不規范的稅收政策不利於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

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的稅收制度既不規范也不統一:相對落後的中、西部地區的稅收負擔高於較發達的東部地區,而東部沿海地區的發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特區投資的外資生產性企業可以享受「減二免二」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特區的企業還不受進口許可證的限制,機器設備和其他原材料的進口也均免徵關稅。這些稅收優惠措施使得東部沿海地區獲得了更強的比較優勢,加大了東、西部地區的差距。1994年稅制改革的一個原則是要公平稅負,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又偏離了這一原則。分稅制改革由於受地方既得利益的影響,沒有對橫向分配做出合理的調整。中央與地方在收入分成上採取了一刀切的辦法,由於東部沿海地區經濟擴張能力要遠遠高於中、西部地區,因而中、西部地區稅收返還的數量遠遠小於東部沿海地區。同時,中、西部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由於與稅收收入聯系不緊,加之這些地區稅源少、財政困難,使得優惠政策難以發揮作用。

(四)各地區之間的公共服務水平懸殊

財政投資重點不同以及稅收政策的不合理,使得地區之間公共服務水平懸殊,這既是收入分配不公的表現,又是造成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失衡的重要原因。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良好的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是吸引人才和資金流入以及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的基礎性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東部地區經濟發展迅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政府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較發達的公共設施。

三、財政政策作用於經濟發展的有效機制

財政為「庶政之母」,是國家政權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國家賴以進行宏觀調控的兩大政策支柱。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兩大政策之一的財政政策,指的是通過改變公共支出和稅收等手段調控總需求,從而達到發展、穩定、實現公平與效率和抑制通貨膨脹等目標的一系列策略或措施。財政政策機制往往具有非表面化的特性,在經濟、金融、社會等領域有著非常廣泛的功能,並通過自動調節和逆向調節機理,以政策工具為傳導手段來實現其調控的目的和意圖。

(一)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資源配置功能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社會資源起著基礎性配置作用,市場通過競爭和價值規律的作用把社會資源配置到有效率的環節。但由於存在著市場缺陷和自然壟斷等原因,資源在上述方面的配置存在著失效現象,如果不對這種現象加以干預和彌補,必將影響經濟的順利發展和社會福利的提高。為干預資源配置失效而發生的財政支出,表現為自然壟斷領域的費用和自然壟斷狀態的出現,將導致市場失效,它只能由政府幹預來實現,也就是採用宏觀調控手段。因此,公共財政必須為干預自然壟斷狀況而支出應有的費用;自然壟斷狀況是市場自發運行的結果,壟斷扭曲了市場,是社會資源被濫用和浪費的過程,也是一個市場以大量的資源破壞為代價強制地實現自身要求的過程。壟斷破壞了公平競爭,從而要求政府對市場行為加以糾正,這也是政府作用於效率與公平的重要一環;政府對壟斷企業直接干預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這類企業規定最高價限制,或強制拆分成不同的生產經營者。政府限價或拆分往往導致必須對這類企業承擔主要的投資責任,並承擔提供補助或彌補虧損的責任;此外,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難以由市場方式解決的公共投資項目,也需要財政進行部分或全部的投資或補貼,如防洪堤、城市公共道路、公用橋梁的建造以及森林企業的植樹活動等。

(二)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調控功能的作用

調控功能就是針對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某些不正常現象,通過財政政策工具進行調節、控制,使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目標。財政政策之所以具有調控功能,主要是由財政本質決定的。財政本身即具有調節職能,它在國民收入分配過程中,通過財政的一收一支,改變社會集團和成員在國民收入中佔有的份額,調節社會分配關系,控制不合理的分配現象,進而實現社會公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政策的調控功能主要表現在為各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對確立市場經濟秩序起調控作用,特別是在培育市場體系、健全市場組織網路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財政政策可以調節不同種類企業的級差地租,調節部門與各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在這方面,財政政策有著其他政策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政策的調控首先應遵循宏觀間接調控原則,即由直接管理為主向間接管理為主轉變,由微觀管理為主向宏觀管理為主轉變,由原來搞項目審批、分錢分物向搞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轉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財政政策主要利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實施發展規劃,協調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完善市場機制,對市場的運行進行監督,並為市場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充當經濟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穩定發展功能是指根據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通過調整財政收支的規模或結構來影響物價水平、就業水平和國際收支,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穩定發展功能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經濟的穩定,即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處於均衡狀況,表現為相對靜止狀態;二是指經濟在數量上有所增長,即通過物質生產的不斷增加來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基本需要,往往表現為連續運動的過程。兩者結合起來,就是指實現經濟在穩定基礎上求發展,進而實現高度發展的良性經濟循環。財政政策之所以具有穩定發展功能,主要是由財政分配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政策的穩定功能主要通過在不同時期選擇不同的財政政策模式,從而影響社會總供求來實現。它主要包括三項內容:在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基本平衡的條件下。政府可以採取中性的財政政策,鞏固社會總供求的動態均衡,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增長;在總需求大於總供給的條件下,政府可以採取緊縮性財政政策,控制財政支出,力爭實現財政結余,減少財政資金的損失;在社會總供給大於社會總需求時,政府可以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避免市場的長期蕭條和經濟停滯。財政政策的發展功能主要通過不斷地創新來實現並通過財政政策推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實現經濟發展。所謂結構調整就是要使資源配置的比例更為合理並能使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財政政策對於結構的調整功能主要通過運用一系列政策工具,如稅收、財政補貼和財務優惠等,誘導部門或企業將資源流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方向。通過財政政策推進技術創新,可以一方面通過財政支出政策,適度增加對基礎科學、人才培養以及相關教育的投入,推動這些部門技術的創新;另一方面,建立鼓勵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促使企業在研究開發方面大量投資,同時對技術創新所帶來的收入實行適度的稅收優惠,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四)充分發展財政政策推動就業的社會功能

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下崗失業人口和農村潛在的剩餘人口,都昭示著就業形勢的嚴峻。解決就業的根本途徑是保持國民經濟有一個較快的增長速度。若在國民經濟增長速度下降、內需不足的情況下,擴大財政支出規模、擴大內需、刺激國民經濟增長是一個重要的舉措。實施擴張陸財政政策,保持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有利於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在短期內對國民經濟的拉動效應是明顯的。我國1998年增加財政支出1000億元,就拉動了國民經濟增長1.5個百分點,解決了數百萬人的就業問題。在擴大財政支出的同時,調整支出的方向可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向有著良好的經濟效益、解決就業人數多的行業或產業傾斜可以很明顯地推動社會就業。例如,提高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一方面可以迅速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將成為就業的重要途徑。

財政政策是一個龐大的系統,由若干個要素構成,而每一構成要素又包括不同的內容。財政政策要素的性能只有通過政策要素間的協調才可能轉化為政策系統的功能,同時,政策系統的功能也只有通過與客觀經濟環境相協調才能夠產生積極的政策效應。

四、有效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取向

根據全國各區域經濟的發展形勢,今後我國財政政策的取向是要在保持持續性與穩定性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與靈活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一)調整財政支出結構

財政支出結構的變化,取決於一個國家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對財政支出結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使財政支出結構的發展變化帶有一定的規律性。從政府政策的角度看,財政政策的調整必須符合一定時期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目的以及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從而提高財政支出的效益。正確的財政支出結構政策是國家調節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優化產業結構的強大杠桿。針對我國當前面臨的矛盾和問題,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財政支出結構必須進行戰略性調整,其核心是解決財政支出「越位」與「缺位」的矛盾,力求通過改革和政策調整,著力建立起一個支出合理增長、內部結構有保有壓、能夠有效地規范支出行為、管理方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支出運行機制。針對我國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財政支出結構現狀,要通過優化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財政支出結構來進一步提高財政支出對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投入及其產出效率產生的激勵作用,促進全國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應著力於三個方面。一是加大財政的宏觀調控力度,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促進科技進步、支持自主創新,推進兼並重組、淘汰落後產能,鼓勵節能減排、發展環保產業。二是加大財政對社會事業支出的力度。要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快推進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化建設,不斷提高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三是增加社會公共性開支,促進城鎮化發展。要促進發展城市群,促進特大城市的形成和發展,大力發展小城鎮,保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鑒於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農村所佔的比例較大,而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嚴重不足的問題,財政投資政策的方向要進一步向農村基礎設施傾斜,大力支持與農業發展關系密切的鄉村公路和農田水利建設,突出發展農村教育和衛生等公共物品,為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

(二)發揮稅收宏觀調控作用

一般來說,稅收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其宏觀調控作用。一是稅收自身的「內在穩定器」功能。當經濟繁榮時,投資的增加導致國民收入和消費的增加,稅收會自動增加,而此時的稅收會產生一股防止經濟過度膨脹的拉力;當經濟衰退時,投資減少導致國民收入和消費下降,稅收隨之下降,同時又形成對投資和消費的推力,防止經濟過度衰退而走向蕭條,從而實現經濟趨於穩定。二是採取「相機抉擇」的方式。國家在不同時期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經濟類型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有效地引導資源配置,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穩步、協調、快速發展等目標。這種「相機抉擇」具體形式實際上可以概括為「減稅」和「增稅」兩個方面。由於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大國,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自從實現國稅、地稅分設以來,「相機抉擇」的稅收手段並不是單純選擇「減稅」或者單純選擇「增稅」,而是實行「有增有減」雙向調節。有所不同的是,在一些特定階段「增」和「減」的幅度大小不同而已。比如,給予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西部地區獲得的受惠面最廣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同改革開放初期經濟特區所得稅和流轉稅(尤其是流轉稅「產地銷貨」優惠)的雙重優惠相比,優惠的范圍小得多、優惠的程度低得多,但是,這一優惠政策對於促進廣大西部省區經濟發展也起到明顯的積極作用。稅收優惠政策應進一步突出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的傾斜,在發展相對欠發達地區制定實行產業優惠與區域優惠相結合的優惠稅收制度,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稅收制度,賦予這些區域的地方政府更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使地方政府擁有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稅種,從而充分調動這些區域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財政轉移支付是各級政府間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劃分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形式,一般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力補助。轉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均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國,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分為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兩大類,其中專項轉移支付的重點是扶持財力相對薄弱的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目前,我國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為進一步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通過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分成辦法,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集中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優化專項轉移支付結構,進一步增加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以及糧食主產區、礦產資源開發地區、生態保護任務較重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著力推進貧困地區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要逐步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新增的教育、衛生、文化支出主要用於農村的基礎建設。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依法規范中央和地方的職能與許可權,科學界定各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適當調整、規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劃分辦法,擴大政府間收入劃分的覆蓋面。保證各級政府有行使職權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財力,是各級政府履行職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和基礎。

(四)強化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的配合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促進區域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助推器」。資本、勞動力和技術是促進區域經濟成長的最關鍵的因素,但資本是勞動力和技術因素發揮作用和推廣應用的重要條件。在西方經濟學中,一些經濟學傢具體研究了投資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的貢獻,其中有代表性的如凱恩斯及其後人的投資乘數翅論和加速原理。在凱恩斯理論的基礎上,有的經濟學家著重研究了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的規律,如哈羅德-多馬模型。經濟學家們的理論證明,資本是促進區域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因。推動區域經濟的科學發展,最優的路徑是發揮區域優勢,而發揮區域優勢的核心是優化產業結構。正確引導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把投資主體的投資效益與區域經濟結構的優化、區域經濟的發展密切聯系起來,充分發揮金融投資和金融區域調控在優化區域產業結構中的作用,調整區域金融投資結構、強化金融行為的區域監控,無疑是推動區域產業結構優化的基本途徑。目前來看,金融調控的方式不利於區域經濟的開發;政策性金融與非政策性金融沒有徹底分離,抑制了區域經濟發展的活力;證券交易市場的區域分布嚴重不均;外資投向在我國地區分布上也嚴重不均。凡此種種,都阻礙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鑒於此,我們必須完善宏觀金融調控政策體系:一是建立和完善既具有全國統一性又具有區域獨立性的金融市場;二是實行有差別的區域性利率政策;三是對不同區域的產業實行信貸投向傾斜的政策;四是實行有機協調的區域性財政政策和區域性金融政策;五是嚴格監管金融機構間的同業拆借市場。必須健全區域性開發的金融組織體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我國政策性區域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建立國家區域性發展銀行(或基金);另一方面,要加快開發地區政策性金融機構體系的建設和拓展。建立區域性商業金融機構,在中西部地區再增建證券交易所和區域性金融中心。需要說明的是,財政政策在與金融政策搭配組合的同時,還要注重與產業政策、貿易政策、投資政策、就業政策、社保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搭配組合,多管齊下,形成調控合力,這樣才能使宏觀調控收到事半功倍之成效。

加強和改善財政宏觀調控,有效促進區域經濟發展,還要科學地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問題。集權與分權如果解決不好,就會帶來很多問題,宏觀調控作為國家主要的經濟管理方式,必須權利明晰、職責明確,這樣才能更有效地實施並取得明顯的成效。所以,宏觀調控權應由中央統一,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權力。區域調控只能是從宏觀調控中派生出來的,而不能與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相對立。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必須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這也是我國在長期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寶貴經驗。因此,要進一步科學理順中央宏觀調控和地方區域調控的關系,做到既加強中央宏觀調控,又充分調動地方政府調控本地經濟的積極性,落實好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實現集權與分權的動態均衡,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合力,以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

『肆』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 )予以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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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全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23:05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陸』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一教育所需經費由誰予以保障

《九年義抄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因此,如果學生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其監護人不會被罰款或者坐牢。你說的那種情況也算完成了九年義務教育。

『柒』 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的主要政策

(一)教師平均工資低於公務員是不爭的事實
近幾年來,隨著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的逐步確立,尤其是國家實行教師工資縣級統籌,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之後,確保了教師基本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並解決了拖欠教師工資的老大難問題,中小學教師收入有了明顯增長。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統計,2006年全國普通小學教職工人均工資收入比2002年增長了58.2%,普通中學增長了63.2%。但從總體上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收入水平依然偏低。據教育部日前發布的2008年《國家教育督導報告》披露,2006年全國有273個縣(占區縣總數的8.5%)的小學教職工和210個縣(佔6.5%)的初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低於1.2萬元,人均月工資收入不足1000元。其中河南、陝西、山東尤為突出,小學教職工人均月工資收入低於1000元的縣占本省縣數的比例分別為34.1%、21.2%和18.2%;初中分別為25%、20.7%和18%。《報告》還表明,2006年全國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包括初中與高中)教職工年均工資收入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別比國家機關職工年均工資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僅以2008年為衡量標准,當時教師工資普遍很低,大專、本科學歷的港入職教師工資只有800多到900多,教齡40年的小學教師的工資也僅僅是不到1500元,而剛入職的公務員的工資最低就是1900,收入差距之大可想而知。教師工資收入水平低,是造成農村尤其是邊遠地區教師隊伍不穩定,難以吸引優秀人才從教的主要原因。相形之下,公務員因其較高的收入和重要的社會地位,其職業受到越來越多大學畢業生的追捧,每年一度的公務員考試成為競爭最為激烈的「中國第一考」。據國家人事部統計,2005年中央、國家機關面向社會招考公務員,報考與計劃錄取比例為37∶1;2006年報考與計劃錄取比例為48.6∶1,2007年為42∶1,到2008年這一比例又上升到46:1,考試報名人數達到創紀錄的64萬人。當然,要想在近期內使教師地位達到像公務員一樣顯赫是不現實的,但力爭使他們的工資達到甚至超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水平仍然是可行的,而當前推行績效工資制度則是提高中小學教師收入水平的一次重要機遇。
(二)比照公務員落實教師工資標準是依法治教的要求
國務院批準的《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規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要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范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這對於廣大教師來說絕對是一個利好消息,而這項政策能否落實到位,則成為衡量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改革成敗的試金石。實際上,「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並不是一個新提法。《教師法》早在1994年就作出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2006年修訂後實施的《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再一次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從《教師法》中規定「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到《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不低於」,盡管提法越來越務實,但具體目標的落實始終缺乏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因此在一些地方,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偏遠地區,這一規定並未得到有效落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偏低甚至被拖欠,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熱情,阻礙了義務教育的普及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國務院推行的績效工資制度盡管提出了具體的實施目標和步驟,但人們的擔憂並沒有因此而減輕。因為從法理上講,《教師法》與《義務教育法》的效能高於國務院及教育部出台的兩個《指導意見》。因此,問題的核心在於切實將教師工資落實到位,這直接體現國家對義務教育的重視程度,並使法律的嚴肅性得到進一步確認。
(三)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是根本措施
教師工資主要源於國家財政教育預算,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予以單列。國家和各級政府必須像保障公務員待遇那樣保障教師的待遇,使他們在享受國家和各級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與公務員不應有高下之分、先後之別。因此,更為合理的做法是將教師工資納入公務員工資序列,與公務員工資實行統一保障。在此基礎上,深化推行三項制度改革:一是建立義務教育國家公務員制度,將教師工資納入公務員工資序列管理。在美、英、法、德、日、韓等國,義務教育教師是特殊公務員(或准公務員),其工資待遇完全按國家公務員管理。二是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問責機制。對於政府部門履行《義務教育法》關於教育經費投入責任的問責,應該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並由他們審批義務教育經費預算方案,監督政府執行教育經費投入的情況。三是改革義務教育經費劃撥方式。目前的做法是中央政府把經費劃撥到到省里,省劃撥到縣、縣劃撥到鄉,這種層層撥款的體系,實際上是把撥款權集中在政府部門手中。學校要獲得經費,必須不斷跑政府,這也給政府部門截留、挪用資金提供了可能。近年來中央政府、省級政府轉移支付被層層挪用的現實表明,在我國建立把義務教育經費直接劃撥給學校賬號的新體系已刻不容緩。 (一)升學率歷來都是學校管理的「法寶」
從根本上說,推行績效工資制度是一種「優績優酬」的激勵措施,而對教師績效的考核則極易導致對升學率、學生分數、學科競賽等激勵機制的偏好。在我國,盡管九年義務教育中有八年沒有升學壓力,升學率似乎與義務教育教師績效不掛鉤。但義務教育階段的最後一年,亦即每個初三年級的師生及學生家長都面臨升高中的壓力。在激烈的中考競爭面前,即使學校不拿升學率作為教師考核指標,學生及家長也會要求每一個教師努力提高中考升學率。因此盡管表面上績效指標中可以不體現升學率標准,但是教師績效考核中的各項成績指標無不與升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對於教師的考核,往往通過名目繁多的聯考競賽,用學生成績給教師排隊,對老師工作業績進行量化管理,其競爭激烈程度不亞於對升學率的比拼。其弊病就在於用學生的成績人為地擴大教師績效之間的差距,以此來刺激教師工作的積極性,結果導致教師的功利思想越來越嚴重,並使教師的職業道德發生嚴重偏移。因此,只要還有激烈的升學競爭,教師績效考核就永遠擺脫不了升學率的陰影。而這種壓力經過層層傳遞,必然要影響到九年義務教育的全過程。況且不少地方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仍在明裡暗裡用升學指標評估學校,這樣勢必導致學校用學生成績作為考核教師績效的重要指標,並最終與學校升學率掛起鉤來。
2.與升學率脫鉤是績效考核的關鍵
績效考核是制定績效工資標準的依據,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以升學率作為績效評價標准,在過去一些地區的義務教育學校中已經廣泛推行。升學率越高的學校教師、所帶班級學生分數越高的班主任、學科競賽經常獲獎的學科教師,其工資往往是教師中最高的。這種所謂的「績效」評價,產生了兩大弊端:一是少數學校占據了大部分的優質教育資源,促使優秀教師逐漸向這些學校流動,優質生源向這些學校匯集;二是貧困地區的學校、教育質量較低的薄弱學校,辦學十分困難,教師工資普遍極低,成為教師工資問題矛盾最集中的群體,嚴重影響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為此,教育部《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分配改革,必須建立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和教師職業特點的教師績效考核制度,為績效工資分配更好地體現教師的實績和貢獻、更好地發揮激勵功能提供製度保障。並且明確要求,對於教師教學工作的考核,「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指標」。這一原則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也是將義務教育導向素質教育還是應試教育的分水嶺,必須作為績效考核工作的一條「鐵律」得到嚴格執行。
(三)正確把握教師績效考核的內容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教師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是教師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以及完成學校規定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的實績,包括師德和教育教學、從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實績。(1)師德考核。主要考核教師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情況,特別是為人師表、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的情況。對此,教育部明確要求,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礙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不得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並將此作為教師績效考核合格的必備的基本要求。(2)教育教學考核。主要考核教師從事德育、教學、教育教學研究、教師專業發展的情況。教育部文件指出:德育工作是每個教師應盡的責任,要結合所教學科特點,考核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德育的情況;教學工作重點考核教學工作量、教學准備、教學實施、教學效果,以及組織課外實踐活動和參與教學管理的情況;對教學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學目標、學生達到基本教育質量要求為依據,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指標,要引導教師關愛每個學生,特別是學習上有困難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學生。對於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其重點在於考核教師參與教學研究活動的情況,而教師專業發展則重點考核教師拓展專業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能力的情況。(3)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重點是其對學生的教育引導、班級管理、組織班集體和團隊活動、關注每個學生全面發展的情況。 (一)教師績效考核必須避免「唯效率」傾向
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在企業,它以職工所在的崗位技術含量、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環境優劣確定崗級,以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力價位確定工資總量,以職工的勞動成果為依據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動制度、人事制度與工資制度密切結合的工資制度。績效工資的優點在於將個人的收入同其本人的工作績效直接掛鉤,鼓勵員工創造更多的效益,同時也能招聘、保留績效好的員工。在學校,實行績效工資是一個新生事物。由於考試是最簡單、最常用,表面上也是最公平的績效評價方法,因此,在義務教育學校實行教師績效工資制度很容易導致學生成績掛鉤,甚至與學校的升學率掛鉤,助長應試教育的風氣。因此,教育部《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分配改革,必須建立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和教師職業特點的教師績效考核制度,為績效工資分配更好地體現教師的實績和貢獻、更好地發揮激勵功能提供製度保障。並提出了「尊重規律、以人為本,以德為先、注重實績,激勵先進,促進發展,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的「三十二字原則」,其宗旨就在於克服績效工資制度「唯效率」傾向。
(二)績效考核在微觀上要發揮對教師的激勵導向作用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教育部文件規定,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具體項目和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分配方式和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績效工資中設立班主任津貼、崗位津貼、農村學校教師補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科學有效地實施教師績效考核,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舉措,是提高教師隊 伍整體素質、促進教師隊伍科學發展的關鍵環節,是完善教師激勵約束機制、努力構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教師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務,對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具有極其重要的導向作用。為使績效工資的考核與分配充分發揮對教師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部要求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對履行了崗位職責、完成了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教師,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對有突出表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視不同情況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要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等次,堅持向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教師傾斜,適當拉開分配差距。績效考核結果也要作為教師資格認定、崗位聘任、職務晉升、培養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績效工資制度在宏觀要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微觀上它是一種激勵機制,合理科學的考核可以使績效工資「優勞優績」的特徵得到充分體現;宏觀上它又是一種均衡機制,通過政府的調控和引導,可以使一個特定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其教師的工資水平達到基本均衡。目前,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城鄉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據調查,全國農村小學、初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分別僅相當於城市教職工的68.8%和69.2%。其中廣東省小學、初中農村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僅為城市教職工的48.2%和55.2%。這導致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嚴重的結構性短缺。尤其中西部農村學校,部分學科教師短缺現象十分嚴重,外語、音樂、體育、美術和信息技術等學科教師嚴重不足,相關課程難以開齊。據2008年《國家教育督導報告》顯示,2006年全國有508個縣每縣平均5所小學不足一名外語教師,西部山區農村小學平均10所才有一名音樂教師,中西部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初中音樂、美術、信息技術三門學科教師平均每校都不足一人,致使部分學校無法正常開設規定課程。另據中西部9個省、區的學校數據統計,2006年,3萬多所村小的班師比平均僅為1∶1.3,4萬多個教學點的班師比平均僅為1∶1,均遠低於全國小學1∶1.9的平均配置水平。邊遠地區學校的教師待遇低、生活條件差、工作環境艱苦、個人發展機會少,造成骨幹教師流失。對艱苦地區學校的抽樣調查表明,38.7%的校長反映近3年中有教師流失情況,其中,74.6%的校長反映主要流失的是骨幹教師,92.5%的校長反映主要流失的是35歲及以下的青年教師。這一問題有望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改革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緩解。因為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均納入財政預算,並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來劃撥,所以可以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當前的重要任務,是中央財政要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給予適當支持;省級財政也要強化責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縣級財政則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從教育均衡發展角度說,只有提高貧困地區學校、農村學校教師的待遇,才能形成對優秀教師的吸引力,既能留住優秀教師,也能為教師輪換制提供長效保證。在一些發達國家,其推進教育均衡發展的基本策略也是提高貧困地區學校、農村學校教師待遇。這種做法,其實與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制度的宗旨並不違背。一方面,實現教育均衡發展,本身就是義務教育發展的最大績效;另一方面,在貧困地區、農村地區學校任教,其付出的勞動,對社會的貢獻一點兒都不比在發達地區學校任教時少,因而績效工資向他們傾斜也是義務教育的最大公平。

『捌』 問82:城鄉建設消防安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經費保障措施有哪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鄉消防安全規劃的編制經費以及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專備的建設、屬維護以及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消防安全規劃的要求對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予以立項,並將其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審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及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劃。

建設、財政部門應當在城鄉維護費中列出專項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及管理。應將消防供水費用列入地方財政專項資金支出。

城鄉消防安全規劃編制以及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維護以及管理經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發展改革以及公安部門聯合制定。

『玖』 文化站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和發揮文化站的綜合職能作用。把文化站建設作為當前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文化行政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承擔起牽頭實施多功能文化站建設的職責。其他有關部門都要按照各自職能,互相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多功能文化站建設工作。
二、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投入力度,
文化站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它主要依靠國家重點扶持。因此,在文化站建設中,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承擔起主要責任。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中國共產十四屆六中全會《決議》提出的文化事業經費增長不低於當年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的要求,加大財政投入力度,認真解決文化站在設施、場所、設備和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問題,切實保障文化站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專項業務和事業項目經費,逐年增加文化站的經費投入,增長幅度應不低於當年財政收入增長幅度。
把文化站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切實解決落實文化站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創新政府投入方式,適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項目招標等形式,變直接撥款為項目購買,切實提高資金投入的效益。
三、提高待遇吸引人才,穩定基層文化隊伍。
文化站人員現行工資福利待遇低於當地政府和教育系統相關人員。文化站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擔負的是社會教育,提升繁榮社會文化。業務包羅萬象,工作極其復雜。工作強度超出單一的服務受限年齡段的教育系統。文化是一個民族的精神和靈魂,是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的強大力量。自古以來文化,尤其大眾文化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文化工作者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塑造社會文化發展的高級模具師。站長理應享受,當地高級中學校長級的同等待遇。
有關部門和領導要重視並落實專乾的工資待遇,逐步理順人事、編制、職稱、工資、福利等方面的關系。消除後顧之憂,這樣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穩定基層文化隊伍。
四、保證文化站的編制。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工作的意見要求,文化站要配備專職人員管理。每個綜合性文化站有1-2個編制,服務人口較多的可適當增加編制。國家文化示範區3個編制。
五、明確隸屬關系,杜絕推諉扯皮。有的文化站長期受當地政府和縣區文化部門的雙重管理,一些當地政府把文化工作視為可有可無,甚至當做包袱。致使文化站專干「專職不專」,常疲於應付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耽誤業務開展。文化站遇到實質問題上下推諉沒人解決。雙重管理障礙了文化事業的發展。要徹底明確隸屬關系,統一劃為縣、區統管,垂直領導,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強監督考核。建立完善考核機制,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制訂文化工作考評辦法,並將文化站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綜合考核,努力在形成關心支持文化站建設的良好氛圍。

『拾』 依託單位對推薦人選的培養使用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及落實計劃 怎麼填

發揮申報項目負責人及成員對申報單位的發展作用的方法:
1、 積極組織申報相關課題。
首先組織申報人員認真閱讀有關文件,申報課題符合資 助范圍和有關政策規定。科學研究需要經費支持,成功申請 基金是科研活動的重要條件,是科研競爭力的標志。課題的申請是科學研究的前提,協助科研人員進行課題申報就成為 管理著的首要任務,積極組織申報課題是提高獲資助率的重 要環節,所以要把組織申報科研基金當作科研管理工作的重 要任務來抓,並在申請之前及早召開科研基金申請動員會, 申報的課題要符合「課題指南」的要求。填寫申請書語言規范, 表述准確,書寫工整,欄目齊全,內容詳盡簽名蓋章,手續 齊備。結合本單位的優勢,揚長避短,明確申報重點,制定 申報策略,層層把關篩選推薦好的項目參加招標,有效防止 選題的重復和單個學科申請數過於集中的弊病。科研管理人 員要做好各個課題的推薦工作,加強溝通,及時反饋落選課 題的原因,組織申報者修改完善課題內容,以圖再報。
2、強化申報材料質量關。
填寫申請書是獲得科研課題立項最重要的環節,優秀的 申請書 對課題的自然情況介紹清晰,摘要簡潔,立題依據 充分,研究內容、目標和擬解決的問題明確,研究方案和可 行性分析層次分明,項目的創新和特色突出,年度計劃及預 期結果具體,具備研究基礎和工作條件,申請人簡歷實在並 富有說服力,參考文獻要新並要有權威。申請書是體現課題水平的文本,申請書寫得好壞,直 接影響到獲資助率的高低。在上報課題申請書之前,首先, 應組織召開項目申報「諸葛亮」會。選定要研究的問題後, 才能確立研究的題目,進行設計,制定計劃。立題要有明確 的目的性,臨床醫學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針對疾病,特別是危 害人類最多見,造成後果最嚴重的疾病,如心腦血管病、惡 性腫瘤等,也可研究國內外新出現的疾病。研究內容包括探 索疾病的病因,或危險因素,闡明疾病發生發展的過程及其 機理,解釋某些臨床現象以及在診斷和判斷預後上的意義, 探索或評價新的診斷方法、技術,觀察新的治療措施的效果、 毒副作用或探討影響疾病的預後或病死率的因素等,其目的 是為了提高對疾病發生發展規律的認識,改進診斷、治療和 預防的方法,以提高醫療質量和防治水平。總之,研究的題 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研工作的水平,課題要有創新性、科 學性和應用性,要有保證完成的手段。對課題的選題是否正 確,如沒有創新性,就缺乏研究價值,研究方案是否切實可 行,研究基礎是否充分真實,課題組技術力量是否齊備,經 費預算是否合理等方面進行逐項的審查並論證,提出項目申 請中存在的問題,以提高申請書的質量,其次科研管理人員 應編制一份項目形式審查明細表,對歷年來申請書撰寫中容 易忽略、容易出錯的條目一一列舉,請申請者依此表對申請 書進行審查,科研管理人員再對申請書進行嚴格把關,避免 無謂的失誤而落選。申請書是參與課題競爭的重要形式,有 時也是惟一的形式。因此,能否寫出一份高質量的申請書, 不僅是對申請者思維表達能力的考驗,也是申請課題競爭性 強弱的關鍵。也是對申請書的質量的評審。一份好的申請書 使人看了就明白: 要研究什麼,為什麼要研究,怎樣研究, 要達到什麼結果,現在已做了什麼,能否完成研究任務。
3、 合理把好申報課題經費。
目前,我國的課題經費資助基本上是根據項目類別確定 統一的資助標准,如面上項目多少、重點項目多少等,而不 考慮項目完成的難易程度和實際經費需要量,這導致項目申 請人依資助額度編制預算支出,往往與實際需求相差甚遠。 所以,申請者一方面要了解所申報基金的資助額度,另一方 面提出適度的經費申請。管理人員對項目申請書進行認真審 查,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申報經費預算的審查。根 據申報課題的學科特點,從論證設計、研究手段、經費開支 科目等幾個方面對申報經費進行認真的核算。申請經費開支 預算要合理、符合規定應明確經費的支出科目、金額、計算 的依據及理由,不要使主管部門在對課題立項形式審查時, 覺得不切合實際。因為在科研經費有限的情況下,主管部門 和資助單位肯定優先選擇那些有創新性、先進性,且其經費 申請數額又適度的課題。但是,也不能為了中標立項求勝心 切,擔心多報不批而人為地將科研課題經費預算壓低,申請 經費過少,一旦科研課題中標立項後,因經費得不到相應保 障,致使相關的科研工作及配套條件不齊備,因而無法實現 科研課題預計的研究目標,最終導致終止課題研究。總之, 鼓勵課題組充分利用現有的科研資源,爭取以較少的投入取 得較大的研究成效。
4、加強科管與科研人員溝通。
當今的社會潮流,已不是個人、個體的工作時代,合作、溝 通已成為了管理者的一門必不可少的學問。管理者與管理者 的不斷的溝通,管理者與科研人員的不斷的溝通,這些,已 成為新世紀擺在科研管理者面前的一個不可忽視的課題。管理為科研服務,管理就是服 務,這是科研管理部門的工作理念,科研管理如何體現「以 人為本」,如何真正落實在「服務」上,是一項復雜的系統 工程。有效的管理是一個既有分工又需要協作的過程,成功 的管理者更應該是一個善於合作、懂得溝通的使者。科研管 理中的服務應該是「大服務」,不僅體現在為課題本身服務 的層面上,還應體現在職能部門之間的服務上。只有這樣才 能實現有效的管理。與科研人員友好的溝通、合作,做耐心 的、細致的工作。其次,一個科研管理工作者,要 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要具有無私奉獻 的精神, 要能做到不計名利甘當鋪路石, 心甘情願為別人做 嫁衣;有相應的學歷又具有思想修養較好、辦事較公平的素 質;具有熟練使用現代辦公設備自動化的能力又有組織能力 和較好的漢語文學功底;具有與領導不斷溝通理解又有和部 門新老先生密切聯系的實事求是的科學辦事作風。只有這 樣,才能發揮科研管理人員在申報課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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