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學生之間的意外傷害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33條及《民通意見》160條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專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屬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他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上述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適當補償。通常這樣的情況下,不能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對方並不存在完全的過錯,而應該追究學校疏於管理的責任。
一切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調解。調解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律師調解、行政調解等。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進行調節。調解的前提是雙方一致同意調解。
㈡ 小學生在校受傷,應怎樣認定責任及後續處理。
很遺憾的告訴你,應該你賠的你的孩子推倒的對方,幸好沒有大礙,也只是很少的花費,這么小的事故,也沒辦法連帶學校,對方孩子受到了傷害,家長的要求也不是太過分,還是賠了吧,並不是太多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