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可以採取什麼處分
本來定製規章制度就要有懲罰的制度在裡面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是自己單位制定的沒有一個統一的處分條例除非在制定規章制度是,違反規章制度的懲罰制度也要跟上
⑵ 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依照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_依法追究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
⑶ 請教《小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 無故曠課兩節。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⑷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處分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這句話對嗎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處分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盡量進行教育,教育不是萬能,必要時適當處分,也能達到教育的效果,但不能開除學生。
⑸ 新都區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的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⑹ 違反生產規章制度給予什麼處分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享受勞動權利。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指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違章行為的輕重和造成的後果,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進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⑺ 班主任運用獎勵和懲罰制度時要注意什麼
作為班主任,在學生成長過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是小學生,他們會不分是非的跟你學;班主任要跟學生約法三章獎也不能超出自己或學生的能力范圍,最好不涉及金錢,把學生獎的開心把自己也獎的開心。
在懲罰上我認為還是應該給他們既記憶深刻受到教育又不傷害他們的自尊下去教育他們。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大多數教師都避免不了對孩子進行獎勵與懲罰。獎勵的方法包括一般的贊許、表揚、物質獎勵等,懲罰的方法一般包
括批評及較嚴重的處分和體罰等。孩子的表現達到或超過我們的要求時,我們要給予表揚或實際的獎勵。
如果孩子失敗了,違背了我們的期
望,我們就批評或懲罰他們。獎勵和懲罰有時候能起到明顯的作用,但實施不得法,往往會造成師生之間的對立,甚至扼殺學生的學習積極
性,心理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摧殘。
所以在獎勵和懲罰孩子的時候,我們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巧妙的運用好獎勵和懲罰。
教學中運用獎勵手段:
對學生的獎勵,應該有目的的。同時要注意精神和物質相結合。對學生的精神獎勵,一般表現為口頭言語方面:如對學生的正確回答,可
以說:「你真棒!」「相信你,你肯定行。」對於學生的作業本,則可以批語「你有很大的進步!」
「以後做作業再細心點。」「你的字真漂
亮。」甚至平時教師一個親切的微笑和動作,如摸摸學生的頭,對學生投以贊許的目光等,效果同樣很好。對學生的物質獎勵,則可以有針對
性。如在某次比賽活動中,對表現優異的學生頒發榮譽證書等。
當然,獎勵不能過於頻繁,否則會產生失效的後果,效果降低。過多的獎勵會使學生失去榮譽感,使獎勵流於形式。此外,還應該掌握好
獎勵的時機,做到及時反饋,哪怕還有一點點的進步,也應及時鼓勵,一點點強化,促進其良好行為的形成。
教師在對學生進行獎勵時,必須
充分考慮學生的個體差異,對自信心差的學生應給予更多的表揚與鼓勵,對於自信的學生則應更多的提出嚴格要求,只有這樣,獎勵才能發揮
它應有的作用。
不同的學生對表揚與獎勵的反應不同,故應因人因時因地採取不同的表揚與獎勵方式,這一點要求老師要嚴格的分別:即是口頭表揚還是
以光榮榜的形式寫出來;是當眾表揚還是單獨談話時稱贊;是精神鼓勵還是物質獎勵。
對經常調皮搗亂、破壞紀律、人緣不好的學生,當眾表
揚他,這樣可以幫他恢復名譽,創造利於學生樹立優秀品質和行為的環境。
對性格內向、成績落後的學生,找他單獨談心,表揚他遵守紀律的
優點 ,鼓勵他上課大膽發言,積極參與活動,改進方法,提高效率;對考試進不大的學生,發幾個作業本給他以示獎勵。這樣運用不同的方法
針對不同學生進行表揚,效果很不錯。
⑻ 班規懲罰制度
班級考核制度
為了給全體同學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規范大家的言行,使我班各個方面都能健康的發展,根據《樂山市計算機學校學生守則》的參考資料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特製訂班級考核制度如下:
操行分考核制度
副班主任主持班委各項活動進行班委選舉和人事的罷免權力。
副班主任負責考勤,發現早息遲到者,並且扣操行分5分/人。
每節課前做好課前准備工作,如有違反扣操行分5-10分不等。
在主題班會的活動中積極發言的加1-3分不等。
本班班委每天加操行分1分做為獎勵,以做好本職工作為前提(包括本班學生會幹部)。
本班如有任何同學違反班規,則在扣該同學操行分的同時,相應班委扣1分,每周上限扣3分。如有班委帶頭違反班規,則扣除該班委操行分的同時,相應工作的班長或團支書扣5分,每周上限15分。
本班每周班級名次在第一名,則全班同學加50分/次。第2、3名,則全班同學加30分/次。第4、5名,則全班同學加20分/次,若在5名以下(不包括第5名),則扣全班同學10分/次。若在10名以下(不包括第10名),則扣全班同學30分/次。
一、思想道德(由班團支部書記負責)
尊敬師長,深得老師常識的同學被老師提名表揚的加分2-5分/人,否則被老師點名批評的同學扣5-10分不等。不允頂撞老師,或在課堂間與老師爭吵影響課堂紀律,性質惡劣,視其情節給予扣操行分50-100分,並給予校級記過以上處分。
遵守公共秩序,有良好的就餐修養的被老師和學校相關部門表揚的同學加5-20分不等
有良好的個人修養,不吸煙,不喝酒,不打架,不賭博,如有吸煙、喝酒、打架和賭博的同學被發現一次扣20-50分不等。
爭做文明學生,不講粗話,臟話,不亂塗寫,不隨地吐痰,如沒有違反,每月加8分,否則每發生一次扣5-10分不等。
有集體榮譽感,積極為學校和班級體爭光,凡被學校表揚的同學每次加10-50分不等,被學校批評的同學每次扣20-50分不等。
尊重他人的穩私權,不私拆他人信件,在未得到他人的許可的情況下,不動他人的東西,否則扣10分/次。
積極參加團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踴躍參加與團組織各項活動的同學加1-5分不等,否則扣5-20分不等。
二、學習方面(由學習委員負責)
上課不準無書本、無筆、無學習工具,上課鈴聲結束還打鬧、喧嘩、未做好課前准備。
上課認真聽講,積極發言,被老師表揚的同學加1-5分不等。
及時認真完成作業,被老師表揚的同學加1-3分不等,否則扣2-10分不等。
積極參加各種知識競賽,加3-10分/次。如得獎,第一名加分30分,第二名加分20分,第三名加分10分。
上課睡覺2節課算一節曠課,記入曠課課時,並扣操行分20分/次,上課遲到者扣操行分5分/次,遲到3次算一節曠課,記入曠課課時,並扣操行分20分/次。
上課期間不準交換座位,如有違反扣操行分5分/次。
三、紀律方面(由紀檢委員負責監督、組織委員負責考評)
違反紀律,視情節扣分5-100分不等,(情節嚴重者由班長與班主任商量後酌情處理)。
按時出勤(升旗儀式、上課、早操、課間操、晚間新聞等),每天全勤加操行分1分。
看新聞時不做與看新聞無關的事情,否則扣操行分5-10分不等。
遵守班規校紀,每周操行分只有加分者,另追加操行分5分/周。
爭做好人好事,被學校和老師點名表揚的同學加操行分5-30分不等。
上課期間講話者,被制止一次後仍然講話的扣操行分5分/次。上課睡覺被提醒一次仍然睡覺者當曠課處理。
上課期間在寢室睡覺不請假者扣操行分10-50分不等(視情節而定)。不該上體育課時在操場上閑逛或參與體育活動者扣操行分10-20分不等。
進入課堂要呼報告,進入老師的辦公室要呼報告,如有違反每次扣操行分5分。
上課期間做與課堂無關的事,扣操行分5-50分不等。
上課期間看課外書籍、玩數碼產品、或危險品者以5—50元贖回此物,如果在一個月之內未發生類似情況則退回保證金60%。
在教室和寢室追逐打鬧者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休息者扣操行分5-20分不等。
就餐不插隊,遵守就餐秩序,如有違反扣操行分5分/次。
每人每月有四次機會請假(包含請病事假),不包括學校統一放假。
在校不得參與打架斗毆,不尊重師長,欺負弱小,偷盜等,如有違反以班規報政教處給予處分。
四、衛生、勞動方面(由勞動委員負責)
積極參加勞動,打掃教室加操行分40分每周每人,每天10分另加2分/人,若只得9.5及9.5以下按照每0.5分等於5分操行分扣除。
該打掃教室但不積極參與或不服從安排的同學扣操行分5-20分不等。
積極參加勞動,打掃寢室加操行分20分每周每人,每天10分衛生分另加1分/人,每天扣1分衛生分則扣操行分2分每次,如寢室當月有三星級得主則每人加20分。
該打掃寢室或教室的同學如果不參加打掃者,扣操行分5-20分不等。
該本班值周時全班同學積極服從勞動委員的安排,若不聽從者扣操行分5-20分不等。
積極參加班級與學校的勞動的同學加操行分1分/次,諷刺和挖苦積極向上的同學扣操行分5-20分/次。
五、文娛方面(文娛委員負責)
積極參加各項健康的文娛活動,陶治自己的情操的同學加1-3分/次。
主動在班上教歌教舞或為班上的文娛活動出謀劃策的同學加操行分2-30分不等。
在學校的娛樂演出中得獎的同學加操行分:第一名50分,第二名30分,第三名20分。
每周一升國旗時,必須唱國歌,否則扣操行分5分/次。
六、體育方面(體育委員負責)
體育課不能穿拖鞋、皮鞋(包括涼鞋)如有違反者扣操行分5分/次。
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增強體魄組織友誼賽,隊員加分5分/次。拉拉隊員加分1分/次。
每天早操、課間操集合分1分/次,結束分1分/次,操行優秀者1-3分/人(此項由班主任親自考評),全班全勤1分/人,相對若有操行較差者扣2-10分不等。
每天兩操分別遲到者,扣操行分10分/次,曠操者扣操行分20分/次。
積極參加各項竟賽活動,加操行分3分/次,進入校級前三名加分:第一名30分,第二名20分,第三名10分。進入市級前三名加分:第一名50分,第二名30分,第三名20分,並給予20元、15元、10元獎金獎勵。
不能穿拖鞋和吊帶裝做早操和課間操,做操是必須佩帶校牌,否則扣操行分10分/次。
每位同學應按照體育部的《評分標准》為班級爭光,如有違反,扣操行分10分/次。
七、後勤方面(生活部、宿管部)由後勤委員統一負責,由生活委員、寢室室長分管。
每位同學應該愛護班級的各項財產,如有損壞應照價賠賞,並扣操行分20-50分不等。
每位同學應遵守學校的生活秩序,排隊就餐,不浪費糧食,不與學生會幹部和老師發生任何沖突,如被學校點名批評的同學,每次扣操行分10-30分不等。
八、心理狀況方面(心理咨詢委員負責)
1、主要是收集、採納同學們的各方面意見,以及對全體同學的心理做調查、了解,給出合理解決方案。
2、全班同學積極配合心理咨詢委員的工作,如有心理障礙,急時與心理咨詢委員取得聯系,由於心理原因給班組造成不良影響的同學,視其情節給予扣分和班級警告處分。班級成立《班委和作風監督小組》,每周由班主任臨時抽調同學為班幹部評分,最後一名幹部應向班主任說明情況,班主任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批評。
九、讀書活動(由課餘生活策劃小組負責)
1、主要負責開學後的書籍借記。並考慮到班級專業需求,思想要求等,在圖書室及時借到相關書籍。
2、在教務處安排的讀書活動中負責組織全體同學進行學習。
3、適當時候進行書籍補充。
4、班級借到的書籍一律不允許借於其他班級的同學,策劃小組成員需做好借書登記,如:借書日期,歸還日期,定時進行書籍清理。
5、在讀書活動中有發言的同學,可考慮給於1-3分的獎勵。
6、在讀書活動中如有大聲喧嘩的同學扣操行分5分/次。
7、策劃小組成員定時定量的在班級中收集同學們的看書需求,做好登記,向班主任匯報審核,以便購買充實班級書庫。
十、班級操行分以每人100分作為基礎,在這個基礎上進行加或減。每月有一次拍賣會,此會由班主任和副班主任主要主持,全班同學可用操行分錦標物品,出分最高的同學獲得。各個委員一定要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秉公執法,重視操行分。
一視同仁,每天新聞前把前天的加分和減分情況報到班長處班長進行匯總,每周周前會公布上周的操行分。
操行分在100分以下者送班主任處申請給予相應處分。
本班規於公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班主任和副班主任。
請大家遵守以上制度,為本班集體多出把力,將我們609班搞的更加輝煌,我們不求最好,只求更好。
班委會
⑼ 降低崗位等級,比照原級別降低一個等級以上的處分制度。怎麼理解
這就是一種行政處分中的降級處分。比如你原來的級別為20級,現在給你降到21級。或者由原來的正科級降到副科級,這都是降級處分。降級以後工資就會拿比原來低一級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