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對你有什麼啟發
要理由正當,他可以報到政教處去,討論決定是否停你的課~高二已經不屬於義務教內育了~所以不應該算侵犯容你的受教育權,但如果他理由並不正當或並不充分,就不能那麼做了~
還有就是頂撞老師貌似不夠停課的等級吧?最多說教批評啊,額……學校和老師基本屬於同一戰線上的,不可能會支持你的(怕老師們以後被欺負死)
如果你還想在這個班裡念,唯一解決的辦法是你給老師道歉,給他個台階下,否則,這種雙方都有錯的事情,老師,絕對不會主動讓步(一般來講是這樣),如果你說你有能力轉校轉班,當然可以和他對抗到底,自己不吃大虧是第一位的~
不過,即使可以轉班轉校,建議LZ還是別那麼做,有些事情過段時間才能看明白,激動或者激動過後一段時間,人的判斷會出現很大很大的偏差哦~
希望你的問題會得到解決~消除同學們對你的看法也是有方法的,只要他們了解了你們老師當天對你做了什麼,是個人都能理解咯~自然站在你這邊了~
『貳』 如何認識學生的權利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教師法》第8條對教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更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質和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思想品質、道德、法律意識的形成發揮積極的影響。這不僅是教師自身的行為規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
2.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
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所以,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
教師的工作是教書育人的工作,通過教書,達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德育工作落實於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4 .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的義務。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學生,尤其是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幫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為其全面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更要滿腔熱情地幫助他們。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更不允許侮辱、體罰學生。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壓服。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侮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義務。
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的義務。教師應當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應當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這既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教師應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速度不斷加快。據美國技術預測專家詹姆斯?馬丁預測,人類知識在19世紀是每五十年增長一倍,20世紀上半葉是每五年增長一倍,而目前已達到了每兩年增長一倍。所以作為一名教師,要想勝任工作,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就需要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提高業務水平。
『叄』 請結合《教師法》的內容談談你對教師權利與義務的理解
http://..com/question/174910252.html
『肆』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力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專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屬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
『伍』 如何認識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①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的,具有強制性;
②教師的權利和專義務是平等的關屬系,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③必須依法保障教師的權利,對損害教師合法權利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打擊;
④教師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不履行教師義務的個人可依法取消其教師資格。
⑤教師權利和義務的明確,有利於教育的發展和各種關系的協調。
『陸』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
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明清之際思想家,教育家黃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間.業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則非師也。」陶行知則更明確地說:「要出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唯有學而不厭的先生才能教出學而不厭的學生」。而在當代,教師更需要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業務水平。當代知識發展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數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縮短。就知識「老化」周期而言有調查統計表明:1965年畢業的大學生經過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間所學的專業知識有70%陳舊過時,而1976年畢業的大學生到1980年僅四年所學的專業知識的陳舊率即達50%。作為一個教師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導的那樣,教師每天問一下自己:「我的學問有沒有進步?」
「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在新舊之交的關鍵時刻。歷史發展到今天,競爭已成為時代的特徵,各類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因而作為培養人才的教師隊伍,決定著跨世紀人才的質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師,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教師法》是從提高教師素質的迫切性這一角度作為人民教師應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
當代世界發展的大趨勢是國際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講前二者是不夠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來曾起到轟動作用的是美國高質量委員會向白宮提交的《國家處在危機之中》的報告,其中驚呼教育教學質量堪憂的根本原因是教師素質的下降,並以
「21世紀的教師裝備起來的國家」和「明天的教師」等研究報告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師水平的若乾重大舉措,隨之而來的是許多發達國家:如英國提交了「提高教師質量」的白皮書,日本提出了題為「關於提高教學素質的措施」的報告,法國、德國、前蘇聯都在80年代前後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師素質,包括學歷、能力、水平、素質、師德等放在頭等重要地位。
再從未來社會、未來教育、未來人才素質對教師的要求來看。未來的信息社會由於高速度、多媒體、多網路三大特點將大大改變我們的生產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學習方式。未來的教育現代化是終身化、社會化、國際化、個性化、個別化、綜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這「化」那「化」,「化」這「化」那,必須是先「化」人,後「化」物,先「化」軟體,後「化」硬體。教育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技術不是教學設備,而是教師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人文素質,教師的教育觀、教學觀、質量觀顯得尤其重要。因為「教師是給人以巨大的影響有權威的賢人」。(加里寧語)
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系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在執法進程中,教師既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一方權利時,實際上也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義務;反之亦然。例如《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與此同時《教師法》第9條就相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既「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教育設施和設備」,「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教師如果沒有認真地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沒有認真的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則說明他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就是他的失職。又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一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教師權利。只不過以義務的形式出現罷了。應該說,這是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於改變目前我國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更具有針對性。如果哪一個組織或個人妨礙教師接受進修和培訓,那麼教師就可以依據《教師法》第2條第6款,要求對自己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柒』 談談你對教師權力和義務的理解和認識
教師的義務是上課能認真對待這份工作,即對工作有熱情,對學生的問題能認真對待。更重要的是必須尊重學生,不可以打罵學生,更不可以歧視。權利有人身安全的權利,人格尊嚴的權利。 ,
『捌』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教師法》第8條對教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更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質和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思想品質、道德、法律意識的形成發揮積極的影響。這不僅是教師自身的行為規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
2.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 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所以,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 教師的工作是教書育人的工作,通過教書,達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德育工作落實於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4 .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的義務。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學生,尤其是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幫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為其全面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更要滿腔熱情地幫助他們。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更不允許侮辱、體罰學生。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壓服。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侮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義務。 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的義務。教師應當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應當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這既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教師應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速度不斷加快。據美國技術預測專家詹姆斯?馬丁預測,人類知識在19世紀是每五十年增長一倍,20世紀上半葉是每五年增長一倍,而目前已達到了每兩年增長一倍。所以作為一名教師,要想勝任工作,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就需要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提高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