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違反義務教育法,婚姻法的案例與分析各一個謝謝啦!
違反義務教育法,婚姻法的案例與分析:
一、原本在吉林一所鄉鎮中學讀初一的小弘,剛剛13歲就不得不結束了自己的學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親被學校領導叫去,說是小弘太淘氣,剛上學一個月就在學校打了兩次架。「校長說孩子影響了學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學校。我哭著求校領導,可最後學校還是沒留他。」
分析
關於吉林某鄉鎮中學小弘的案例,學校一方面沒有依法保護小弘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時還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關於「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的規定。小弘「太淘氣」、「在學校打了兩次架」,依據法律的規定,學校首先應當批評教育,對學生負有教育的義務,不能簡單地將學生推出校門,更不能隨意開除學生。如果學生屢教不改,嚴重影響了教育教學秩序,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轉送入專門的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並接受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婚姻法案例!因脅迫結婚的,婚姻關系有效嗎???
吳某是獨生子女。吳某的父母一心想等女兒成年後,「招郎上門」,既可以解決吳家缺乏勞動力的困難,又可以「宗祀不絕」。2000年6月,女兒已22歲,雖經人介紹了幾個對象,均因不願到吳家當上門女婿而未成。吳某的父母商量,准備將吳某許配給現年27歲的本村青年孫某,但吳某堅決不同意這門親事。2000年10月,吳某的父母背著女兒,通過託人情和吃喝等手段,打通了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朱某的關系,在男女雙方均未到場的情況下,由朱某給辦了結婚登記,發給了結婚證書。接著,吳氏夫婦又暗中積極為女兒購置衣物用品,修繕房屋,准備舉行婚禮。吳某知道緣由,便在家大哭大鬧。她宣稱:「誰去辦的結婚證,誰就和他結婚。」又遭到父母的打罵。她跑到婚姻登記機關向朱某要求收回結婚證,朱某怕問題暴露受到追查,極力給吳某施加壓力,說:「你和孫某已經領了結婚證,就是夫妻了。不管誰來辦理的結婚證都有法律效力。」朱某堅持不能收回結婚證書,並告訴她:「今後關系不好,還可以找我辦離婚嘛。」吳某認為自己爭取婚姻自由的路已經到了盡頭,因此,只有以死來控訴這害人的包辦婚姻。她兩次投河,均被人搭救。
在父母、親友的反復「勸導」下,同年12月,吳某與孫某的婚禮如期舉行。盡管是吳氏夫婦強迫他們倆同住一室,但吳某每晚都是和衣而眠,不讓孫某挨身,孫某為人老實,與吳某同床各枕,也從不與吳某接觸。因而雖已結婚,但從未過失妻生活。孫某想,自己是上門女婿,這寄人籬下的生活既沒有意思,也耽誤了吳某的青春,便於2001年4月主動與吳某商量,背著吳氏夫婦,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但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朱某堅持有村裡開的離婚證明,才能辦理。於是二人又轉向村委會要證明,被村委會主任王某嚴加訓斥:「你們結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鬧,親親熱熱,還要求離婚,毫無道理。」因而拒絕開離婚證明。吳某與孫某要求離婚之事,被吳氏夫婦發覺。吳氏夫婦除對雙方嚴加指責外,又對孫某以家產相誘惑,要孫某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同意與吳某離婚。吳某見協議離婚無望,便翻山越嶺,跑到縣人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解除她與孫某的包辦婚姻。法院受理後,經調查上述情況屬實。經縣法院建議,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朱某受到了有關部門的批評和處理。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宣告吳某和孫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問題]
(1)法院對本案的處理是否正確?如正確請說明理由。
(2)如不正確,請說明為什麼?
分析
對於本案,吳某與孫某本無結婚合意,兩人結婚純系父母脅迫所致,法院宣告吳某、孫某的婚姻關系無效是正確的。另外,本案在結婚的程序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問題,吳氏夫婦在男女雙方均未到場的情況下,買通朱某給辦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書,這顯然是嚴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B. 尋環境污染的案例和分析
境雜訊污染案例分析
2006年05月25日 輔導教師
民們不堪忍受建築雜訊,憤而向「環保110」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後,進行
了實地勘察和監測。經查明,該工程是由某建築公司承建的。該建築公司在開工
前,未向該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環保部門到工地查處時,發現工
地正在夜間施工,對此該建築公司負責人申辯:他們並未在夜間大規模施工,只
是混凝土澆鑄因工藝的特殊需要,開始之後就無法中止,即便是夜間也不能停
工。但是該建築公司並沒有辦理相關的夜間開工手續。經環保部門監測,該工地
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
雜訊排放標准。於是環保部門進行了調解,並對該建築公司未依法進行申報和辦
理夜間開工手續作出處罰。但是,建築工地的雜訊污染並沒有得到改善,廣大居
民依然處於雜訊污染之中。在向律師事務所咨詢以後,天通花園小區27戶居民
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
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受理後,經過法庭調查認定,某建築公司排放的雜訊盡管符
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雜訊排放標准,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
准)中規定的區域標准限值,在事實上構成環境雜訊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鄰
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採取措施,消除雜訊污染,賠償原告精神損失200元。
[法律問題]
(1)事先申報制度。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
(3)環境雜訊污染判斷標准。
[法律依據]
(1)《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29、30條。
(2)《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案。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是
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為了防治建築施工環境噪
聲污染,我國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兩種法律措施:
(1)事先申報制度。這是根據建築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點提出的。在城市
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
的內容包括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
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9條對此作了規
定。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
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
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但以下三種情況除
外:搶修、搶險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且持
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在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
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築公司在開工前未依法向該市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在
夜間施工時,也未向附近的居民進行公告,違反了上述規定,環保部門對其
作出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30條對此作了規
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構成環境雜訊污染。
依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
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該條規定了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也指明了構成環境雜訊污
染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排放雜訊。二是排放
的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
保護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對雜訊源向周圍環境
排放雜訊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國的環境雜訊標准排放標准主要有:<工業企
業廠界雜訊標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雜訊限值)、<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機動車輛允許雜訊標准)等。依據上述規
定,本案被告施工時未超過<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中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
不構成環境雜訊污染。所以,環境保護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罰款,也不能徵收排污
費,發生糾紛只能進行調解。 .
但是,我國目前的聲環境標准除了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外,還有聲環境質量標
准。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各類不同的功
能區域內環境雜訊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規定。它是制定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依據,
,也是衡量一個區域是否存在環境雜訊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國的主要規定是<城市
區域環境雜訊標准)。根據<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規定,原告所在的天通
花園小區屬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其環境雜訊質量標准為晝間55分
貝、夜間45分貝,被告施工現場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顯
然違反了(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因此,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判定被告
沒有造成環境雜訊污染,顯然不符合事實,也難以說服飽受雜訊干擾之苦的居
民。
由於現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不太准確,
給該案的解決帶來很大困難,為了保護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據<民法通
則》中關於「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
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來處
理該糾紛是正確的。因為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列出噪音對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影
響,但其中的「等」字應理解為包括了噪音、輻射及其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影響
相鄰各方的行為。
[學者建議]
排污單位排放的雜訊符合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但確實又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由於(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在給「環境雜訊污染』』
下定義時考慮不夠周全,使得在具體執法中遇到不少困難。實際上,環境是否被污染,
並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過排放標准為根據,而應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當地的
環境質量劣於適用於該地的環境質量標准為依據。實踐中,以<民法通則)中有關相鄰
權的規定來處理此種情形的環境雜訊污染案件,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利,但也存在
一些問題。如《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適用於建築施工單位與居民之
間的關系,並不是十分准確。因此,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是修改(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
完善有關雜訊污染的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關鍵詞】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 案例分析
【全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潘進海
一、 引言
我國廣大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鑒於皖南山區當地水面較多的情況,不少農戶承包了魚塘,籍此養家糊口,又發展了當地經濟。鄭濤是當地個體養殖戶,近幾年承包了約15畝魚塘。雖稱不上養殖大戶,但每年亦有不少收獲。去年年底,本想有個好收成,沒曾想,自己承包的魚塘接連有大批魚死亡。鄭濤目瞪口呆地望著自己多年苦心經營、已具規模的魚塘,心如刀絞……
二、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養殖戶鄭濤發現自己承包的魚塘出現冬季魚浮頭並有魚死亡。經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進入魚塘所致。鄭濤當即決定先抽水捕魚,同時與當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號,當地市政公司動工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在此期間,因污水進入魚塘,造成部分魚死亡,部分魚嚴重異味。因久旱無雨,鄭濤曾於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魚塘水變清後,又購進了一批魚苗,但魚塘魚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鄭濤認為,此次生活水污染導致庫存的1萬余斤成品魚嚴重異味而不得不廉價出售,另有3000餘斤魚有浮頭並死亡。按每斤2元計算僅魚損就2萬余元,魚苗損失7000元,另有消毒費、抽水電費、水質檢測費用等,合計經濟損失39992元。為此,鄭濤提供證人證明,污染時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另有證人證明,污染魚因有異味而以一元一斤購買;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當地環境監測站環境監測報告,證明該魚塘水質已污染;另有華醒公司出具說明,證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於是,鄭濤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當地市政公司賠償所有損失39992元。
三、一審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於第二中學操場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該操場北面的污水塘,再從污水塘西側的明溝流向長江支流。數年前華醒公司在建設中優化環境,將排污明溝變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鄭濤的魚塘內,造成魚塘內魚變味、死亡。原告雖有損害的事實,但對賠償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無法確定賠償額。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陶中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承認有損害的事實,對有關證人的證詞也予以採納,而無法確定賠償數額難以接受,上訴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書面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站長等人到魚塘實地勘驗並作了詳細的勘驗檢查筆錄,認定我戶損失為32992元。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記載:2003年12月20日以來,該養殖戶承包的池塘水面約15畝,經實地勘察,因工業廢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魚出現嚴重異味,無法食用,經濟損失32992元。
當地市政公司辯稱,鄭濤提交的關於魚損的證據不能認定其損失狀況,雖有損害的事實,但並沒有因果關系的認定。另外,該排污管道是華醒公司搞的,建設時並沒有向有關部門說明,無法納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與市政公司毫無關系,侵權主體是排污單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也只能減輕排污單位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單位的責任。
四、二審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認為:當地市政公司負責對轄區內的污水排放進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鄭濤在魚塘被污染後,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對魚塘污染進行勘驗,並按當地同等塘口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具有客觀真實性,市政公司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該份證據不妥,應予糾正。關於鄭濤索賠二次損失7000元,在未徹底解決魚塘污染的情況下,因其盲目購進魚苗放養,造成的損失應自已承擔。2004年10月26日,二審法院終審改判:撤銷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內賠償鄭濤魚塘損失32992元。
五、評析
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環境污染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於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較難認定。認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先要確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污染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但環境污染損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內容,通常不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難就此因果關系作出直觀判斷。因此,這類案件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責舉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責任的話,加害人須舉證證明損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與自己無關。
本案中,原告承包魚塘內大量成品魚死亡,有證人證明污染發生的時候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少則200斤,並有他人因有魚異味而以一元一斤廉價購買之證人證言,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也進行了現場勘驗,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可以說原告已盡到了自己的舉證義務,證實自己遭受了巨大損失,構成了訴訟的基礎與索賠的前提。身臨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這些已實屬不易,法官不能過於苛求證據的規范性。司法實踐中,必須得考慮農村養殖戶的文化知識、法律素養以及生活生產習慣,還有污染的可怕性及處理問題的緊迫性。只要具備初步的損害,至於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則由被告舉證。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案一審法院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認定原告索賠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而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請,這苛求了證據的規范性。二審法院,依據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筆錄,按照當地同等魚塘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較為客觀與公平。既有損失,理當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類似的規定。該法第55條和56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免予承擔責任。
本案當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該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至魚塘後致人損害,法院判決市政公司承擔責任也無可非議。市政公司的上屬單位是城市建設委員會,屬於法律上公益性組織。有關公益性組織致人損害的賠償,司法實踐中,都被當作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賠償。但筆者認為,這種服務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不能單純適用私法。這些公益性組織「幕後的政府行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組織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含有國家行政賠償的性質。現實生活的復雜性、行政管理的多樣性和行政主體的難統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賠償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互有交叉。但無論怎樣,環境污染責任屬於嚴格責任范疇,實行無過錯責任。被訴主體只有證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上,本案真正的污染者是誰?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市政公司承擔的是管理者的責任,其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排除了危害。但真正的污染排放者,還是附近的企業。污染根源在於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而不在於排水溝本身。如果確實能查找出是哪一家或幾家企業排放的污水超標而致魚死亡,應由真正的排污單位負責賠償。當然,這仍須由被訴主體負舉證責任,被訴主體須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免責事由進行舉證。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http://www.fsou.com/redirect/index.asp?url=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71292
C. 小學生教育典型案例
姓名:張某
性別:男
年齡:八歲
二年級學生
二、問題及行為表現
1、學習缺乏主動性。能完成作業,但不刻苦,缺乏毅力,沒有鑽研精神。
2、性格倔強、固執。與人相處辦事,不計後果,缺乏自製力,責任感淡薄
3、處事情緒化,易沖動。遇事不冷靜,有逆反心理,虛榮心較強。
4、生活自理、自主能力較差。有依賴和惰性心理,聰明但不愛多動腦。
5、主要原因是由於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
三、有關資料的調查
張某同學今年八歲了,由於頻繁轉學而成為問題學生。在家裡是獨生子,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從小在爺爺奶奶呵護下長大,由於是男孩,更是得到奶奶無微不至的關懷和溺愛,誰也不能碰他一下,誰也不能罵一句,,再加上家庭優越的物質條件,使他養成了固執、偏激、倔強的性格,辦事不愛動腦,我行我素,不計後果,出了問題又缺乏責任感,表現出逆反心理。學習缺乏自覺性,老師布置的作業完成了事,多一點也不想做,沒有毅力克服學習上的困難,根基打得不牢,使學習成績處於下游。做了錯事,不接受批評,不讓人家說,表現出較強的虛榮心和反抗心理。
四、個案分析
針對張某同學的個性心理特點,經調查了解,我認為他的個性問題來源於家庭環境的影響和學校教育的影響兩個方面:
1、鑒於他從小嬌生慣養,被捧為掌上明珠,凡事隨心所欲,被家庭主要成員所溺愛,過於放縱,使他過著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生活。缺乏自理自立能力,養成了依賴別人和惰性心理。
2、在班級里,一則年齡大,二則學習成績不好,又缺乏認真、刻苦的學習精神,對較難的問題不願意動腦筋,又不肯問別人,不懂裝懂,長期發展下去,知識掌握不牢。就產生了自卑心理。認為反正也就這樣了,甘拜下風,自暴自棄,致使成績下降,凡事總覺得自己對,對自己認識不清,出現情緒不穩定現象。
五、採取的方法和實施過程
1. 根據張某的實際情況,我認為他的本質是好的,如果與家長配合共同對他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和幫助,他是會有改變的。於是我與其父母取得聯系,讓他們勤與孩子打電話交流溝通。並讓他的爺爺奶奶一定要改變對孩子的教育態度,與老師更好的配合,嚴格管教孩子。
2. 他經常犯錯誤,出問題的方面,我則耐心指導,認真幫助他分析錯誤原因,讓他自己找出錯誤所在。同時,沒有放鬆對他的教育,用愛心去關懷愛護,用愛心去嚴格要求,使他真正理解教師對他的關愛,有利於形成他良好的行為規范。
3. 針對張某惰性強的缺點,激發他熱愛生活,熱愛勞動的熱情,值日生工作他認真做,就給予鼓勵;主動幫助教師拿教具等則給予肯定,經與家長溝通得知,他在家中能幫助父母干力所能及的家務,我則耐心幫助他建立起熱愛生活的信心。
六、教育效果
經過近半年的了解及教育,張某有了一定的進步,正如人的性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變的一樣,它具有穩定的特點,要徹底改變是要經過長時間的努力。現在,張某對教師尊重,學習目的有了明確的認識,能堅持上滿上好各門課程,成績逐步提高。他對生活也滿懷信心,情緒較穩定,沖動事件逐漸減少,對勞動有了初步認識,值日主動、熱心肯干,犯了錯誤能認識到錯誤在哪兒。任性、固執得以緩解,辦事能有目的性,逆反心理在減弱,他現在仍缺乏刻苦學習的精神,對較難的問題易放棄,缺乏堅強的毅力,抗挫折能力較弱,對於他今後的教育仍是長期的,我希望他會成為堅強、有知識的身心健康的人才
D. 我想要一篇完整的小學三年級英語教學案例分析
一、教學內容:Lesson 6 Do you like pears?
二、教學目標:
1、 能聽懂會說單詞:
orange , apple , peach , watermelon , pear , grapes , banana .
2、能聽懂並且會用下面句子進行會話:
Do you like peaches?
Yes, I do. / No I don't.
What about pears?
Oh, I like them very much.
Let's have some peaches and pears.
3、 通過創設情境,使學生感受並運用語言,進一步培養學生口語交際能力。
4、 通過「猜謎」「表演」開展「 Fruit party 」等富有情趣的課堂活動,激發學生學習英語的濃厚興趣,培養學生多說、多用、多練的良好學習習慣,並使學生能在真實的語言情境中運用語言,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
5、通過師生互動及小組活動等形式,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及團結協作精神。
三、教學策略:
1、本節課根據學生模仿力、表現欲、求知慾強和注意力不易長時間集中的特點,教師採用綜合的教學路子,在教學中注重創設游戲情景、運用體驗法、情景法、任務型教學法、交際法等教學方法。寓教於樂,讓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感知、體驗、實踐、參與和合作等方式實現任務的目標,感受成功。
2、本課例藉助實物、圖片和多媒體輔助教學,使教學內容直觀化,並富有興趣,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教學效果。
四、 課前准備:
1 、七種水果實物以及這些水果的圖片、水果托盤。
2 、 錄音機、多媒體課件等。
3 、 Miss White 和 Amy 的頭飾。
五、 教學過程:
Step1 Warm up:
1、 Draw a picture of the teacher, Miss Tang with an apple in the mouth.
2 、Sing an English song: An apple a day.
(評:教師通過自畫像引入蘋果,再由蘋果引入歌曲「 An apple a day 」,一方面可活躍課堂氣氛,另一方面可使孩子情緒得到放鬆,從而為下面學習知識作好准備。)
Step2 Presentation:
Greeting:
T: Good morning, boys and girls.
S: Good morning, Miss Tang.
T: Nice to meet you.
S: Nice to meet you, too.
(評:師生相互打招呼,使學生對教師產生親近感,體現平等的師生關系,從而使學生迅速進入學習狀態。)
Step3 Revision:
游戲:猜猜是什麼水果?
多媒體出示七種水果: orange , apple , peach , watermelon ,pear , grapes , banana , 每種水果只露出一小部分,讓學生猜猜是哪種水果,猜對了多媒體出現掌聲,猜錯了,教師給予鼓勵和提示,可以再試一次。
(評:利用游戲復習學生學過的七種水果,目的是通過猜的過程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為下面學習句子作好准備。)
Step4 Presentation:
1、教師指著多媒體畫面導課:「 Look, so many nice fruit! Do you like them?
S: …
T :「 Ok. Let ' s have fruit party now. We are going to buy some fruit. 」
S: …
2、 多媒體呈現四組情景:
Miss White: Do you like peaches?
Amy: Yes, I do.
Miss White: Do you like oranges?
Amy: No, I don't.
Miss White: What about pears?
Amy: Oh, I like them very much.
Miss White: Let』s have some peaches and pears.
Amy: Ok.
(評:這四組情景的展示目的是讓學生能夠通過交際雙方的行為表現以及語言的表達而理解本課句型的含義和語言的實用場合及范圍。)
(評:通過模擬真實情景,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
10、教師播放話題內容,學生先聽一遍,然後跟讀。
11、 教師把教壇創設成水果店的情景,請兩名同學分別戴頭飾扮演話題中的人物,共同示範表演話題內容,並請其他同學自願上台進行會話表演。
(評:通過為學生創設話題情景,啟發學生使用語言,學生通過自主探究、協作、交流,共同完成學習任務。)
12、教師請同學看多媒體畫面,創設四種情景:
At the birthday party, At the fruit shop, At home, At the restaurant
讓學生積極思考,發揮想像力,自由組合,根據所學內容進行自由交際,並且分組上台表演,展示學習成果。
(評:這是拓展環節,讓學生學以致用,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
Step5 Homework:
學生課後完成。
Name pears oranges apples watermelon bananas peaches
Amy …
( 評:進一步鞏固所學的語言知識並用於實際生活 )
六、課後反思:
在教學過程中,我根據學生的特點和教材的難易程度,分階段、由易到難地設計了多種多樣的教學活動。其中我覺得最成功的有以下幾點:
1 、復習水果名稱與新課導入這個環節,我精心設計 Guess 這個游戲,既復習了舊知識,又自然地引入了新知識的學習,做到環環相扣,步步設營。啟發學生,真正做到學以致用。
2 、在教學過程中,根據新課程標準的理念,我多次創設真實的情景,如把教室創設成家,讓學生當主人邀請客人吃水果的情景,又把教壇假設為水果店的情景,利用多媒體創設 At the birthday party , At the fruit shop , At home, At the restaurant 的情景。通過情景的創設,鼓勵學生大膽使用英語,為他們提供了自主學習和相互交流的機會,鼓勵他們通過體驗、實踐、討論、合作、探究等方式,發展聽說讀寫的綜合語言技能。
3 、在教學過程中,我非常關注學生的情感,想方設法營造寬松、民主、和諧的教學氛圍,如在每個教學環節中,我都很尊重每個學生,特別關注學習困難和性格內向的學生的自尊心和積極性。
4 、由於本班學生人數太多,在個別教學環節中學生不能人人參與,這是一個遺憾。在教學中各個環節的時間分配不夠合理,這有待以後加以改進。
E. 造價案例分析已經2年沒考過了,每次都是時間不夠用,有沒方案可以省心有快速的學習方法呢
時間不來夠用那就證明題目練的不源夠,別人模板練到位,30分鍾的題,你要花45分鍾,那肯定是不行的。想要省力省心的話,就報培訓班學習的,自學省了一份錢,苦了自己2年又2年。不建議聽盜版。我是報的左~紅 ,軍的課的。
F. 案例分析題:患者女性,72歲,高血壓病史30年,2年前發現房顫、心功能不全
一般來說復,生理范圍的血制壓不會超過心臟的負荷。一旦超過了身高對應的血壓值就會因超過心臟的負荷便使心臟進入到疲勞狀態。時間長了會引起繼發的心臟擴大、繼發的心臟瓣膜關閉不全,心律失常。
你高血壓病史已經30年,醫院檢查必定心電圖提示心肌缺血,x光胸片心臟擴大,心臟超聲顯示二尖瓣、三尖瓣、主動脈瓣少量返流。
提示你注意:在應急情況下交感神經過度興奮血壓急劇升高容易發生心臟冠狀動脈血管痙攣、心肌梗死、嚴重的心律失常、心臟猝死。
當務之急是控制血壓和抗心衰。
G. 刑法學(2)作業3 分析案例 任某,男,17歲,某校高中二年級學生。 任某特別喜歡玩電子游戲。20
按照所訴,涉嫌入戶搶劫罪,根據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回搶劫公私
財物的,處三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入戶搶劫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
雖然任某的情節屬於比較嚴重,但是未滿18周歲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應該不會判得很重,具體就要看法官和檢察院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