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小學教師資格證面試考試
資格證面試的題目都是從題庫中隨機抽取的
『貳』 上海教師資格證考試筆試內容
中小學和幼兒園考試綜合素質主要考查內容:職業理念、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文化素養和基本能力。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為2個科目,科目一為綜合素質,科目二為保教知識與能力。
保教知識與能力主要考查內容:學前教育原理、學前兒童發展、生活指導、環境創設、游戲活動的指導、教育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為2個科目,科目一為綜合素質,科目二為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主要考查內容:教育基礎、學生指導、班級管理、學科知識、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
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
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為3個科目:科目一均為綜合素質,科目二均為教育知識與能力,科目三為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為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等學科。
教育知識與能力主要考查內容:教育基礎知識和基本原理、中學教學、中學生學習心理、中學德育、中學課程、中學生發展心理、中學生心理輔導、中學班級管理與教師心理。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主要考查內容:每個學科的考試大綱根據本學科特點制定,基本包含學科知識、教學設計、教學實施和教學評價的內容。
『叄』 上海市教師資格專業課程考試題型
2010年《教育復學A級》全真模擬考卷制100分(一)一、單項選擇題(在備選的答案中,只有一個答案是正確的。將其選出並將標號填寫在題目後面的括弧中,每小題1分,共20分)
1.「教育即生長」是教育哲學家()的觀點。
A.赫爾巴特
B.皮亞傑
C.杜威
D.瓦
『肆』 上海怎麼考取小學教師資格證
先在中小學教師資格網報名參加上海地區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筆試和面試後,准備資料向上海地區教育主管部門申請教師資格認定,認定通過後就可以獲得教師資格證。
上海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報考要求:
1、考生戶籍或人事關系在上海市內;
2、報考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戶籍在上海的外地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級以上考生(含三年級)、中高職貫通考生允許在其學習的最後一年,憑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4)上海小學教師資格試題擴展閱讀:
上海市2019年上半年教師資格考試時間安排:
網報時間為1月15日(星期二)8:00—1月16日(星期三)16:00;
信息確認時間為1月17日(星期四)—1月18日(星期五)每天9:00—11:30,12:30—16:30;
網上繳費的時間為1月17日—1月20日。
考試費用:按每人每科目考試費40元,每人每次報名費10元收取。
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科目: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 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 科;筆試各科目均採用紙筆方式。筆試各科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鍾。
小學面試科目分語文、英語、社會、數學、科學、音樂、體育、美術。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
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
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伍』 2014上海教師資格考試小學考試科目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14年上海市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小學)筆試大綱
一、考試目標
主要考查申請教師資格人員的下列知識、能力和素養:
1.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
2.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
3.具有一定的文化素養。
4.具有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
二、考試內容模塊與要求
(一)職業理念
1.教育觀
理解國家實施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學校教育中開展素質教育的途徑和方法。
依據國家實施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評判教育現象。
2.學生觀
理解「人的全面發展」的思想。
理解「以人為本」的涵義,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做到以學生的全面發展為本。
運用「以人為本」的學生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不因性別、民族、地域、經濟狀況、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歧視學生。
設計或選擇豐富多樣、適當的教育教學活動方式,因材施教,以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
3.教師觀
了解教師專業發展的要求。
具備終身學習的意識。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運用多種方式和手段促進自身專業發展。
理解教師職業的責任與價值,具有從事教育工作的熱情與決心。
(二)教育法律法規
1.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
了解國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
了解《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相關內容。
2.教師權利和義務
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依法從教。
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評價教師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的實際問題。
3.學生權利保護
了解有關學生權利保護的教育法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評價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等實際問題。
(三)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1.教師職業道德
了解《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掌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准則。
理解《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的文件精神。
分析評價教育教學實踐中教師的道德規范問題。
2.教師職業行為
了解教師職業行為規范的要求。
理解教師職業行為規范的主要內容,在教育活動中運用行為規范恰當地處理與學生、學生家長、同事以及教育管理者的關系。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據教師職業行為規范,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四)文化素養
了解中外科技發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成就。
了解一定的科學常識,熟悉常見的科普讀物。
了解一定的文學知識和文化常識。
了解中外文學史上重要的作家作品。
了解一定的藝術鑒賞知識。
了解藝術鑒賞的一般規律,並能有效地運用於教育教學活動。
(五)基本能力
1.閱讀理解能力
理解閱讀材料中重要概念的含義。
理解閱讀材料中重要句子的含意。
篩選並整合圖表、文字、視頻等閱讀材料中的主要信息及重要細節。
分析文章結構,把握文章思路。
歸納內容要點,概括中心意思。
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觀點態度。
2.邏輯思維能力
了解一定的邏輯知識,熟悉分析、綜合、概括的一般方法。
掌握比較、演繹、歸納的基本方法,准確判斷、分析各種事物之間的關系。
准確而有條理地進行推理、論證。
3.信息處理能力
具有運用工具書檢索信息、資料的能力。
具有運用網路檢索、交流信息的能力。
具有對信息進行篩選、分類、存儲和應用的能力。
具有運用教育測量知識進行數據分析與處理的能力。
具有根據教育教學的需要,設計、製作課件的能力。
4.寫作能力
掌握文體知識,能根據需要按照選定的文體寫作。
能夠根據文章中心組織、剪裁材料。
具有布局謀篇,有效安排文章結構的能力。
語言表達准確、鮮明、生動,能夠運用多種修辭手法增強表達效果。
三、試卷結構
四、題型示例
1.單項選擇題
(1)小明在課堂上突然大叫,有的同學也跟著起鬨。下列處理方式,最恰當的一項是
A.馬上制止,讓小明站到講台邊
B.不予理睬,繼續課堂教學
C.稍作停頓,批評訓斥學生
D.幽默化解,緩和課堂氣氛
(2)「五嶽」是我國的五大名山,下列不屬於「五嶽」的一項是
A.泰山 B.華山 C.黃山 D.衡山
閱讀下面文段,回答問題。
子曰:「學而不思則罔①,思而不學則殆②。」(《論語·為政》)
【注釋】①罔:迷惑、糊塗。②殆:疑惑、危險。
(3)下列對孔子這段話的理解,不正確的一項是
A.在孔子看來,學和思二者不能偏廢,主張學與思相結合。
B.孔子指出了學而不思的局限,也道出了思而不學的弊端。
C.光學習不思考會越學越危險,光思考不學習會越來越糊塗。
D.孔子學與思相結合的思想,在今天仍有其值得肯定的價值。
2.材料分析題
閱讀下面材料,回答問題。
學生王林在學校因同學給他起外號,將同學的鼻子打出了血。班主任徐老師給王林的爸爸打電話,讓他下午到學校來。放學時,王林的爸爸剛來到校門口,等在那裡的徐老師當著眾人的面,第一句話就是:「這么點兒大的孩子都管不好,還用我教你嗎?」
問題:
請從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角度,對徐老師的做法進行評價。
3.寫作題
請以「我為什麼要當教師」為題,寫一篇論述文。要求觀點明確,論述具體,條理清楚,語言流暢。不少於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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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上海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考試習題有嗎
教師資格考試是中小學教師資格報考,高校教師資格不是通過考試獲得的。得先到高校應聘當了教室後,再由學校統一安排到省級教育廳組織的考試點考試
『柒』 上海小學教師資格證考試科目
上海市的教師資格考試是全國統考,小學教師資格證的筆試科目是: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捌』 上海教師資格證考試筆試考試科目
2016下半年上海教師資格證考試科目
幼兒園:綜合素質(幼兒園),保教知識與能力(幼兒園)
小學:綜合素質(小學),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小學)
初級中學:綜合素質(中學),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初中)
高級中學:綜合素質(中學),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高中)
中職文化課:綜合素質(中學),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高中)
中職專業課:綜合素質(中學),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中職實習指導:綜合素質(中學),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報考條件
(一)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二)初中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三)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四)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五)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戶籍在上海的外地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級以上考生(含三年級),可憑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六)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點擊查看:上海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准及操作規程)。
『玖』 上海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綜合素質》考什麼
小學教師資格證考抄試《綜襲合素質》考試內容:
(一)職業理念1.教育觀2.學生觀3.教師觀
(二)教育法律法規1.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2.教師權利和義務3.學生權利保護
(三)教師職業道德規范1.教師職業道德2.教師職業行為
(四)文化素養
(五)基本能力1.閱讀理解能力2.邏輯思維能力3.信息處理能力4.寫作能力
『拾』 跪求上海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試題
教師資格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
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
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
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
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
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
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
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
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
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
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
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
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
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
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
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
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
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
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
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
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
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
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
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
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
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
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
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
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
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
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
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
制。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
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
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
格證書。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
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
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
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
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
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
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88號
現發布《教師資格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