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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保留公職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03 17:06:43

⑴ 什麼部門有權利把教師免除公職

如果違反相應制度,校長就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但要報主管行政部門備案。

⑵ 教師開除公職有哪些條件

【教師開除公職有哪些條件】
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和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的規定。教師開除公職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53~59條規定。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⑶ 教師被開除公職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復只要按照制規定的要求支付補償金,就是合法的。如果是違法解除,可以要求雙倍的賠償。

⑷ 在編教師還沒轉正能開除公職么

1.在編教師就已是正式的事業編制了,哪還有什麼轉正的說法呢?
要麼就不是在編的教師了.是你說錯了.
2.在編的教師如果沒有犯嚴重錯誤是不可以隨便開除的.

⑸ 教師人員被行政處罰後可以保留公職嗎

行政處罰又不是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罰,要分清,從警告到行政拘留都屬於行政處罰,而刑事處罰就不一樣了,行政處分被處分過後一段時間,也可以啟用。

⑹ 開除教師公職的條件是什麼求解

公職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的職位,被開除就是開除公職。開除教師公職的法律依版據主要是《權教師法》、《行政監察法》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法律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開除公職不是取銷教師資格,公職被開除了,依法取得的教師資格依然是有效的。

⑺ 我是一名小學教師,想保留公職自主創業可以嗎

現在恐怕抄不行,你可以選擇襲一位網上兼職呀! 朋友,聽說過嗎,所謂窮人做事,富人做市,商人做勢(趨勢),電腦已經走進了千家萬戶,與時俱進,選對行,做對事 ,問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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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細情況可以網路查--( 英姿老師 )
讓專家幫你把脈指點,學會問路才不會迷路

⑻ 取消某個教師的公職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序

一般是老師存在違規違紀的行為,學校向教育局寫請示,教育局批復就可以了。教師現在不歸人事局管。因為教師現在不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了。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 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准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權,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師該不該納入公務員?
----專家建議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

作為剛剛當選的中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之一,莫紀宏前日在首屆中國青年法學家論壇上說,受教育權是以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為前提的一種社會權利。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教師是代表國家向接受義務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責任,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是代表政府辦事,因此應當納入公務員隊伍。「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尤其是落後地區教師的福利,穩定這個隊伍。」 新京報

觀點 中小學教師應納入公務員體系

中小學教師是嚴格按照國家的教育計劃和培養目標進行工作,為國家培養下一代,因此,教師須由政府來任用管理。中小學教師也就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了公務員身份的色彩。我國當然也不例外。例如在法國、德國、瑞典、義大利、比利時、芬蘭、葡萄牙等教育發達國家,中小學教師都是國家公務員,他們的職業由國家及地方公務員法來規范;而在日本則將中小學教師單獨納入教育公務員職系,並制定了單行的《教育公務員特例法》來規范教師的權益和義務。

根據這些法律,義務教育教師候選人應由政府公開選拔,一旦擇優錄用,便具有公務員身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對其予以降職或免職;教師工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承擔,待遇有保障;教師必須履行因公務員身份而產生的義務;教師待遇要比同等公務員高,權益有特殊的保障措施。這些規定十分有助於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使尊師重教的社會氣氛得以形成。 紅網

教師公務員化管理可以嘗試

筆者以為,莫紀宏研究員的這一建議具有建設性,理由令人信服,也並非不具可行性。

我國現在推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義務教育首先是政府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教師實際是在代表政府履行推行義務教育的法定義務,即代表政府而工作,因而可以甚至理應被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

即便是從行政管理職能上講,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體系也並非站不住腳。按照當前的劃分方式,學校屬於事業單位,但學校與教師在教育學生的同時,也有權對學生作出必要的行政處罰。從這一點來看,學校行使的實際就是行政職能,而教師此時的身份也與公務員有些類似。

當然,將教師納入公務員體系,最大的好處還在於能確保教師收入的穩定,以促進各地尤其是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當前不少落後地區的現實情況是:公務員工資有保障,各種補貼也都能及時到位,但同地區的教師工資卻往往得不到保障。這不但損害了教師的利益,也危及教師隊伍的穩定,不利於當地教育事業的發展。公務員收入全部由財政撥款,因而具有穩定、及時等特點,如果教師能被納入公務員體系,他們的工資會更有保障,他們投身教育事業的積極性也會提高,而這對促進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是十分有利的。

教育事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國家應採取各種可行性措施提高教師待遇,穩定教師隊伍,鼓勵他們獻身於教書育人的光榮事業。「教師隊伍公務員化管理」這一旨在提升教師待遇的建議,也應該被納入可行性研究與嘗試當中。 京華時報

教師納入公務員並非改革良方

身在教育界,雖然不是中小學教師,筆者仍對莫紀宏先生的建議充滿了敬意,並能真切體會到莫紀宏先生的良苦用心:中小學教育是整個國民教育的基礎,讓中小學教師得到公平的待遇,對打好這個基礎具有十分關鍵的意義。但是,於內心,筆者並不十分贊成為了保障中小學教師待遇就將其列入公務員隊伍的建議。

論起來,教師的待遇應當高於公務員。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照這條規定,如果將教師納入公務員,享受公務員待遇的話,教師的工資還有可能下降。另外,國家還另有規定,教師如果工作滿一定年限,退休時可以拿到百分之百的工資,其他行業都不行,包括公務員。所以說,按國家相關規定及其精神來看,將中小學教師納入公務員,不是在提高待遇,反而是在降低其待遇,更無法體現出國家對教育的重視。

只是實際上並非如此,中小學教師的高待遇只體現在文件裡面,並沒有落實,無論是地位,還是待遇,教師比公務員要差許多。原因大家應十分清楚:是人為的因素在作怪。所以,中小學教師待遇低,不是國家不重視,也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些地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財政困難時,先打教師工資的主意;調整工資時,只給公務員加薪,故意排除教師。這些損害教師利益的事,當然屬於違法之舉,但是好像極少聽說,哪個地方的領導因此受到過追究與制裁。

可見,有法(教育法)不依,違法不糾,是造成中小學教師合法權益受損、工資待遇低的根本性原因。將中小學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或可以保證其待遇,但是其不合理之處也不能忽略。 中華新聞報

⑼ 事業單位教師判一緩二能保留公職嗎

理論上按照正常途徑是不予保留公職
現實生活中,如果你靠山強大,這些事完全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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