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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二十條規定

發布時間:2020-11-29 14:34:06

A. 教育局是不是規定老師不可以打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老師不可以體罰學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1)中小學教師二十條規定擴展閱讀:

案例:

微博上一段老師打小學生手心的視頻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因為視頻只有短短十秒鍾,老師為什麼體罰學生?孩子們被打得嚴不嚴重?這些問題都讓人無從了解,我們的記者專門對整個事情進行了調查采訪。

據發視頻的網友說,是延安市富縣直羅鎮小學的一位語文老師上個月體罰學生時的場景,視頻中,七八名小學生排成一隊,一位年輕女老師手裡拿著尺子正在使勁打一名小學生的手心,打幾下後換下一個繼續打。

打學生女老師:「你給老師一個解釋,多少天沒交作業了。」

12月4日,記者來到延安富縣直羅鎮中心小學,幾位小學生告訴記者,前一陣確實有位二年級的語文老師打了班上的學生。

延安市富縣直羅鎮中心小學學生:「幾個學生沒交作業,體罰學生。」

記者:「怎麼個體罰方法?

延安市富縣直羅鎮中心小學學生:「拿軟尺打手。」

記者:「我們在視頻上看把頭發擰住了。」

一位學生說,打學生的老師已經被處分了,還在全校通報開了好幾次會。對於這次事件,孩子們也有自己的看法。

延安市富縣直羅鎮中心小學學生:「我個人感覺其實老師打孩子是對的,因為她畢竟是為孩子好。(但是)有時候打孩子越打越糊塗,應該要一點玩著學著,才能(改)過來。」

對於這事,直羅鎮中心小學副校長說,事情發生在11月中旬期中考試前,當天他聽到一位家長和老師發生爭吵,趕過去了解到是家長看到老師打學生手心不滿意,就用手機拍下來發到了家長群里。

事發後,學校第一時間給縣教育局上報,校長當晚就去被打學生的家裡進行了道歉看望,孩子們並無大礙,第二天都上課了。縣教育局也在第二天成立調查組進駐了學校,現在也拿出了處理意見。

延安市富縣直羅鎮中心小學副校長邢少雄:「當時形成的處理意見就是,讓老師首先是反省,叫教師停職,先不能上課,反省檢查。」

據了解,打人的老師去年剛大學畢業,目前還是臨聘教師,平時責任心很強,馬上就要考試了,這幾名學生卻連續二十多天沒有寫作業,心裡非常著急,才在放學後把幾名學生留下批評,作出了過激行為。

刑副校長說,體罰學生肯定是堅決不允許的。

B. 農村教師教齡已滿25年自然升中高級職稱需要什麼條件

教師教齡復已滿25年自然升中高制級職稱進行申報即可。

申報條件如下:

【中級】

1、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級職稱並從事助級技術職務工作四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級職稱並從事助級技術職務工作四年以上;

3、符合相應系列職稱評審條件中申報中級職稱條件的人員。

【高級】

1、獲得博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並從事中級技術職務工作二年以上;

2、獲得碩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並從事中級技術職務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中級職稱並從事中級技術職務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應系列職稱評審條件中申報高級職稱條件的人員。

C. 蘇職稱〔2013〕4號《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江蘇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通知》第二十七條

根據我的理解,你參加成人高考師范院校的數學教育專業或者自考數學教育專業,找到就其中的專業主幹課考試過關可以了。當然,最好全部過關,拿學歷證。建議拿到手後復印所有考試科目考試成績。僅供參考,以省教委、省人事廳解釋為准。

D. 教師資格證一年可以考幾次

教師資格證來一年源考兩次,其中筆試在上半年的3月份和下半年的11月份舉行,面試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
根據教育部〔2013〕9號《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規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E. 教師編制考試有哪些條件要求

每個地區的教師考編招考條件都不盡相同,請各位考生能夠以官方發布的實際信息為准:

根據教師招聘考試公告: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含已具備教師資格認定條件且參加2017年春季教師資格認定在2017年7月底前可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或證書編號的人員);

(四)身心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五)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其中涉及「年齡條件」的,如「25周歲以下」為「1991年4月30日以後出生」(其他涉及年齡計算的依此類推);工作(或教學)經歷要求,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31日。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在校學生在讀期間參加勤工儉學、實習等不視為工作(或教學)經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一)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要求的人員;

(二)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

(三)現役軍人;

(四)經政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具有考試違紀行為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處於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六)法律規定不得參加報考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5)中小學教師二十條規定擴展閱讀:

師范專業可以報考教師招聘的編制。非師范類學生要取得教師資格,2012年開始全國統考,筆試必須通過教育知識與能力和綜合素質,中學的還要多加一門專業知識的考試。需准備復習參加教育部門舉辦的考試或者去考自學考試相關的科目。具體報名時間,可以咨詢當地教育部門。

註:根據各地方教育部門和人事部門的招考要求。如戶籍要求、學

歷要求和考試要求等。拿美術考試為例:

第一關:網上或現場報名,審核材料。

第二關:筆試,1:4的比例考試,但是每科只錄取考試人數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如果美術招4個老師,就必須有16人考試,也只錄取前4名,但是通常都是50,60多人考試。

第三關:面試,一般是在繼教中心或某個學校,隨機抽題目,考你的應變能力。錄取一半。

第四關:學校試講,才藝展示。這關通常都是2選1了。最後還有體檢,如果都合格,你就過了。

在編教師擁有的編制為事業編,即在編老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在編教師即為臨聘人員或者稱作合同工。教師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入職後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合同期一般為五年(實際操作中,一般只簽訂一次合同)並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但我們說的合同工一般指臨聘人員。非在編老師,一般稱作代課老師。

教師有無編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編制可以調動,有相應的職稱工資並可以晉升,退休後享受相應的社保和職業年金。

2、無編制的學校教師往往屬於臨聘人員,無法晉升,無法調動,即你只屬於某一學校臨聘人員(俗稱代課老師),往往也無職稱,更無職稱工資(非在編有職稱也常無法聘任)。

退休後按照與當初所在單位簽訂的合同處理。在私立學校中,因學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幫其工作人員繳交社保,所以退休後一般享受社保待遇。在公辦學校中的臨聘人員,因為財政困難等原因,一般不幫其繳交社保或者只繳交部分如工傷保險。

F. 下列各句中沒有語病的一項是( ) A.這個經驗值得文教工作者特別是中小學教師的重視。 B.他20

D

G. 大學生支教有什麼意義

大學生選擇支教的原因
大學生選擇支教的原因 答案一 想去鍛煉一下自己
的確,支教是一項真正能夠鍛煉人的活動。因為,一般支教去的地方都是一些邊遠貧困的農村地區。我們都知道,農村當然比不了城市,交通、居住、生活等條件非常差,雖說近年來有了很大發展,但是對於那些大部分來自城市的大學生來說農村的生活無疑是很大的挑戰!到這些地方支教真的很能鍛煉他們的意志力。
答案二 增加社會實踐經歷
目前,大學生學業成績中都會包含社會實踐這一項,而參加暑期支教這項社會實踐活動,對於大學生來說無疑是獲得這項成績的好途徑。同時,又能增加閱歷,為自己的簡歷添上一項重要內容。
答案三 為了培養愛情
對於很多情侶來說,一起去農村地區支教,一同感受與城市不一樣的生活,一起吃苦,一起歡笑,這對增進他們之間的感情無疑是有很大幫助的。
答案四 想去為那裡的孩子做點什麼
只要我們懷著這樣的態度,單純的把自己的心交給一個地方,交給一群人,我想這時的收獲才是最大的。因為唯有一顆純粹的心靈,才能感受到支教這項事業帶給我們靈魂的洗刷與感動!
大學生短期支教的意義 大學生短期支教,一般時間從兩周到一個月不等,在這其間,這批充滿活力和陽光的大學生用自己的青春和熱情去感化這些孩子,將自己所學所得用到實處。同時,在大學生支教前期,很多大學生可能也會組織一些公益捐助活動,比如說一些文具,玩具之類的,在去支教的過程中帶給這些孩子。

H. 關於法律的知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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