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師都有哪些基本權利
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行為。我國教師享有公民所有的基本權利,具體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示威自由的權利。4.人身自由的權利。5.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6.文化教育權利。7.社會經濟權利。8.監督權與請求權等。
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現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❷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享有下列權利抄: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❸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實施受哪些因素的影響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師權利的含義
教師在法律上的權利分為兩部分,一是教師作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二是教師作為教育者的權利。作為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公民的政治權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作為專業人員,教師在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中有其特殊的權利。這是一種職業特定的法律權利。而我們這里所談的教師權利是針對教師的職業權利而言的。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益,是國家對教師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法律上的教師權利包括教師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以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訴諸法律,要求確認和保護其權利。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關於教師的權利,我國《教育法》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教師法》對此作了具體規定。依據《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的最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育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有權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基本權利。而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項權利。雖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員,此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待任用時方能行使這一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解聘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在行使此項權利時,要注意處理好教學與科研的關系,使之相輔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教師在行使管理學生權時,要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各方面管理,將關心愛護學生與嚴格要求相結合,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教師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項待遇和優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作為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任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要動員全社會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依據法律的規定,切實保障教師這一基本權利的行使。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是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為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以教職工代表大會形式為例,教師的參與管理權體現在以下方面: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討論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討論教職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一些福利事項;監督學校管理工作。教師在行使民主管理權時,應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並充分發揮自己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用。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這是教師享有的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技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的進修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當然教師培訓權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二、教師的義務
(一)教師義務的含義
如同教師的權利一樣,教師的義務也分為兩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二是教師作為教育者應承擔的義務。這兩部分義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方面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一部分義務體現在教師的特定義務之中,另一方面教師特定義務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義務的具體化和職業化。還有一部分內容是相互獨立的。在此我們是針對教師特定義務而言的。
所謂教師的義務,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進行多種劃分:(1)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消極義務是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2)絕對義務和相對義務。絕對義務是一般人承擔的義務,相對義務則指特定人承擔的義務。(3)第一義務和第二義務。第一義務是指不侵害他人的義務。第二義務則指由於侵害他人的權利而發生的義務。(1)
(二)教師的基本義務
關於教師的義務,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我國《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專門對教師義務作了具體規定。依照《教師法》之規定,我國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教師要教書育人,就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自覺培養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民主精神。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化的職業,有著自身的職業道德准則,教師應當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敬業愛崗,熱愛學生,誨人不倦,博學多才,關心集體,團結奮進。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於1991年發布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明確規定了中小學教師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准則。中小學教師應嚴格遵守。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擔負著培養下一代的任務,他們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個性形成有著重要影響,所以教師要注意言傳身教,做到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全面貫徹國家關於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自覺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學校依據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或教學基本要求制定的具體教學計劃;嚴格履行教師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這是對教師教育教學工作內容方面的全面規范。作為教師,應結合自身教育教學業務特點,將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貫穿於教育教學過程之中。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在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內容上,教師要遵循我國憲法確定的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並將其作為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內容。教師應當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引導學生逐步樹立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教育學生熱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在德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上,應注意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採用靈活生動的形式,注重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由於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嚴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為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對學生應一視同仁,不因民族、性別、殘疾、學習成績等因素歧視學生,尤其是對那些有缺點的學生,教師應給予特別關懷,要滿腔熱情地教育指導,絕不能採取簡單粗暴的辦法,不能侮辱、歧視學生,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能泄露學生隱私。因污辱學生影響惡劣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此項義務。教師履行此項義務具有特定的范圍。主要是制止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批評和抵制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同時這也是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發展對教師提出的要求。為此,教師應加強學習,調整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
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基於教育活動產生,由教育法律規范所設定,是一種職業特定的法律權利和職業特定的法律義務。它們之間是對立統一、相互依存的關系。「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作為教師,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因此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
回答完畢
❹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第八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中小 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及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經費,由舉辦者自籌。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❺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5)什麼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教師角色是通過教育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與學生——互動,建立起一定的關系,發揮著自己的角色功能。這里就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地位問題。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因此教師的角色地位主要通過師生關系來確定。
教育活動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關系,是孰為主體孰為客體的關系。
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第二,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第三,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
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教師作為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動中,學生雖然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客體,但是學生作為有一定認知與實踐能力的人,也是作為主體在活動著。針對教師作為主體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學生也在這種活動中主動地認識著、實踐著。學生也把教師及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所運用的一切教育資源作為認識與實踐的對象。
鑒於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在現代教育思想中,人們一般認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而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發揮著主體的作用。
教師的角色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某方面的課本知識,而是要根據學生的發展實際及教育目標、要求,在特定的環境中採用特定的教學方法,通過特定的途徑來促進學生成長,教師這種角色是一種性質復雜的職業角色。一個人成長為這種角色需要經過復雜的、長期的學習過程。
教師角色的性質就在於幫助學生成長;或者說,教師是促進學生成長的人。
❻ 參加繼續教育是( ) A 中小學教師的權利 B 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
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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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3000字論文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一名教師我們知道教育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也要知道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這么多年的教學經歷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了解,首先教師作為一個特定的職業群體,在與國家、學校、學生的相互關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教師必須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必須首先學好知識,陶行知說過『要出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唯有學而不厭的先生才能教出學而不厭的學生,而在當代,教師更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水平,作為教師每天都要問一下自己;我的學問有沒有進步,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於新舊交替的關鍵時刻
當代世界發展的趨勢是國際化 信息化,人文化,人文素質尤其重要 教師的教育觀,教學觀,質量關尤為重要。因為教師有巨大的影響力。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校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並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法律權利。教師是知識分子,從事科研學術活動既是其內心的需求,又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可使教師從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學規律,增強教師素質,豐富課堂教學內容,提高教和學的效率和質量。因此,賦予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的權利,意義重大。實踐中有些學校,特別是有些中小學認為教師從事科學研究會影響日常教學活動,對其進行打壓和限制,這種觀點是很狹隘的。教師從事科學研究是否必須要與本專業、本學科一致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的范圍並不一定非得與本專業、本學科一致。有些學校人為限制教師科研范圍,教語文的必須研究語文,教數學的必須研究數學,這種做法有悖於法律規定。
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即指導評定學生權。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起主導作用,通過教師的指導和評定行為,使學生少走彎路,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指導和評定行為是兩個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手段。教師的指導行為是評定行為的前提,評定行為不是為評定而評定,其本身也是指導行為的一種方式。通過教師的評定,使學生找出差距,激發上進心。二者的落腳點和最終歸宿是促進學生的品行、學業成績等方面的發展。教師的指導評定權與管理、管束權是既有聯系,又有嚴格區分的概念。其聯系在於教師的指導評定行為是管理一種方式,管理管束也是指導行為的一種手段。然而二者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指導評定權是教師的一種「權利」,不具有強制性,更加強調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更加強調學生在教師指導下主動性的發揮;而管理、管束權是一種「權力」,是剛性的,其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的不平等地位,管理、管束權的相對方必須要服從。二者的區別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教育教學理念。實踐中有些教師過分強調教師的管理、管束權,過分強調教師的「絕對權威」,動輒要給予學生處分(實際上教師並沒有處分學生的權力,具有處分學生權力的主體是學校),這是傳統「師道尊嚴」觀念的產物,不利於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主體地位的實現。由此可見,《教師法》賦予教師指導評價學生權利,而沒有出現「管理、管束」字樣是符合教育教學規律的,也是符合當今民主法治社會這一時代背景的。《教師憲章》指出,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尊重兒童的個性,發現和發展兒童的才能,關心兒童的教育和訓練,經常致力於培養作為未來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識,並以民主、和平與民族友誼的精神教育兒童」。在「符合學生和教師雙方自尊心范圍內實施仁慈的紀律,不得採用強制和暴力」。這就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導地位,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慎用強制性手段,實現師生關系的良性互動。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基於此,教師的報酬待遇休假權主要包括工資權、福利權、休息休假權。
1、工資權。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付出了勞動,就要得到報酬,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教師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是教師個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任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者拖欠教師工資。教師的工資水平應大體與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相一致。
2、福利權。是指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各種福利以及出現生老病死、災禍等特殊情況下給予的幫助和補償,包括福利、保險及退休金等方面的權利。目前,國家正在推行「陽光福利」制度,是教師享有福利的一個組成部分。教師保險制度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以保障教師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退休金方面的權利是指教師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
3、休息休假權。教師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補休,至於加班是否享受如《勞動法》所規定的「雙薪」或「三薪」,《教師法》沒有規定。
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依照我國有關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實行的是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對內全面領導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向全體教職工、學生負責,對外代表學校向舉辦者負責。校長在管理學校過程中,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行使行政決策權、行政指揮權、人事管理權和財務管理權。但是實行校長負責制不能忽視教師享有的「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實行校長負責制的目的是為了強化行政指揮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傳授知識是教師的重要職責,而當今社會知識的更新步伐越來越快,終身學習理念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教師只有參與進修培訓,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才能適應這種挑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當積極為教師進修培訓提供機會,並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這既是教師成長的需要,也是學校及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師行使進修培訓權可能會對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產生沖擊,二者是一對矛盾。如何協調,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實現應當以不對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為前提。當然,學校也應盡可能為教師進修培訓提供方便,這畢竟是符合學校長遠利益的。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是統一的。不同場合下教師享有法定的權利,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的法定義務,是由教師法等教育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教師必須履行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的法律要求。從一般意義上講,權利主體對於權利的行使具有選擇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可以放棄,而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必須履行的。如果教師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將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按照《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
(一)教師履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教師是學生的表率,教師如果不能遵紀守法,對學生的影響是很壞的。教師素有「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的美譽,社會自然對教師的為人處事、道德修養有更高的期待。這就要求教師應當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職業道德,做道德的楷模。為人師表,所謂「身正為師,學高為范」,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教師言行的示範性,教師應當成為遵紀守法、踐行道德的楷模。
(二)教師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遵守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搞好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和應盡的義務。如果教師不能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而造成工作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雖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並不是沒有限制。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要始終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教師履行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籠統的說,該條所規定的是教師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教師的職責不僅是「教書」,還要「育人」。教師應有意識地結合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貫穿在教育教學工作全過程中。各科教師都應該結合各學科教學內容,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識的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努力把學生培養成為遵紀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四)教師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教師對學生的愛,是一種出自崇高目的、充滿科學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無私的愛。它不是基於親緣關系,不是出自個人的需求,而是來源於教師對事業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責任感。關愛每位學生,還要求教師必須要尊重學生人格。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憲法權利。學生作為一名公民,享有憲法所規定的人格尊嚴,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師負有教書育人的重任,應採用合法的方式方法,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的教育。實踐中,教師以愛學生的名義損害學生人格尊嚴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對教師職業道德的違背。
(五)教師履行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學校教育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師對學生的成長更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這種責任既來源於法律的規定,也來源於教師的職業良心。對於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不良現象,教師應予以批評並自覺加以抵制,引導學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個相對純潔的教育環境。同時,對於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比如校園內發生的第三者侵權案件,如果教師不及時制止或採取其它相應措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六)教師履行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教師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覺悟和專業素養。熱愛教育事業的同時要有扎實的教育和科學文化知識及多方面的能力。在高科技迅猛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日新月異的今天,教師作為人類文明的傳承者,更應當不斷學習,參加進修和各種培訓,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水平,方能完成教書育人的重要使命。從這個意義上說,教師進修培訓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首先作為社會事實關系而存在,然後上升為習慣和道德等關系,最後進入教師法等法律從而成為一種法律關系。教師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一種特定的職業權利和義務,與教師的職業性質、特點和任務密切相關。這種法律關系的存續時間從教師取得資格並正式任職開始,到教師工作終止結束。教師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❽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