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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資格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13 11:48:01

『壹』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體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採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准和教師教育課程標准,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准,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准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貳』 教師資格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六條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十二條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叄』 2020中小學教師資格條例的對象是哪些人

這個具體的話,要看只相關的條例的凡在網路上一口都可以查到的你說的是報名中小學教師資格正的對象有哪些要求還是說其他的什麼?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教師資格證,一年考兩次的一般在三月和9月11月,但是今年因為以前的原因教師資格證都統一,你知道下半年考試每個省份。對於教師資格證的對象,報考條件是有不同的,你可以去網路上找一找你那個身份關於中小學生教師資格證條例的對象。

『肆』 中小學教師資格證報考需要什麼條件

1、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2、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按省教育廳部署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並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申請者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免於教育學、心理學考試)
3、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說課(說課分為:面試、試講)。(申請學歷為師范專業畢業人員如能提供3個月或以上的教學證明,可免於面試、試講)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准及辦法》,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5、報名需要學歷證、身份證、照片。
6、沒有教師資格證的是肯定無法取得正式編制的。
具體的報名時間和地點你可以去問一下你們當地的教育局、或者報名教師資格證的地方
學歷要求
幼師: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或高等教育學歷。
小學教師: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初中教師: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中教師: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職教師: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中職實習指導教師: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對於確有特殊技藝,並獲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機關頒布的相當於技師以上等級證書者,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高校教師:具備研究生或者本科畢業學歷。

『伍』 中小學教師資格條例的對象是哪些人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陸』 中小學教師資格證報考條件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5、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6、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7、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8、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柒』 教師資格證的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
(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湖北省實行改革,將教育學心理學改為綜合素質與知識能力等。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捌』 中小學教師資格條例的對象是哪些人

試點省份內所有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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