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學教師資格證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代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用來證明教師資格申請人的公民身份。
二、戶口簿、居住證、學生證等
教師資格證實行屬地管理,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等法規規定,教師資格申請人可在戶籍地、居住地、學校所在地(限應屆畢業生)、擬任教高校所在地(限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相關證件用以確認認定機構是否有許可權受理公民的認定申請。
三、學歷證書
公民申請認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需具備相應的學歷條件,認定機構將對申請人學歷是否符合有關要求進行審核。
四、個人承諾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良好的思想品德是取得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2019年,教育部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取消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請小夥伴們注意,思想品德鑒定表改為《個人承諾書》不是取消申請人的思想品德要求,如果認定機構在審核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犯罪記錄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申請人將承擔相應行政處罰和法律責任。
五、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取得教師資格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教師資格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六、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教師資格申請人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2001年,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工作的通知》規定,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二級甲等,語音教師不低於一級乙等。
七、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教師資格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