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享有下列權利抄: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㈡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㈢ 教師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㈣ 參加繼續教育是( ) A 中小學教師的權利 B 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
答案是:B
望樓主採納哦!
㈤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3000字論文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一名教師我們知道教育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也要知道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這么多年的教學經歷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了解,首先教師作為一個特定的職業群體,在與國家、學校、學生的相互關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教師必須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必須首先學好知識,陶行知說過『要出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唯有學而不厭的先生才能教出學而不厭的學生,而在當代,教師更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水平,作為教師每天都要問一下自己;我的學問有沒有進步,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於新舊交替的關鍵時刻
當代世界發展的趨勢是國際化 信息化,人文化,人文素質尤其重要 教師的教育觀,教學觀,質量關尤為重要。因為教師有巨大的影響力。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校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並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法律權利。教師是知識分子,從事科研學術活動既是其內心的需求,又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可使教師從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學規律,增強教師素質,豐富課堂教學內容,提高教和學的效率和質量。因此,賦予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的權利,意義重大。實踐中有些學校,特別是有些中小學認為教師從事科學研究會影響日常教學活動,對其進行打壓和限制,這種觀點是很狹隘的。教師從事科學研究是否必須要與本專業、本學科一致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的范圍並不一定非得與本專業、本學科一致。有些學校人為限制教師科研范圍,教語文的必須研究語文,教數學的必須研究數學,這種做法有悖於法律規定。
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即指導評定學生權。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起主導作用,通過教師的指導和評定行為,使學生少走彎路,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指導和評定行為是兩個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手段。教師的指導行為是評定行為的前提,評定行為不是為評定而評定,其本身也是指導行為的一種方式。通過教師的評定,使學生找出差距,激發上進心。二者的落腳點和最終歸宿是促進學生的品行、學業成績等方面的發展。教師的指導評定權與管理、管束權是既有聯系,又有嚴格區分的概念。其聯系在於教師的指導評定行為是管理一種方式,管理管束也是指導行為的一種手段。然而二者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指導評定權是教師的一種「權利」,不具有強制性,更加強調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更加強調學生在教師指導下主動性的發揮;而管理、管束權是一種「權力」,是剛性的,其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的不平等地位,管理、管束權的相對方必須要服從。二者的區別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教育教學理念。實踐中有些教師過分強調教師的管理、管束權,過分強調教師的「絕對權威」,動輒要給予學生處分(實際上教師並沒有處分學生的權力,具有處分學生權力的主體是學校),這是傳統「師道尊嚴」觀念的產物,不利於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主體地位的實現。由此可見,《教師法》賦予教師指導評價學生權利,而沒有出現「管理、管束」字樣是符合教育教學規律的,也是符合當今民主法治社會這一時代背景的。《教師憲章》指出,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尊重兒童的個性,發現和發展兒童的才能,關心兒童的教育和訓練,經常致力於培養作為未來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識,並以民主、和平與民族友誼的精神教育兒童」。在「符合學生和教師雙方自尊心范圍內實施仁慈的紀律,不得採用強制和暴力」。這就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導地位,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慎用強制性手段,實現師生關系的良性互動。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基於此,教師的報酬待遇休假權主要包括工資權、福利權、休息休假權。
1、工資權。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付出了勞動,就要得到報酬,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教師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是教師個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任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者拖欠教師工資。教師的工資水平應大體與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相一致。
2、福利權。是指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各種福利以及出現生老病死、災禍等特殊情況下給予的幫助和補償,包括福利、保險及退休金等方面的權利。目前,國家正在推行「陽光福利」制度,是教師享有福利的一個組成部分。教師保險制度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以保障教師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退休金方面的權利是指教師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
3、休息休假權。教師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補休,至於加班是否享受如《勞動法》所規定的「雙薪」或「三薪」,《教師法》沒有規定。
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依照我國有關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實行的是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對內全面領導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向全體教職工、學生負責,對外代表學校向舉辦者負責。校長在管理學校過程中,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行使行政決策權、行政指揮權、人事管理權和財務管理權。但是實行校長負責制不能忽視教師享有的「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實行校長負責制的目的是為了強化行政指揮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傳授知識是教師的重要職責,而當今社會知識的更新步伐越來越快,終身學習理念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教師只有參與進修培訓,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才能適應這種挑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當積極為教師進修培訓提供機會,並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這既是教師成長的需要,也是學校及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師行使進修培訓權可能會對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產生沖擊,二者是一對矛盾。如何協調,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實現應當以不對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為前提。當然,學校也應盡可能為教師進修培訓提供方便,這畢竟是符合學校長遠利益的。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是統一的。不同場合下教師享有法定的權利,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的法定義務,是由教師法等教育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教師必須履行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的法律要求。從一般意義上講,權利主體對於權利的行使具有選擇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可以放棄,而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必須履行的。如果教師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將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按照《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
(一)教師履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教師是學生的表率,教師如果不能遵紀守法,對學生的影響是很壞的。教師素有「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的美譽,社會自然對教師的為人處事、道德修養有更高的期待。這就要求教師應當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職業道德,做道德的楷模。為人師表,所謂「身正為師,學高為范」,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教師言行的示範性,教師應當成為遵紀守法、踐行道德的楷模。
(二)教師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遵守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搞好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和應盡的義務。如果教師不能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而造成工作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雖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並不是沒有限制。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要始終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教師履行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籠統的說,該條所規定的是教師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教師的職責不僅是「教書」,還要「育人」。教師應有意識地結合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貫穿在教育教學工作全過程中。各科教師都應該結合各學科教學內容,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識的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努力把學生培養成為遵紀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四)教師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教師對學生的愛,是一種出自崇高目的、充滿科學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無私的愛。它不是基於親緣關系,不是出自個人的需求,而是來源於教師對事業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責任感。關愛每位學生,還要求教師必須要尊重學生人格。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憲法權利。學生作為一名公民,享有憲法所規定的人格尊嚴,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師負有教書育人的重任,應採用合法的方式方法,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的教育。實踐中,教師以愛學生的名義損害學生人格尊嚴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對教師職業道德的違背。
(五)教師履行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學校教育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師對學生的成長更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這種責任既來源於法律的規定,也來源於教師的職業良心。對於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不良現象,教師應予以批評並自覺加以抵制,引導學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個相對純潔的教育環境。同時,對於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比如校園內發生的第三者侵權案件,如果教師不及時制止或採取其它相應措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六)教師履行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教師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覺悟和專業素養。熱愛教育事業的同時要有扎實的教育和科學文化知識及多方面的能力。在高科技迅猛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日新月異的今天,教師作為人類文明的傳承者,更應當不斷學習,參加進修和各種培訓,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水平,方能完成教書育人的重要使命。從這個意義上說,教師進修培訓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首先作為社會事實關系而存在,然後上升為習慣和道德等關系,最後進入教師法等法律從而成為一種法律關系。教師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一種特定的職業權利和義務,與教師的職業性質、特點和任務密切相關。這種法律關系的存續時間從教師取得資格並正式任職開始,到教師工作終止結束。教師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㈥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6)小學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擴展閱讀:
教師角色是通過教育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與學生——互動,建立起一定的關系,發揮著自己的角色功能。這里就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地位問題。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因此教師的角色地位主要通過師生關系來確定。
教育活動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關系,是孰為主體孰為客體的關系。
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第二,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第三,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
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教師作為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動中,學生雖然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客體,但是學生作為有一定認知與實踐能力的人,也是作為主體在活動著。針對教師作為主體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學生也在這種活動中主動地認識著、實踐著。學生也把教師及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所運用的一切教育資源作為認識與實踐的對象。
鑒於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在現代教育思想中,人們一般認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而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發揮著主體的作用。
教師的角色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某方面的課本知識,而是要根據學生的發展實際及教育目標、要求,在特定的環境中採用特定的教學方法,通過特定的途徑來促進學生成長,教師這種角色是一種性質復雜的職業角色。一個人成長為這種角色需要經過復雜的、長期的學習過程。
教師角色的性質就在於幫助學生成長;或者說,教師是促進學生成長的人。
㈦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第八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中小 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及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經費,由舉辦者自籌。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小學班主任的職業與義務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加強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充分發揮班主任在教育學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班主任是中小學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學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是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引領者,班主任要努力成為中小學生的人生導師。
班主任是中小學的重要崗位,從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學教師的重要職責。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應將班主任工作作為主業。
第三條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是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重要體現。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為班主任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與權利。
第二章 配備與選聘
第四條中小學每個班級應當配備一名班主任。
第五條班主任由學校從班級任課教師中選聘。聘期由學校確定,擔任一個班級的班主任時間一般應連續1學年以上。
第六條教師初次擔任班主任應接受崗前培訓,符合選聘條件後學校方可聘用。
第七條選聘班主任應當在教師任職條件的基礎上突出考查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心理健康,為人師表;
(二)熱愛學生,善於與學生、學生家長及其他任課教師溝通;
(三)愛崗敬業,具有較強的教育引導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全面了解班級內每一個學生,深入分析學生思想、心理、學習、生活狀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人格。採取多種方式與學生溝通,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道德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九條認真做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維護班級良好秩序,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和集體榮譽感,營造民主和諧、團結互助、健康向上的集體氛圍。指導班委會和團隊工作。
第十條組織、指導開展班會、團隊會(日)、文體娛樂、社會實踐、春(秋)游等形式多樣的班級活動,注重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組織做好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學生認真記載成長記錄,實事求是地評定學生操行,向學校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二條經常與任課教師和其他教職員工溝通,主動與學生家長、學生所在社區聯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與權利
第十三條學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應充分發揮班主任的骨幹作用,注重聽取班主任意見。
第十四條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准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課時工作量,確保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班主任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績效工資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傾斜。對於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第五章 培養與培訓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制訂班主任培養培訓規劃,有組織地開展班主任崗位培訓。
第十八條教師教育機構應承擔班主任培訓任務,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中應設立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培養方向。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科學的班主任工作評價體系和獎懲制度。對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定期予以表彰獎勵。選拔學校管理幹部應優先考慮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優秀班主任。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檔案,定期組織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任、獎勵和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對不能履行班主任職責的,應調離班主任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