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完全小學的管理規程
第一條為加強小學內容的規范化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指小學是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兒童實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小學實施初等義務教育。
小學的修業年限為6年或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學修業年限。
第四條小學要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
第五條小學教育要同學前教育和初中階段教育相互銜接,應在學校教育的基礎上,通過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使受教育者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為初中階段教育奠定基礎。
第六條小學的培養目標是:
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集體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潑開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閱讀、書寫、表達、計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會常識,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合理鍛煉、養護身體的方法,養成講究衛生的習慣,具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環境適應能力。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健康的愛美情趣。
第七條小學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應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範字。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使用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並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開設漢語文課程。
第八條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
農村地區可視情況實行中心小學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小學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 第十條小學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7周歲。小學實行秋季始業。
小學應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服務區內的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小學的服務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小學採用班級授課制,班級的組織形式應為單式,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採用復式。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
學校規模應有利於教育教學,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便於管理,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二條小學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在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准其休學業。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小學對因戶籍變更申請轉學,並經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符合條件者,應予及時妥善安置,不得無故拒收。
小學對因故在非戶籍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准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第十三條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留級制度。現階段仍實行留級制度的地方,要創造條件,逐步降低學生留級比例和減少留級次數。
小學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畢業年級不再留級。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當地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四條小學對學業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小學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小學不得開除學生。
第十六條小學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小學學籍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小學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十九條小學應按照國家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小學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和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條小學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二十一條小學要將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學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主會教育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小學應在每個教學班設置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級工作。班主任教師要同各科任課教師、學生家長密切聯系,了解掌握學生思想、品德、行為、學業等方面的情況,協調配合對學生實施教育。
班主任教師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出評語。
第二十三條小學對學生應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二十四條小學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二十五條小學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學校工作。小學不得隨意停課,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由校長決定,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小學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亦不應影響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小學要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每日在校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五、六年級至多不超過6小時,其他年級還應適當減少。課余、晚上和節假日不得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課後作業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數量要適當,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學業負擔適量。
第二十七條小學使用的教材,須經國家或國家授權的省級教材審定部門審定。實驗教材、鄉土教材須經有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小學不得要求或統一組織學生購買各類學習輔導資料。對學生使用學具等要加強引導。
第二十八條小學應按照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通過多種形式,評測教學質量。學期末的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其他學科通過平時考查評定成績。
小學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中心小學命題),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
學校要建立德、智、體全面評估教育質量的科學標准,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和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准。
第二十九條小學應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
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法規,通過體育課及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學校應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小學應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美育要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飾、儀表、語言、行為等審美要求,培養健康的審美情趣。
第三十條小學應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培養學生愛勞動、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從事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勞動習慣。
第三十一條小學應加強學生課外、校外活動指導,注意與學生家庭、少年宮(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館(站)等校外活動機構聯系,開展有益的活動,安排好學生的課餘生活動,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小學可按編制設置校長、副校長、主任、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小學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學校設置者或設置者的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副校長及教導(總務)主任等人員由校長提名,按有關規定許可權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設置的小學校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令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教育質量;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
(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職工隊伍建設。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主會教育的協調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三十四條小學校長應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聽取他們對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教職工應服從校長的領導,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直接向主管部門反映,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三十五條小學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十六條小學要加強教師隊伍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業務考核檔案。要加強教師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敬業精神。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優秀教師應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小學應重視教師的繼續教育,制訂教師進修計劃,積極為教師進修創造條件。教師進修應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職為主,自學為主,所教學科為主。
第三十八條小學其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其具體任職資格及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九條小學可依規模內設分管教務、總務等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協助校長做好有關工作(規模較大的學校還可設年級組),其具體職責由學校制定。
第四十條小學若規模較大,可成立由校長召集,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小學應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大會可定期召開,不設常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中國共產黨在小學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校長要依靠黨的學校(地方)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及其他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小學應建立、健全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安全工作、學習、會議等制度。
學校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定期向主管部教育行政部門上報。
第四十四條小學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學年末,學校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五條小學的辦學條件及經費由學校舉辦者負責提供。其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小學應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校舍、場地、設施、教學儀器、圖書資料。
第四十六條小學應遵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其用途。
要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和維護,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對侵佔校舍、場地的行為,學校可依法向侵權行為者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學要搞好校園建設規劃,凈化、綠化,美化校園,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四十七條小學應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和衛生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條公辦小學免收學費,可適當收取雜費。小學收費應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項目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標准和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小學可按有關規定舉辦校辦產業,從學校實際出發組織師生勤工儉學。嚴禁採取向學生攤派錢、物的做法代替勤工儉學。
小學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助。
第五十條小學應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提交校務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小學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工作制度。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設校醫室),要建立學生健康卡片,根據條件定期或不定期體驗。
第五十二條小學的環境、校舍、設施、圖書、設備等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學活動安排要符合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
要不斷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和教學衛生條件,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條小學應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師生自救自護能力。凡組織學生參加的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郊遊、勞動等均應採取妥善預防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五十四條小學應同街道、村民委員會及附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社區教育組織,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工作,優化育人環境。小學亦應發揮自身優勢,為社區的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十五條小學應主動與學生家庭建立聯系,運用家長學校等形式指導、幫助學生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小學可成立家長委員會,使其了解學校工作,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集中反映學生家長的意見、建議。
家長委員會在校長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六條農村鄉中心小學應在縣教育部門指導上,起到辦學示範,教研中心、進修基地的作用,帶動當地小學教育質量的整體提高。
第五十七條承擔教育教學改革任務的小學,可在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本規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五十八條小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本規程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條本規程主要適用於城市小學、農村完全小學以上小學,其他各類小學及實施初等教育的機構可參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B. <<小學管理規程>>的條文
小學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學內部的規范化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小學是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實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小學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小學的修業年限為6年或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學修業年限。
第四條 小學要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
第五條 小學教育要同學前教育和初中階段教育相互銜接;應在學前教育的基礎上,通過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使受教育者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為初中階段教育奠定基礎。
第六條 小學的培養目標是: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集體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潑開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閱讀、書寫、表達、計算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會常識,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合理鍛煉、養護身體的方法,養成講究衛生的習慣,具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環境適應能力。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健康的愛美情趣。
第七條 小學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應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範字。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使用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並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開設語文課程。
第八條 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農村地區可視情況實行中心小學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小學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十條 小學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7周歲。小學實行秋季始業。小學應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服務區內的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小學的服務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小學採用班組授課制,班組的組織形式應為單式,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採用復式。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
學校規模應有利於教學,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便於管理,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二條 小學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在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准其休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十三條 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留級制度。現階段仍實行留級制度的地方,要創造條件,逐步降低學生留級比例和減少留級比例和減少留級次數。
小學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畢業年級不再留級。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當地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小學對學業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小學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小學不得開除學生。
第十六條 小學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小學學籍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小學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十九條 小學應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小學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和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為學生全面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條 小學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二十一條 小學要將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學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小學應在每個教學班設置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級工作。班主任教師要同各科任課教師、學生家長密切聯系,了解掌握學生思想、品德、行為、學業等方面情況,協調配合對學生實施教育。
班主任教師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出評語。
第二十三條 小學對學生應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二十四條 小學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二十五條 小學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學校工作。小學不得隨意停課,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的由校長決定,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小學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亦不應影響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小學要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每日在校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五、六年級至多不超過6小時,其他年級還應適當減少。課余、晚上和節假日不得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課後作業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數量要適當,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學業負擔適量。
第二十七條 小學使用的教材,須經國家或國家授權的省級教材審定部門審定。實驗教材、鄉土教材須經有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小學不得要求可統一組織學生購買各類學習輔導資料。對學生使用學具等要加強引導。
第二十八條 小學應按照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通過多種形式,評測教學質量。學期末的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其他學科通過平時考查評定成績。
小學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中心小學命題),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
學校要建立德、智、體全面評估教育質量的科學標准,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和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准。
第二十九條 小學應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
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的法規,通過體育課及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學校應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小學應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美育要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飾、儀表、語言、行為等審美要求,培養健康的審美情趣。
第三十條 小學應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培養學生愛勞動、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從事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勞動習慣。
第三十一條 小學應加強學生課外、校外活動指導,注意與學生家庭、少年宮(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館(站)等校外活動機構聯系,開展有益的活動,安排好學生的課餘生活。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競賽、評獎活動,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小學可按編制設置校長、副校長、主任、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 小學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學校設置者或設置者的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副校長及教導(總務)主任等人員由校長提名,按有關規定許可權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設置的小學校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令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教育質量;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職工隊伍建設。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三十四條 小學校長應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聽取他們對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直接向主管部門反映,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三十五條 小學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小學要加強教師隊伍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業務考核檔案。要加強教師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敬業精神。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優秀教師應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小學應重視教師的繼續教育,制訂教師進修計劃,積極為教師進修創造條件。教師進修應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職為主,自學為主,所教學科為主。
第三十八條 小學其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其具體任職資格及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學可依規模內設分管教務、總務等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協助校長做好有關工作(規模較大的學校還可設年級組),其具體職責由學校制定。
第四十條 小學若規模較大,可成立由校長召集,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小學應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大會可定期召開,不設常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在小學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校長要依靠黨的學校(地方)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及其他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 小學應建立、健全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安全工作、學習、會議等制度。
學校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上報。
第四十四條 小學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學年末,學校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六章 校舍、設備及經費
第四十五條 小學的辦學條件及經費由學校舉辦者負責提供。其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小學應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校舍、場地、設施、教學儀器、圖書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小學應遵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其用途。
要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和維護,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導上級主管部門。對侵佔校舍、揚地的行為,學校可依法向侵權行為者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學要搞好校園建設規劃,凈化、綠化、美化校園,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四十七條 小學應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和衛生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條 公辦小學免收學費,可適當收取雜費。小學收費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項目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標准和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小學可按有關規定舉辦校辦產業,從學校實際出發組織師生勤工儉學。嚴禁採取向學生攤派錢、物的做法代替勤工儉學。
小學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助。
第五十條 小學應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提交校務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條 小學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制度。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設校醫室),要建立學生健康卡片,根據條件定期或不定期體檢。
第五十二條 小學的環境、校舍、設施、圖書、設備等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學安排要符合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
要不斷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和教學衛生條件,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條 小學應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師生自救自護能力。凡組織學生參加的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交遊、勞動等均應採取妥善預防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八章 學校家庭與社會
第五十四條 小學應同街道、村民委員會及附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社區教育組織,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工作,優化育人環境。小學亦應發揮自身優勢,為社區的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十五條 小學應主動與學生家庭建立聯系,運用家長學校等形式指導、幫助學生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小學可成立家長委員會,使其了解學校工作,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集中反映學生家長的意見、建議。
家長委員會在校長指導下工作。
第九章 其 它
第五十六條 農村鄉中心小學應在縣教育部門指導下,起到辦學示範、教研中心、進修基地的作用,帶動當地小學教育質量的整體提高。
第五十七條 承擔教育教學改革任務的小學,可在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本規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小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本規程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主要適用於城市小學、農村完全小學以上小學,其他各類小學及實施初等教育和機構可參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C. 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訴訟途徑有哪些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其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並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D. 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主要有哪些職責
1、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幼兒園教師行為規范,為本班的老師、孩子、家長做出榜樣。
2、全面負責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提出的要求及每學期園務工作的安排,結合本班實際,制定班主任工作計劃,並認真執行。
3、對幼兒態度要和藹可親,做到耐心、關心、細心、熱心,並與本班教師、教育助理團結協作,搞好所在班級教育、衛生、保健及生活護理等工作。
4、 認真執行幼兒的作息制度,認真安排好幼兒一日生活內容,做到動靜交替,手腦並用,確保幼兒身心健康成長。
5、主持召開每周班務會議,共同確定下周工作重點,與教師和教育助理共同搞好班內的工作。
6、堅持各項教育原則,尊重幼兒,積極啟發誘導,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7、努力鑽研業務,積極參加教研活動及業務學習。積極創編教材,製作教具,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及業務水平。
8、做好家長工作,向家長宣傳正確的教育方法,每周向家長公布本周及下周的教育內容,以便家長心中有數,積極配合。
9、認真填寫「幼兒家園聯系手冊」,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及時與家長溝通。
10、認真做好班主任會議記錄,並及時傳達到班內各位老師,讓每位老師做到心中有數。
11、協調好班級的各項工作,並及時上繳每月的各項表格。
12、注意幼兒安全,加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教育。做好交接工作,填寫交接-班記錄及幼兒跟蹤記錄。
E. 老師這么做算違法嗎
那是算的,上訴校長,甚至可以上訴到教育局去。有些老師一味的追求升學內率,搞容題海戰術,讓學生整天作業都做不完。這位老師有沒有想過體罰學生跑17圈,有的學生體質差,出了事故怎麼辦,能負起責任嗎?這位老師根本沒有考慮學生裝的感受,也沒有站在家長的立場來考慮,這也是對孩子們幼小心靈的傷害啊!老師要學會以德服人,不要動不動就體罰學生。孩子們要耐心的教育,多和他們交流溝通,了解他們的想法。
F. 教師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多長時間做出處理
教師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6)小學教師訴訟委員會工作規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中小學教師因為沒做好精準扶貧工作被教育局或政府處分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准確來說,如果你因為過錯而收到的處分,你覺得不合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對你的處分。
H. 國家教委正式頒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是哪一年
1996年 《幼兒園工作規程》於1996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發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I. 幼兒園工作規程指出教師的職責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保障幼兒的健康成長,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幼兒園的設立、管理及對學齡前幼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幼兒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幼兒園的監督管理。規劃、衛生、物價、財政、勞動、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幼兒園的管理工作。婦聯、工會等組織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兒園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對在幼兒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舉辦和審批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辦好實驗幼兒園;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辦好中心幼兒園。各級人民政府舉辦幼兒園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設備購置費,由同級財政撥款;經常性經費由財政予以補貼。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舉辦或捐資舉辦幼兒園。鼓勵舉辦招收殘疾兒童的幼兒園或在幼兒園內附設殘疾幼兒班。第六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二)有明確的辦園宗旨、培養目標; (三)有符合《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園舍和設施;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保教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在市區內舉辦幼兒園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在縣(市)舉辦幼兒園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一)擬辦幼兒園的章程;(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三)擬任園長、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四)擬辦幼兒園的場地證明;(五)擬辦幼兒園的經費來源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合格證明和消毒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幼兒園應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境外組織、個人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聯合舉辦幼兒園的,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批。
J. 教師在上班期間可以出庭做委託訴訟代理人嗎
這是可以的。證明該教師法律知識比較全面,答辯能力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