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師資格證實行5年定期注冊,有多個教師資格證怎樣定期注冊
1什麼是教師資格證注冊?注冊的對象及有效期?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並不是所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都需要注冊,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對象目前僅限於公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在編在崗教師,相同類型民辦學校的在崗教師是否納入注冊范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現仍處於試點階段,試點省份根據自身情況劃分注冊試點地區、學校和對象。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要求制定本地區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方案,被工作方案納入注冊范圍的人員必須參加註冊,未納入注冊范圍的人員無需注冊,其教師資格證書仍然有效。
2如何進行教師資格證注冊?
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cn),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申請人有兩種途徑進入申報系統。
第一種途徑:點擊網站首頁右側"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網上申報"
第二種途徑:點擊"定期注冊網報"欄目。然後再點擊進入定期注冊申請人網上申報系統。
Ⅱ 詳解教師資格證定期注冊是怎麼回事
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注冊對象
注冊對象是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
各省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注冊條件
1.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注冊流程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注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
◆注冊目的
為了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通過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將不允許其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當然還有很多朋友一定有這樣的疑惑:如果取證後沒有當老師,這有效期怎麼算?
小編在這里統一回復大家:不屬於各省規定注冊范圍的持證人,其教師資格證書按目前的政策仍長期有效,相關人員今後仍可以使用其依法獲得的教師資格證書應聘相應的教育教學工作。此類人員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後,則需要執行定期注冊制度的相關規定。
Ⅲ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暫行管理規定注冊制度從2013年8月15日開始實施。教育部以教師〔2013〕9號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注冊條件、注冊程序、、罰則、附則5章26條,自發布之日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2015年7月20日,教育部辦公廳繼續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Ⅳ 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中,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對象
有教師資格證的在編教師,需要定期注冊教師資格證,5年一注冊。
Ⅳ 教師資格證定期注冊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注冊對象:注冊對象是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各省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注冊條件:1.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2.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注冊流程: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注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
暫緩注冊情況:1.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2.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3.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注冊不合格情況:1.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2.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3.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證之後,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後,就需要執行定期注冊制度的相關規定;沒有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不需要執行定期注冊制度。
Ⅵ 教師資格證定期注冊需要哪些材料
在編教師資格證書,需要定期進行認證,需要材料大概如下:1、教心學成績(合格內證)影印件容
2、學歷證書影印件
3、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影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影印件
5、學科任教證明
6、上一年度考核影印件
7、已取得教師資格證影印件。另外你可以咨詢一下同事或老教師,或教育主管部門,一定會給你答案,祝你如願!
Ⅶ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注冊貼是什麼意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教師資格證改革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怎麼回事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