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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不得出版中小學教學地圖

發布時間:2021-02-24 00:35:40

⑴ 《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這道題的答案是正確

⑵ 任何一個作品都要經過出版社審核才能出版嗎

任何一個作品都要經過出版社審核才能出版的。包括組織、采錄、收集、整理、纂修、審定。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在版編目數據,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出版物的規格、開本、版式、裝幀、校對等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規范要求,保證出版物的質量。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准、規范。

(2)任何單位不得出版中小學教學地圖擴展閱讀: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⑶ 國家對圖書發行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規定

國家對於圖書發行有許多規定,這里著重從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知的角度,概要介紹其中的一些主要內容。一、關於圖書發行的共同性規定這里說的「共同性規定」,是指適用於圖書的總發行、批發和零售等圖書發行各個環節的國家規定。國家對圖書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發行業務。依法設立的圖書發行單位和經批准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圖書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圖書。任何發行單位不得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書: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未經批准擅自出版的;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進口的;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通過買賣書號出版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從事圖書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圖書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二、關於書總發行的規定出版單位擁有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權,但不得總發行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總發行權後,可從事總發行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主營業務、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本、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一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後向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由出版單位發行部門改制形成的發行企業,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後,可以從事本版圖書的總發行業務。出版單位委託其他總發行單位總發行圖書,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託書》,並在圖書版權頁上標明總發行單位的名稱。出版單位不得向沒有圖書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總發行權。三、關於圖書分銷的規定所謂「分銷」,是指圖書的批發和零售。國家對於圖書分銷的規定,既有共同適用於批發和零售的,也有分別適用於批發或零售的。(一) 對圖書分銷的共同性規定圖書分銷企業應從合法的圖書出版、發行單位進貨,不得擅自更改圖書的版權頁;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買賣書號的活動。圖書分銷企業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塗改、復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賣、出借、出租、轉讓。不得搭配銷售或強行推銷圖書;不得張貼和散發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載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發行進口圖書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圖書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單獨投資設立圖書分銷企業,或者與中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圖書分銷企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應具備條件,並經過審批。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一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一新聞出版總署將審批結果通過省級新聞出版局書面通知申請者一申請者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一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一申請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省級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二) 對圖書批發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批發權後,可從事批發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本和計算機管理條件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一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單位設立批發其他出版單位所出圖書的發行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圖書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批准。出版單位不得委託無圖書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圖書或者代理圖書批發業務。(三) 對圖書一般零售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個人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圖書零售資格後,方可從事零售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場所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當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一申請者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出版單位設立零售其他出版單位所出圖書的發行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四) 對圖書連鎖經營的規定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後,可從事圖書連鎖經營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是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設備、場所、注冊資金、直營連鎖門店數量、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以及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區域性連鎖經營企業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連鎖企業總部所在地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一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一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全國性連鎖經營企業報請審批的程序是:申請者向連鎖企業總部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一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一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後給獲得批准者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一申請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所在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非直營連鎖門店應按對一般零售店的審批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四、關於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8年批准將圖書發行員工種列為新聞出版行業的特有工種。同年,新聞出版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圖書發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資格鑒定,實行就業准人控制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圖書發行員職業資格分初、中、高三個等級,分別鑒定。鑒定方式全國統一:對理論知識採取閉卷筆試考試方式,對操作技能進行實際才能考核;兩項考核均及格為本等級鑒定合格。經考核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圖書發行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即獲得圖書發行員執業資格,可以依法獨立開業。從2000年起,圖書發行員必須持證上崗。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圖書發行人員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驗證職業資格技術等級證書。用人單位擅自招收錄用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或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之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資格證書的,勞動監察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其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違反國家關於圖書發行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參與「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嚴重違反圖書發行職業道德的人員,不得授予圖書發行員資格證書,並永遠不允許從事圖書發行工作。

⑷ 擅自印刷、銷售非法教輔,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非法印刷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2001年,教育部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聯合發布的《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購買,發行部門不得向學生征訂或隨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輔材料。
2012年2月,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發出《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任何教輔材料。
這些規定的出台既為給學生減負,也意在治理「教輔」亂搭亂售。但是近日筆者暗訪發現,這些規定對「教輔」沒有任何沖擊力,「教輔」仍然泛濫成災。

⑸ 自繪地圖也算侵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中相關條文
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 第十條 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設立專門地圖出版社或者調整已設立的專門地圖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徵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各種地圖。 地方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各種地圖。 第十二條 中央級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專題地圖。 地方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 第十三條 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核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審定。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由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其他中央級出版社出版中、小學教學地圖,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但是,中、小學教科書中的插附地圖除外。 第十六條 各出版社、報社、雜志社可以根據需要,在圖書、報刊中插附地圖。 第十七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送審試制樣圖一式兩份: (一)繪有國界線的地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以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地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方性地圖,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歷史地圖、世界地圖和時事宣傳圖,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國性和地方性專題地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試制樣圖的專業內容應當分別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⑹ 關於地圖類教輔書(地理、歷史)測繪局需要審查嗎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內管理部容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審定。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由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其他中央級出版社出版中、小學教學地圖,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中、小學教學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但是,中、小學教科書中的插附地圖除外。

⑺ 我想繪制一張故鄉的地圖並列印,如何讓它變得合法銷售

地圖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 確立我國地圖審核制度
法制網記者 李立
漏繪重要島嶼、錯繪國界線……這些年「問題地圖」的不斷曝光,持續成為我國地圖管理專項治理的一大重任。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編制出版市場的發展,9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規定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明確出版、展示、登載、進出口地圖應當送審,明確地圖出版准入制度。
徵求意見稿設專章強化了對互聯網地圖服務 的監管。明確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批的地圖提供服務,不得登載、復制、鏈接、發送、轉發、引用、嵌入未審地圖,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審核校對。
徵求意見時間至2012年10月26日前。社會各界可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編制地圖禁5項內容
徵求意見稿規定,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5項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法規禁止表示的其他有關內容。
徵求意見稿明確, 在地圖上繪制我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繪制;二,中國歷史疆界,1840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按照中國歷史疆界標准樣圖繪制;1840年以前的,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三,世界各國國界,按照世界各國間邊界標准樣圖繪制;世界各國間的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中國歷史疆界標准樣圖、世界各國間邊界標准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政府測繪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界線標准樣圖、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組織編制包含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內容的公益性地圖,並向社會公布,供無償使用。
設立地圖分級審核制度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出版、展示、登載、進出口地圖,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徵求意見稿要求,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應當經保密技術處理。
徵求意見稿設立了分級審批制度。國務院測繪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歷史地圖;主要表現地為境外的地圖。
省級政府測繪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國界線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
設區的市級政府測繪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無明確審核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部門和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級政府教育部門會同省級政府測繪部門組織審定。
徵求意見稿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出口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強化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監管
針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風起雲涌及其伴生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後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地圖閱讀、下載、引用、復制、發送、嵌入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徵求意見稿要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內容的監督檢查。
徵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批的地圖提供服務,不得登載、復制、鏈接、發送、轉發、引用、嵌入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審核校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含有本條例第八條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
徵求意見稿還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制網北京9月25日訊
來源:人民網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你也可以向地圖出版社投稿!

⑻ 河北新規中小學教學地圖有什麼規定

日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河北省地圖管理辦法》提出,河北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河北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任何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河北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繪制中國示意性地圖,應完整、准確地反映中國領土范圍,保持國界線的形狀特徵,正確表示台灣島、南海諸島、釣魚島、赤尾嶼等重要島嶼和中印邊界線走向,不得隨意刪減或用其他圖形遮蓋。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位置信息的,應徵得被收集者同意,並建立健全個人位置信息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位置信息安全。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被收集者個人位置信息的,應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被收集者的個人位置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⑼ 個人或企業出版地圖有侵權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中相關條文
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 第十條 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設立專門地圖出版社或者調整已設立的專門地圖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徵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各種地圖。 地方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各種地圖。 第十二條 中央級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專題地圖。 地方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 第十三條 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核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審定。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由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其他中央級出版社出版中、小學教學地圖,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但是,中、小學教科書中的插附地圖除外。 第十六條 各出版社、報社、雜志社可以根據需要,在圖書、報刊中插附地圖。 第十七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送審試制樣圖一式兩份: (一)繪有國界線的地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以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地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方性地圖,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歷史地圖、世界地圖和時事宣傳圖,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國性和地方性專題地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試制樣圖的專業內容應當分別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⑽ 縣級地圖印在廣告傳單,免費發放是否違法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第十六條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圖審核申請表;(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第十七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台灣地區地圖;(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四)歷史地圖。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第十九條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第二十條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第二十一條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規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文件,並註明審圖號:(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准,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第二十二條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第二十三條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審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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