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福建省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暫行規定》是屬於行政法規嗎謝謝
感謝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
當然了,這是屬於教養行
政法規制度
②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辦法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發揮其在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中的引領示範作用,探索並建立優秀教師的培養機制,建設一支適應教育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提高基礎教育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與宗旨
第一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同一學科領域骨幹教師共同組成的,集教學、科研、培訓等職能於一體的教師合作共同體,既是一個開放性的研修組織,也是一種研訓一體的培訓模式。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分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先進的教育思想為引領,以學科為紐帶,由主持人領銜,旨在搭建促進中青年教師專業成長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發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響的高層次教師發展團隊。
第二章 組成與程序
第三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員組成。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設主持人1名,成員5~10人,本校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四條 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師德,教學水平高,科研能力強。
(三)在當地學科教學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和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承擔工作室的職責任務。
(四)熟悉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在網路平台開展教學研究指導工作。
(五)身體狀況能勝任工作需要,原則上仍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
第五條 入室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愛崗敬業,尊重學生,為人師表,盡職盡責。
(三)在所屬地區本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實際教學時間超過5年、具備中小學二級及以上教師職稱的中青年教師。
(四)具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職責任務,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
(五)掌握現代教育技術,能夠進行網路交流。
第六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確定主持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遴選,採取個人自薦、逐級審核、專題答辯、公開競爭等方式產生。確定為上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級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報評審。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將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員組成情況、預期工作效果等相關資料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和評選辦法進行評審、確定,經公示後予以公布。
(三)簽訂協議。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在完成研究項目、培養中青年教師、質量評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工作室主持人與工作室成員簽訂協議書,在完成工作室項目研究和成員專業成長等方面制訂周期發展目標,規定雙方職責、任務及評價辦法。
(四)掛牌運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擇適當形式命名各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並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學校為基地掛牌,工作室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開展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職責
第七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當履行以下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培養優秀教師。工作室主持人為工作室其他成員的導師,負責制訂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員培養方案(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形式、研究專題、培訓考核等),指導和幫助工作室成員在工作周期內達到培養目標。
(二)組織課堂教學實踐活動。工作室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課堂診斷、問題研究、考試研究、專題講座、讀書交流、觀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學研究活動。工作周期內,主持人及成員每學年每人要開設不少於2節的公開課、1次講座或主題發言;工作室要組織1次報告會或研討會;積極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組織的送教下基層及專業指導活動。
(三)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究。要針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以課題的方式進行推進,完成課題研究及專題研究報告。在工作周期內至少要完成1個相應級別的研究課題並取得相應成果;每學年至少有2篇學科專業論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應級別及以上刊物發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區級相關學科評選活動中獲二等獎及以上獎次。
(四)開發、整合教育教學優質資源。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工作目標系統地建立教育教學資源庫;要在新疆基礎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網路研修平台上建立網頁,使之成為工作動態發布、成果輻射推廣和資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過互動交流,實現優質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時間、使用劃撥經費和其他經費(如自籌經費、贊助經費等)。
(二)配合做好遴選工作室入室成員。
(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計劃、工作方式、工作時間。
(四)根據考核、評價等情況,向入室成員所在單位或上級建議對學員進行獎勵。
(五)根據需要聘請專家顧問,協助工作。
第九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悉心指導。
(二)使用工作室所編印的各種學習資料。
(三)取得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後,通過工作室進行推廣或推薦發表。
(四)優先參與工作室立項的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五)成果突出、業績顯著者,優先評優、評職、晉級。
第十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匯報工作室工作開展情況,並接受考核評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專項經費,接受財務審計。
(三)認真完成主持人任務,履行主持人職責。
第十一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聽取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指導,接受主持人檢查評估,向主持人報告工作、做出書面總結。
(二)積極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務,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項教育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中。
(三)認真總結自身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承擔課題研究與撰寫學術論文,提煉科研成果等任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選拔項目的領導工作,自治區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局負責當地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各地教研室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對工作室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五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一學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按有關評估細則,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訪談、成果檢驗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設、主持人業務引領、入室成員專業發展及工作室所在學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學年要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及時報告活動開展和工作進展情況,收集整理過程性資料並歸檔。
第十七條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工作室建制;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工作室成員的考核由主持人負責,主要依據成員培養方案考察其是否達到培養目標。考核不合格者將責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時可按有關程序吸收符合條件、有發展潛力的新成員進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應為工作室設置獨立的工作場所,提供基礎設備等,為其正常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將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計入工作量,適當減輕單位工作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督促學校支持工作室工作,並在職稱評定、評優晉升、科研立項、培訓進修等方面優先考慮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成員。
第二十條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請全國名師、高校教師和教育科研人員擔任工作室專家顧問,為工作室提供理論支持和專業引領。自治區為其聘請專家和外出培訓學習提供條件,並建立工作室定期學習交流機制。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項目」專項經費。工作周期內教育廳每學年為自治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核撥業務活動經費2~5萬元,業務活動經費必須用於工作室的各項業務活動,包括添置書籍、辦公設備;課題研究、專題研究經費;聘請專家的授課費;與培養工作有關的觀摩考察費等。工作室經費的使用權歸主持人,由所在單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教育廳定期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州、市)、縣(市、區)依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本地區教學能手培養專項經費,用於「培養項目」活動的開展和本級教學能手隊伍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③ 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細則的校本教研
1、校本教研要以提高教學效率,全面提高學生素質為中心,以研究教材教法為重點,以提高教師素質為根本。不允許教師拒絕參加教研活動或拒絕接受教研任務(如拒絕撰寫、上交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拒絕接受上公開課,拒絕接受教研組安排的競賽活動等)的行為,教導處要精心組織教師參加省、市、縣級的各項教學、教研競賽評比活動,力爭取得好成績。
2、教師要積極參加課堂教學研討活動,35歲以下的青年教師每學期要上一堂研討課,特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各級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每年要上一堂示範課或觀摩課。
3、教研組或備課組活動每周一次,每次活動必須有主題、有中心發言,每學期組織一至三個研究主題,確保每次活動有明確的內容,解決教學工作實際中存在的問題。
4、嚴格建立聽課學習制度,三年教齡以內的青年教師和教研組長,每學期聽課評課20節以上;一般教師聽課評課15節以上;各學校校長和負責教學的中層以上幹部,每學期聽課評課30節以上,聽課時,必須有聽課筆記和評議記錄。
5、積極進行教育教學理論的學習與教育教學科研的實踐。每學期每位教師必須完成一篇教研論文。學校要建立激勵機制,鼓勵教師在專業報刊上發表論文,展示學術成果。6、教師要結合教育教學工作實際參與課題研究,總結教育教學經驗,探索教學規律,形成個人教學特色。
7、所有教師都應根據自身特點制訂專業發展規劃,提高自身素質;學校要為教師推薦專業必讀書目,開展教師讀書活動,促進教師專業素養的提高。教研組、備課組應定期交流學習心得。
8、學校領導不定期參加各組的教研活動和課堂教學研討活動,縣教研室應定期檢查各校開展教研活動和公開課情況。
④ 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完善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轉換學校運行機制,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需要加快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符合中小學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和《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發[2000]78號),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人才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基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科教事業進步,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保證。
2、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以實行聘用(聘任)制和崗位管理為重點,以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優化中小學教職工結構,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製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學特點的人事管理運行機制,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小學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主要任務是:加強編制管理,調整優化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結構;進一步完善校長負責制,改進和完善校長選拔任用制度;實行教職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學教職工工資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勵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二、加強編制管理,規范學校機構和崗位設置
3、按照保證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需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
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力求精簡和高效、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原 則,根據教育層次、地域、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學生數和班額、教職工工作量,合理確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
4、按照國家關於中小學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小學 校類別、規模和任務,嚴格控制學校領導職數,合理設置學校內部機構,努力做到機構精簡、職責分明、管理高效。中小學在核定的編制數和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內科學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
5、嚴格編制管理。通過定編工作,清理超編人員。中小學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佔用或變相佔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對佔用學校編制的各類「在編不在崗」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系。
三、進一步完善校長負責制,改進校長選拔任用辦法
6、進一步完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長負責制的中小學,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工作,並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長必須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積極實施素質教育,依法管理。
7、改進和完善中小學校長選拔任用制度。積極推行中小學校長聘任制。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要擴大民主,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採取在本系統或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嚴格考核、擇優聘任的辦法選拔任用中小學校長。
8、嚴格掌握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小學校長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良好;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中小學校長任職的資格是:具有教師資格;具有中級(含)以上教師職務任職經歷;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9、中小學校長實行任期制。校長每屆任期原則上為3-5年,可以連任,要明確任期內的目標責任。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校長考核辦法,加強履職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校長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10、逐步取消中小學學校的行政級別,探索形成體現中小學 校長特點和規律的管理制度。要按照先行試點、穩步推開的原則,積極開展中小學校長管理改革的試點工作。
四、全面推行教職工聘用(聘任)制度,進一步加強崗位管理
11、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凡在中小學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應調整出教師隊伍。努力拓寬教師來源渠道,擇優聘用具備教師資格的畢業生和社會上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到中小學任教。
12、全面推行中小學教職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在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聘任)合同,明確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工作目標、任務以及相應待遇。
13、完善教師職務聘任制度。中小學校在核定的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內科學合理地設置教師職務崗位,經批准可適當提高農村中小學教師中、高級職務的比例。要按照一崗一聘的原則,進一步強化教師職務聘任,嚴格聘任程序。
14、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師考核制度。學校應對教師的政治思想、師德、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要研究制定符合實施素質教育和教師工作特點的考核辦法。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社區代表 以及學生家長參與學校評價和教師考核等工作。考核結果作為收入分配、獎懲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據。
15、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妥善地處理人事爭議,依法保障教職工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教職工與學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時發生爭議的,應由教師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調解未果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完善與聘用(聘任)制度相適應,符合中小學特點的分配激勵機制
16、認真執行國家關於中小學的工資制度和政策,保證中小 學教職工的工資待遇得到落實。學校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制定與聘用(聘任)制度相適應的校內分配辦法,將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與其崗位職責、工作數量和工作績效掛鉤。
17、堅持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建立重能力、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實行向骨幹教師傾斜的分配政策,對在教學、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人員,經有關部門批准可給予相對優厚的工資待遇或相應獎勵。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鼓勵教師到農村任教,切實落實對邊遠、貧困地區中小學教師的優惠政策,以穩定和優化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吸引人才到農村中小學任教。
18、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中小學要堅持工資統一發放措施。
六、合理配置人才資源,調整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19、建立城鎮教師到農村或薄弱學校任教服務期制度。堅持城鎮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職務應有一年以上在農村或薄弱學校任教的經歷。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試點,逐步實現教師合理流動的制度化,促進教育系統內部人才資源合理配置,加強農村地區學 校和薄弱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緩解農村邊遠地區中小學教師不足的矛盾,提高教師資源的使用效益。
20、調整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通過調整崗位、進修培訓、吸引具有教師資格的優秀人員到中小學任教等途徑,逐步解決中小學教師隊伍學段、區域、學科結構不合理等結構性失衡問題,特別是邊遠和貧困地區中小學教師短缺的問題。
21、加強對人員流動的引導與服務。積極推動中小學人員在校際、區域之間合理流動。努力引導未聘人員轉崗再就業,鼓勵未聘人員進入人才市場,面向社會跨行業流動,支持未聘人員自謀職業。
22、積極配合探索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根據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展情況,積極探索中小學教職工社會保險的改革辦法,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安置未聘人員的機制。
七、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
23、加強領導,統籌規劃。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這項改革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協調。教育行政部門要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具體實施。
24、狠抓落實,穩步實施。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到廣大中小學教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改革方案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多種途徑徵求意見。要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改革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對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 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保證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⑤ 安徽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安徽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教育部部長令第7號)和《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皖政〔2000〕24號),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1?在省政府領導及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的宏觀指導下,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制定教師培訓政策,設置教師培訓類型,並對教師培訓實施管理和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2?省成立教育、人事、財政、物價等部門參加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見附件1),負責統籌和協調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除按規定必須進行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見附件2)外,停辦一切不合理的教師培訓。新增針對中小學教師開展的培訓,必須由舉辦部門提出,報經省聯席會議對培訓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訓機構資質和經費安排等方面進行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嚴格遵循「誰培訓、誰出錢」 的原則,由舉辦部門負責承擔因培訓發生的相關費用。
3?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機構,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一名分管負責同志,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均應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4?各級教師培訓機構是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主要基地;高師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下承擔相應培訓任務;中小學校是繼續教育的主陣地。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領導負責制,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進修院校、有關師范院校和中小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為繼續教育第一責任人。
6?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和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是教育督導和「普九」復查的重要內容。
7?中小學教師培訓實行決策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並通過開展專項督導,整頓培訓秩序,規范培訓行為,增強培訓實效,把面向中小學教師的培訓減少到最低限度,以切實減輕教師負擔。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總體目標是:樹立現代教育理念,提高職業道德修養,提升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主要目標是:培養和提高教師實施基礎教育新課程的能力。
2?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原則是:分層分類,因地制宜;與時俱進,按需施教。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教師的實際需求,及時調整和不斷完善繼續教育內容;堅持集中面授、自學與校本培訓相結合;堅持面向農村、送教上門,堅持創新培訓模式,推進教師遠程研修。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每5年為一周期,從2006年開始,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年均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於72學時。
1?教師崗位培訓。面向全體中小學、幼兒園在崗教師的繼續教育,為360總學時。按照學科教學計劃,分層組織實施。其中,國家和省定專業技術人員公共課程培訓為80學時。公共課程納入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由當地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實施。為減輕中小學教師工學矛盾和經濟負擔,教師參加集中面授原則上不出縣。中小學教師的培訓由各地教師進修學校或有關師范院校實施。培訓費由部門、學校、個人共同支付。個人支付部分由培訓單位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培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費〔2003〕243號)規定收取。
2?骨幹教師培訓。經教育行政部門選拔認定的中小學骨幹教師參加的培訓,時間為1年,集中研修為240課時。骨幹教師省級培訓根據省級培訓方案,由省級培訓院校實施。不向教師收取培訓費用。
3?提高學歷培訓。中小學教師參加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由學校批准後,自願參加,費用自理。省教育廳提出培訓計劃,並委託有關高校組織實施。中小學教師參加提高學歷培訓可折算為一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4?英特爾未來教育項目培訓。根據教育部統一部署,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不向教師收取培訓費用。
5?新課程培訓。系配合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開展的專項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不向教師收取培訓費用。
以上各類培訓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會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1?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印製的《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其他任何單位自行製作、發放的證書無效。
2?證書發放。各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學繼續教育證書的編號、加蓋鋼印工作,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證書的統一申領和發放工作。
3?證書的登記和審驗。各級培訓院校負責集中面授的學時登記,中小學校負責校本培訓情況登記,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中心負責省統考課程的登記。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本培訓課程的審核,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集中面授課程的審核,省每年組織對各市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和審驗情況進行抽查。
4?參加骨幹教師培訓的教師,須提供骨幹教師培訓通知書和結業證書,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中心辦理免於參加周期內教師崗位培訓證明,並在本人繼續教育證書上登記相關內容。
5?繼續教育證書作為完整、系統記錄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有效憑證,由教師本人保管,塗改無效。證書損壞、丟失後,應及時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以財政撥款為主渠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繼續教育經費由本級財政安排,經費標准不低於中小學教師工資總額的1.5%,並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中按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培訓。財政困難的地區要積極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師個人三者分擔繼續教育成本的機制。省級繼續教育專項經費逐年適當增加,重點用於農村骨幹教師和培訓者培訓。
2?辦學條件較好的中小學校應在業務經費和辦學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師繼續教育專項經費。
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年初教育預算中設立本級骨幹教師和培訓者培訓專項經費。
4?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其中直接用於教師進修院校辦學的經費,由主管部門根據培訓計劃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安排。
5?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並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中小學教師,其學習期間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繼續教育經費和所在學校的業務經費中開支。
7? 鼓勵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資助、捐贈,並積極爭取各類項目基金。 1?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縣級教師培訓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教師〔2002〕3號)和《示範性縣級教師培訓機構評估標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本級繼續教育基地標准化建設,逐步將教師培訓基地建設成為教學、資料、實驗、電化教育和教育科研中心。
2?各級繼續教育機構,可根據自身的辦學條件及服務范圍,申報繼續教育基地資格,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認定結果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各級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建設與管理。省教育廳依據教育部《示範性縣級教師培訓機構評估標准》,組織對全省縣級教師培訓機構進行示範性評估和合格評估;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對省管繼續教育基地進行資質認定。省教育廳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對不具備條件或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基地資格。基地實行年檢制度,各級基地向其主管部門上報年檢報告。 1?中小學教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2?在繼續教育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3?凡評聘職稱、續聘、競聘職務、晉級及考核評優的中小學教師,須按規定將繼續教育證書提交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審驗。
4? 接受規定的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或未經同意中斷按規定必須參加的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由所在學校取消其職務聘任資格,或延緩其職務評聘,繼續教育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5?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舉辦的中小學教師培訓,教師有權拒絕參加,同時追究舉辦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6?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培訓基地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導致不能完成培訓任務的單位,其第一責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1?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中等專業學校、師范學校、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辦法實施。
2?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⑥ 關於:教師管理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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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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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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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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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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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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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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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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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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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