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台灣的中小學教師是否評職稱
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育部101年04月05日台參字第號修正第3、4、14、15、17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並計年資參加考核: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並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 事病假並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 事病假並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並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三、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第
5 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 上。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准之事跡,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一) 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二)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三) 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四)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五) 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二)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四)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五)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六)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二) 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三) 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四) 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五) 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六) 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七)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八) 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九) 其他優良事跡,足資表率。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八)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九)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 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二) 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三) 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四) 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五)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六) 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七) 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八) 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九) 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十)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 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二)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三) 不按課程綱要或標准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四)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五) 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六) 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七) 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八) 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九) 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第
7 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第
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第
10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第
11 條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第
12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受考核人數。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 工作成績。 (二) 勤惰資料。 (三) 品德生活紀錄。 (四) 獎懲紀錄。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第
13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考核委員名單。二、出席委員姓名。三、列席人員姓名。四、受考核人數。五、決議事項。第
14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成績考核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成績考核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 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第
17 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第
18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系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第
1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第
20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
21 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並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第
22 條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23 條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准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B. 台灣的教育制度是什麼
以下是台灣的教育制度概況,並稍微做些說明:
幼稚園小中大班3年-->國民小學年-->國民中學3年-->高級中學3年/高級職業學校3年/綜合高中3年/五年制專科學校5年-->普通大學4年/四年制技職院校4年/二年制專科學校2年/二年制技職院校2年-->研究所碩士班2年-->研究所博士班4年
幼稚園在大陸就是稱為幼兒園,而國民小學在台灣簡稱國小.
國民中學簡稱國中,也就是相當於內地的初中.從國中要再升學必須要考升學考試,名為基本學力測驗,簡稱基測,相當於大陸的中考.2011年台北、新北、基隆市獨自考試,名為北北基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簡稱北北基聯測.根據此測驗成績再依個人志向選擇申請及分發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綜合高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就讀.
高級中學與大陸一樣簡稱高中,台灣有將近一半左右的國中生畢業後會選擇念高中學制,主要在培養基礎學科的能力,對於國中學科底子較好或是家境不錯的同學大部分還是會選擇高中就讀.高中要升學必須要考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簡稱學測,根據此測驗成績可申請普通大學或四年制技職院校,之後還可再考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簡稱指考,以此成績進入普通大學.台灣的高中也是念三年,高一升高二時會開始分組,台灣的文科叫社會組(又稱第一類組),理科叫自然組,又分為第二類組與多念一科生物的第三類組.大部分女生會選一、三類組,男生則會選二、三類組.
高級職業學校在台灣簡稱高職,也就是類似大陸的中專、職高.與大陸的技職體系不同點在於高職有另外的技職院校升學考試,名為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簡稱統測,可根據此成績進入四年制技職院校、二年制專科學校或甄選普通大學,且好的技職院校也可以相當於大陸的二本甚至211、985.
國中畢業生會有超過一半左右的人選擇念高職,早期主要是一些家境不好或是想早點學到技能的同學會選擇就讀此學制,近幾年高職的分數線已大幅提升,能夠吸引很多考上不錯高中的同學前來就讀.所以高職與大陸的中專、職高比起來水平算是好上很多.
還有一種是綜合高中的學制,介於高中與高職之間,屬於台灣近十多年來中等教育的新學制.可以報考高中、高職的升學考試,但因為兩邊都要准備,有點類似甚麼都學但都學不精,反而比較不受到青睞.
五年制專科學校簡稱五專,在早期可以說是最有名的技職體系學制,尤其以省立台北工專(現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的五專部最為出名,目前已很少專科學校及技職院校有五專這種學制了,所以就不多做說明.
二年制專科學校簡稱二專,學生來源主要是高職生,與五專一樣也已經很少學校有此學制,大部分都是屬於統測分數較低的人才會跑來念二專,只有國立的學校如台中護專、台南護專、台東專科學校比較例外.不然一般高職生都會選擇四年制的技職院校就讀.
二專及五專要升學則為插大考試(轉學考)進入普通大學,技職院校或考二技統一入學測驗進入二年制技職院校,這部分應該類似大陸的專升本考試.
普通大學簡稱普大,主要學生來源是高中生,也有極少數的高職生.這個學制就與大陸的重本、二本、三本的一般大學差不多了,最大差別應在於台灣的私立學校比起大陸的民辦學校層次要好很多,尤其老牌的私立大學都可相當於高出二本許多,最頂尖的私立普通大學如長庚大學、輔仁大學等等更可相當於985、211.
四年制技職院校簡稱四技,主要學生來源為高職生,也有一些高中生會就讀四技,尤其以國立學校比例較高.此學制算是陸生最搞不清楚的,會誤認為與大專的高專、高職差不多,其實四技顧名思義就是要念四年,相當於本科,畢業一樣授予學士學位.
二年制技職院校簡稱二技,是一個很冷門的學制,因為它的學生來源也是很冷門的五專、二專,且二技也是不斷減招,大部分學校都寧願把名額增加到四技去,還有最優秀的二專、五專生會選擇插大考試進入頂尖普通大學,而不會選擇念二技.
普通大學、四年制及二年制技職院校要升學可再參加研究所甄選或一般考試進入碩士班就讀,研究所碩士班要升學再考研究所博士班就讀.整個台灣的教育制度概況簡單來說就是如此.
其實台灣的普通大學與技職院校之間的差異已經越來越模糊,高中生與高職生都可進入這兩種學制,且兩種學制都有再設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到了研究所這個層次兩者之間更是幾乎完全沒有區隔,皆以學術研究為主.台灣的教育改革把技職教育都偏向學術路線了.
C. 香港,台灣的教育與中國相比怎麼樣呢具體詳細說說
首先想說點相同的部分,中小學教育,如果是初中的話,應該是九年的義務教育階段了,這點貌似大陸和香港是相同的,台灣好像多些,但三個地方都是正統的應試教育,這一點大概和日本的補習班式的補充教育區別比較大,也和歐美的多元化評價標准有很大的區別。
不同的地方,映像里香港是雙語教育,英語教育很普及,學校也分 公立、私立、有意思的是還有教會學校,讀聖經....應該是在一定規范化的前提下允許一些自由發揮。台灣情況不明.....大陸的教育主要還是公立,在義務教育階段似乎范圍還比較固定。
香港地域有限,不清楚教育資源分配是否有很大傾斜,但感覺公立學校資源比較平均,但在大陸,教育資源是極大的不均衡,從大的省范圍到小的一個學校里的各個班級,重點這個概念一直存在,台灣地域介於兩者之間,具體不明。
香港的思想教育似乎更傾向於公民意識的培養,但在香港社會中的公民意識培養是由社會媒體還是由教育局主力完成不清楚,但在「愛國教育」事件中,我覺得表現可觀。大陸......大家都知道了。倒是對台灣我很無知也很好奇,他們怎麼教育歷史和思想的?
想說的還很多,香港的大學名列亞洲前茅,而且香港更是一個商業社會,商人更受到尊重與敬仰。香港社會也在各種風浪前保持了能量與活力,這些貌似都是基礎教育的功勞。對於大陸,教育一直處於前夫所指,卻又改革無思路的處境,而且地域廣大,思想混亂,問題確實也復雜得多,不是專業人士,望採納
D. 怎樣能讓小孩去台灣接受中學教育
若戶籍在大陸是不可能到台灣念中學,目前只有八省市的陸生可以到台灣讀大學、讀研. 大陸學生想赴台求學,共有以下管道: 1.高中生透過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簡稱陸聯會)網站申請台灣本島私立院校和外島公立院校的本科(台灣本島公立學校的本科尚未開放供陸生就讀),戶籍需符合八省市之一(分別為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和2013年新增加的湖北、遼寧),且高考分數線至少在二本以上才有資格錄取. 2.持有211院校在內的111所大學或台灣教育部所承認國外學校的學士、碩士學歷,可報考台灣公立、私立學校的碩士班、博士班,需同時符合戶籍在八省市的條件才可報考,與本科一樣透過陸聯會申請.目前戶籍的限制為大陸官方所為,近日台灣已多開放70所211院校學歷,因此未來可望大陸方面也開放更多省市可報考台灣院校. 3.大陸專科生可報考台灣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等同於大陸的專升本,需持有大陸的專升本考試成績、專科在校成績單與符合台灣所承認191所高專、高職或985、211中111所院校的專科學位才可申請.而2013年台灣的專升本屬於試辦性質,只開放戶籍在閩粵的學生且為當地18所專科的應屆畢業生才可報考.明年之後應無此限制.且招生院校中包含公立的科技大學, 尤其是今年科大前三甲的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就佔了90個名額. 18所院校為:福州大學、福建船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漳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閩西職業技術學院、華南師范大學、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順德職業技術學院、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及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E. 台灣中小學教師工資是多少
目前台灣教師滿倉,不容易補上
補上的話,月起薪約四萬台幣(八千元),最終可升至六萬至七萬台幣(一萬二千至一萬四千元)
F. 香港、台灣的中小學教育與大陸有哪些不同
聽說,港台的中小學教育更加註重中國古典文學,當然,對於近代那一段中國受辱的歷史階段也有不同的普及,總體來說,兩岸的教育都是為了培養能為國家做出更大貢獻的接班人。
G. 台灣的教育制度是什麼
以下是台復灣的教育制度制概況,並稍微做些說明:
1、幼稚園小中大班3年-->國民小學6年-->國民中學3年-->高級中學3年/高級職業學校3年/綜合高中3年/五年制專科學校5年-->普通大學4年/四年制技職院校4年/二年制專科學校2年/二年制技職院校2年-->研究所碩士班2年-->研究所博士班4年。
2、幼稚園在大陸就是稱為幼兒園,而國民小學在台灣簡稱國小。
3、國民中學簡稱國中,也就是相當於內地的初中,從國中要再升學必須要考升學考試,名為基本學力測驗,簡稱基測相當於大陸的中考。
4、高級中學與大陸一樣簡稱高中,台灣有將近一半左右的國中生畢業後會選擇念高中學制,主要在培養基礎學科的能力,對於國中學科底子較好或是家境不錯的同學大部分還是會選擇高中就讀。
5、高級職業學校在台灣簡稱高職,也就是類似大陸的中專、職高.與大陸的技職體系不同點在於高職有另外的技職院校升學考試,名為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簡稱統測可根據此成績進入四年制技職院校、二年制專科學校或甄選普通大學,且好的技職院校也可以相當於大陸的二本甚至211、985。
H. 誰知道台灣、美國、日本中小學的教育模式、特點以及教學中的側重點
先說日本好了。
日本的學生呢,負擔超重的,每天放學之後去補習,然後很晚才能回家,並非我們看到的電視劇那樣,他們壓力很大。家裡媽媽一般都是家庭主婦,所以管教孩子很嚴格。日本如果爸爸媽媽兩個人都上班,就是會交雙倍學費,所以大部分媽媽都選擇結婚後當全職太太。日本的嚴格可以從校服上看出來,他們無論冬夏,女孩子只能穿短裙,男孩子短褲,這也是為了鍛煉他們的意志力。特點么,就一個字死板..側重點當然是學習。
美國的話
美國的學生的書是那種厚厚的精裝本,當然不需要花錢但是書也不屬於個人。他們不需要每天把書背來背去,因為家裡一套,學校一套。教育模式當然是側重於開發孩子的個人能力。但是別以為美國的孩子就能多幸福。他們也有考試,而且是一年一考,而且就相當於中高考的規格。高三的學生往往每天回家學習到凌晨。
台灣么
其實和香港那邊差不太多。台灣的學校比較喜歡分班的,但是上大學的壓力不大,因為人口少,所以大部分人都可以選擇大學報考,不存在什麼讀不到大學的問題。
I. 台灣初中學習哪些科目
目前 台灣還沒開放大學 中學部份更是遙遙無期
所以 你還是以念大學為目標
預估明年 台灣將開放台灣部份大學 給大陸學生就讀
以下給你一份資料 我住台灣歡迎追問
開放陸生來台政策轉彎。台灣新任教育部門領導人吳清基2009.09.10宣布,開放陸生來台,將由技職教育先行,與原規畫第一階段開放一般大學,第二階段才開放技職教育明顯不同。
吳清基主持首次部務會報,他表示,他八月到大陸訪問,發現台灣的技職教育領先大陸很多,具有利基,因此,開放陸生來台應由技職教育先行,或者研究所先走,這樣社會應能接受。
台灣教育部門去年底完成開放陸生來台政策規畫,征詢學者專家意見後,傾向公立大學僅開放碩、博士生,不能招大學生;私校可同時招收大學生及研究生。依此規畫,預計開放的兩千個名額,來台念公立大學研究所者可能不超過一百人,其他都將就讀私大。
台灣教育部門次領導人林聰明表示,這項方案原預計在兩岸條例等三法修正通過後實施,明年春天可招收大陸來的研究所學生,秋天再收大學部學生,第一階段先小規模推動,再視開放情況,第二階段開放技職體系招收陸生。
但林聰明指出,由於各界一再反映,台灣的技職體系優勢大,大陸專科學生只要來台攻讀大陸沒有的「二技」,就可獲取學士學位,對大陸專科生吸引力很大;且台灣二技學生源減少,開放陸生不會有排擠台生就學權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