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沒有什麼有關禁止吸煙的法律條文,或者規章制度
我國目前頒布的關於禁止吸煙的法律有《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合有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
(二)會議廳、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
(1)小學教師禁煙制度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主要內容有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界定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並明確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二是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其中,特別提出了幾類群體要起到示範帶頭作用,比如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教師和醫務人員,要帶頭控煙;教師不要在學生面前吸煙;醫務人員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煙等。
三是預防未成年人吸煙。其中規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規定學校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的宣傳,預防未成年人吸煙。
參考資料:網路-國務院關於公共場所嚴禁吸煙的規定
2. 教師在校園內吸煙算不算犯法
不犯法,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教師在校園內不準吸煙,只規定不能在教室及學生集中活動的地方抽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2)小學教師禁煙制度擴展閱讀
教育部辦公廳和衛生部辦公廳,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學校控煙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推進方案,積極推進控煙。同時要求,教師不得在學生面前吸煙。
要求各地加強控煙宣傳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將控煙宣傳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劃,通過課堂教學、講座、班會、同伴教育、知識競賽、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師生傳授煙草危害、不嘗試吸煙、勸阻他人吸煙、拒絕吸二手煙等控煙核心知識和技能。
要充分利用每年的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煙主題宣傳活動,強化學生的控煙知識、態度和行為,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文明行為和習慣。要通過「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學生向家長宣傳控煙知識,勸阻家人不吸煙和避免被動吸煙。
各級各類學校校園內主要區域應設置醒目的禁煙標志,校園內不得張貼或設置煙草廣告或變相煙草廣告並禁止出售煙草製品。
3. 教師怎樣開展控煙教育
教師在學校的禁煙活動中應以身作則、帶頭戒煙,通過自身的戒煙,教育回、帶動學生自覺答抵制煙草的誘惑。教師不得在學生面前吸煙,並做到相互之間不敬煙,不勸煙,發現學生吸煙,及時勸阻和教育」。作為教師隊伍中的一員,我們感覺到,「教師不得在學生面前吸煙」尤其值得提倡。
4. 學校控煙中不允許教師吸煙,體現了什麼策略
乾的漂亮,最煩吸二手煙
5. 現在為什麼很多學校都規定老師上班也不能抽煙
公共場所禁煙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於2011年2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內過,現予以發布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6. 控煙工作制度是什麼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改善學校衛生環境,提高師生健康水平,創建無煙學校,特製定本制度。
一、控煙規章制度
1、學校控煙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的控煙工作,保證控煙制度的落實,將控煙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2、本校范圍內的一切室內外區域禁止吸煙。
3、學校醒目處設立禁煙標志,走廊、實驗室、圖書館、會議室、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均張貼禁煙標志,教師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等不設煙具。
4、開設健康教育課,做好控煙宣傳教育及普及工作;對外來人員,全體師生員工都有義務及時進行勸阻和提醒。
5、學校通過學生向家長宣傳吸煙有害健康的科學知識,讓學生力所能及地規勸自己家長戒煙、禁煙,積極參與社區的控煙活動。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會、德育處分別負責員工及學生的禁煙工作(宣傳教育、日常檢查、監督管理等)。各教研組負責本組人員的禁煙工作。外來人員的禁煙工作,由負責接待的有關部門和教師負責,進行逐級管理,責任到人。
二、控煙獎懲辦法
1、教職工在校園內吸煙,發現一次將處以50元以下罰款。
2、學校工會牽頭,與各教研組簽訂控煙目標責任書,一年內教研組成員無人違反控煙制度,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3、對吸煙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三、控煙監督、執行部門
1、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協調、監督。
2、工會、德育處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檢查及其考核。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五、最終解釋權在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