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細則的課堂要求
上課是完成教學目標,保證教學質量的核心環節。
教師上課的基本要求:
1、嚴格按課表上課,未經教導處同意,不得隨意調課,更不準隨便缺課。上課不得遲到早退,不得中途離開教室,不得拖堂。
2、教師在預備鈴響時應站在教室門口,目視學生做好上課准備,同時清點學生人數,弄清學生缺席情況,對非正常缺席學生應及時報告學校教導處。上課開始和結束,師生應相互問候致禮。
3、教學過程中,教學內容應緊扣教學目標,教學活動要面向全體學生,對不同學習基礎的學生,在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上應盡可能體現不同的層次要求,採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以適應他們的學習需求。
4、堅持探究式、合作式和討論式教學,加強對學生學習方法的指導,特別要注重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提高教學實效。對學生的學習活動要及時反饋、及時補償,盡力使絕大多數學生通過教學活動都能實現不同層次的教學目標並獲得成功感,盡可能減少學生在知識和技能上的缺漏。
5、課堂練習設計要典型精當,有利增強學生對主幹知識的運用掌握,既要防止題海戰術,盲目地多練,又要防止老師包辦,缺少學生的自主練習與實際體驗,真正做到精講精練。
6、教師上課要講普通話,語言要精煉、准確、生動、富有啟發性和吸引力,聲音要響亮;板書要清楚,布局結構合理,能體現出講課重點,字跡工整,大小適當,用字規范,不寫錯別字;教師要舉止文明,教態親切、自然、大方,衣著得體,不準穿透明裝、吊帶裙、露臍裝、短褲、背心、拖鞋進入教室,不化濃妝,不準在教室內抽煙。體育教師必須穿運動服、運動鞋上課。嚴禁酒後上課,上課時必須關閉手機。
7、教師應尊重學生的人格,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羞辱學生。上課時教師不得把學生趕出教室。同時應嚴格要求學生遵守課堂規則,課堂內發生的問題不能及時處理的,應由任課教師負責在課後處理。
8、重視教學衛生,注意糾正學生坐、寫姿勢,隨堂教師要負責督促學生認真做好眼保健操。
9、活動課要納入課堂教學,其課程和教學內容的選擇要符合當地實際,並相對穩定,形成特色;活動形式要靈活多樣,符合以學生為主,教、學、做相結合的原則。
10、檢查教師上課情況是學校教學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學校每學期都必須有詳細聽課計劃與課堂教學檢查評估方案,以切實提高課堂教學的有效性。相關檢查形式有:學校領導隨堂聽課檢查;教導處定期普查或不定期抽查;各班《班級日誌》詳細登記,教導處每周查閱核實《班級日誌》;教研組有目的地集中聽課,學校組織學生座談會和問卷調查等等。
B. <<小學管理規程>>的條文
小學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學內部的規范化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小學是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實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小學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小學的修業年限為6年或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學修業年限。
第四條 小學要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
第五條 小學教育要同學前教育和初中階段教育相互銜接;應在學前教育的基礎上,通過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使受教育者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為初中階段教育奠定基礎。
第六條 小學的培養目標是: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集體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潑開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閱讀、書寫、表達、計算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會常識,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合理鍛煉、養護身體的方法,養成講究衛生的習慣,具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環境適應能力。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健康的愛美情趣。
第七條 小學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應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範字。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使用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並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開設語文課程。
第八條 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農村地區可視情況實行中心小學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小學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十條 小學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7周歲。小學實行秋季始業。小學應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服務區內的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小學的服務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小學採用班組授課制,班組的組織形式應為單式,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採用復式。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
學校規模應有利於教學,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便於管理,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二條 小學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在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准其休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十三條 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留級制度。現階段仍實行留級制度的地方,要創造條件,逐步降低學生留級比例和減少留級比例和減少留級次數。
小學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畢業年級不再留級。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當地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小學對學業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小學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小學不得開除學生。
第十六條 小學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小學學籍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小學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十九條 小學應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小學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和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為學生全面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條 小學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二十一條 小學要將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學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小學應在每個教學班設置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級工作。班主任教師要同各科任課教師、學生家長密切聯系,了解掌握學生思想、品德、行為、學業等方面情況,協調配合對學生實施教育。
班主任教師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出評語。
第二十三條 小學對學生應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二十四條 小學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二十五條 小學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學校工作。小學不得隨意停課,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的由校長決定,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小學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慶典、演出等活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亦不應影響教學秩序和學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小學要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每日在校用於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五、六年級至多不超過6小時,其他年級還應適當減少。課余、晚上和節假日不得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課後作業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數量要適當,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學業負擔適量。
第二十七條 小學使用的教材,須經國家或國家授權的省級教材審定部門審定。實驗教材、鄉土教材須經有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小學不得要求可統一組織學生購買各類學習輔導資料。對學生使用學具等要加強引導。
第二十八條 小學應按照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通過多種形式,評測教學質量。學期末的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其他學科通過平時考查評定成績。
小學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中心小學命題),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
學校要建立德、智、體全面評估教育質量的科學標准,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和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准。
第二十九條 小學應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
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的法規,通過體育課及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學校應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小學應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美育要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飾、儀表、語言、行為等審美要求,培養健康的審美情趣。
第三十條 小學應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培養學生愛勞動、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從事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勞動習慣。
第三十一條 小學應加強學生課外、校外活動指導,注意與學生家庭、少年宮(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館(站)等校外活動機構聯系,開展有益的活動,安排好學生的課餘生活。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競賽、評獎活動,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小學可按編制設置校長、副校長、主任、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 小學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學校設置者或設置者的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副校長及教導(總務)主任等人員由校長提名,按有關規定許可權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設置的小學校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令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教育質量;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職工隊伍建設。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三十四條 小學校長應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聽取他們對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直接向主管部門反映,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三十五條 小學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小學要加強教師隊伍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業務考核檔案。要加強教師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敬業精神。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優秀教師應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小學應重視教師的繼續教育,制訂教師進修計劃,積極為教師進修創造條件。教師進修應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職為主,自學為主,所教學科為主。
第三十八條 小學其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其具體任職資格及職責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學可依規模內設分管教務、總務等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協助校長做好有關工作(規模較大的學校還可設年級組),其具體職責由學校制定。
第四十條 小學若規模較大,可成立由校長召集,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小學應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大會可定期召開,不設常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在小學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校長要依靠黨的學校(地方)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及其他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 小學應建立、健全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安全工作、學習、會議等制度。
學校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上報。
第四十四條 小學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學年末,學校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六章 校舍、設備及經費
第四十五條 小學的辦學條件及經費由學校舉辦者負責提供。其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小學應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校舍、場地、設施、教學儀器、圖書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小學應遵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其用途。
要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和維護,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導上級主管部門。對侵佔校舍、揚地的行為,學校可依法向侵權行為者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學要搞好校園建設規劃,凈化、綠化、美化校園,搞好校園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四十七條 小學應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和衛生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條 公辦小學免收學費,可適當收取雜費。小學收費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項目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標准和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小學可按有關規定舉辦校辦產業,從學校實際出發組織師生勤工儉學。嚴禁採取向學生攤派錢、物的做法代替勤工儉學。
小學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助。
第五十條 小學應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提交校務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條 小學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制度。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設校醫室),要建立學生健康卡片,根據條件定期或不定期體檢。
第五十二條 小學的環境、校舍、設施、圖書、設備等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學安排要符合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
要不斷改善學校環境衛生和教學衛生條件,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條 小學應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師生自救自護能力。凡組織學生參加的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交遊、勞動等均應採取妥善預防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八章 學校家庭與社會
第五十四條 小學應同街道、村民委員會及附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社區教育組織,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工作,優化育人環境。小學亦應發揮自身優勢,為社區的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十五條 小學應主動與學生家庭建立聯系,運用家長學校等形式指導、幫助學生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小學可成立家長委員會,使其了解學校工作,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集中反映學生家長的意見、建議。
家長委員會在校長指導下工作。
第九章 其 它
第五十六條 農村鄉中心小學應在縣教育部門指導下,起到辦學示範、教研中心、進修基地的作用,帶動當地小學教育質量的整體提高。
第五十七條 承擔教育教學改革任務的小學,可在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本規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小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本規程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主要適用於城市小學、農村完全小學以上小學,其他各類小學及實施初等教育和機構可參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C. 小學生日常管理規定有哪些
1、尊敬國旗、國徽,會唱國歌,升降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脫帽、行注目禮,少先隊員行隊禮。尊敬父母,關心父母身體健康,主動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聽從父母和長輩的教導,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動打招呼。
2、尊敬老師,見面行禮,主動問好,接受老師的教導,與老師交流。尊老愛幼,平等待人。同學之間友好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不欺負弱小,不譏笑、戲弄他人。尊重殘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習慣。
3、記載、登分、考核、評比制度:為了有效地規范學生行為,我制訂了「班級規范考核細則」,將其列印後發給每個學生,每人都要學懂。因為每人都要按細則去約束自己,去規范自己的行為,每人都有做管理幹部的可能(表現好的優先競選)。
其次要求值日人員認真做好每天各項的檢查、記載(出示:在校日常行為規范考核細則) 。
(3)小學教學管理基本規范擴展閱讀:
平等待人,與人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謙恭禮讓,尊老愛幼,幫助殘疾人。尊重教職工,見面行禮或主動問好,回答師長問話要起立,給老師提意見態度要誠懇。
同學之間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理解寬容、真誠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學,不戲弄他人,發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評。使用禮貌用語,講話注意場合,態度友善,要講普通話。接受或遞送物品時要起立並用雙手。
未經允許不進入他人房間、不動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記。不隨意打斷他人的講話,不打擾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妨礙他人要道歉。
誠實守信,言行一致,答應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時表示歉意,借他人錢要及時歸還。不說謊,不騙人,不弄虛作假,知錯就改。上、下課時起立向老師致敬,下課時,請老師先行。
D. 什麼是小學教務學科教學規范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深化各科教學改革,逐步實現教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使學生全面、健康地成長,特製定以下「教學常規」要求:
一、備課
教師備好課是提高教學質量的前提。
1、各科教師應認真學習課程標准,將課程總目標落實到每一節課。
2、根據各科教學特點,認真備課,設計教學流程。教齡未滿五年的教師要
寫詳細的教案。40歲以上的教師可以寫簡案。提倡有自己的備課特色。
3、每位教師要加強教學反思。教學反思應貫穿於教學全過程中。30歲以下教師要有教學反思記載(每學期不少於10篇)。教學反思包括課後心得、教學優缺點、如何改進教學等項內容。
4、教師要逐步做到:自己設計電教課件和網上查找備課教學資料,要求積極主動地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改進教師的教學方法和改變學生的學習方式。
二、上課
教師上好課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
1、教師應在上課鈴響後准時進課堂,不得遲到。需准備教具、學具、教學材料、實驗用具的課,必須在學生上課前准備完畢,以保證課堂教學的有效時間。
3、教師進課堂必須關上手機,上課時間不得接、打電話,不得接待家長、
客人,不得做與上課無關的事情,不得隨意離開教室。若有急事一定要離開教師,必須請好代課教師,並做好安全事項的交待,方可離開。
4、教師不得私自隨意換課,以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特殊情況或緊急活動
需調換課者,應經教導處同意並簽字後方可執行。
5、教師應為人師表、以身示範,儀表莊重大方,教態親切自然,板書規范醒目。無特殊情況,未經分管主任允許,不得坐著上課。體育教師必須穿好運動服和運動鞋,並提前通知學生作好體育課的相關准備。
6、課堂上教師應注重組織教學,隨時注意觀察學生紀律情況,講究組織方法,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對課堂上不遵守紀律的學生,應在尊重學生人格的基礎上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7、任何教師不得佔用學生當堂上課時間,讓學生做與當堂課無關的教育教學活動。如補作業,補課,培訓,做清潔,接受批評教育等。更不得隨意指使學生通知事情或發送材料等。
8、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得讓學生離開課堂,更不得讓學生離開校園。若在課堂上學生因特殊情況要離開教室或校園,當事教師一定要與班主任聯系好,做好安排,方可放行。否則當事者為安全責任第一負責人。
9、每位教師上課前應清點班級人數,對當堂課缺勤學生要落實原因,以保證每位學生享有每科教學的學習權利,並保證學生的安全。
10、在課堂上,教師應做好各種安全防範工作,以保證學生在課堂教學活動中的安全。教師應敏銳地發現學生在當堂課中的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各種偶發事件。
11、下課鈴響後,教師方可宣布下課,不得提前下課,也不準拖堂而佔用學生的休息時間或影響下一節課的正常教學。
三、作業布置和批改
教師布置和批改好作業是提高教學質量的必要手段。
1、教師要圍繞教學重點和難點精心選擇和設計作業內容,要求既有基礎知識,又有基本技能的訓練。避免機械重復性的作業,不能搞懲罰性的作業。提倡有供不同程度學生選做的作業。慎重對待需要家長協作的家庭作業。
2、提倡巧妙設計動手練習,加強學生課外閱讀量,加強訓練學生自己查找資料、自主探究學習的能力。
3、嚴格控制學生的課外作業量,大部分作業應在課內完成。一年級原則
上不留書面作業,二、三年級書面作業應控制在30分鍾之內,四、五年級書面作業應控制在40分鍾之內,六年級書面作業應控制在60分鍾之內。
4、對學生的書面作業,教師要作嚴格要求。除要求學生按時獨立完成外,
還應要求學生書寫規范、格式正確。做完後教師要認真檢查,批改後要及時訂正,讓學生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
5、教師對學生的作業特別是課堂上要求必練的書面作業,批改要做到:及時、認真、准確、規范。批改時要使用學校規定的統一符號,做到有「批」有「改」,有錯誤的地方要明確指出,並要求學生及時訂正,作業改完後要寫上等級(如「優」「良」「中」「差」四等)。作業本上不允許有無批改、無等級等現象。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在一般情況下,可按百分制打分。
四、課外輔導
課外輔導是教師因材施教、培養優秀學生和幫助後進學生的重要措施。
1、教師對優秀學生的課外輔導要做到有目標、有計劃,對後進學生的課外輔導要有針對性。課外輔導既不能搞得面太大,更不能讓學生負擔過重。對需輔導的學生要取得家長的配合。
2、除語文、數學學科外,其他學科輔導學生的工作主要是培養、訓練學生的特長。各學科教師都要組織好課外小組的活動,要著眼於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和學生特長的明顯拓展,要有成果意識。在輔導活動的安排上一定要做到人員落實、地點落實、時間落實、內容落實,堅決杜絕輔導活動的隨意性。
3、任何人不得違反規定私自為學生訂購輔導材料,不得變相集體推薦教輔資料。
4、放學後,班主任和上午、下午最後一節課任課的老師應立即組織學生站隊離校。不準留學生在校逗留。如情況特殊需留學生輔導,一定要做到如下兩點:
①與家長取得聯系,並徵得家長的同意和配合;
②始終有老師陪伴,輔導完後,須保證學生安全回家。
嚴禁放學後或放假期間只留學生而無教師在現場的現象發生。留學生者是其安全責任的直接承擔人。
五、學生考查(評價)
1、教師應根據各學科課程要求和考查方案,做好對學生的平時考查和期末測查評價工作,對學生的成績評定要做到客觀、公正、嚴格,要符合課改精神和素質教育的要求。
2、語數學科要安排好單元測驗和期末復習測查工作(每兩個單元至少測查一次)。教師要及時講評考查情況,並不斷調整改進教學工作。
3、各科教師應在教學計劃中明確提出本學期的質量目標。應克服對學生評價的隨意性,切實保證教學評價質量。
4、各科教師應及時將期末評價等級登記在記分冊上,並及時交班主任。班主任應及時將相關成績資料交教導處備案。
5、考查結果應及時與家長交流,讓家長能全面掌握學生學習狀況,以便其配合學校的教育工作。
六、質量分析
1、教師對學生的平時考查情況要進行及時分析,了解學生思想、心理和學習情況,並及時按課改精神改進教學。提倡寫學生平時學習情況分析報告。
2、教師應對期末試卷進行認真分析,並填好質量分析表交教導處,還應寫出高質量的教學總結或教學論文。
3、學生考查(評價)的成績不排名次,評講試卷和宣布成績應注意保護學生的自尊心和學習積極性。對成績欠佳者教師更應多施予愛心,給學生以希望,並給予更多的幫助。
七、教研活動
1、教研組長應在開學初寫好教研計劃,並在小組內討論,交教導處備案。
2、教研組長應根據學校要求,對教研計劃和教學進度事先作好准備,確立教研活動的主題和重點,安排好中心發言人。確保每次教研活動有成效。
3、教師應積極准時參加學校及區教育局組織的教研活動。
5、教齡滿5年以上的教師每學年至少上一節教學研究課。教齡不滿5年的教師每學年至少上二節教學研究課。
6、教研組長要認真填寫教研活動記錄,期中、期末接受學校領導和教導處
檢查。
八、聽課評課
1、教師在聽課評課活動中應虛心學習,中肯評價,相互切磋,共增才識。
2、行政領導和各科教師都應保證一定的聽課量。行政領導每學期聽課不少於20節,新參加工作的老師(一年內)每學期聽課不得少於25節,其他教師校內每學期聽課不得少於10節。提倡跨學科互相聽課。
以上「教學常規要求」,皆作為教師工作業績評價的重要標准(與之配套的獎懲條例另行制訂、公布),望各位教師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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