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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未成年保護法教案

發布時間:2021-02-03 21:42:35

『壹』 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班隊會課教案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另外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地方條例.

『貳』 未成年保護法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法制教案

社保護題目寫部門屬於社保護司保護針已經犯罪未比能公審理要保護未權力

『肆』 小學五年級法制教育課《哪些事情未成年人不該做》教案有哪些

教學目的:

1、使廣大學生了解本法內容;

2、使每一位同學遠離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3、理論聯系實際,防微杜漸,自省自律,弘揚正氣,作品學兼優的好青少年。教學重點: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教學課時:二課時

教學過程:

一、談話揭題

同學們!今天的法制教育讓我們一起學習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次會議通過的,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頒布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義

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對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長,對青少年一代寄予了無限的希望,給予了無微不至的關懷。國家出台諸多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頒布和實施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保護青少年成長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分別為:總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範;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法律責任和附則。

三、講授新課

今天我們重點學習本法中的第三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1、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前兆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話說:風是雨的頭。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此間必然會出現諸多前兆與信號。小錯不斷,大錯必犯說的就是這個道理。一些青少年違法犯罪就是由於他們長期養成了不良行為,放任自己而又沒有及時有利的得到矯正而發展形成的。根據常見的違法犯罪徵候、跡象,根據外部表象的差異其前兆分成8類6種。

言語:經常罵街、談男論女、隱語黑話、好說謊話、緘口不言、臟話不斷。

舉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兒郎當、蠻橫無理、頂撞師長、愛打群架、強行索物、哥們義氣、逞強跋扈、輕佻放縱、坐卧不安、行蹤詭秘、大把花錢,喜怒無常。結交「哥們、姐們」、口哨喚人、紙條傳情、紋身標志。

起居:生活懶散、飯量驟減、出沒無常、結群閑逛。

打扮:注重打扮,過度化妝、講究發型、統一裝束。

嗜好:抽煙喝酒、參與賭博、混跡舞場、偷閱書刊、迷戀網吧。攜物回家、護身器具、異性物件、書包異物。

學業:曠課逃學、成績突降、考試作弊、課堂搗亂、課上睡覺。

2、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種不良行為:

曠課、夜不歸宿;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

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出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它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3、不及時矯正不良行為的後果

對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時教育、其不良行為得不到有力的盡快的矯正,那不良行為的進一步發展就會導致違法犯罪,前兆就變成違法犯罪事實。

例一:湖北某締結連發生8起家庭被盜、商店被撬案件,現場不留痕跡,作案手法高超。經偵破,這伙神出鬼沒的作案團伙是由21名13歲左右的初中學生組成。這些人有的從8、9歲就染有不良習氣,優劣機,但又得不到及時的教育和矯正,最終走向犯罪。

例二、北京曾處理過一個8人搶劫、流氓團伙,平均年齡不足14歲,他們在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內作案15起。這8個人也都是從小很小就不良習氣纏身,行為不端,劣跡斑斑,有的不到及時矯正,最終也走向犯罪。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

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從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開始

預防不良行為要從小抓起,從現在做起。

5、指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A、良好習慣,良好行為的養成要經過一個長期的培養訓練。預防不良行為必須從小抓起;預防不良行為要從具體的小事抓起。小事不小。小時不抓,就演變成大錯。教育無小事;

B、從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習慣,使不良行為得到及時的制止和矯治,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抓好兩「小」,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環節。

C、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有文化的接班人。

D、《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是小學生行為的准則,應努力做到我們每一個同學都要做到:自尊自愛,注重中學生儀表,真誠友愛,禮貌待人,遵規守紀,勤奮學習,勤勞儉朴,孝敬父母,嚴於律己,遵守公德。以高尚道德。

四、結束語:

祝:每一位同學都成為遵紀守法,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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