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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隊伍申請

發布時間:2021-01-21 03:54:31

小學教師初級職稱申請書

不需要申請書吧,我們這里都是直接晉升初級職稱的呀

Ⅱ 農村教師入城考試申請書怎麼樣寫比較好呢到底是向鎮中心小學申請,還是向教育局申請呢

尊敬的XX領導:

您好!

自08年9月20日我來到現在就職的XX中學工作,經過2年的實踐學習,通過校及班級一系列的學習和鍛煉,使我進一步增強了工作性,更加明確了作為一名教職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實事求是、勇於進取、開拓創新,作一名合格的、優秀的教職人員,不僅要勤勉,還要有方法。

在學校嚴格要求下,在領導和同事們幫助教育下,思想理論上日漸成熟。頭腦也更加清醒。在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進步,掌握了作為一名教職人員的基本職責,在為人處事方面,學會團結同事,關心集體。通過多次的實踐接觸鍛煉了我堅強的意志和信念。使自己容入學校這個大家庭。

在過去的2年中,學校的同事都主動我和溝通,幫助我解決問題。我很感激他們。通過他們的指點我掌握了學校教育的基本模式和內容,工作平台及流程,優良的教育工作方式等各項技術,使我受益非淺。行政部的領導們也讓我更快的熟悉了公學校制度,學校文化,使我能更快的容入我們這個優秀的團隊。再此我深表感謝。

在以後,我會盡我所能,做好日常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學習知識、為學校提供優秀的教育方案,用我所學解決遇到的學習問題,做好與校領導及學生、家長的技術交流。熟練學校的工作,學習新的基礎知識,使工作與學習結合,發揮學習的作用更好的為教育事業服務。多和同事交流經驗、探討問題,注重發揮團隊的力量。

望我能被批准入職,我保證:在以後的工作中將更加盡職盡責,一心一意為學校和學生的利益努力工作;如果我沒有被批准,我也不會灰心,將對自己的工作做認真仔細的檢查,並不斷改善工作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

我願意接受公司的長期考驗!

此致

敬禮!

XXX
2011、5、12
先向鎮中心小學申請,然後和校部門領導去教育局辦理相關檔案轉移手續。

Ⅲ 小學教師申請調動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區內調動的教職工,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身心健康,擬調入學校(幼兒園)考核合格。

2、教師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幼兒園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持有相應教師資格證書;校醫、會計等非教師系列專業技術人。

(3)小學教師隊伍申請擴展閱讀:

作為專業技術人才管理的基本制度,職稱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科學評價和使用人才,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然而,隨著改革發展的深入,職稱制度出現了一些不適應時代發展需要的問題,不分行業特點,把學歷、資歷、論文等標准量化為職稱評定的「硬杠杠」,致使專業技術人員為評上職稱耗費大量物力、財力、精力。

如此,不僅悖逆了職稱評審的初衷,阻礙了人才自身的發展,也給人才的創新創造「添堵」。顯然,原有在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職稱制度已經跟不上時代發展的需求,職稱改革勢在必行。此次《意見》的出台,既是鼓勵,同時也是一次糾偏。

給人才松綁,讓專業技術人才有更多精力深耕專業、做好本職工作,是這次改革的方向。職稱制度也理應同人才相稱、與時代同步,讓人才回歸專業本身,使真才實學成為衡量標准。要破除職稱評定的「一刀切」傾向,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一方面,注重職稱評定的程序正義,制定出符合職業特點、能夠客觀反映個人業績的多維度、全視角、針對性評定標尺,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另一方面,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重視發揮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的作用,真正把人才評好、用好、管好。

同時,合理設置和使用論文、專著等評價指標,實行差別化評價,對人才不求全責備,鼓勵人才在不同領域、不同崗位作出貢獻,體現特色。只有剔除了「花架子」、摒棄了「一刀切」、亮出「硬把式」,才能真正讓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不陷入職稱評定的尷尬境地,輕裝上陣、貢獻才智、脫穎而出。

Ⅳ 小學教師崗位聘任申請

就是寫申請書啊朋友
如果你連這個都不會寫 ,那我建議你別當老師了
話不好聽,但是我還是希望你自己動手豐衣足食 ,因為自己寫的東西有真情實感,所以更能打動人不是嗎?

Ⅳ 如何申請小學教師資格證 小學教師資格證

小學教師資格證的申請必須參加全國教師資格證統考,通過筆試、面試、資格認定才能拿到教師資格證。
教師資格統考考試科目:
幼兒筆試考《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
小學筆試考《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中學筆試考《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普通話必須達到二級乙等,一級甲等為最高。
通過考試後,需要在教委規定的時間內去提交個人材料,包含證件原件復印件、理論和面試考試成績合格單、普通話證書原復印件、教師證申請認定表、思想鑒定表、體檢表等相關資料。
提交後由教委統一審核批准。

Ⅵ 初中教師申請到小學的申請書該怎麼寫

崗位調動申請
尊敬的領導:
本人×××,1998年畢業回於××答×大學,自×××年在本鎮×××中學任教初中物理,10年來對待工作......(獲得的榮譽有就寫上),現×××中學撤並到縣 城,由於本人 的女兒在本鎮小學就讀,雙親也在本鎮且年老(有疾病寫上,沒有就寫行動不便等),都需要照顧,為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消除後顧之憂,特此肯且申請將本人調至本鎮×××小學。望領導給予批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Ⅶ 教師資格申請書範文

在資料准備和考核細則中,非師范教育專業申請者是否需要有特別的准備?

負責人:有的,社會人士認定教師資格必須進行學歷文憑認證,非師范教育專業類人士必須補修相應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同時接受教育教學能力測試,並達到合格標准。

社會人士特別注意

1.關於認證級別:除高等學校擬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外,不能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2.關於補修:需要在指定機構補修相應層次教育學、心理學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書。

3.關於能力測試:需要接受教育教學能力、普通話能力測試,並達到合格標准。學歷條件

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者:須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及高中畢業學歷視為不合格學歷。

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者:須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及高中畢業學歷視為不合格學歷。

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須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者:須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者(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含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

教師認證進入受理材料階段

據了解,今年的教師資格認證工作已經進入了認證材料受理階段。相關事項如下:

規定調整

戶籍方面的規定有了較大的調整:去年,經教育部門批准受聘任教於深圳學校一年以上並簽有勞動用工合同的人員,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本市也可以在深圳申請認定。而今年則實行屬地化管理。戶口不在我市,但工作單位在我市,且人事檔案掛靠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我市的人員,應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

往年的學歷認證須到市人事局驗證中心辦理,而今年有了調整:申請教師資格者(除在編正式教師外),須自行到廣東省學歷驗證中心代理點辦理學歷認定。認定條件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條件的人員。

2.在首次教師資格認定中,未認定相應種類教師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在編正式教師。

3.已取得某一種教師資格擬再申請認定其他種類教師資格的人員。

4.其他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條件的人員。申請條件

1.除高等學校擬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外,社會上其他人員不能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2.同一申請人一年內不能申請認定兩種以上教師資格。補修條件

除了非師范教育類畢業人員外,還有兩種人員需要補修教育學、心理學,一種是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但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種類學歷要求不一致的申請者;另一種是師范教育類專業專升本插班畢業,申請高級中學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在本科期間沒有學過此專業的申請者。普通話水平

參加人員的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受理時間

11月15日~30日是教師資格認證材料受理時間。

關於學歷鑒定需要的時間,一般來說,省內的學歷鑒定約需1周時間,外省的學歷鑒定需要15天時間。國外的學歷要由全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鑒定,時間在2~3個月左右。

基本材料

1.有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2份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4.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和復印件

6.《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或者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照片1張(與貼在申請表和體檢表上的照片同底)

9.有需要提供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合格證書者,提供相關的原件和復印件

10.非在編正式教師提供認定中心出具的學歷證名原件和復印件咨詢途徑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教師資格條件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 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教師證: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具備《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包括新(擬)進入教師隊伍的人員;應屆大學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師范教育類和非師范教育類本專科畢業生);已獲得一種教師資格申請另一種類教師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社會人員。

(1) 身份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 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3) 學歷條件
申請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學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學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學歷。
(4) 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包括設計教學方案,選擇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掌握和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和規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思維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教學組織實施能力,教育管理學生能力等;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醫院體檢合格。
(說明:其中對於幼教,上海由於幼教比較缺乏,去年還對於那些非幼教專業學歷的人員進行為期3-4個月的培訓來擇優錄用)
附:普通話考試指南——
會定期進行普通話考試,考試地點:陝西北路500號 普通話測試中心
具體聯系電話為:62558388
二,如果你不是師范類的人員,那麼還得通過以下考試:
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有關規定,上海有關部門提出,凡2002年進入教師隊伍的所有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的應屆畢業生和申請教師資格的社會其他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高級中學及其以下教師資格者須補修《教育學概論》、《心理學概論》和《教育方法概論》,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須補修《教育學概論》、《心理學概論》和《高等教育方法概論》。

有關考試的信息:
資格認定辦公室每年都會舉行培訓班的,地點:上海市延安西路900號
咨詢電話:62523047

二,如果你具備了以上條件和通過了普通話考試和教育學方面的考試,該如何申請呢——

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領取表格材料並拍攝數碼照。

2004年領表時間:春季 3月1日~3月10日;秋季 9月1日~9月10日(看來這次只能等到9月份了)。

●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的填寫參見填表說明,其中備注欄應註明
: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或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已取得過教師資格證書的,請寫明已取得過的資格種類和證書編號。申請人員應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上粘貼統一拍攝的數碼照。

● 《思想品德鑒定表》1-3行由本人填寫,4-11行由本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填寫,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

● 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為瑞金醫院(地址:瑞金二路197號,體檢接待時間:周二、四、六,上午8點至11點,周五下午1點半至3點半)。應屆畢業生可以由畢業生體檢代替。

◎ 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004年遞交材料時間:春季 3月11日~3月25日;秋季 9月11日~9月25日。

● 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原件(兩份)、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普通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體檢證明原件;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需提供擬聘高校出具的證明。

● 在正式提出申請、遞交材料的同時交納教師資格認定費220元。另再交兩張統一拍攝的數碼照。

◎ 領表和受理時間為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6:30,周日不受理;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受理點在延安西路900號三樓。

◎ 材料齊全,初審通過,按規定的時間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 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經認定機構認定通過,發出認定通知。屆時憑認定通知、身份證、交費收據領取教師資格證書。並交《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
有關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的信息:
測試的組織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各區(縣)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以及依法接受委託的
高等學校分別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並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學科專家測評小組,每個測評小組一般為3-5名專家組成,負責對申請人教育教學能力的考察測試,具體測試管理工作由各級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辦公室組織實施。

測試方式和內容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測試主要通過筆試、面試、試講等方式進行。

筆試主要測試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和運用教育基本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教案設計能力。申請者需參加教育方法概論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論課程考試,參加現場組織的教案設計。

面試重點考察申請人的儀表教態、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試講重點考察申請人實現教學目的,組織教學實施,掌握教學內容,運用教學方法等能力,講解、提問、板書等技能技巧。申請者首先接受專家測評小組的面試試講,然後回答專家提問。

最後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 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准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權,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小學教師職稱評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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