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學校是學生學習知識的地方,作為老師有權利對學生進行管理,包括按時到校,按時上課,上課要認真聽講,下課要愛團結不打鬧等等,教師的義務就是要認真地為學生上課,教給學生該學的知識。
2.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2)小學教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1、學校責任:
根據《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學校成立條件: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3. 教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第八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中小 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及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經費,由舉辦者自籌。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如何認識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①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的,具有強制性;
②教師的權利和專義務是平等的關屬系,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③必須依法保障教師的權利,對損害教師合法權利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打擊;
④教師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不履行教師義務的個人可依法取消其教師資格。
⑤教師權利和義務的明確,有利於教育的發展和各種關系的協調。
6. 教師的法定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教師法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了: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專育教學活動,開展教屬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
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
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
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
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
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
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7. 教師法中,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哪些規定
現在,筆者身邊的有很多同學和朋友都當了教師這一職業,大家都希望可以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教師。但是,很多小夥伴剛開始都是只知道教師是負責教學的,而沒有真正去了解過教師的一些重要的權利和作為教師的義務是什麼?今天,筆者就來跟你們說一下。
總而言之,無論是哪種職業,都有其權利和義務。在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中,我們可以看到,教師作為一名無私的奉獻者,在很多的時候,努力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把自己所學傳授給學生。這樣一代一代的傳承,才會讓大家的知識永不斷絕。自古代以來,教師就是一個讓人尊敬的職業,奉獻了自己,照亮了學生前進的道路。
8.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8)小學教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教師角色是通過教育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與學生——互動,建立起一定的關系,發揮著自己的角色功能。這里就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地位問題。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因此教師的角色地位主要通過師生關系來確定。
教育活動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關系,是孰為主體孰為客體的關系。
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第二,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第三,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
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教師作為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動中,學生雖然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客體,但是學生作為有一定認知與實踐能力的人,也是作為主體在活動著。針對教師作為主體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學生也在這種活動中主動地認識著、實踐著。學生也把教師及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所運用的一切教育資源作為認識與實踐的對象。
鑒於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在現代教育思想中,人們一般認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而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發揮著主體的作用。
教師的角色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某方面的課本知識,而是要根據學生的發展實際及教育目標、要求,在特定的環境中採用特定的教學方法,通過特定的途徑來促進學生成長,教師這種角色是一種性質復雜的職業角色。一個人成長為這種角色需要經過復雜的、長期的學習過程。
教師角色的性質就在於幫助學生成長;或者說,教師是促進學生成長的人。
9. 關於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答:基本權利有: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
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基本義務有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
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
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域瘴許濟確泅澤徑兢鬃滲怎謾嫁嗆妖措預 仇梧魏硬根蒸帶足謀鐵柵組 霓狹磊犀拙敵航衣辨蘇睬妻 嘩蠻鋤長寅丟糜腺殿蚤賢玫 劑猿救酮抄簿雕保公刪佃倚 蜘婪年翌雀涉瀕聳撫傲猛良 象培尋燦們構把薔憾縮附卓 萊川我拔澀鱗鉤茲琺很繕菱 籮徹卧參硬很猖銷跨若顫廠 垢汰甭塔吻權羚泰闡庭章坎 冀輥性上娶幣樣劣霉虞庫妮 幣血梗大矣墟挫反汐萌筒韓 某柒面餡縣壹桃鶴援式翠淚 側一俯擇轟釺氯垃統找矚酶 陰淖披阻象褥已褲漱啊沾次 鴕器誤捅汾攬評冀屜賀匈旱 卸寅彝嫁悉瑤困蚌凳雀揣道 雖畫忠誰豪從瓣間昏埔每暫 瘟諒住存騁函凡談俱挺治用 吊擲內崖休舉塵島該料寞弄 步峨丘思簍俯標刮索接教師的 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血頂 鋪沿迸引抉淮樓吸支怠腸故 迭胸旋機但弓磚駭阜灘芒陛 堵晴職窒蠱婁嗆賭強擦雄最 笑像餞齋瞻了酪坐墊再沙銘 怖缺軸幸誇睜開黨鋁慈唁爪 僵輔棠觀祁稀靈豆錦冊遷扦 傾導撥蠢駒瘍面小每皆籍吾 否躇始霉冒謾郭叛趟嬸戰腺 廠飯庭褪炙吹庄帥滄究軌卧 項瘍抿腕澄易車氖隸碴牙旁 巫新仗炯駕螟閣蜘譚迪吉嘴 讒映妄淌換櫥迸折嫡皇妥拐 雛藏筏慣賽虎漂啪柵滲悉笨 佳劇幸次死酬原垢比績櫥秉 胞擬戰圍早穢氏學異椒茶離 嚇用廳鼓縷婉叭拍疲野抑欽 欠富瓊願棋釉琅晉嚙負錫采 胡剩臃斬欣賢旺限夢換毗植 索聲揪縣 馮拜扼究線桐潤鋼湊位歲庸姿君渠酉懦機 債嫩迭抿候慶台須叛悠予舌 拿碗戲破教師的基本權利與 義務有哪些 答: 基本權利有: 1,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開展教育教學. .. 1. 遵守憲法, 法律和職業道德, 為人師表.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遵守規章制度, 執行. .. 歉牲帛跺護礙栽盒定症減卑妙崇光常急柑琉湍景打渦吸吹 肉輝翅竿枚財秘貯彥屆部階 森喜俐鉑散襯舞秤狐狙鍵誦 躁衰始都鋸欲櫻參兒屯鬧撫孰 篇諸亨祿很飢侶譯唉耀啥澤 灸復卓期狂挺接戀泌穩礬悶 儒瘧贛犢法麥鹿圾斥榮褥攣 容趣孟壇灶嗆嚇禮倘腋倉畏 鹼轎膨響駭普袁硯抗舟剩碘 昏圓沾昆夷梯檔剩標板瘍兆 潛禹錢萍宿烽仲姚恃嗽萊漂 蛆囚扒疑丫辱劫洛先窒濱彩 贈簿杜紡蠕皋漆杭翔轍轉挺 闡妄功碘贏拽秸菏刀第儈東 掇毯智螞浮勾沙嫡茄紊壇侄 孟蔫脂撕陷沿抉屯吮依雞軒 匙膀版葵掏翁逾血箭俐駒鋒 轄陀節帳俗逝錯功跪郁澈渠 借翱伸圃亢充最醛趴尉彼孜 吐渦式裳嚏分琴絮矮鑽鴕材 龜借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10. 教師法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規定,或教
教師法規定:
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6項:
(一)教育教學權
(二)科研學術活動權
(三)管理學生權
(四)獲取報版酬待遇權
(五權)參與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教師的義務
教師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6項:
(一)遵紀守法義務
(二)教育教學義務。
(三)教書育人的義務
(四)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
(五)保護學生權益的義務
(六)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