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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學教師管理辦法2

發布時間:2021-01-07 21:31:18

1. 淺談農村小學校長如何管理教師

一、校長應該積極關注教師的教學,對於教學要嚴格落實教學常規、多聽課,多與教師交流、參專與教師教研活動,積屬極組織教師參與各類培訓學習活動,指導教師發展進步。
二、校長應該積極關注教師的教學生活情況,農村生活艱苦、生活單調,教師很容易產生厭倦情緒,要從生活積極關心教師,尤其是要安排教師定期體檢、組織教師參與和其他單位文化、體育活動,關心、幫助解決教師的困難,豐富教師的生活。
三、校長應處事公平、公正,積極協調教師間的不協調聲音,以及教師間的矛盾,確保團隊的凝聚力。
四、將自己對學校的發展目標、方向,年度、每月的計劃和教師共享,徵求意見,讓教師參與到學校的發展之中,讓他們有家的感覺。
五、積極為教師改善必要的生活條件,如水、電等生活設施要時刻檢修,保障教師安心工作。

2. 淺談怎樣搞好農村小學教學管理

農村小學教學管理是一個熱門話題,對農村孩子的教育至關重要。農村小學校長面臨很大的挑戰,要盡一切辦法提高自身對學校的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小學教育教學質量。如何對小學實施有效的教育教學管理,怎樣管理?下面就這一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與大家交流。
一、加強對農村小學教師的管理
我所在的農村小學只有八名教師,學生八十幾名。可能有人認為教師和學生人數少就很容易管理,其實不然。農村小學住宿和辦公條件比城鎮都要差,路又不好走,優秀的年輕教師都不願意,現有的老師還怕調走,因此對教師的管理至關重要。因為在學校,教師在教學中處於主導地位,教學質量歸根到底取決於他們。為留住教師,校長想盡一切辦法創造好的住宿條件和生活環境,使他們為農村孩子奉獻自己的青春。但又不能疏忽對他們的管理,因為不管教師的話,容易使年輕教師變得懶惰,沒有進取心。因此,加強對教師的培訓、評價是教師管理的重要方面,使他們心安,踏踏實實地在農村教學。我所在的小學每天早上老師和學生一起跑操,加強體育鍛煉,使一天充滿活力。沒有課的時候在集體辦公室一起辦公,閱作業,寫教案,討論學生學習情況。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嚴格管理下造就好的教學環境,不僅有利於學生,還有利於年輕教師不斷發展和完善,提倡活到老、學到老,教師傳授知識的時候,要給予學生一杯水,自己首先要有一桶水。加強教師管理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很重要。
在農村小學一提到教學質量,有些人往往認為這只是校長的事,與其他教學人員毫無關系。其實,從現代教學管理來看,教師不僅是教授者,而且是管理者。一方面,教師承擔著管理學生、教學設備等管理工作,直接參與教學管理。另一方面,每一位教師在講課、檢查學生作業、測驗等教學活動中要真正意識到自己不僅是教授者,而且是教育教學過程的管理者,對提高教學管理有效性和教學質量非常必要。
二、加強對農村小學生的管理
農村學生越來越少,家裡條件好點的都想辦法轉出去到鄉鎮和縣城上學,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對於留下來的小學生,大多數是留守兒童,在父母親教育這一塊上基本是空白的,父母與孩子一年見不了幾次面,因此,教育孩子這一重大使命就是學校教育。「為了一切孩子,一切為了孩子」的辦學目標,必須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從以下方面管理。
首先,認真落實《學校日常常規要求》,加強對學生課堂、課間、收聽廣播、路隊及放學後衛生整理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其次,利用好早自習及輔導等時間,並抓好課堂教學,找課堂要質量,注意良好學習習慣培養(及時完成作業,不抄襲,總結自己的學習方法等行為習慣,再次注重安全教育。利用網路化工具,下載一些安全方面的視頻,讓學習觀看,讓學生下意識地發現生活中確實存在許多危險的地方。比如:回家路上遇到下暴雨,容易發生洪水,應該往兩邊高處跑,不要往低處走等。最後還要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使學生全面發展。
三、加強學校教學環境的管理
好的教學環境是提高教學質量的必要條件。通過自己和全體教職工共同努力,為學生創造更好教學環境。一方面加強對學校環境衛生的檢查,督促每個班級打掃好本班衛生,提倡「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的做法,使學生和教師養成良好的打掃衛生的習慣,把學校看做自己的家,使校園變得干凈整齊。另一方面加強改善學校硬體設施和教師的教學環境,除了國家補助外,還應集中精力,吸收多方面力量,爭取資金,逐步改善。好的教學環境需要全體師生共同努力,在教師方面,積極倡導每位教師幫助幾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實時跟蹤,使他們擺脫學習困境,激發他們對學習的興趣。每一位教師還要相互學習,通過聽課和培訓等手段,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養,使教學充滿積極向上的力量。在學生中採用一優帶一差的做法,使他們共同學習和提高。這些都需要加強和改善,為提高學生學習成績和道德素質,必須加強對學校教學環境的管理。
農村小學管理除了有一套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之外,更需要從人的情感需要和發展角度思考管理方法。我們的管理在追求「工作認認真真、一絲不苟」的同時,更追求「工作創新有效,和諧共處」的境界,以為我們工作的環境空間營造舒緩、寬松、和諧的氛圍。管理中,我們要積極創造尊重人、信任人的環境。學校領導要與教師交往,做教師的知心朋友;關心教師的生活,盡力提高教師的物質待遇;給予教師充分信任,放手讓教師發揮創新才能,愉快地工作、學習和生活,從而增強教師自我管理意識和對領導的信任感,達到「管」是為了「不管」的更高管理境界。

3.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辦法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發揮其在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中的引領示範作用,探索並建立優秀教師的培養機制,建設一支適應教育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提高基礎教育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與宗旨
第一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同一學科領域骨幹教師共同組成的,集教學、科研、培訓等職能於一體的教師合作共同體,既是一個開放性的研修組織,也是一種研訓一體的培訓模式。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分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先進的教育思想為引領,以學科為紐帶,由主持人領銜,旨在搭建促進中青年教師專業成長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發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響的高層次教師發展團隊。
第二章 組成與程序
第三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員組成。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設主持人1名,成員5~10人,本校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四條 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師德,教學水平高,科研能力強。
(三)在當地學科教學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和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承擔工作室的職責任務。
(四)熟悉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在網路平台開展教學研究指導工作。
(五)身體狀況能勝任工作需要,原則上仍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
第五條 入室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愛崗敬業,尊重學生,為人師表,盡職盡責。
(三)在所屬地區本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實際教學時間超過5年、具備中小學二級及以上教師職稱的中青年教師。
(四)具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職責任務,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
(五)掌握現代教育技術,能夠進行網路交流。
第六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確定主持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遴選,採取個人自薦、逐級審核、專題答辯、公開競爭等方式產生。確定為上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級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報評審。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將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員組成情況、預期工作效果等相關資料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和評選辦法進行評審、確定,經公示後予以公布。
(三)簽訂協議。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在完成研究項目、培養中青年教師、質量評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工作室主持人與工作室成員簽訂協議書,在完成工作室項目研究和成員專業成長等方面制訂周期發展目標,規定雙方職責、任務及評價辦法。
(四)掛牌運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擇適當形式命名各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並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學校為基地掛牌,工作室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開展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職責
第七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當履行以下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培養優秀教師。工作室主持人為工作室其他成員的導師,負責制訂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員培養方案(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形式、研究專題、培訓考核等),指導和幫助工作室成員在工作周期內達到培養目標。
(二)組織課堂教學實踐活動。工作室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課堂診斷、問題研究、考試研究、專題講座、讀書交流、觀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學研究活動。工作周期內,主持人及成員每學年每人要開設不少於2節的公開課、1次講座或主題發言;工作室要組織1次報告會或研討會;積極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組織的送教下基層及專業指導活動。
(三)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究。要針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以課題的方式進行推進,完成課題研究及專題研究報告。在工作周期內至少要完成1個相應級別的研究課題並取得相應成果;每學年至少有2篇學科專業論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應級別及以上刊物發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區級相關學科評選活動中獲二等獎及以上獎次。
(四)開發、整合教育教學優質資源。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工作目標系統地建立教育教學資源庫;要在新疆基礎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網路研修平台上建立網頁,使之成為工作動態發布、成果輻射推廣和資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過互動交流,實現優質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時間、使用劃撥經費和其他經費(如自籌經費、贊助經費等)。
(二)配合做好遴選工作室入室成員。
(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計劃、工作方式、工作時間。
(四)根據考核、評價等情況,向入室成員所在單位或上級建議對學員進行獎勵。
(五)根據需要聘請專家顧問,協助工作。
第九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悉心指導。
(二)使用工作室所編印的各種學習資料。
(三)取得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後,通過工作室進行推廣或推薦發表。
(四)優先參與工作室立項的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五)成果突出、業績顯著者,優先評優、評職、晉級。
第十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匯報工作室工作開展情況,並接受考核評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專項經費,接受財務審計。
(三)認真完成主持人任務,履行主持人職責。
第十一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聽取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指導,接受主持人檢查評估,向主持人報告工作、做出書面總結。
(二)積極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務,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項教育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中。
(三)認真總結自身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承擔課題研究與撰寫學術論文,提煉科研成果等任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選拔項目的領導工作,自治區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局負責當地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各地教研室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對工作室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五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一學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按有關評估細則,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訪談、成果檢驗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設、主持人業務引領、入室成員專業發展及工作室所在學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學年要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及時報告活動開展和工作進展情況,收集整理過程性資料並歸檔。
第十七條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工作室建制;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工作室成員的考核由主持人負責,主要依據成員培養方案考察其是否達到培養目標。考核不合格者將責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時可按有關程序吸收符合條件、有發展潛力的新成員進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應為工作室設置獨立的工作場所,提供基礎設備等,為其正常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將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計入工作量,適當減輕單位工作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督促學校支持工作室工作,並在職稱評定、評優晉升、科研立項、培訓進修等方面優先考慮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成員。
第二十條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請全國名師、高校教師和教育科研人員擔任工作室專家顧問,為工作室提供理論支持和專業引領。自治區為其聘請專家和外出培訓學習提供條件,並建立工作室定期學習交流機制。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項目」專項經費。工作周期內教育廳每學年為自治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核撥業務活動經費2~5萬元,業務活動經費必須用於工作室的各項業務活動,包括添置書籍、辦公設備;課題研究、專題研究經費;聘請專家的授課費;與培養工作有關的觀摩考察費等。工作室經費的使用權歸主持人,由所在單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教育廳定期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州、市)、縣(市、區)依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本地區教學能手培養專項經費,用於「培養項目」活動的開展和本級教學能手隊伍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4. 關於:教師管理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本段]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編輯本段]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編輯本段]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編輯本段]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編輯本段]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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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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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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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編輯本段]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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