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注冊中小學教育卡辦電子學籍
電子學籍檔案建立後,不僅使學生情況一目瞭然,為實現全國范圍的中小學學生學籍數據共享和分析利用奠定了基礎,最重要的是對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是否在校上學、輟學,進行動態跟蹤。今後,農民工子女無論到哪裡,有了電子檔案,學生都可以及時、便捷地進入學校就讀。此外,電子學籍檔案的全國聯網,將減少義務教育經費劃撥的誤差。
Ⅱ 中小學生教育卡帳號如何題寫
找到該教育抄網站,然後,進入主頁襲,賬號登陸附近有可以注冊的地方。
教育卡分學生卡和教師卡兩種,學生卡的基本功能包含身份認證、資源學習、學籍管理、成長記錄,教師卡的基本功能包含身份認證、資源學習、檔案管理。另外,電子卡還將建立師生電子檔案系統,讓每名教師和學生擁有一個可隨身攜帶的電子檔案袋,設置許可權,區分使用。
注冊電子卡,就會有一個唯一的賬號,你可以使用它登陸『教育人人通』客戶端。
中小學生將注冊「電子教育卡」與學籍對應,可當電子學生證。目前,教育卡將以「電子卡」的形式存在,未來還將推出實體卡。這張卡片將囊括身份認證、師生學習、數據管理、成長記錄等功能,並且對應每位學生的唯一學籍號。中小學校要家長注冊的「電子卡」暫時沒有實體,注冊後,可以在手機下載一個叫「教育人人通」的軟體進行使用。這個軟體的界面類似於微信和QQ的結合體,孩子可以在上面找到自己的班級與同學,也可以收到老師推送的消息。
Ⅲ 請問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都有什麼用途
有很多功能。
例如在教育應用方面:
1,取代原有紙質學生證,成為全市統一的身份證明,在學校、現代教育技術傳播中心、科技館、美術館、少年宮等校內外場所使用;
2,也可用於學校開放網路教室學生上網的身份認證和上網管理(即可代替網吧管理);
3,電子學籍管理,存貯和響應學生的學生基本信息、急救信息、體格檢查信息、獎勵處分信息、學籍變更信息和學習成績信息等;
4,可作為北京教育信息網的登錄工具,使網路提供的內容對學生來講更合適、更安全,同時在學生發布信息時能夠受到一定程度的管理;
5,今後還可以開發如考試管理、各類教育證書的認證等多種應用;在有條件的學校可以作為食堂餐卡、借書卡、上機卡、考勤記錄卡等校內一卡通使用。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方便快捷、更新迅速的學生個人信息;為學生提供多方位的服務信息,提供各種考試管理、教育證書管理信息等。
例如在社會應用方面:
1,金融功能,將發行的學生金融卡。作為學生校內及校外消費支付工具,並拓展為教育電子商務的前端產品,支持網上消費支付。
2,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社會保險服務功能;社會醫療救援功能等。
北京市中小學生(IC)卡的應用將以其高可靠性、安全性、標准化、易於操作和管理、先進、可擴充、可升級的特點成為IC卡使用者誠信的標志、身份的認證、電子化消費的快捷工具;有利於北京市中小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公自動化;有利於推進網路教育和遠程教育的普及;進而加速北京市基礎教育信息化實現的進程。
Ⅳ 小學生學習卡是什麼東西
學習卡是一種網路教育與培訓類充值卡,一般由各網站分別經營銷售。
一般分兩大類型。專
第一類:計費類屬(規定一定的面值包含多少學習幣,學習課程按每集來扣費,扣完學習幣為止);
第二類:包時類(比如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等,規定卡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才可以正常使用)。
(4)中小學生教學卡擴展閱讀:
市場上的學習卡主要針對兩類人群:
第一類是針對7-16歲的在校學生,以習題講解輔導為主,針對提高學生應試教育水平與個人能力素質相結合,教學習題質量遠遠高於普通練習冊。據CNNIC22中國互聯網第22次報告分析,該年齡段人數佔中國網民的35%。而每天新增的網民人數有24萬,其中38%為7-16歲。
第二類是針對18-35歲的教育培訓與需求者。主要用於對學習網上考研、考博、自考、成考、同等學力考試、各行各業資格認證考試和職稱晉升考試,進行在線學習、網上輔導等全方位服務。據CNNIC22 中國互聯網第22次報告分析,該年齡段人數佔中國網民的 60%。而每天新增的網民人數有24萬,其中60% 以上為18—35歲。2010年中國網上教育總規模近1000億元。兩類學習卡所佔市場份額平分秋色。
Ⅳ 中小學生教育卡什麼時候對宿開放式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統籌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切實提高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承擔起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轄區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要明確相應的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狠抓落實,統籌安排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二、合理規劃,增加學位,逐步實現以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目標
根據"以流入地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方針,各級政府應合理規劃學校布局,加快配套學校建設,發揮公辦學校接收農民工子女主渠道作用,在確保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就近入學的前提下,逐年增加統籌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公辦學校的數量、擴大招生規模,增加接收農民工子女的學位。
三、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為農民工子女身份確認提供方便
外來人員子女持有以下證件(簡稱"三證")即可認定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
(一)學生本人及家長(務工者)的農村戶口本;
(二)學生本人及家長在廈的暫住證(未滿16周歲者,家長暫住證附頁中應有攜帶子女的相關材料);
(三)學生家長在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協議)或合法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從2007年秋季起,應設置辦事窗口,統一受理,每學期於開學前三周對"三證"齊全要求入學的農民工子女進行確認,並發放"義務教育收費減免卡"。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暫住地所轄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義務教育收費減免卡"。
2007年春季各公辦、民辦校應根據本通知精神統一確認現有在校持有我市暫住證(不論在何區)的農民工子女身份,辦理"義務教育收費減免卡",並報學校所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制定計劃,規范程序,維護農民工子女入學機會的公平
為保證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維護其入學機會的公平,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在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時應實行"四公開"原則,開通相關的咨詢熱線,讓廣大農民工子女了解招生信息和辦理程序。
Ⅵ 北京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有什麼用
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應用:
1. 學生卡中證件卡和學籍卡不得分開使用。
2. 在新學期開始可使用學生卡完成學籍注冊。
3. 對於在北京市普通中小學升轉學的學生,其轉出和轉入時,原校和新校應分別利用學籍卡作相應的升轉學應用,以利於全市學籍信息的完整一致。注意新校的轉入操作應在個人化操作之前進行。
4. 學生及其家長可使用學生卡在學校CMIS中查閱本卡持有人的有關信息。
5. 學生卡兼有的市政交通一卡通電子錢包的使用由學生監護人自行決定。相關的市政交通應用,需留意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關公告,有關事宜需向公交部門咨詢。
6. 鼓勵各學校利用學生卡開展校內的各種應用,應用內容應經過區級在市級備案。
(6)中小學生教學卡擴展閱讀:
學生卡:指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統一使用的學生身份證件,包括證件卡和學籍卡。
證件卡:是常規的學生身份證明。正面印有校名、姓名、照片、性別、學籍號(含條形碼)和有效期限,反面印有防偽標志。證件卡正面背景色為藍、綠和黃三種,分別對應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證件。
學籍卡:是電子化的學生身份證明。卡內封裝了集成電路(簡稱IC)晶元並採用非接觸讀寫技術,具有學籍管理及多種教育應用功能。
學生卡免費發放。發卡的范圍是在市教委和各區縣教委正式注冊的實施基礎教育的普通中小學校,包括教育行政部門辦中小學、其他部門辦中小學、民辦中小學、職業類學校內設置的實施普通中小學學歷教育的班、特殊教育學校等(以下通稱:普通中小學)。
發卡對象為普通中小學中所有實際在校有正式學籍和臨時學籍的學生(含在校就讀的正式生、保留學籍的赴外省市借讀生和休學生、無本市正式常住戶口的借讀生)。
學生卡不得發給如職業高中等非普通中小學、非實施普通中小學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及未經批准和正式注冊的中小學;學校也不得將學生卡發給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退學生等在本校無正式學籍也無臨時學籍的人(接受普通中小學基礎教育期間,正在兩個學段間過渡的低學段的畢業生、結業生和兩個學校間流動的轉學生除外)。
Ⅶ 關於網路學習卡的問題,是針對中小學教育的
當然需要,做代理需要參考的量很多,包括代理產品的品牌,在當地的認知度,你自有的推廣渠道等等因素都會影響到銷售量。
Ⅷ 如何使用中小學學生卡,如何充值等內容
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是北京市的學生特有的,它可以作為學生的身份證件來使用。回
如果一直在北京上學,答它可以一直使用到高中畢業,因此對孩子來講非常重要,有一些使用上的要求,要注意。
小學為卡是黃色、初中淺藍色、高中綠色均帶照片,會隨著學生升學而更換,證件卡上包括學校名、學生姓名、性別、教育ID號和有效期(根據學生畢業時間而定)。
2016年之後辦理的證件卡卡面掃描二維碼顯示的是教育ID號,掃描條形碼顯示的是姓名、教育ID號、學校名稱。證件卡丟失補卡需要上報北京市,補卡過程時間比較長,請家長平時將「學生卡」妥善保存。
充學生卡要帶著學生證 所有公交總站都可以給中小學生卡充值。
Ⅸ 中小學生建教育卡收費嗎多少錢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准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並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准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