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工會經費、殘保金徵收的繳納。
俺來回答:
稅務局應該不會讓樓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的內。工會經費的收取只有基層工會組織和容上級工會組織。
殘保金的收取主體是當地的殘聯,只不過通過屬地地稅代收。一般只收取企業的,民非盈社團應該不在徵收的范圍內。
民非盈社團應該不去地稅報稅呀,不知道樓主怎麼和稅務的打上交道了。民非盈每年應該在社團局年檢,並從社團局領取事業單位統一收據,應該是和稅務機關沒有交集的。
所以,俺認為:地稅局越俎代庖,替殘聯收取殘保金是第一個不合理的地方。其次,民非盈社團並不在殘保金徵收范圍里是第二個不合理的地方。
『貳』 基層工會社團法人資格自有經費,財產狀況年審表 怎麼寫
**1、根據《工會法》第條第1款的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這一點說明,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的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混同於其他主體的財產,可以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至於基層工會,即用人單位內部的工會財產,是否也具有獨立性。根據《工會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基層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因此,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的財產的獨立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其道理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的財產具有獨立性的道理完全相同。那麼,不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沒有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的財產是不是就沒有獨立性了呢?不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的財產仍然具有獨立性。《工會法》第37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第39條規定:「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這兩條法律規定不僅是對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而言,應當適用於全部工會。因此,即使是那些沒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其財產也是獨立的,不是該工會所在單位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基層工會所在的單位及職工,都不得侵犯工會的財產。如果工會的財產受到侵犯,工會有權向國家請求予以保護,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也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工會財產的獨立性問題作出過明確定。在1997年5月16日《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第3條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來源有: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於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的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企業不能在此賬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總而言之,工會的財產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工會制定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
二、收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嚴格財經紀律,堅持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收支項目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會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三、工會經費重大開支做到集體商定,主席一支筆審批,做到票證齊全,手續完備。
四、加強財產管理,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保證工會資產的安全完整。
五、做好年度工會財務收支預決算,接受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監督及基層工會和職工群眾的廣泛監督;向本級工會委員會或代表大會定期報告財務工作。
六、及時向市總工會報送財務報表,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資料。
七、遵守財務紀律,管理好財務檔案。
『叄』 工會作為社團法人,可以用工會經費去盈利嗎
工會不是盈利的組織……它是一個社會團體。當然不知道你所說的盈利是普通人口中的使其變得更多、增值,還是說你要用它去賺錢私用。
『肆』 社會團體比如協會,工會經費可以不計提么。
你的意思是不設立這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