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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體育課安全事故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05 18:41:37

① 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②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於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採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樑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並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於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並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急救。2分鍾後,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台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後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於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③ 體育課上學生容易發生的安全事故有哪些我們應該如何預防求答案

一、教師在體育課中應注意幫助學生樹立好安全意識。 在體育教學中,教師不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同時也有責任和義務教育學生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的學生上課調皮,站隊時相互推撞認為好玩,他們根本也不知掌握力度和分寸,另外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協調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體損傷等安全事故,為此教師就應在迅速制止的同時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不僅僅讓學生明白這是錯誤的行為及其可能發生的不良的後果,同時要使每個學生都意識到這是不安全的行為,杜絕同類事件再次的發生。這樣通過一些事件及時的教育和隨時的提醒使學生思想上引起認識和重視,才能時時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識,不做有危險的事。促使學生高度的安全意識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二、課前考慮要細致周到。
1、對易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預見性並加以防範。如,跳的練習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關節容易損傷,投擲練習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損等,那麼,就得根據動作技術要求重點做好針對性的准備活動。又如鉛球練習要防止意外砸腳或脫手砸到周圍的同學,這都要預先想到並考慮好採取針對性的預防。
2、教學方法、組織管理設計要科學合理。科學合理的教學方法和組織管理是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教學活動中,我們要認識到,教學方法不好不僅僅會引起智障學生的積極性不高、注意力更不易集中,同樣也會引起意外事故發生的。另外組織管理的好壞也是預防安全的有效手段。如徒手練習時人不要安排站得太擠;器械練習時,要反復強調安全使用器械的步驟後才能組織學生和器械都要在安全范圍內進行使用和練習,從而保證教學練習有序進行,保證教學中最基本的安全。
3、教學內容要合理,動作難易程度要得當。我們知道難度過小對學生沒有挑戰,也不利於幫助他們的身體發展和意志品質的培養,難度過大對他們既難掌握又會失去自信,心理會產生障礙也容易發生事故。所以我們一定要根據學生的實際能力去要求並引導教育學生。
4、對學生練習中的錯誤動作應及時糾正。在體育教學練習中,學生經常會出現錯誤的動作,錯誤的動作(既不合理的動作)往往是最容易導致身體損傷的,如不及時糾正就會變成安全隱患和導火索。所以教學中對不合理的動作應及時的指導和糾正以防對身體造成損傷。
5、要保證好場地器械的安全。
場地器材的准備是最基本的安全預防,也是引發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見的,也是可預防的。在上課前我們教師必須仔細做好場地和器材的安全檢查,如有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後,再進行組織教學。
三、深入了解學生情況,掌握常見的病症和損傷的急救和處理方法。在體育教學中,教師不僅僅要熟知中學生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另外必須要細致了解他們的病史狀況,以便合理安排這類同學的體育教學內容,防止因體育教學安排不當而導致病症出現,引發事故。另外教師還注意掌握一些運動醫學常識和簡單處理方法,如運動中暑、抽筋、脫臼、急性損傷、等情況的應急處理。這樣遇到問題知道在第一時間里採取正確的方法進行急救處理或治療,減少和防止事故發生。
四、注意發現並處理好學生體育課中的異常現象。
在體育教學中,我們要善於觀察和發現學生中存在的一些異常的情形。如有的孩子因在家生氣或心情不好就發脾氣、情緒表現極不穩定,甚至產生攻擊性行為。對這樣的孩子我們既要合理的批評,同時也要善於引導,及時發現他們身上的閃光點,給予表揚和鼓勵;再如在體育課中有些孩子由於對身體的認識不足或缺乏言語表達等因素,有時身體不適他也不知告訴老師,如果教師不留心往往就容易錯發生事故。所以在體育課的課前、課中、課後,教師都應留心觀察他們是否有身體不適的異常表現,以便早發現早處理,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總之,對於體育教學中的安全問題,學校和教師都應以一種客觀的態度去看待,以積極的方式去思考,用正確、合理、科學的方法來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這樣才能保證學生的身體健康,更好地促進體育教學的發展。

④ 體育課安全事故

如出現了安全事故,你和委託老師都應負起應有的責任

⑤ 上體育課期間發生了意外事故

象你們這種情況復屬於明顯的無過錯制責任,按規定應該由學校承擔。我想對方將你作為第一被告,將學校作為第二被告是因為他們不想與學校搞的太僵,所以告你,讓學校成為連帶被告。你可以也請個律師應訴,只要對方不能證明你是主觀故意,你就只承擔道義上的賠償責任。到時法院會採信你的觀點的。如果沒有其他症狀,估計總的賠償額應該在3萬元左右。加上住院期間的治療、營養費用,應該在5萬與6萬之間。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會賠償2萬左右,到時你大約只需賠償1萬元。對方的賠償要求沒有法律依據,特別是精神賠償,法院不會支持,所以你不必擔心的。

⑥ 校園安全案例分析:初二1男生體育課上慢跑一圈後猝死,學校和該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
「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的規定,學校和該生應承擔的責任做如下解析。
一、學校無責任分析: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在上課時多次以公布通知或口頭形式就全校或所授課班級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查詢,無學生或其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須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或相關教師的,且教師無違反體育課堂常規教學的(此案例「慢跑一圈」不存在此問題),學校無事故責任。
二、學校依法承擔部分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沒有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或調查時間短沒有起到廣而告之的,學校應根據情節依法負部分責任。
三、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進行了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有學生或學生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需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沒有進行調查但有學生或學生家長履行了告知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⑦ 請告訴我近幾年關於體育安全事故實例,謝謝!

體育安全事故實例------有的學生上課調皮,站隊時相互推撞認為好玩,他們根本也不知掌握力度版和分寸,另權外加上有的孩子本身平衡協調能力就差,很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體損傷等安全事故,為此教師就應在迅速制止的同時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不僅僅讓學生明白這是錯誤的行為及其可能發生的不良的後果,同時要使每個學生都意識到這是不安全的行為,杜絕同類事件再次的發生。這樣通過一些事件及時的教育和隨時的提醒使學生思想上引起認識和重視,才能時時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識,不做有危險的事。促使學生高度的安全意識得以形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二、課前考慮要細致周到。

1、對易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有預見性並加以防範。如,跳的練習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關節容易損傷,投擲練習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損等,那麼,就得根據動作技術要求重點做好針對性的准備活動。又如鉛球練習要防止意外砸腳或脫手砸到周圍的同學,這都要預先想到並考慮好採取針對性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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